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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學童對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態度與數位盜版行為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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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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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中教育大學數位內容科技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

指導教授:方覺非 博士

國小學童對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的認

知、態度與數位盜版行為之研究

The Study of Pupil’s Cognition, Altitude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Digital Contents, and

Behavior of Digital Piracy

研究生:許譯瑋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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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辭

兩年的研究所生涯即將劃下句點,回想這兩年的日子,白天在小學擔任教職,下班 後趕搭計程車到台中教育大學修課,猶如蠟燭兩頭燒,心裡從不敢奢望能在兩年畢業, 然而峰迴路轉,遇到我的指導老師方覺非博士,方老師待人和藹親切,給我很大的自由 發揮空間,在研一升上研二的炎炎暑假當中,他就不辭辛勞地指導我有關論文寫作的方 法、技巧及架構,每逢 meeting 時更不忘激勵、敦促要掌握好論文的進度,就在日積月 累之下,如今能如期完成碩士論文,並通過論文口試,方老師可說是居功噘偉。 另外值得一提的就是我的導師陳鴻仁博士,他常主動幫班上同學解決疑難雜症,上 他的課總能在愉快的氣氛中滿載而歸,在論文的內容及問卷的設計上不吝給我ㄧ些懇切 的建議。還有統計學老師歐滄和博士,雖已從學校退休,但仍滿懷教學熱忱,他在問卷 的內容效度及統計方面的指導亦讓我受益良多。 此外,還要感謝班上的學習夥伴們,尤其是以忠、嘉玲同學,無論在課業的學習或 論文口試的準備上,讓我能夠事半功倍、逢凶化吉。當然也要感謝父母的提攜與養育之 恩,家裡小孩和大大小小事務多虧內人淑慧的料理和協助,讓我沒有後顧之憂的完成學 業。 最後,謹向協助完成本問卷調查的以忠、家賢、譯榕、禮文、啟民、宏隆、溫琪、 淑碧等諸位老師、組長及主任,致上衷心的謝意! 許譯瑋 謹誌於 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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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近年,網路科技發展迅速,使得越來越多的書籍、電影、藝術繪畫創作紛紛數位化, 而數位化具有容易拷貝、傳輸、儲存、修改、散佈和便於網路搜尋等特性。然而不幸的 是數位化的結果卻造成數位內容物易遭到不法盜版,因此,「數位盜版」問題嚴然已成為 現今智慧財產權法律與社會規範所面臨的嚴峻挑戰。 緣此,本研究旨在探討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對於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情形與 所持的態度,以及學童對從事數位盜版侵權的行為意向,並進一步探討影響國小學童數 位盜版行為意向的相關因素。本研究係以 Ajzen ( 1991 )提出之計畫行為論(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該理論指出態度是導致行為的重要因素。 另外,編製問卷,並經預試分析證明其具有良好的信、效度以作為本研究工具。以南投 縣之國小五、六年級學童為母群體,共取得 709 件有效樣本,應用 SPSS12 統計軟體進行 各項統計分析後,得出以下重要研究結果: 1. 數位智財權認知會直接影響數位盜版態度,但與數位盜版行為意向較無關聯。 2.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和數位盜板控制皆會直接影響數位盜版行為。 3. 直接影響數位盜版行為意向的變因有:數位盜版態度、主觀規範、數位盜版控制、 自由軟體認同感和道德感。其中以數位盜版態度對數位盜版行為意向的預測力最 強。 4. 性別、年級、每日平均上網時間、不同觀賞電影的方式等,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 均呈現顯著的差異。 最後,期能將研究結果協助教師加強學童網路倫理素養,使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 能及早紮根。 關鍵詞:數位內容、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數位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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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ies make more and more works of the books, movies and arts go digitaliz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gitalizing are easy to copy, transmit, store, modify, scatter and search on the web. But on the other side, unfortunately, digitalizing also makes the digital contents easy be pirated easily. Digital privacy has become a crucial challeng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social norms today.

In this study, our purpose is to investigate how the pupil’s cognition, and their altitude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digital content, and also to examine their digital piracy intention. Further more, this study want to identify factors that could directly affect the pupil’s intention toward the decision to commit digital piracy. Basically, this study is based on the Ajzen’s (1991) 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 TPB ), which shows the altitude about certain behavior is a strong factor that could conduce one’s behavior inten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researcher creates a questionnaire as the study tool, must be pretested and proofed that study tool has good reli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The investigate target is country pupils in NanTou county of Taiwan. The sample number is about 709 pupils, which are studying in the fifth and sixth grade of the primary schools. After statistical analysis with SPSS12 software,the researcher obtained some important results as below:

1. The cognition of digit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uld directly affect the attitude but independent of intention to digital pirate.

2. Both intention and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may affect digital piracy behavior directly.

3. The significant components that could directly affect intention to digital pirate are attitudes, subjective norms, perceived behavioral control, free software identity and moral obligation, and the attitude has the greatest effect on the intention to digital pirate.

4. The digital piracy intention is also associated with pupil’s gender, grade, daily time spent online and watching movies in different way.

Finally, researcher hope the outcome of this empirical study will help teachers to improve the pupil’s internet ethical literacy.

Keyword:digital conten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digital contents, digital pi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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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1 第二節 研究動機... 4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8 第五節 名詞解釋... 9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11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淺析... 11 第二節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智慧財產權及其相關議題... 16 第三節 網路資訊科技對數位內容著作權的衝擊... 20 第四節 認知、態度與行為的理論探討... 38 第五節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與數位盜版行為... 53 第六節 影響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之相關因素... 55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方法... 69 第一節 研究流程... 69 第二節 研究架構... 70 第三節 研究對象... 76 第四節 研究方法... 77 第五節 研究工具... 77 第六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89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91 第一節 國小高年級學生背景資料及網路使用行為之現況分析...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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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態度之探討分析... 111 第四節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與意向之探討分析... 116 第五節 探討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態度及行為意向間的相互關係... 131 第六節 探討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之相關因素... 137 第七節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模式之徑路分析與驗證... 15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65 第一節 主要發現... 165 第二節 研究結論... 177 第三節 研究貢獻... 179 第四節 建議... 180 參考文獻... 185 附錄一 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認知、態度、行為問卷調查表...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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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次

