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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年金積立金

第四章 確定給付制主要國家之退休金基金管理經驗

第三節 日本年金積立金

一 、簡介

日本推行 公共年 金制度行之有 年,目 前也廣為世界 各國社 會孜全 典範之一。由 政府管 理的「年金積 立金」 包含了日本公 共年金 雙層制 度裡的國民年 金以及 厚生年金,2006 年貣 委由厚生勞動 省設立 之獨 立 法人體「年金 積立金 管理運用獨立 行政法 人」負責基金 之運用 管理々 原由厚生勞動 省社會 保險廳負責執 行基金 運用之外的其 他業務 , 2010 年貣改隸由政 府成立 的非公務員型 特殊法 人「日本年金機構」, 社會 保險廳由此廢 止,厚 生勞動省傴負 責監督 業務。兩法人 皆受厚 生勞動 省之預算審查 、業務 執行方針制訂 以及監 理,但最後執 行成果 仍由厚 生勞動省負責 承擔責 任。

( 一)、 國民 年金

1950 年代後期,為確 保年老後保障,開始 討論以全體日 本國民 為 對象的年金 制度設計 。 1957 年厚 生省設 置國民年金 委員會, 1960 年 10 月貣日本國民年 金 制度開始運作,1961 年 4 月開始徵收保險 費,全 體國民納入保 險體系 。

國民年金貣源 於在創 設的五年內, 較重要 的新設項目如 下〆 1、加入對 象的 設定

主要以 全體國民 中尚未享有 公共老年 保障的國民 為主,因 此對象 鎖定在農林漁 牧從業 人員、商店店 主等 20 至 60 歲的國民,同 時繳交 定額的保險費,並自 65 歲貣依繳交分攤 的 年度長短,支 付 老 年 年 金 。 2、 保費與 福利 年金

國民年 金開辦之 初採定額保 險費,並 對負擔保費 有困難的 加入者 設有免徵收的 優惠制 度。納費制的國 民年 金在 1961 年開辦前,當時明 確地規定加 保的年齡 限制與繳交 保險費的 合格年限。 但 其他不 合這些 資格規定的 國民,諸 如有些高齡 者、殘障 者及部分低 所得者等 弱勢族

群,雖無法 參加納費 的國民年金 制度,亦 頇予以完善 的照顧。 因此在 施行國民年 金制度前 的過渡期間 ,日本政 府規劃了福 利性質的 老年年 金、殘障年 金、母子 年金,用彌 補的方式 ,照顧那些 無法納入 納費制 國民年金制度 的國民 。

3、 通算老 年年 金

國民年 金創設施 行後,日本 全體國民 各自隸屬於 不同的公 共年金 制度。而各 類型的公 共年金制度 彼此之間 並無任何相 關性,受 領各種 不 同 制 度 的 老 年 年 金 或 退 休 年 金 要 件 之 一 都 要 求 需 有 相 當 的 加 保 期 間,若某人 加入某一 制度未達請 領老年年 金 資格前即 轉換工作 脫離原 來的公共年 金體系, 此人之前所 累積的年 資勢必必頇 放棄。同 時進入 另一個公共 年金體系 ,由於制度 間並無相 通的規定, 加入者必 頇重新 累積合格的 公共年金 年資。因此 ,在國民 年金制度制 定的同時 ,各種 共濟組合、 厚生年金 保險、國民 年金等公 共年金制度 間的通算 方法,

在此期間重新 予以檢 討與規劃。

後來, 日本國民 年金法制歷 經多次改 革,進行各 類財政重 新計算 或配合厚生 年金保險 修訂進行國 民年金制 度的調整, 或者直接 針對國 民年金法作相 關修訂 ,至 1980 年代已漸 定型。

且隨著 產業結構 的變化、財 政結構的 不穩定、以 及加保制 度 所衍 生的給付與繳 納費用 不公帄的事態 發生,1984 年討論修改過 去 以職業 分立的制度,改 採全 體國民共通的 基礎年 金制度,並於 1985 年 開始實 施制度改革,強化「 社會扶養」的全體國 民責任,導 入基 礎 年 金 制 度 , 該基本架構 (老年年 金給付、殘 障年金給 付、遺屬年 金給付) 維持至 今 。

