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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統官方建物之營建相關管理規範

第二節、 清代以前建築管理制度之相關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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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清代以前建築管理制度之相關史料

一、建築行政管理與建築營造技術法規範

唐宋以前有關建築管理及營造工程相關法規範或有關建築營造技術的書 籍、專書相當少,相關的史料亦不易尋找。而中國傳統建築技術與工法經過唐宋 的蓬勃發展日趨成熟,因此自唐宋以降,經過明代的累積,到了清代後整體傳統 建築工藝技術算是達到極致,也造就了清代對於建築營造管理的法規範或者是建 築營造技術的規定龐大,因此自清以後才有較多的歷史資料保存下來。針對有關 清代以前建築管理制度的相關史料,筆者將之分為建築行政管理及建築營造技術 兩方面來論述,其中建築行政管理則包括了中央法規或者工部的獨立章節規範,

建築營造技術的相關規範則包括了官方頒行及民間流傳的技術專書。而春秋戰國 時期所成書的《考工記》,雖屬於古經文,但其內容先秦時代的制車、兵器、禮 器、鐘磬、練染、建築、水利等手工業技術,戴吾三在《考工記圖說》68中稱其 是中國現存最早的關於手工業技術的國家規範,

因此將之定位為官方所頒佈的建築營造技術技術規範。筆者將目前歷史上由春秋 戰國至明代相關的建築營造行政管理的相關史料整理如下表四。

建築營造 行政管理法規

建築營造

技術規範(官方)

建築營造

技術專書(民間)

周 周禮‧冬官(考工

記)或稱《考工記》

春秋戰國

秦 《秦律十八種》中之《工律》、《均 工》、工人程》及《秦律雜抄》

(整理自《睡虎地秦簡》)

唐 《唐律》(唐律疏議)

《唐營繕令》

宋 《宋刑統》 《營造法式》 《木經》(喩皓著失傳)

元 《大元通制》(通制條格)

《元典章》

《梓人遺志》

明 《大明律工律》

《明會典》

《工部廠庫須知》(工官制度)

《工部廠庫須知》 《魯班經》

表四: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與技術規範的分類*

(本研究論文依據史料分類整理)

68 戴吾三,《考工記圖說》,山東畫報出版社,2003 年,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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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

1、秦代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規

秦代的法律文現大多已經亡佚,目前秦律的歷史資料是來自「睡虎地秦簡」

69的考古發現,經過研究將之分類為:《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 律答問》、《封診式》、《編年紀》、《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等 十部分的法律文書資料,其中《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為原書標題,

其他均為後人整理擬定。

在這十類的法律文書資料中,關於秦代的建築營造行政管理法律在《秦律十 八種》70及《秦律雜抄》(詳附件)71及《法律答問》這三部分中。其中《秦律十 八種》中有關的是:

a、《工律》:公家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關於原文及譯文詳本論文之附件。

b、《均工》:手工業生產管理的法律,關於原文及譯文詳本論文之附件。

c、《工人程》:手工業生產定額的法律,關於原文及譯文詳本論文之附件。

《秦律雜抄》則是與軍事工程較為相關的,而《法律答問》則是主要是以問 答的形式來解釋法律的條文及其中的意涵,例如其中跟工程相關的則有工匠偷竊 的問題,如在現代則單純以刑法的竊盜來處理,而在秦代由於工程在農業社會並 非普及的行業別,因此會將此部分特別明文規定。秦代手工業分為官營、私營兩 種,在中央朝廷由內史監管,地方上則由各郡、 縣由郡守、 縣令和縣丞監管。

不同行業別及生產單位皆有不同的規定,材料的使用、尺寸皆有規定,如在《秦 律十八種》中的《工律》就有提到:「為器同物者,其小大、短長、廣夾(狹)

必等」、「為計,不同程者毋同其出」除了同一器具的規格需要相同以外,不同規 格的產品亦不能在同一項目中出帳。這與目前臺灣在執行公共工程的時候預算編 列、驗收的執行情況亦是相同,不同的工項名稱或不同的規格項目,需另行編列

69 亦稱雲夢秦簡,為 1975 年 12 月於中國湖北省雲夢縣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出土的秦代竹簡,

簡計 1155 枚,殘片 80 枚,記錄當時的法律及公文,經整理的竹簡內容,被收入《睡虎地秦 墓竹簡》一書。此批竹簡是研究戰國晚期至秦始皇時期政治、經濟、文化、法律、軍事的珍 貴史料,也是校核古籍的依據。竹簡長 23.1~27.8 厘米,寬 0.5~0.8 厘米,內文為墨書秦篆,

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70 《秦律十八種》:計 202 簡,位於墓主身體右側,簡長 27.5 厘米,寬 0.6 厘米。包括《田律》、

《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

《置吏律》、《效》、《軍爵律》、《傳食律》、《行書》、《內史雜》、《尉雜》、《屬邦》等 18 種,律 名或其簡稱寫於每條律文尾端,內容涉及農業、倉庫、貨幣、貿易、徭役、置吏、軍爵、手 工業等方面。每種律文均為摘錄,非全文。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71 《秦律雜抄》:計 42 簡,位於墓主腹部,簡長 27.5 厘米,寬 0.6 厘米。包括:《除吏律》、《游 士律》、《除弟子律》、《中勞律》、《藏律》、《公車司馬獵律》、《牛羊課》、《傅律》、《屯表律》、