表 3-1 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認知測驗預試題本之試題編擬雙向細目表... 78 表 3-2 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認知量表預試試題項目分析... 82 表 3-3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84 表 3-4 「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態度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85 表 3-5 「道德感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86 表 3-6 「數位盜版主觀規範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87 表 3-7 「自由軟體認同感量表」項目分析摘要表... 88 表 3-8 有效樣本分配表... 89 表 4-1 國小高年級學生之背景資料摘要表... 92 表 4-2 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使用地點與時數現況分析摘要表... 93 表 4-3 國小高年級學生上網時數現況分析摘要表... 93 表 4-4 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使用時數現況分析摘要表... 94 表 4-5 每日平均網路使用時間與就讀年級交叉分析表... 95 表 4-6 每日平均網路使用時間與不同性別交叉分析表... 96 表 4-7 每日平均網路使用時間與不同族群交叉分析表... 97 表 4-8 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使用目的現況分析摘要表... 97 表 4-9 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下載數位內容檔案現況分析摘要表... 98 表 4-10 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下載檔案考慮因素排序分析摘要表... 99 表 4-11 國小高年級學生具備之電腦技能現況分析摘要表... 99 表 4-12 國小高年級學生觀賞電影「阿凡達」方式分析摘要表... 100 表 4-13 國小學生觀賞「阿凡達」電影行為方式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01 表 4-14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與就讀年級交叉分析表...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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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16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與不同族群交叉分析表... 103 表 4-17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智財權認知現況分析摘要表... 105 表 4-18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智財權認知各題項作答分析摘要表... 106 表 4-19 不同就讀年級在數位智財權認知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07 表 4-20 不同性別在數位智財權認知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07 表 4-21 不同族群在數位智財產權認知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08 表 4-22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在數位智財權認知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09 表 4-23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數位智財權認知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10 表 4-24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態度現況分析摘要表... 112 表 4-25 就讀不同年級在數位盜版態度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12 表 4-26 不同性別在數位盜版態度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13 表 4-27 不同族群在數位盜版態度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13 表 4-28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在數位盜版態度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14 表 4-29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數位盜版態度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15 表 4-30 國小高年級學生非法散布數位軟體行為現況分析摘要表... 117 表 4-31 國小高年級學生非法重製數位軟體行為現況分析摘要表... 118 表 4-32 國小高年級學生認為最安全、隱密取得軟體光碟方式排序分析摘要表... 118 表 4-33 國小高年級學生上網下載市面暢銷之數位內容檔案次數分析摘要表... 119 表 4-34 國小高年級學生上網下載數位內容檔案為盜版之比率分析摘要表... 119 表 4-35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現況分析摘要表... 120 表 4-36 不同年級、性別的國小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1 表 4-37 不同族群的國小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1 表 4-38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的國小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2 表 4-39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數位盜版行為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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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40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意向現況分析摘要表... 123 表 4-41 不同年級的國小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4 表 4-42 不同性別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5 表 4-43 不同族群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5 表 4-44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6 表 4-45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27 表 4-46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與數位盜版行為間之相關矩陣... 128 表 4-47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對數位盜版行為之線性迴歸分析摘要表... 128 表 4-48 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態度與行為意向間之相關分析摘要表... 132 表 4-49 數位智財權認知對數位盜版態度間之線性迴歸分析摘要表... 133 表 4-50 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盜版態度對行為意向間之複迴歸分析摘要表.... 134 表 4-51 國小高年級學生重要他人對數位盜版立場差異分析摘要表... 137 表 4-52 國小高年級學生依從重要他人對數位盜版立場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38 表 4-53 國小高年級學生主觀規範現況分析摘要表... 139 表 4-54 不同年級、性別在主觀規範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0 表 4-55 不同族群在主觀規範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0 表 4-56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在主觀規範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1 表 4-57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主觀規範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2 表 4-58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控制現況分析摘要表... 142 表 4-59 不同年級、性別在數位盜版控制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3 表 4-60 不同族群在數位盜版控制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4 表 4-61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在數位盜版控制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4 表 4-62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數位盜版控制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5 表 4-63 國小高年級學生自由軟體認同感現況分析摘要表...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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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64 是否用過自由軟體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6 表 4-65 不同年級、性別在自由軟體認同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7 表 4-66 不同族群在自由軟體認同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8 表 4-67 不同網路行為在自由軟體認同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48 表 4-68 國小高年級學生道德感現況分析摘要表... 149 表 4-69 不同年級、性別在道德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50 表 4-70 不同族群在道德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50 表 4-71 不同網路使用時數在道德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51 表 4-72 不同觀賞電影方式在道德感上之差異分析摘要表... 152 表 4-73 自由軟體認同感、道德感、主觀規範、盜版行為控制與數位盜版行為意向間之 積差相關分析摘要表... 153 表 4-74 主觀規範、數位盜版控制、自由軟體認同感、道德感與數位盜版行為意向間之 複迴歸分析摘要表... 154 表 4-75 自由軟體認同感、道德感、主觀規範、盜版行為控制與數位盜版行為間之積差 相關分析摘要表... 156 表 4-76 自由軟體認同感、道德感、主觀規範、數位盜版控制與數位盜版行為間之複迴 歸分析摘要表... 157 表 4-77 主觀規範、盜版行為控制與數位盜版態度間積差相關分析摘要表... 158 表 4-78 數位盜版相關因素對行為意向間之複迴歸分析摘要表... 159 表 4-79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數位盜版控制對數位盜版行為之複迴歸分析摘要表.... 160 表 5-1. 研究假設驗證結果一覽表...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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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次

