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淺析
壹、 簡介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涵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大類,但這三類制度保護的標的 並不相同。著作權法是保護文藝性質的創作;專利法是保護發明與技術;商標法是保護 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Mark) (賴文智,2003)。智慧財產權並非擁有像房屋、汽車 般的實體財產權,所以又稱為無體財產權。它比較像是一種獨佔壟斷特權,也就是說在 某一段期間內嚴禁他人對於智慧活動成果進行仿冒或抄襲、拷貝、散布的行為;而在沒 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確保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權利」
而不是產品本身,所以可以把它視作是一種「知識壟斷」。事實上智慧財產權就是經政府 授權對某些技術、設計創作或知識進行壟斷 (維基百科網站,2009)。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主要能夠確保創作者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並鼓勵更多智
慧活動的產出,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繁榮,一般社會大眾亦能從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受益(維 基百科網站,2009)。智慧財產權有很多種,一般的觀念是將智慧財產權分成兩部份 (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1993):
一、 著作權:主要是指文學、音樂、藝術、攝影以及影像等作品方面的產權。
二、 工業財產權:主要是在專利、商標、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與原產地名稱方面的產權。
貳、 智慧財產權之定義
智慧財產權,係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 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 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維 基 百 科 網 站 , 2009) ;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將智慧財產權定義為:「運用智慧來創造、發明各種型態的作品,包括文 學、藝術和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及外觀設計」(WIPO , 1967 )。謝銘洋(1997) 將「智慧財產權」視為保障並鼓勵他人運用其腦力來從事創作,而對其創作所賦予之權 益。徐小波(1990)認為智慧財產權乃是人類心智活動的成果,利用此一成果,可應用 於生產製造某項產品,或提供某些勞務,這種成果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亦可作為買賣 交易之商品。依據章忠信(2002)的說法: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心智活動之成果,而該成 果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其權利係由法律規範之。馮震宇(1998)則指出:凡人類智慧 活動的結晶,例如:各式發明、電腦軟體、藝術設計、詩歌、戲劇、圖案標誌、甚至虛 構的卡通人物造型如多拉耶夢、史奴比、凱蒂貓等,都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
參、 歷史回顧 一、 著作權簡史
行複製,因此其著作成本自然相當昂貴,但這並非意味著作本身的價值。當時西方有關 出版業務大都掌控在皇室或教會的手中,因此知識大都被貴族與教士所壟斷。然而印刷 術的興起卻打破此一成規(吳尚昆,2005)。古騰堡(Johann Gutenberg)於西元 1456 年利 用活字排版印刷術出版了第一批聖經,此為印刷術商業應用的濫觴。隨之,各種著作開 始大量被複製、流通、散佈,其結果讓普羅大眾得以窺探知識的堂奧,而介於創作者與 讀者間的橋樑-出版商也就應運而生。當時出版商擁有豐沛的資金並掌控了書籍的銷售 通路、印刷設備及工人;而靠腦力工作的作者們不過是販售廉價創意的文字工作者;因 此,當時書籍出版市場,主要操控在出版商及書商的手中,並享有長期的書籍出版壟斷 權。早期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即是從印刷出版的權利開始萌芽,著作者將其智慧心血完成 的稿件交付排版印刷廠列印輸出成大量的書刊複本,而此一印刷複製的決定權(right to copy)即所謂的版權(copyright) (Goldstein, 2000)。1709 年英國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 關於著作權的成文法「安妮女王法案」,為世界上第一部以保護著作權人為核心之著作權 法。該法案賦予了作者對其著作應有的權利,使作者得以合理的實質報酬將著作權讓與 出版商印製成書,雙方各蒙其利(吳尚昆,2005)。
此後,印刷排版技術不斷改良,讓書籍出版的時間大為縮短,發行量卻大增,基於 人類有蒐藏記錄、存檔的需求,另外大量的圖書著作也為存放的空間帶來難題,遂有國 家(皇家)圖書館的產生。著作權人卻認為圖書館免費供人借閱圖書將使大眾不願花錢購 買他們的作品,此舉侵害到著作權,降低人們創作出版的動機。最後著作權的「私權」
不得不與「公共利益」達成妥協。由於我國法律並未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因此圖書 館提供的借閱服務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賴文智,2002)。