《捕盜律》、《戍律》等墓主人生前抄錄的 11 種律文。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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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項目的原則是一樣的。劉志松的《歷代《工律》源流考釋》72中有提到關於 秦代工律的介紹。

2、《唐律疏議》與《營繕令》中關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之解析 A、關於《唐律疏議》

關於《唐律疏議》73是目前中國現存的的法典中最早亦是最完整的法典,基 本上唐代的律令格式是唐代法制的主要內容,而大部分的令格式已殘缺,其中關 於建築營造行政管理在卷十六的擅興(共二十四條)的部分條文、《卷二十六‧

雜律》(共三十四條)以及卷二十七的雜律(共二十八條)的部分條文。在卷十 六擅興開篇提到:

【疏】議曰:擅興律者,漢相蕭何創為興律。魏以擅事附之,名為擅興律。晉複 去擅為興。又至高齊,改為興擅律。隋開皇改為擅興律。雖題目增損,隨時沿革,

原其旨趣,意義不殊。大事在於軍戎,設法須為重防。廄庫足訖,須備不虞,故 此論兵次於廄庫之下

可以看出其中「擅興」篇是延續著漢魏晉南北朝與隋代的架構而來,而「建築營 造」在此時尚未被當作一門專門獨立的技術專業及科別74,在《擅興》、《雜律》

中有關建築營造的部分下面將之摘錄出來:

(1)卷第十六擅興 240 興造不言上待報。

241 非法興造。

242 工作不如法。

244 功力採取不任用。

245 丁夫差遣不平。

246 丁夫雜匠稽留。

247 私使丁夫雜匠

(2)卷第二十六雜律 403 舍宅車服器物違令

(3)卷第二十七雜律 424 失時不修隄防

72 劉志松,《歷代《工律》源流考釋》,江蘇警官學院學報,第 27 卷第 2 期,2012 年 3 月。

73 《唐律疏議》,又稱《律疏》,是指唐朝高宗永徽三年(652 年)編定的律文。由長孫無忌等 十九人負責編定,永徽四年(653 年)頒行。這取代了自唐高祖武德七年(624 年)所編定的

《武德律》及唐太宗貞觀十一年(637 年)所編定的《貞觀律》,成為唐朝的法典。《唐律疏 議》繼承魏晉南北朝以來的立法成就,創造性的於律條之後附上註疏,使得「疏在律後,律 以疏存」,被認為是中國法制史上之立法典範。由於禮與法在《唐律疏議》裡之完美結合,使 得由漢代肇始之「春秋決獄」方法至此終結。《唐律疏議》精確名稱應為《永徽律疏》,《唐律 疏議》為後世對其之通稱。宋元時稱作《故唐律疏議》。資料來源:維基百科,網路查詢日期 2013 年 09 月。

74 至《大明律》以後才獨立成《工律》的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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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關於「興造不言上待報」的規定為:

「諸有所興造,應言上而不言上,應帶報而不待報,各計庸,坐贜論減一等。」

【疏】譯曰:修城郭,築堤防,興起人功,有所營造,依營造令:「計人功多少,

申尚書省聽報,始合役功。」或不言上及不待報,各計所役人庸,作贓論減一等。

其庸倍論,罪止徒二年半。

這裡即有所謂的「建築許可」制的觀念,任何興建是需要申報及核可的,在 目前臺灣《建築法》中的第二十四條:「公有建築應由起造機關將核定或決定之 建築計畫、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建 築執照。」及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 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 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就可以解釋所謂的「諸有所興造,應言上 而不言上,應帶報而不待報」。「非法興造」則是指違反建築許可制所需負擔的罰 則,「工作不如法」,在疏譯中的解釋指的是有違樣式,在現代則相當於刑法中的 違反建築術成規75。其中的樣式則與卷第二十六《雜律》的舍宅車服器物違令有 關的規定其原文如下:

「諸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於令有違者,杖一百。雖會赦,

皆令改去之;墳則不改。其物可賣者,聽賣。若經赦後百日,不改去及不賣者,

論如律。」

其規定的不僅僅有「舍宅」,而是將人民的日常生活中的食(器物)、衣、住

(陽宅、陰宅)、行(車)及相關的配飾(石獸),依照其當時的階級身分做了統 一的分類及規定。因此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中,從人民的舉止及所有的外顯的特徵 是可以馬上可以分別出他的階級身分,這也是相當符合當時的皇帝的中央集權統 治。到了了大清律例,則是將這方面的規定放入的「禮律」。因此這裡也是可以 看出中國歷代法律進程中將“禮”入法的痕跡。

B、關於《營繕令》

唐代《營繕令》:為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76為篇名的有關國家公共工 程建設的令文並且對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 範,將一向不為重視的營繕機構、職責、運營方式、責任分配納入法令體系。77 因此自唐朝開始也間接影響了宋、明、清對於營繕體系的發展。天一閣藏明抄本

唐代《營繕令》:為歷史上第一部以《營繕令》76為篇名的有關國家公共工 程建設的令文並且對第一次在律令制度中建立起國家對公共工程建設的實施規 範,將一向不為重視的營繕機構、職責、運營方式、責任分配納入法令體系。77 因此自唐朝開始也間接影響了宋、明、清對於營繕體系的發展。天一閣藏明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