圖 2-1 主從式架構(Client/Server)的原理圖... 26

圖 2-2 具有檔案索引伺服器之點對點(peer to peer)檔案交換系統... 28

圖 2-3 完全點對點(Pure peer to peer)檔案交換系統... 29

圖 2-4 包含五種超連結模式的網頁說明... 34

圖 2-5 態度作為刺激與反應間的中介狀態(Chaiken,1993)... 40

圖 2-6 態度作為認知、情意和行為三種過程的產物(Chaiken,1993)... 41

圖 2-7 TRA 理論架構(參考來源:Davis et al., 1989;王懋雯,1994) ... 45

圖 2-8 TPB 理論架構(參考來源:Ajzen,1991;王懋雯,1994 ) ... 47 圖 2-9 皮亞傑與柯爾柏格的道德認知發展比較圖... 49 圖 2-10 影響數位盜版行為意向相關因素之徑路關係圖... 66 圖 3-1 研究流程圖... 69 圖 3-2 研究架構... 70 圖 4-1 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態度、行為意向、行為間之徑路圖... 135 圖 4-2 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意向相關因素之徑路圖...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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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五節,第一節概述本研究的時空背景,介紹網際網路時代下有關數位內 容智慧財產權之發展現況與潛在問題;第二節旨在闡述本研究的研究動機,透過國內外 對該議題之研究結果與現存的問題,來說明本研究的重要性與急迫性;第三節則就本研 究的目的加以說明;第四、五節在於對本研究之限制範圍及名詞加以界定清楚。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隨著網際網路迅速而蓬勃的發展,伴隨而來的法律問題和爭議一一浮現,這些令人 詬病的問題不限於色情、賭博、詐欺等傳統社會既存的犯罪模式,更涉及電子交易付款、 網路盜版侵權、個人隱私外洩所導致的電子垃圾郵件氾濫等新興問題。這些不諦對網民 與商業造成新一波的衝擊,也成為政府所必須面對的重要課題,為此在網路世界的遊戲 規則必須有所規範,而政府立法者所面對的將是人類首次遭遇到且無前例可循的網路法 律問題(Kahin、Nesson,1999)。在古代海盜必須靠著武裝的船隻橫行於商船來往的遼闊 大海,並掠奪那些商船上實體的黃金和珠寶,而現代的資訊海盜則靠著電腦透過那連結 世界各個角落的網際網路,不費一槍一彈地對資訊製造者的智慧財產大肆掠奪,而且他 們不像古代的海盜需要實際碰觸他們的的掠奪物-以 0 和 1 數位方式所儲存的資料 (Burk,1999)。令人擔憂的是那些資訊海盜並非高深莫測的駭客,他們也許是還在求學 階段懵懂無知的學生;他們並非罪大惡極,但有可能誤觸法網而不自知。 民國 90 年 4 月 11 日發生了檢警單位進入學術殿堂,查緝疑似侵犯著作權法的學生 而引起社會譁然的「成大 MP3 事件」(聯合報社論,2001)。這個事件也引發國人對「智 慧財產」議題的高度關注,教育部並於相關會議中請各級學校落實法治教育及智慧財產 權之觀念宣導(林柏瓊,2001)。 隔年,政府為了順利加入 WTO 組織,將民國 91 年定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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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擬定各項專案計畫以彰顯政府查緝不法的決心。該年在英美六大書商的檢舉下,由台 中地檢署指揮調查員到東海大學附近的六家校園附近的影印店搜索,並查扣大批盜版影 印原文書等事證,此一事件亦對校園文化造成另一震撼,政府此一作為也達到了「殺雞 儆猴」的效果(林安邦,2002)。 2009 年全球遭逢 1929 年以來最大的經濟衰退,美國的金融業和製造業受到海嘯般 侵襲,從華爾街的各大銀行到底特律的通用汽車無一倖免,此時美國新任黑人總統歐巴 馬提名華裔的前華盛頓州長駱家輝(Gary Faye Locke)出任商務部長,參議院無異議通過 駱家輝出任新職。駱向參議院允諾將捍衛美國「智慧財產權」為第一要務,並大力執行 現有美國貿易協定規範(大紀元時報,2009)。這突顯出美國這樣先進的已開發國家是如 何戮力地保護自身的「智慧財產權」,並且視其為國際間進行「公平貿易」的重要基礎。 然而昔日台灣被國際所詬病的「盜版文化」,如今卻成為台灣工商業的最大噩夢,據 媒體報導台商開拓大陸市場,商標被侵權仿冒日益嚴重,為此兩岸的智慧財產局官員在 台北會商,針對台灣企業商標在大陸遭冒名搶註問題進行交流(何淑慧,2009)。早期台 灣為扶植剛起步的工商業,對智慧財產權採較寬鬆的態度,長久以來人民在認知與態度 上皆難與國際接軌,從過去的「侵權者」角色到現今成為「被侵權者」真是情何以堪, 自己不尊重別人的智財權,那又如何去要求別人不去剽竊自己的創意呢? 教育部為了讓各級學校學生建立正確的「智慧財產權」的觀念,早在民國 79 年就將 「智慧財產權」議題納入新版國編本的國中小教科書中。高層認為有必要讓中小學生從 小及早了解這些觀念,這也是很好的社會教育(邱幸文,1990)。十年之後,為因應世界 教育改革的趨勢,教育部於民國 89 年 3 月 30 日頒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 要」,主張「兒童為中心,以生活為內涵」的課程觀念,並以學習領域取代傳統的學科, 強調課程是基於學生學習的需要,以培養學生具備「帶著走的基本能力」,揚棄「背不動 的書包和繁雜瑣碎的片斷知識」(游家政,1999)。該課程羅列了中小學生在二十一世紀 所必須具備的十項基本能力,其中「運用科技與資訊」的能力成為適應未來資訊社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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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或缺的必備技能之一,其內涵為「正確、安全和有效地利用科技,蒐集、分析、研判、 整合與運用資訊,提升學習效率與生活品質」(教育部,1999)。 但在國人普遍對「尊重智慧財產權」意識薄弱下,使用者運用他人的科技與他人的 資訊時,往往漠視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這也突顯使用者空有資訊「能力」但缺乏「資訊 倫理」道德責任的窘境。為彌補這樣的不足,教育部已將「資訊素養與倫理」列為 2008 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資訊教育重大議題之「資訊科技與人類社會」。另外,將 「資訊能力」與「資訊倫理」加以整合成「網路素養」,並於 2009 年成立「中小學網路 素養與認知網站」。該網站設立目的在於協助教師、學生、家長對「網路素養」有更深一 層的認識,並輔導學生、孩子培養安全、合宜、合禮、合法地使用網路(2009,蔡政宏)。 在教育部編印的宣導手冊「認識孩子的網路世界:網路素養家長篇」第二版的「網路內 容篇」及「網路書寫篇」,其內容均提及尊重「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並告知孩子即使未 成年犯了法依然需要負責任之觀念(2009,周倩)。 綜合上述,「智慧財產權」一方面因為「網路資訊科技」而受到嚴峻的挑戰,另一方 面台灣的傳統製造業已將生產基地移至勞力便宜的國家。因此,島內未來的經濟命脈將 以研發和創新為主的「知識經濟產業」,而此一產業正是奠基在「智慧財產權」的基礎上。 根據經濟學人資訊部門(EIU)在針對 2008 年所做的全球 IT 產業競爭力指數調查—「科 技成長關鍵:IT 產業競爭力的基準評估研究報告」,該報告中指出台灣 2008 年在全球 IT 產業競爭力的表現一舉超越日本、韓國、英國、澳洲等國,由 2007 年的第六名竄升至全 球第二,僅次於美國。 另外,在「研發」成果的專利數量上大幅提升,因此台灣在「研 發環境」該項成績排名推升至全球第一,優於美國、英國及鄰近的日本、韓國。調查顯 示,台灣的私人企業在研發上大舉投注高額資金,平均每百人就擁有 512 美元的研發經 費,在亞洲僅次於日本(707 美元/人),而台灣平均每 2,000 人就擁有一項 IT 專利,其 專利申請量更是傲視全球,企業對於專利權益日益重視,也代表著希望自身的研發成果 獲得保護,對於自身智慧財產權越來越重視。台灣若要維持其強勁的 IT 產業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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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必要取得「創新」的主導地位(商業軟體聯盟(BSA),2009)。而要鼓勵更多的研發與創 新,則必須從落實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做起,除了適度的法律規範外,透過教育力量讓國 民從小就建立正確的「智慧財產權」之認知與態度,使個人免於誤踩「數位盜版」地雷 而枉受求償及牢獄之災,對國家未來經濟發展更是影響至鉅。

第二節 研究動機

拜資訊及網路科技之賜,各類的創作諸如:文學作品、音樂歌曲、視覺藝術創作、 電影動畫、軟體程式等等,將其數位化後得以在全球網路流通讓使用者方便存取使用, 加上各類重製硬體設備如:燒錄機、可重寫燒錄光碟片、高容量的硬碟設備的普及,檔 案傳輸軟體技術的革新如 Peer to Peer(P2P 點對點傳輸),音樂檔案壓縮格式 MP3 的問 世造福無數網友,卻也使得著作權的議題浮上檯面 (李欣蕙,2003)。 據媒體報導,從網路下載資料不受時間和地點的限制非常方便,但安全性、合法性 恐藏潛在風險。據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調查發現,有 8 成台灣青少年會在網路上下 載資料,但 4 成不知其合法性;另有 4 成青少年曾非付費下載軟體。調查指出,79.8% 青少年會在網路上下載資料;其中,曾「非付費」下載音樂、網路遊戲、圖片、電腦軟 體、電影、漫畫或小說者,分別占比 74.9%、64.1%、58.4%、40.2%、30.5%、16.8%。值 得注意的是,儘管擔心上網會下載到病毒、遭植入木馬程式,或造成個人資料外洩,仍 有 40.2%青少年並不知所下載資料屬合法或非法;54.7%曾因下載資料而使電腦中毒(沈 子涵,2009)。 從上述的新聞事件不難發現青少年從網路下載資料是極為普遍的行為,而網路侵權 行為更已成為盜版品的主要源頭(鄭天澤、彭日欣,2004),這也透露出青少年對智慧財 權的認知不足及態度上的偏差,邱守義(2006)曾探討國中生在應用資訊科技上對智慧財 產的認知與態度,研究指出認知程度會影響態度。尹玫君(2004)發現國小學生對於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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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題,有許多學生表現出不確定的態度和反應行為。該研究並未說明態度與行為間 的關係如何?文中也提到國小女生的資訊倫理態度和行為顯著優於男生,六年級學生對 著作權的態度顯著優於五年級學生,其背後所隱藏的相關變因有待深入探究。許平福 (2005)探討國小學童的網路素養與網路倫理,研究發現多數學童表示不太會從事不合乎 網路倫理的行為,但是當學童面對網路倫理相關的議題,常會以傳統社會規範的是非善 惡價值觀,做為行為判斷標準,並以個人利益為主要考量,對於法律層次的認知與觀念 較為薄弱,對於有些行為背後所觸犯與應負的法律責任認知仍顯不足。然而當善惡價值 觀與個人利益相互違背時學生如何做出行為決策?孰輕孰重?該研究並未解釋清楚。 在有關促成「數位盜版行為意向」因素方面,在許多以大專學生為對象所做的研究 大致可分成「道德(ethic or moral)」因素及「非道德」因素兩大類,在「道德」因素 方面:小學五六級的道德認知發展正處於他律道德過渡到自律道德階段,Kohlberg(1969) 認為道德行為表現與隨年齡成長之認知能力密切相關,國小六年級學生的道德行為表現 顯著高於四年級學生,而許多國外文獻認為大學生或研究生之盜版行為與道德強度、資 訊倫理道德效能相關,至於國小五、六年級階段的學生之「軟體盜版行為」與其「道德 強度及道德感」之間是否有相關性,則目前的相關研究並不充足。另外,根據單文經(1980a) 的研究指出在許多影響國小學生行為與想法的來源中,最具影響力的是父母,其次是學 校老師;另據天下雜誌(2003 第 287 期)所做的調查指出,影響孩子的是非判斷、道德價 值觀最大的依次為家長、電視媒體、同儕,最後才是老師,而電視媒體反映出社會規範, 依此推論國小學生對智財權的態度以及盜版行為是否受到這些因素所左右,也值得研究 探討。 在「非道德」因素方面:諸如「年齡」、「族群」、「性別」、「網路使用習慣」、「電腦 資訊能力」、「個人需求」等等因素,皆對大學生的「盜版行為」造成顯著的影響,但對 於小學生是否也有相同的影響則目前的相關研究闕之付如。另外,政府與學校大力宣導 保護「智慧財產權」,不斷提醒學生「軟體盜版」是違法的行為,似乎只告訴學生什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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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做但卻沒有告訴他們可以怎麼做?其實學生不用冒著「盜版」的風險還有另類的選擇 -「自由軟體」。教育部為克服中小學因軟體授權費用造成「資訊教育」教學上的阻礙, 成立了自由軟體推廣組織,其成立宗旨在於取代市面上價格高昂的商業軟體,自由軟體 的推廣能否有效的減低「數位盜版」行為在目前的文獻中甚少提及,因此「自由軟體」 對小學生的「數位盜版行為意向」是否造成影響亦是本研究想要探討的問題之一。 基於前節所述之時空背景及以上論述,有關目前國小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研究大多將 其列為資訊倫理素養議題中的一項子議題,所以在有關智慧財產權及軟體盜版行為的相 關因素探討上顯得不夠深入,而且研究結果仍有些含糊不清有讓人質疑之處。另外,目 前國內外有關智慧財產權的相關研究又大都以大學生或研究生為研究對象,甚少專門針 對國小學生做深入探討和研究。因此,探討國小學童對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數位盜版的 態度與盜版行為間的關聯性,並針對引起軟體盜版行為意向背後所隱藏的相關因素作一 深入的探討即成為本研究的主要動機。