影印機的發明讓紙本著作的複製更方便迅速且成本更低廉,因為盜版者不需投注財 力及時間做撿鉛字的排版印刷,所以掀起早期國內、外大學校園教科書的盜拷風潮 (Goldstein,2000;林安邦,2002)。1963 年美國一位醫學期刊出版商 Willian Passano 因全錄公司(Xerox)所發明的型號 914 影印機使其出版生意大受影響,憤而向法院控告圖
書館提供影印服務侵害其著作權,造成雜誌銷路下滑。該場官司引發了合理使用原則 (Fair use doctrine)的爭議(Goldstein, 2000)。最後美國國會於 1976 修正著作權法第 108 條將圖書館提供之影印服務納入合理使用範圍,並於 1978 年成立了非營利性組織著 作權交換中心 CCC(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1978),使消費者合法取得重製權利,
也平息影印機所衍生的著作權爭議 (賴文智,2003)。
從 1970 年代開始,各種新發明的消費性電子產品陸續登場,如:錄音機、SONY 錄 放影機等,開始逐漸普及於一般家庭。美國環球影業及迪士尼製片廠有鑒於 SONY 製造販 賣的 Betamax 版錄影機,使得消費者能錄下電視台播放的電影,認為此舉已經侵害其著 作權。經三年的纏訟,最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預錄節目在其他時段收看乃屬「非侵權之 利用方式」,故並不違法(賴文智,2003)。1992 年布希總統正式簽署了家庭錄音法案 AHRA(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該法案規定製造空白數位錄音帶及錄音設備廠 商,必須繳交產品售價百分之三的著作權補償金(Statutory levy)給著作權人,對於家 中私下錄音的重製行為,該法案被未表明是否合法,而是禁止他人對「家庭中錄音的私 人重製行為」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由此開始便進入科技與著作權之爭的年代 (Goldstein, 2000;章忠信,2009)。
二、 專利簡史
智慧財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是由君主或封建的諸侯所授予。如 前述的著作權之外,由於工業革命促使各種機械裝置不斷被發明或改良,為保護這些發 明家的智慧心血,也就產生類似著作權的專利(patent)。所謂專利乃指能解決某個技術 領域中特定問題的新發明或新想法。此外,專利權如同商品般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 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智慧財產權影響。(維基百科網站,2009)。早在 12 世紀的義大利 就存在專利制度,1474 年由威尼斯共和國(Republic of Venice)所通過之法律,乃是目 前公認最早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當時利用專賣制度來保護研究發展的投入者,以鼓
設有專賣條例(Statue of Monopolies),此條例即為現代專利法的始祖。德國則在封建 時期已有專利法之雛型,至德意志帝國建立後,於 1877 年方才正式制定專利法。美國 國會則於 1790 年通過專利法案,並經華盛頓總統簽署而成為美國最早的專利法。美國專 利制度係基於「契約說」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的獨占權保護,換取公開發明內容避免重 複的研究,以提昇科技的進步。愛迪生於 1880 年申請了電燈泡專利,那時美國已核准了 超過 20 萬件專利。到了 2003 年中旬美國已核准的專利累計已超過 640 萬件,而且目前 美國每年新增的專利數大約 15 萬件(廖和信,2005)。
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WIPO 的成立可以追溯到 1883 年通過的保護工業財產組織的巴黎公約;1886 年則通 過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為宗旨的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此二公約均規定成立 國際局或秘書處,幾經數次的協商、易名,終於在 1893 年定名為保護智慧財產聯合國際 局。1974 年 12 月 WIPO 成為聯合國系統的一專門機構。現今,WIPO 為一政府間掌管智慧 財產權事項之國際性組織,隸屬於聯合國十六個專門機構之一,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該組織透過國際間的合作關係,致力於世界對智財權的保護(經濟部中央標準局,1993)。
肆、 小結
從上述智慧財產權的歷史顯示,每當一樣新的科技發明問世就有可能對大眾日常生 活乃至智慧財產權造成重大的影響。另外,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項目愈來愈趨向抽象的 新領域擴展,這種趨勢每每為社會大眾所抗拒。例如:1990 年以前,大家反對並譴責軟 體專利,每次的批評都言之鑿鑿,說新種類的專利會阻礙科學發明與創新,然而每次科 技的創新卻不減反增(凱文.瑞維特、大衛.克萊,2000)。在各國交流日益頻繁的 20 及 21 世紀,層出不窮的仿冒盜版問題招致一些貿易糾紛,各國為保護自身的智慧財產,終 得透過簽訂公約的方式解決紛爭。過去近百年來,透過頻繁的協商所簽訂國際性的專利 公約已有具體成果,一種超越國家保護主義的區域性組織「超國家專利組織」已悄然在
歐洲成形。使原本頗具屬地保護色彩的專利保護制度,透過單一國際組織就可以獲得數 國的保護,不僅省卻了國際間往返奔波所需之成本及時間勞力,也為超國家專利開啟了 一扇窗。目前加入 WTO 的國際組織已是時勢所趨,台灣亦是成員之一,在各國對全球貿 易自由化逐漸形成共識下,進而使專利超國家化形成不可阻擋的趨勢(賴宏嘉,2003)。
現今,不僅在產業界皆重視此議題,政府機關及學校單位均將智慈財產權列為重大宣導
現今,不僅在產業界皆重視此議題,政府機關及學校單位均將智慈財產權列為重大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