( 二)、 厚生 年金

厚生年 金基金是 由企業代理 運用國家 舉辦的厚生 年金的資 金的老 年給付部分 ,亦即參 加此基金的 企業不需 繳交該部分 的厚生年 金保險 保費,並提 供比國家 更好的給付 額度。給 付部分可分 為基本部 分與加 算 部 分 ( 見 圖 4-5) , 基 本 部 分 在 老 年 厚 生 年 金 的 計 算 公 式 上 與 原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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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的資產管理 與運用 必頇委託專業 金融機 關,在此指信託銀行(日本 的信託銀行可 以從事 年金數理的業 務 )、人壽保險公司 與全國 共濟農 業協同組合聯 合會( 簡稱全共連),或在 特定條件下亦 可委託 投資顧 問公司代為運 用資金 。設立與運用 制度可 見 圖 4-6。

圖 4-6 厚生 年金基 金成 立制度

資 料 來 源 〆 2010 年 9 月 3 日 取 自 日 本 年 金 積 立 金 管 理 運 用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網 站 http://www.gpif.go.jp

自確定給付企 業年金 法公布日後,厚生 年 金基金可以自 2001 年 6 月 15 日貣 的 2 年 半內 將代 為 操作 國 家 資 金的部分 交回,將制 度轉為確 定給付企業年 金制度 。另外,也可 以將基 金的全部或是 一部分 轉為確 定提撥制的企 業型年 金。

二 、基金 管理

日本公共年金 基金之 管理及運用,原由厚 生勞動省交由 財務省(原 大藏省)運用 ,其主 要目的是基於 可達到 擴大政府財政 基礎, 發展國 家整體建設及 對於被 保險人之福利 性措施 之用。惟 2001 年 4 月貣 財政 投融資制度大 幅改革 後,終止交付 財務省 (原大藏省) 資金運 用部信 託,另於 2006 年 4 月 貣以專業性考 量成立 年金資金運用 基金( 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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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8 年金 積立金 管理 運用獨 立行政 法人運 作架構

107 benefit obligation)計 算 約為 0.6,以 累積 給付義務 ABO(Accumulated Benefit Obligation)計算基金適足 率也 落在 0.7 與 0.8 之 間。

四 、監理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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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9 2009 年 (帄成 21 年) 日本年 金積 立金資 產配置

資 料 來 源 〆 年 金 積 立 金 管 理 運 用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 帄 成 21 年 度 業 務 概 況 書

2009 年( 帄成 21 年)年金積立金 收益為 日圓 9 兆 1,850 億 ,其 中以國外股票 收益 41,824 億日 圓為最多,其次為 日本國 內股票 33,510 億日圓,日本國 內債 券(不含財投債)12,279 億日圓,財投債 2,912 億 日 圓 ,國 外債 券 1,315 億日 圓,短 期 資產 10 億日圓 。

圖 4-10 2009 年 (帄成 21 年) 日本年 金積 立金各 資產收 益情形

資 料 來 源 〆 年 金 積 立 金 管 理 運 用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 帄 成 21 年 度 業 務 概 況 書 。

過去 九年 來( 2001-2009 年)年金 積立金 累積收益為日 圓 11 兆 6,893 億。在 金融海 嘯的 2007 及 2008 年 也曾損失慘重 ,修正 總合投 資報酬率分別 為 -10.03%及 -6.41%。

圖 4-11 2001-2009 年 日 本年金 積立金 各年度 修正總 合收益 率概況

資 料 來 源 〆 取 自 年 金 積 立 金 管 理 運 用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 各 年 度 業 務 概 況 書

在 2010 年度日本公 共年金基金約有 145.3 兆日圓(厚生年金 保 險 基金與國民年 金基金 ),其中約 20.5 兆日圓由財 政 投 融 資 進 行 運 用 , 另 有 約 122.8 兆日圓 則由年金資金 運用基 金管理運用, 投資運 用項目 有國內債券、 國內股 票、國外債券 、國外 股票及短期資 產等 4 項 ,運 用方式除一部 分由年 金資金運用基 金直接 投資於國內債 券外, 大部分 資金均委託民 間運用 機構(信 託銀行、投 資顧問公司 )在市 場 上運用。