第三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綜合前述之背景、動機下,本研究旨在探討目前國小五、六年級學生,對於有關數 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認知(以下簡稱:數位智財權認知)與態度、數位盜版行為及其影響 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之相關因素。茲將本研究的主要目的與待答問題整理如下: 壹、研究目的 一、 了解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使用行為現況。 二、 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生對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的認知。 三、 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生對數位盜版的態度。 四、 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生的數位盜版行為與樣態。 五、 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生的數位盜版行為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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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探討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態度、數位盜版行為意向及數位盜 版行為間的相互關係。 七、 探討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之其他相關因素。 八、 建立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與相關因素間的徑路關係。 貳、待答問題 根據本研究的研究動機與上述目的,本研究欲探討的問題臚列如下: 一、 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網路使用行為現況為何? 二、 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認知方面: (一)、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智財權認知方面的現況為何? (二)、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智財權認知上是否有所差異? (三)、不同網路使用行為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智財權認知上是否有所差異? 三、 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態度方面: (一)、 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態度方面的現況為何? (二)、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態度上是否有所差異? (三)、 不同網路使用行為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態度上是否有所差異? 四、 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方面: (一)、 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方面的現況為何? (二)、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上是否有所差異? (三)、 不同網路使用行為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上是否有所差異? 五、 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方面: (一)、 目前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方面的現況為何? (二)、 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是否有所差異? (三)、 不同網路使用行為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上是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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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態度、數位盜版行為意向及數位盜版行 為間的相互關係為何? 七、 影響國小高年級學生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之其他相關因素: (一)、不同個人背景變項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主觀規範」、「數位盜版控制」、「自由軟 體認同感」、「道德感」等變項上是否有所差異? (二)、不同網路使用行為之國小高年級學生在「主觀規範」、「數位盜版控制」、「自由軟 體認同感」、「道德感」等變項上是否有所差異? 八、 國小高年級學生的「數位智財權認知」、「數位盜版態度」、「主觀規範」、「數位盜版 控制」、「自由軟體認同感」、「道德感」等變項,對「數位盜版行為意向」與「數位 盜版行為」間的徑路關係為何?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小學童對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之認知、態度和數位盜版行為。由 於在網際網路的環境下,有關智財權的行為樣態 壹、 研究樣本與地區: 由於人力、物力有限,故本研究受測對象設定為南投縣市國小高年級(五、六年級) 學生為母群體,所以在研究結果的推論與解釋上,其推論之範圍亦僅限於南投地區之國 小高年級學童。 貳、 研究方法之限制: 本研究係採量化的問卷調查法,以探討國小學童在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的認知、態 度以及數位盜版行為的相關因素,故只能就整體的現象來做了解,無法深入分析個別狀 況。且抽樣的方式須考量到地理位置、學校規模、及該受測對象班級老師之意願,因此 抽測之方式採整班抽測,無法採個別隨機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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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認知(簡稱:數位智財權認知): 因受限於問卷題數,該項測驗旨在測驗國小學童有關數位內容檔案的複製(光碟燒錄 拷貝)、網路下載、公開傳輸行為(檔案分享及轉載)是否構成侵權之認知為限,故無法涵 蓋所有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之範疇。 肆、 數位盜版態度: 本研究所評量有關數位盜版態度,係指受測者在該受測時間當下對數位盜版行為所 持之態度。 伍、 數位盜版行為界定: 本研究有關數位盜版行為界定在數位內容檔案的複製(光碟燒錄拷貝)、盜版軟體的 使用,以及未取得授權之網路下載、檔案分享行為為限,故無法涵蓋所有智慧財產權法 規所判定之侵權行為。

第五節 名詞解釋

茲將本研究中所包含的重要名詞分別定義如下: 壹、 數位內容 所謂數位內容係指將傳統的文學、影音資料、藝術創作內容經數位技術處理轉換成 0 或 1 的數位化格式以利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務(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 2004)。 貳、 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 數位內容智慧智慧財產權乃是以「數位內容」為標的物之「智慧財產權」。 參、 數位盜版 所謂「數位盜版」是指針對有專利權或著作權之數位內容物進行未授權複製或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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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佈之行為。例如:在個人電腦或可上網之硬體裝置上複製、下載、共用、銷售或安裝 多份軟體副本,均屬於數位盜版。當您購買軟體時,您實際上購買的是軟體使用權,並 非實際的軟體。此授權會告知您允許安裝該軟體的次數。若您安裝的軟體副本數量超過 此授權許可的數量,則視為盜版行為(台灣商業軟體聯盟 BSA 網站首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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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本章旨在透過國內外研究文獻的研讀與整理,為本研究之假說與研究工具提供合理 的根據與理論基礎。該章內容共分為六節,第一節闡述智慧財產權的時空背景及其發展 沿革,並介紹不同時代科技的發展對智慧財產權所造成的衝擊,及著作權人的因應之道; 第二節旨在說明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的意涵及其時代意義;第三節則就現今網路資訊時 代下,探討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所面臨的困境與挑戰,並就其網路常見之侵權行為做一 概略性介紹;第四節為認知、態度與行為的理論探討,為本研究奠定厚實的理論基礎, 並依此建立本研究假說模式;第五節在說明數位盜版行為意向的角色及界定數位盜版行 為的定義和行為樣態;第六節在探討影響數位盜版行為意向之相關因素,嘗試建立各相 關因素間的徑路關係圖,最後依此關係圖提出合理的研究推想。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淺析

