•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由工部則例探討清代官方建築施工中之架構

第三節、 清代施工中之外部監督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三節、清代施工中之外部監督

這裡所謂的外部監督在意義上並非等同於現代工程的第三方監造或 PCM 履約管理,由於清代的官方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仍以官員為主導(承修官員),

而施工中的外部監督,則是只另派的監督官員→監修官,而非原本的實際執行 承修單位同體系的官員,其工作職責及工作內容則類適於現代公有建築工程的 第三方監造單位(例如建築師或技師),類似現代公共工程中的單位自辦監造

354,因此這裡所謂的外部監督,並非官派人員之外,而是指與實際施工單位之 外的第三方官派官員。

一、清代官方建築的監修(監造)作業

在清代的官方建築營建體系中,在營建過程中主要的三方人員:設計(樣子 房)、監造(監修官)、施工(承修官),均屬官派人員,因此在《欽定工部則例》

中有了有關監修人員的規定,且並非所有大小的官方建築工程皆有指派監修人 員,只有在工程金額比較大時才會有所謂的指派監修官。在《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壇廟》:「銀數在千兩以下至兩百五十兩以上者,仍由太常寺咨部,由工 部奏明輪值堂官一人率屬監修其在貳百伍石兩以內者咨部派員會同辦理事竣題 銷」,

同樣的在《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工部卷八百六十六中提到:「廟壇工程千兩以上 者,仍照舊例具奏,交部會同太常寺修理。未及千兩以上之土工木作,均咨部 委官會同監修,仍將工程丈尺造冊咨部,覈實奏銷,其糊飾及歲修祭品各工,

照例由太常寺委官修理,報部覈銷」,其與《欽定工部則例》中對於壇廟的監修 規定相同。

1、關於監修官:

《欽定工部則例》中對於監修官的規定不多,僅有在卷一《壇廟》、卷十二

《倉廒一》、卷五十《河工二十》、卷六十九《橋道一》355、卷一百十二《通例 十五》提到監修的規定,其中《河工》、《橋道》是針對水利、土木工程的監修 規定,因此《欽定工部則例》中對建築工程的監修規定甚少,且亦無特別針對 監修制度所制訂的通例規則,但由這幾條的監修規定並配合《欽定大清會典事 例》工部中所提到關於監修的規則,不難看出清代建築工程監修對於金額、委 派對象及所負責任皆有規定,如下表三十五所整理,原則上應該是以 1000 兩 至 250 兩為委派監修官的門檻,而超過 1000 兩以上的工程則需欽派大臣專案

354 「自辦監造」在目前的公共工程中有些單位仍然採用,但比例以遠低於委外監造。

355 《欽定工部則例》卷六十九《橋道一》之「修理集賢門外等處道路」條。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的「盛京題明辦理工程」條中及提到:「……,如工程草率、侵欺浮冒,即將監 修官叅處。……」360。擔任監修官角色的官員,有時是工部派員與該管單位一 同監修,有時是由該單位自行監修, 如:倉廒之倉監督361,對於大型重要工 程(通常是一千兩以上之工程)的監造工作,通常是由皇帝欽派大臣,並由一 個監造小組所組成,如《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則提到:「仍令大臣九人,分工 監修。」362,而非由欽派大臣獨力完成監修之任務。

2、上級單位的督導

清代的監造制度,除了監造官員的指派之外,各行政單位或軍事單位的上 級長官或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皆附有督導工程的責任,且不定時實施建 築工程的督導或查核的工作,而如此上級單位的督導與監修官的隨工查驗的制 度的運作,已具有現代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雛形,下圖即為將三級品管制 度套用在清代的監造流程的架構。

圖三十五:清代監造流程與現代三級品管的類比*

(*本研究論文繪製)

360 《欽定工部則例》卷一百十二《通例十五》:「盛京題明辦理工程」條:盛京辦理一切工程 如物料銀貳百兩工價銀伍拾兩以上者,各該處題請興修,覆准後派員會同盛京工部派出之 員料估,盛京工部照估覈算錢糧給發承辦各員令其一同監修,工完之日另行派員查驗,如 工程草率、侵欺浮冒,即將監修官叅處,其浮冒錢糧追還原項,仍將用過工料銀兩造冊具 題工部,照例覈銷。」

361 《欽定工部則例》卷十二《倉廒一》之「各倉大修」條:「京通各倉應修廒座,由倉監督報 明倉場侍郎查勘,確實約計銀數,不及千兩之工,資交工部勘估,如銀在貳百伍拾兩以內 者,派員修理工竣,取具該倉查驗無浮印結送部覈銷,其銀在貳百伍拾兩以上者有工部具 奏堂官一員,輪流督率司員修理,仍令該倉監督隨工查驗,工竣令承修之員將用過工料分 晰造冊,並具該倉監督查驗無浮印結,呈送工部查覈題銷,如銀數在千兩以上者,由該侍 郎奏明工部辦理。」

362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工部》卷八百六十六:「諭圍丘方澤、日月社稷、先農各壇及太廟,

歷代帝王廟、真武廟等處,著差給事中御史共九人,部院賢能司官、工部司官共九人,敬 謹堅固修理,仍令大臣九人,分工監修,在各廟壇工程,從前修過者甚多,並未年久,即 將傾圮,皆浮冒錢糧之所致。」