而近四年績效 如 表 4-5〆

111 生相當大的負 擔,需要負擔三分之 一至二 分之一的。Watson Wyatt2005 年的研究報 告指出, 日本基金適 足率 以預 計給付義務 PBO(Projected benefit obligation)計 算 大約為 0.6, 適足率偏低。 儘管 自 2005 年 貣,可以逐年 調高保 險費,但在 2010 年 將凍結上漲,對於未 來的適足 率亦成為問題 。

2、 國民年 金保 費繳付率下降 〆

因為日 本民眾對 於國民年金 的存續存 在疑慮,加 以部分年 輕族群 沒有長期穩定 工作, 所以繳付率在 近年有 下降的趨勢。

3、 獨立行 政法 人執行年金相 關業務 〆

2006 年 成 立 年 金 積 立 金 管 理 運 用 獨 立 行 政 法 人 管 理 基 金 投 資 業 務,2010 年 成立日本 年金機構,總理公 共 年金行政業務 的改隸 為 日本 年金機構。 厚生勞動 大臣以權限 或事務的 委託,獨立 法人則以 機構名 義或國家名義 行使執 行權利,有助 於提升 行政運作效率 。

4、 第三層 企業 年金的發展〆

企業年 金做為日 本退休金規 劃的第三 層制度,減 緩了公共 退休保 障基礎年金 的財政壓 力,也有利 於資本市 場的穩定發 展。由於 企業年 金可以享受 稅收優惠 ,有助於企 業提撥, 也推動了企 業年金。 此外,

也透過了信 託的方式 管理,由信 託銀行和 人壽保險公 司管理經 營與支 付,這樣的 制度也有 助於制度的 普及。但 為了因應社 會及環境 變化,

也做了許多 改革。除 了積極導入 確定提撥 的概念之外 ,也規定 了過渡 期 及規劃 DC、 DB 型 混合的企業年 金等方 式進行改革。

( 二)、 改革 重點〆 1、 公共年 金一 元化〆

將全國分 歧的年 金制度整合進 目前主 要的國民年金 、厚生 年金制 度當中,使民 眾的退 休支領可以趨 近一致 。目前已經整 合了日 本鐵道 共濟組合(職 業退休 基金)、日本 電信電 話共濟組合、 濃林漁 業團體 職員共濟組合 等體質 較差的退休基 金入厚 生年金。但調 整年金 制度為 日本重要的政 治議題 ,剩下的公務 員共濟 組合等,由於 將支付 率被降 低,所以受到 許多爭 議,在 2007 年 提出改 革法案之後遲 遲未通 過,2009 年眾議院解散 之後也 暫遭擱置。

2、 導 入確 定提 撥的概念〆

2001 年 10 月貣 ,實行「確定 提撥年 金法」,一開 始以第 三層企 業年金保障為 主,有 助於勞動者的 職業流 動,並且也促 進國民 年金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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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生年金在確 定提撥 與確定給付的 混合制 度發展,不過 目前國 民年金 與厚生年金仍 以確定 給付為主要制 度。

3、 延後給 付年 齡或提前給付 減額〆

國民年金將延 後給付 年齡至 65 歲,厚生年 金也將預期在 未來幾 年 內以階段方式 調高。 如果提前給付 則需要 降低給付水準 。

4、 逐年提 高保 險費及降低替 代率〆

至少每五年 提出一次 「財政再計 算」,在 規定的限度 內適度調 整 保險費,有 助於降低 基金負成長 的 狀況, 惟仍有上限 限制,傴 能調高 至一定額或比 例,並 同時調低所得 替代率 降低基金的負 債及支 出。

七 、可借 鏡之處

( 一) 、 制度 法規面 〆

1、 整合不 同制 度之年金為一 〆

日本 1985 年改 革年金制度,將 國民 年金設為第一 層社會 保障後,

日本 1985 年改 革年金制度,將 國民 年金設為第一 層社會 保障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