壹、 簡介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涵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大類,但這三類制度保護的標的 並不相同。著作權法是保護文藝性質的創作;專利法是保護發明與技術;商標法是保護 用以區別商品或服務的標識(Mark) (賴文智,2003)。智慧財產權並非擁有像房屋、汽車 般的實體財產權,所以又稱為無體財產權。它比較像是一種獨佔壟斷特權,也就是說在 某一段期間內嚴禁他人對於智慧活動成果進行仿冒或抄襲、拷貝、散布的行為;而在沒 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確保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利益。因此,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權利」 而不是產品本身,所以可以把它視作是一種「知識壟斷」。事實上智慧財產權就是經政府 授權對某些技術、設計創作或知識進行壟斷 (維基百科網站,2009)。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的,主要能夠確保創作者的權益受到法律保障,並鼓勵更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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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活動的產出,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繁榮,一般社會大眾亦能從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受益(維 基百科網站,2009)。智慧財產權有很多種,一般的觀念是將智慧財產權分成兩部份 (經 濟部中央標準局,1993): 一、 著作權:主要是指文學、音樂、藝術、攝影以及影像等作品方面的產權。 二、 工業財產權:主要是在專利、商標、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與原產地名稱方面的產權。 貳、 智慧財產權之定義 智慧財產權,係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 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 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維 基 百 科 網 站 , 2009) ; 世 界 智 慧 財 產 權 組 織 WIPO(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將智慧財產權定義為:「運用智慧來創造、發明各種型態的作品,包括文 學、藝術和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及外觀設計」(WIPO , 1967 )。謝銘洋(1997) 將「智慧財產權」視為保障並鼓勵他人運用其腦力來從事創作,而對其創作所賦予之權 益。徐小波(1990)認為智慧財產權乃是人類心智活動的成果,利用此一成果,可應用 於生產製造某項產品,或提供某些勞務,這種成果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亦可作為買賣 交易之商品。依據章忠信(2002)的說法:智慧財產權係指人類心智活動之成果,而該成 果能產生財產上之價值者,其權利係由法律規範之。馮震宇(1998)則指出:凡人類智慧 活動的結晶,例如:各式發明、電腦軟體、藝術設計、詩歌、戲劇、圖案標誌、甚至虛 構的卡通人物造型如多拉耶夢、史奴比、凱蒂貓等,都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範圍。 參、 歷史回顧 一、 著作權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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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複製,因此其著作成本自然相當昂貴,但這並非意味著作本身的價值。當時西方有關 出版業務大都掌控在皇室或教會的手中,因此知識大都被貴族與教士所壟斷。然而印刷 術的興起卻打破此一成規(吳尚昆,2005)。古騰堡(Johann Gutenberg)於西元 1456 年利 用活字排版印刷術出版了第一批聖經,此為印刷術商業應用的濫觴。隨之,各種著作開 始大量被複製、流通、散佈,其結果讓普羅大眾得以窺探知識的堂奧,而介於創作者與 讀者間的橋樑-出版商也就應運而生。當時出版商擁有豐沛的資金並掌控了書籍的銷售 通路、印刷設備及工人;而靠腦力工作的作者們不過是販售廉價創意的文字工作者;因 此,當時書籍出版市場,主要操控在出版商及書商的手中,並享有長期的書籍出版壟斷 權。早期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即是從印刷出版的權利開始萌芽,著作者將其智慧心血完成 的稿件交付排版印刷廠列印輸出成大量的書刊複本,而此一印刷複製的決定權(right to copy)即所謂的版權(copyright) (Goldstein, 2000)。1709 年英國制定了全世界第一部 關於著作權的成文法「安妮女王法案」,為世界上第一部以保護著作權人為核心之著作權 法。該法案賦予了作者對其著作應有的權利,使作者得以合理的實質報酬將著作權讓與 出版商印製成書,雙方各蒙其利(吳尚昆,2005)。 此後,印刷排版技術不斷改良,讓書籍出版的時間大為縮短,發行量卻大增,基於 人類有蒐藏記錄、存檔的需求,另外大量的圖書著作也為存放的空間帶來難題,遂有國 家(皇家)圖書館的產生。著作權人卻認為圖書館免費供人借閱圖書將使大眾不願花錢購 買他們的作品,此舉侵害到著作權,降低人們創作出版的動機。最後著作權的「私權」 不得不與「公共利益」達成妥協。由於我國法律並未賦予著作權人「出借權」,因此圖書 館提供的借閱服務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賴文智,2002)。 影印機的發明讓紙本著作的複製更方便迅速且成本更低廉,因為盜版者不需投注財 力及時間做撿鉛字的排版印刷,所以掀起早期國內、外大學校園教科書的盜拷風潮 (Goldstein,2000;林安邦,2002)。1963 年美國一位醫學期刊出版商 Willian Passano 因全錄公司(Xerox)所發明的型號 914 影印機使其出版生意大受影響,憤而向法院控告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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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館提供影印服務侵害其著作權,造成雜誌銷路下滑。該場官司引發了合理使用原則 (Fair use doctrine)的爭議(Goldstein, 2000)。最後美國國會於 1976 修正著作權法第 108 條將圖書館提供之影印服務納入合理使用範圍,並於 1978 年成立了非營利性組織著 作權交換中心 CCC(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 1978),使消費者合法取得重製權利, 也平息影印機所衍生的著作權爭議 (賴文智,2003)。 從 1970 年代開始,各種新發明的消費性電子產品陸續登場,如:錄音機、SONY 錄 放影機等,開始逐漸普及於一般家庭。美國環球影業及迪士尼製片廠有鑒於 SONY 製造販 賣的 Betamax 版錄影機,使得消費者能錄下電視台播放的電影,認為此舉已經侵害其著 作權。經三年的纏訟,最後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預錄節目在其他時段收看乃屬「非侵權之 利用方式」,故並不違法(賴文智,2003)。1992 年布希總統正式簽署了家庭錄音法案 AHRA(the Audio Home Recording Act),該法案規定製造空白數位錄音帶及錄音設備廠 商,必須繳交產品售價百分之三的著作權補償金(Statutory levy)給著作權人,對於家 中私下錄音的重製行為,該法案被未表明是否合法,而是禁止他人對「家庭中錄音的私 人重製行為」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由此開始便進入科技與著作權之爭的年代 (Goldstein, 2000;章忠信,2009)。 二、 專利簡史 智慧財產權起源於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是由君主或封建的諸侯所授予。如 前述的著作權之外,由於工業革命促使各種機械裝置不斷被發明或改良,為保護這些發 明家的智慧心血,也就產生類似著作權的專利(patent)。所謂專利乃指能解決某個技術 領域中特定問題的新發明或新想法。此外,專利權如同商品般可以被出售或轉讓,但是 該專利權的產品並不受智慧財產權影響。(維基百科網站,2009)。早在 12 世紀的義大利 就存在專利制度,1474 年由威尼斯共和國(Republic of Venice)所通過之法律,乃是目 前公認最早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當時利用專賣制度來保護研究發展的投入者,以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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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有專賣條例(Statue of Monopolies),此條例即為現代專利法的始祖。德國則在封建 時期已有專利法之雛型,至德意志帝國建立後,於 1877 年方才正式制定專利法。美國 國會則於 1790 年通過專利法案,並經華盛頓總統簽署而成為美國最早的專利法。美國專 利制度係基於「契約說」給予發明人一定期間的獨占權保護,換取公開發明內容避免重 複的研究,以提昇科技的進步。愛迪生於 1880 年申請了電燈泡專利,那時美國已核准了 超過 20 萬件專利。到了 2003 年中旬美國已核准的專利累計已超過 640 萬件,而且目前 美國每年新增的專利數大約 15 萬件(廖和信,2005)。