承修官員 監修官員

各級行政首長 單位首長

匠師

省、道、府、州首長 倉廒→倉廠侍郎 八旗→佐領(正四品)

工部→工部侍郎 盛京工部→工部侍郎 盛京駐防→盛京將軍 主辦單位

第一級

第二級

第三級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監修官的所需負的責任

工程完竣後,應當由監修官出具“查驗無浮”之印結報部備查。所謂的無浮,

即是無浮冒錢糧的意思,而監修官出具印結後亦需承擔相對品質保證的責任,

監修官對於其所監修工程項目的品質與工程預算的執行需附有相當一定程度的 責任,對於有浮冒錢糧、偷工減料或者在完工後三年倒塌者,除了需要連帶賠 償錢糧之仍須被題叅治罪。表三十六為《欽定工部則例》與《欽定大清會典事 例》對於監造官賠償責任之整理。

工程項目 法條規定 監造官罰則

盛京題明辦理工程 《欽定工部則例》

卷一百十二《通例十五》

工完之日另行派員查驗,如工程草率、侵欺 浮冒,即將監修官叅處,其浮冒錢糧追還原 項

營建通例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

卷八百八十七

三年內倒壞,定例令其賠修,每月具題冊 籍,將監管工程司官職名,及物料估計支用 錢糧,逐件詳明分析細數,造冊具奏,儻有 估計浮多,支取扣剋等斃,察出定行重處 一應工程,匠役工價銀百兩以上者……三年 內倒壞,將監造官革職,戴罪勒限賠修,工 完開復,不完革任,著落家產賠補

一任匠夫偷減工程,即興大臣等一併分別議 處,以是懲勸

會部公同監修,三年內倒壞者,令其賠修

表四十:清代關於監修官的賠償規定*

(*本研究論文依據《工部則例》與《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規定整理)

二、施工中預算之追加減

1、關於清代的變更設計

現代的建築施工過程中常因設計的變更造成預算的追加減,清代的建築工 程亦是如此。其中所不同的是,現代建築施工中的變更設計因為施工過程中的 某些原因,而對原本的方案更改了材料、工法或者是規劃,而清代官方建築在 設計上通常有嚴緊規則,各種工程做法皆有一定的步驟方式。因此清代預算之 追加減,比較少是因為設計規劃上的改變或者工項做法的更改而導致。

從《欽定工部則例》與《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的規定看來,清代工程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工中預算的增減大多是因為隱蔽部分無法事先預估,或者是因為緊急工程導致 原估作業時間不夠,無法充分詳細估價,或者原估不詳盡,而造成工程的續估 或者核減。而《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八十七〈工部營建通例〉中提到不 能在設計的開始及留下隱蔽部分的伏筆,為日後的預算追加留下啟動的機制

363,以杜決弊案的發生機會。

2、工程預算之續估(追加)

「續估」為繼續前次的「查估」作業,即原有查估的工料錢糧不足,需要 追加工程預算。而朝廷對於續估的往往認為有可能是弊端的發生,《欽定工部 則例》通例十一中提到:「向來修理工程,俱先派勘估,次派承修,後派驗收,

層層稽覈,而承修之員每以原估不敷,動輒續估,並不具奏任意增添,往往有 倍於原估者,實開浮冒之弊。……」364,因此朝廷對於追加工程預算基本上市 反對的,除非有「如拆卸後實有糟朽,不得不行續估者」365的情形,或者是因

「於原估外添改工程,因工需實在緊急,於興工前覆勘不急,通融籌辦」366, 不管工程續估的原因為何,皆需要工部的核准才可執行。未經工部核准續估而 先行動工則「加倍賠交,仍治罪不貸」。

363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八百八十七 〈工部營建通例〉:「廟壇、城垣、衙署工程,房間較 大,閒有查估大臣聲明不露明處,未能懸擬,必須臨時拆卸續估,向例仍交原估大臣查勘,

恐跟隨查工書吏,恃有仍交原估續查之例,或故將應估之工,留為續估地步,希圖串通作 弊。嗣後各工,令查估官詳細估勘,不得豫先聲說不露明處所未能懸擬,致開續估之端,

如拆卸後實有糟朽,不得不行續估者,令承修大臣報部,另行奏請。」

364 《欽定工部則例》卷百八〈通例十一〉之 嚴杜續估弊端條:「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諭,向 來修理工程,俱先派勘估,次派承修,後派驗收,層層稽覈,而承修之員每以原估不敷,

動輒續估,並不具奏任意增添,往往有倍於原估者,實開浮冒之弊。嗣後,凡修理官殿園 亭以及衙署倉庫等項工程,原派勘估之員務須詳加查勘,悉數估計,如有遺漏,本處該管 人員逐一指出,令勘估之員一併估入。奏准後承修之員辦理,其承修之員不准再有續估,

動輒續估,並不具奏任意增添,往往有倍於原估者,實開浮冒之弊。嗣後,凡修理官殿園 亭以及衙署倉庫等項工程,原派勘估之員務須詳加查勘,悉數估計,如有遺漏,本處該管 人員逐一指出,令勘估之員一併估入。奏准後承修之員辦理,其承修之員不准再有續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