三、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WIPO 的成立可以追溯到 1883 年通過的保護工業財產組織的巴黎公約;1886 年則通 過以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為宗旨的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此二公約均規定成立 國際局或秘書處,幾經數次的協商、易名,終於在 1893 年定名為保護智慧財產聯合國際 局。1974 年 12 月 WIPO 成為聯合國系統的一專門機構。現今,WIPO 為一政府間掌管智慧 財產權事項之國際性組織,隸屬於聯合國十六個專門機構之一,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 該組織透過國際間的合作關係,致力於世界對智財權的保護(經濟部中央標準局,1993)。 肆、 小結 從上述智慧財產權的歷史顯示,每當一樣新的科技發明問世就有可能對大眾日常生 活乃至智慧財產權造成重大的影響。另外,智慧財產權所涵蓋的項目愈來愈趨向抽象的 新領域擴展,這種趨勢每每為社會大眾所抗拒。例如:1990 年以前,大家反對並譴責軟 體專利,每次的批評都言之鑿鑿,說新種類的專利會阻礙科學發明與創新,然而每次科 技的創新卻不減反增(凱文.瑞維特、大衛.克萊,2000)。在各國交流日益頻繁的 20 及 21 世紀,層出不窮的仿冒盜版問題招致一些貿易糾紛,各國為保護自身的智慧財產,終 得透過簽訂公約的方式解決紛爭。過去近百年來,透過頻繁的協商所簽訂國際性的專利 公約已有具體成果,一種超越國家保護主義的區域性組織「超國家專利組織」已悄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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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成形。使原本頗具屬地保護色彩的專利保護制度,透過單一國際組織就可以獲得數 國的保護,不僅省卻了國際間往返奔波所需之成本及時間勞力,也為超國家專利開啟了 一扇窗。目前加入 WTO 的國際組織已是時勢所趨,台灣亦是成員之一,在各國對全球貿 易自由化逐漸形成共識下,進而使專利超國家化形成不可阻擋的趨勢(賴宏嘉,2003)。 現今,不僅在產業界皆重視此議題,政府機關及學校單位均將智慈財產權列為重大宣導 項目之一,而九年一貫課程裡,亦明定學生應學習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能力指標。

第二節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智慧財產權及其相關議題

壹、 數位內容的意涵 一、 數位化趨勢 全球在歷經第三波電腦資訊科技革命後,數位科技的影響力已延伸到各個產業,加 上 21 世紀網路科技的加持,更形成一股銳不可擋的數位化趨勢。早在 1940 年代,人類 就開始發展電腦,電腦的核心元件從早期的真空管到現今半導體構成的電晶體,而電晶 體在電路中扮演的角色就是控制訊號「1」(開)與「0」(關),即所謂的數位(Digital) 訊號,因此電腦只能利用數位訊號來做運算處理;每個 0 或 1 的訊號稱為位元(bit),此 即電腦內部處理最小的資料單位,8 個 bits 組成 1 個字元(byte),如此將許多 1 或 0 不 同組合成的數位檔案就可以記錄一首詩歌或是一幅世界名畫(陳錦輝,2007)。因此,為 使電腦能有效的儲存與處理,各種媒體資料需先依其特性設計出其記錄於電腦中的數位 格式,再將原本類比形式的媒體資訊經轉換程序成為數位資訊,此一轉換過程就是數位 化(Digitize)。不同的媒體其數位化的過程不同,例如:文字可以透過鍵盤直接輸入, 而書面的影像圖片則可透過掃描器進行數位化(詹森仁 等,2005)。 二、 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及其時代意義 所謂數位內容係指將傳統的文學、影音資料、藝術創作內容經數位技術處理轉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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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或 1 的數位化格式以利整合運用之產品或服務(經濟部數位內容產業推動辦公室, 2004)。數位化的優點在於容易複製、傳輸、互動效果、搜尋、編輯修改等,透過網際網 路、行動通訊網路、無線/有線電視等媒體的傳輸,加上各類加值服務業者將數位內容 傳送至各單位或使用者的接收設備,如:PC、個人數位助理(PDA)、Note Book、TV、Cell Phone 等,如此的架構即形成所謂的數位內容產業。依照領域別可分為數位影音應用、 電腦動畫、數位遊戲、行動應用服務、數位學習、數位出版典藏、內容軟體、網路服務 等(魯明德,2009;謝銘洋,2008)。 有鑑於數位內容驚人潛力,行政院於 2002 年通過「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劃」, 其中數位內容產業被列為兩兆雙星產業的重點項目之一;同年 5 月核定通過「加強數位 內容產業發展推動方案」,希望運用台灣 IT 產業優勢及文化特質,積極發展台灣數位內 容產業,俾利建構成為亞太地區數位內容開發設計中樞,並帶動週邊衍生知識型產業發 展。於 2003 年設置「數位內容學院」用以培養大批數位內容人才。2006 年提出「APEC 文化數位典藏交流計畫」,以擴大國際學術交流;2007 年行政院更宣布,未來五年內將 投入 41 億 2000 萬元以促進數位內容產業發展。這些政策宣示顯示數位內容產業具有發 展知識經濟與數位經濟之時代意義,可促進傳統產業提升其知識能量,進而轉型為知識 型產業,成為提升台灣整體產業競爭力之基礎平台(沈榮津,2006)。 貳、 數位內容之特徵 數位內容具有下列共通之特徵(謝銘洋,2008): 一、 可將大量資訊儲存於極小的媒體空間:經數位化的資訊可輕易的儲存在 USB 隨身 碟、硬碟或光碟 CD 中,只要一片 DVD 即可裝下三十鉅冊的大英百科全書。 二、 可精確且完整而快速重製:傳統類比式的錄影機、錄音機、影印機重製過程耗時, 且複製品,在品質和內容上總會有所減損。而數位式的重製速度極快,並不會因重 製或重製的次數多寡而在品質及內容上有所缺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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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方便長久保存:以數位格式檔案儲存在光碟片、硬碟、FLASH 記憶卡、USB 隨身碟 等各式儲存設備中,相較於紙本、錄影帶、錄音帶等傳統儲存媒介要來得可靠及耐 久。 四、 加值利用超便利:透過電腦軟體進行編輯處理並另行儲存十分便利,透過檢索及建 置資料庫,讓使用者可以快速查詢或修改,大幅提升數位檔案的附加價值。 五、 可以迅速而無距離限制地進行傳輸:由於網路傳輸技術日益進步普及,打破空間距 離的限制,數位檔案能迅速透過網路傳輸到位於世界任一角落的終端電腦設備中。 六、 可利用網路進行線上交易,減少實體店面所需的交易成本:在網路世界無需任何實 體店面,只要利用網路電子商務的交易機制來進行數位內容產品的買賣,此舉可以 降低交易成本,擴大交易對象,使商業活動更加活絡。 參、 數位內容智慧智慧財產權及其爭議 一、 何謂數位內容智慧財產權 按上述有關智慧財產權及數位內容的介紹說明,可以清楚得知「數位內容智慧智慧 財產權」乃是以「數位內容」為標的物之「智慧財產權」。 二、 電腦軟體的智慧財產權爭議 目前數位內容大多要依賴電腦軟體方能呈現其內容和功能,而一般所謂的電腦軟體 包括(陳錦全,2001): (一)、 電腦程式(computer program):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 令組合,包含原始碼(source code)及目的碼(object code)。

(二)、 程式描述(program description):以文字、圖解或其他方式所作的完整程序表 達,而其表達詳細到「得以決定構成電腦程式的指令組合」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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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輔助資料,像電腦程式的使用手冊和其他說明文件。 從以上的說明得知「電腦程式著作」的範圍要比「電腦軟體」小。依據世界智慧財 產權組織(WIPO)與德國標準組織(DIN)對電腦程式的定義為,電腦程式是一組以文字、數 碼或其他形式所編輯成的指令集,存在於電腦所能讀取的媒體上,能經由電能讀取、計 算以產出完成特定的功能、工作或結果(陳曉慧,2006)。上面所提到的第 2、3 項雖然是 電腦軟體的一部份,但在著作權法下卻是歸類在「語文著作」或「圖形著作」類別而非 「電腦程式著作」類別(陳錦全,2001)。 一般市售的電腦程式大都經過編繹(compiler)的「目的碼」編輯,而將「原始碼」 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加以保護(Goldstein, 2000)。早期,電腦程式是免費附贈在硬體設備 中,如今軟體的購置成本已經大幅提升,甚或凌駕硬體的價格,但由於電腦程式必須依 附在電腦硬體設備上執行方能展現其功能,因此電腦程式能否專利性成為 1970 至 1980 年代美國司法與業界爭執的焦點。1980 年代以前,美國認為電腦程式基本上是一種數學 演算法(Algorithm)和資料結構(Data structure)所組合而成的指令集合,而演算法本身 可能只是一些牛頓力學、電學等自然科學原理及其推理所得之數學計算步驟,然而舉凡 自然界中發現的定律並非專利所涵蓋的範圍,且軟體乃無形且具抽象性,據此認為電腦 程式並不符合專利法規中所規定的方法、機器、製品或物的組合,因此,無法授予電腦 程式專利(魯明德,2009)。 美國對於電腦程式能否專利性的紛爭,歷經一波三折,判決的結果隨司法人員對法 規不同的解讀而異,令人無所適從。例如:1972 年法官認為「電腦程式不具可專利性」; 而 1981 年司法人員認為專利法不應保護抽象觀念、單純的數學公式或演算法,但如將演 算法與特定用途的硬體相結合,就能取得專利;1994 年美國聯邦法院認為新發明的演算 法軟體程式能讓電腦硬體設備變成具有嶄新功能的新型機器,此與專利法規並無牴觸, 故應發給專利許可(魯明德,2009)。最後,美國專利商標局為往後審查電腦程式案件時 有法可循,遂於 1995 年 6 月擬定了「電腦施行發明審查準則」。直到在 1998 年之後,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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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有關電腦程式專利的判決中,法院方才明確表示電腦程式可做為專利之標的(賴文智, 2003)。

1991 年歐盟將電腦程式視為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所規定的文字作品 (literary works)給予著作權保護;1996 年 WIPO 亦公佈了著作權條約 WCT(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明定將電腦程式納入著作權的保障中(賴文智,2003)。我國於 1992 年公布了「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其中包括電腦程式著作(Computer Programs),依照該例示規定的定義,只要它符合「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 的所組成指令組合」,就是著作權法所宣稱的「電腦程式著作」,也就符合著作權法的保 護要件(陳錦全,2001)。

第三節 網路資訊科技對數位內容著作權的衝擊

鄭天澤及彭日欣( 2004 )研究發現網路侵權行為已有取代傳統盜拷或販賣盜版光碟 的趨勢,逐漸成為盜版品的主要來源。根據刑事警察局歷年來所破獲的網路犯罪案件中, 泰半的犯案者是在學的學生;在針對網路使用者的調查研究,分析其犯罪動機,名列第 一的竟是「自我的挑戰」,而牟取經濟利益排名第二( 黃讚松,2000 )。可見網際網路在 使用者的眼中,尚屬於一塊有待開發的處女地,符合新新人類的尋找刺激、展現自我的 生活類型,並利用網路科技的虛擬匿名特性而能從中牟利。 壹、 網際網路(Internet)發展簡介 人類發明電腦之後,便面臨電腦間資訊交換的問題,連接電腦與印表機的平行埠(LPT port)及連接序列埠(Com port)的 RS232 介面可說是早期電腦與電腦間的連結介面(陳錦 輝,2007)。而將一群電腦相互連結即成為網路(network),兩條以上彼此互聯通訊的網 路成為互連網,Internet 就是由數十萬條互相連接、彼此能協調合作的互連網(Forouzan,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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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發 展 歷 史 可 追 溯 到 1950 年 代 末 期 , 正 值 美 蘇 冷 戰 時 期 , 美 國 國 防 部 DOD(Department Of Defense) 的 高 等 計 劃 研 究 署 ARPA(Advance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為因應美蘇軍事核子衝突,於 1971 年利用分封交換技術(packet-switching)建 立 ARPANET 網路。所謂「分封交換」乃指資料被分解切割成標準規格的封包(pack),這 些封包再經由許多中繼站傳輸到目的端。ARPANET 打算將分散於美國各地研究機構的電 腦資訊中心的主機連結起來,一開始只有連結四部電腦,然而這四台電腦不一定來自相 同的製造商或使用不同的作業平台。因此需要能夠彼此溝通訊息的裝置稱之介面訊息處 理器(IMP),每部電腦都連至一台 IMP,再將各個 IMP 彼此相連(Forouzan, 2005)。主機 間的通訊協定最初採用 NCP(Network Control Protocol),由於電腦間可以提供許多路 由(routing),使得在爆發核戰或天災時,任一節點或線路遭到破壞,仍能自行透過路徑 迂迴的方式而傳送到目的節點,因此並不會使整個網路因而癱瘓。之後不久,幾十所大 學和企業陸續加入 ARPANET 的行列,並發展出電子郵件、遠端資料庫作業以及可用來讓 研究員彼此交換心得的電子布告欄系統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 (施威銘研究室, 2005a;程予誠,2003)。

1973 年,Vint Cerf 和 Bob Kahn 發表了一篇有關端末間的封包傳輸控制協定(TCP) 的論文,該篇論文涵蓋封裝、資料元和閘道功能等觀念。所謂協定(protocol)就是網路 設備彼此溝通時的約定。之後,ARPANET 將 TCP 分成兩組協定(Forouzan, 2005): 一、 傳輸控制協定 TC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負責通訊傳遞間的先發工

作,將發送端的訊息( Message )切割成資料元(Datagram)、將接收到的資料元重 組回訊息及偵測資料元傳送過程有無發生錯誤或漏失。

二、 網際協定 IP(Internetworking Protocol):按照 TCP 所指示的電腦或系統位址(IP Address),帶領資料元到達正確目的地,具有傳送路徑的繞送(Routing)功能。 以上兩組協定實際上涵蓋了與其相關的數十種通訊協定,例如:SMTP、DNS、IC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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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FTP、Telnet 等等,這些通訊協定通稱為「TCP/IP 協定組合」(TCP/IP Suite)( (施 威銘研究室,2005b)。1983 年 ARPANET 採用該協定組合,使得美國境內各種不同型態網 路間得以相互連結。重要的是,上述有關網際網路的這些協定標準皆屬於開放的「公共 財」,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因此網際網路具有開放性標準及通訊使用成本低廉的優 點,進而促使網際網路迅速而蓬勃的發展。據 Chuck Martin(1999)的報告指出,網際網 路才花四年的時間就已達到 5 千萬上網人數,而電視卻花了 13 年方才達到相同數目的收 視人口(程予誠,2003)。

貳、 全球資訊網 WWW(World Wide Web)發展簡介

WWW 是 World Wide Web 的縮寫,簡稱 web,又稱 W3 或 Triple-W,主要建立在超鏈 結(Hyper Link)與超文件(Hyper Text)的概念上。1945 年美國學者 Vannevar Bushg 首 先提出超文件(Hyper Text)的概念,此乃全球資訊網的基本核心。後來在 1980 年代,一 位任職於瑞士日內瓦歐洲高能粒子物理實驗室 CERN(The European Lab for Particle Physics)的研究員 Tim Berners-Lee 提出一種稱為超文件標記語言 HTML,並採用簡易的 標記(Markup)建立相異物件間的連結關係。Tim 所建構的系統由伺服端和客戶端兩部分 所組成,伺服端為一 Web 伺服器或稱網頁伺服器,而客戶端只要執行網頁瀏覽軟體(或稱 瀏覽器)就可以透過超文件傳輸協定 HTTP(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向 Web 伺服 器取得網頁內容。網頁內容一般以 HTML 語法所撰寫而成的 HTML code 及其所連結的檔案 為主。HTML code 經瀏覽器解譯執行後,再將結果呈現在客戶端的螢幕上(陳曉慧,2006)。 瀏覽器於 1991 年推出,但只能瀏覽純文字頁面;1993 年美國伊利諾大學國家超級電腦 中心 NCSA(National Center for Supercomputing Applications)的程式設計師推出了 可以瀏覽彩色圖片的瀏覽器 Mosaic,自此全球資訊網邁入新的紀元(陳錦輝,2007)。

如今,WWW 可說是 Internet 最成功、最普及的一種服務。各大軟體公司競相推陳出 新的瀏覽器版本供網民們使用,如:網景公司(Netscape)的 Navigator、微軟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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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Internet Explorer)、Google 公司的 Chrome、Mozilla 的 FireFox、蘋果的 Safari 4。 早期網頁所呈現的內容較屬於靜態、缺少互動的,而現在發展出許多外掛在瀏覽器上的 輔助程式,如:FLASH、JAVA 等;以及內嵌於 HTML 中的伺服端程式,如:ASP、PHP、JSP、 SQL 等;用戶端的程式,如:Java script、Visual Basic script 等。這些發展使得現 今的網頁內容能跳脫早期 HTML 的框廐,讓網路世界呈現五彩繽紛、多采多姿的動態效果 ( 陳錦輝,2007;Norton, 2007 )。 參、 網路上重製、暫時重製及公開傳輸問題 一、 重製 「重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是我國賦予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 重要權利。為因應網路資訊時代的衝擊,政府也適時修改此項法條,按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五款「重製」定義為:『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性之重複製作 』。該法條將一切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一網打盡。 因此,網路上使用任何軟、硬體方式以擷取數位著作物內容,將其內容儲存於另一不同 之儲存媒介,就構成了「重製」。將著作以影像掃描、數位化或部分數位化亦屬重製之行 為(蔡明誠,2003)。重製行為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至 63 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否 則就有可能侵害其著作權,也就是大眾一般所稱的「盜版行為」。例如:未經著作人的同 意擅自從網路上的電子佈告欄(BBS)或部落格中截取會員發表之文章或通訊內容,經網路 下載 ( Download )之後重製成光碟並販售圖利,這樣的重製行為當屬非法(蔡明誠, 2003)。 二、 暫時重製 從上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中也明白指出所謂的「暫時性的重製」亦屬「重製」。 「暫時重製」在網路資訊世界裡的例子可說是不勝枚舉。如一般電腦為增進程式處理資 訊效率,會將資料先從儲存媒體(如:光碟、硬蝶等)讀取資料後,暫時重製一份存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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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Random Access Memory)中,以方便 CPU 快速的存取運算,當電腦 程式執行完畢或關機時此留存在 RAM 中的資料就自然消失不見。比方像瀏覽器在瀏覽網 頁時、觀賞影音串流檔案時、資料封包在網路遞送或接收時、資料庫的存取更新等皆有 暫時重製的過程。而網頁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亦是引發著作權爭議的暫時重製裝 置,它的重製是介於暫時(temporary)與永久(permanent)之間,Proxy 伺服器設有一個 快取空間(Cache),它將近期瀏覽過的網頁重製暫存於此快取中,以方便使用者再度瀏覽 該網站時從該伺服器中下載即可,如此省卻了等待網路傳輸的時間(陳錦輝,2007)。 此外,平常我們在瀏覽某些動態的網頁時會產生 Cookies 檔案,例如:ASP/PHP/JSP 所撰寫的購物網站、拍賣網站、搜尋網站等。Cookies 雖然是一個小小的文字檔,卻記 錄著當下使用者瀏覽某些網頁的資料。它存放在客戶端中,當使用者連至該網頁時就會 讀取該 Cookies 檔案,如此使用者的狀態就一覽無遺了(陳錦輝,2007)。諸如此類的暫 時重製活動在電腦與網路使用上極為常見,如凡此皆須徵求著作權人同意或透過合理使 用來區別其合法性,將使得網路用戶動輒觸法徒增困擾與不便,有鑑於此我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內容為網路傳輸過程因其技術上必須有暫時重製的需要,包括網 路瀏覽、快取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的現象, 此過渡性且使用合法著作的情形下,是為「重製」的例外情況(著作權法,2007a)。 三、 公開傳輸 在數位網路資訊時代,無論身處何處,只要連上網際網路就可以瀏覽全世界的各種 資訊,也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還可以跟網友交換意見,這些都拜網路傳輸科技之賜。 然而這也牽涉到有關著作權的一項新權利,稱為公開傳輸權。為因應此一國際趨勢,我 國於 2003 年在著作權法中增設「公開傳輸權」。所謂「公開傳輸」乃指以有線、無線電 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透過影像或聲音向公眾傳達或提供著作內容,其中包含使公眾 得於隨意決定之任一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傳送或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200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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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2008)。在這一權利之下,若要將一件著作放到網路上向多數人進行傳輸,或是放在 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即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始為合法,沒有經過同意的傳輸,就 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肆、 網路的檔案交換傳輸模式與其對著作權的影響 對著作權人而言,網路上的非法重製行為可說是最大的威脅,而網路的一項重要功 能即是檔案傳輸。在網路上,從本地端電腦將自己的檔案傳至他端的電腦稱為上傳 ( Upload );反之,從他端電腦的檔案傳輸至本地端電腦稱為下載( Download )。藉由 上傳與下載的傳輸過程達到其檔案交換的目的,其實網路傳輸的行為就已含有資訊重製 的功能,而軟體壓縮技術的進步無疑讓網路下載檔案的速度更快、相同時間內下載的檔 案數量更多。最具代表性的數位壓縮檔案格式即是 MP3, MP3 能將原有的檔案壓縮至原 來的十二分之一的大小。所佔的記憶空間愈小意味著更容易攜帶、更快速的在網路上傳 遞。音樂 MP3 的問世造福全球的網民,但卻讓唱片業者因「網路盜版侵權」而造成巨額 損 失 ( 章 忠 信 , 2008a) 。 目 前 網 路 的 檔 案 交 換 傳 輸 模 式 包 括 傳 統 的 主 從 架 構 (Client/Server)及對等式的 P2P 架構,前者是透過伺服器提供檔案給使用者直接下 載,而後者檔案由使用者自行提供與下載。茲將兩種技術架構的差異比較如下(胡又川, 2007): 一、 主從式架構(Client/Server): 主從架構的原理如下圖所示:圖中的伺服器(server)作為網路服務中心,當用戶端 連結至伺服端的 URL 提出服務請求時(request 以虛線來表示),該伺服端會依其提供服 務的項目,譬如:網頁瀏覽(WWW)、檔案傳輸(FTP)或電子郵件(e-Mail)等,將用戶所需 的檔案內容透過 HTTP 或 FTP 傳輸協定傳回用戶端(以實線箭頭表示)。因此用戶端如要下 載檔案,就必須連到 WEB 伺服器或 FTP 伺服器的網址,搜尋下載伺服器裡面的檔案資源。 此種架構較簡單,但如果連線至伺服端的人數太多時,整個檔案傳輸的效能就會 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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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來。 圖 2-1 主從式架構(Client/Server)的原理圖 HTTP 是最普遍的下載管道,當我們連至某個網站伺服器瀏覽網頁,看到網頁中下載 檔案的超連結時,在超連結(Hyperlink)上按一下滑鼠左鍵,畫面上便會出現「另存新檔」 對話盒,讓你進行下載檔案的動作,或按一下滑鼠右鍵直接在線上播放影音串流檔案 (鄭 天澤、彭日新,2004)。在網路上常會有提供免費下載的影音網站:利用網站的網頁與網 頁間的超連結,讓上網者連結到某些非法的下載網址,如此即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惟此情況因受到網站管理者(Administrator)的監控,而定期刪除非法資訊。況且這些伺 服器通常設有固定 IP 位址極易被人察覺,易遭舉發其不法行為而逐漸式微。至於 FTP 模式,由於可以透過帳號密碼對用戶加以管控,故有些秘密 FTP 站台只在部分社群內流 傳,恐難舉發查證 (賴宏嘉,2003)。

二、 P2P 點對點檔案交換網路架構(Peer-to-Peer file sharing networks):

即一般俗稱的 P2P 或稱 P to P,其有別於集中式的主從架構(Client/Server),P2P 是分散式架構,它具有對等的意涵,意指電腦間不分主從關係,大家平起平坐,每台電 腦既是伺服器也是用戶端。在此種網路中,每個用戶只要安裝 P2P 軟體(如:eMule、BT、 Client1 Client2 Client3

server

WWW

FTP

e-Mail

request

Service:download files

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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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透過集中式的資源儲存伺服系統即可透過用戶間的電腦逕行檔案下載 (施威銘研究 室,2005)。話雖如此,目前多數 P2P 軟體的運作還是需要伺服器來管理會員的帳號、IP, 建立會員們想要分享的檔案索引,提供會員檔案索引,撮合會員間建立點對點的連線, 但並不參與檔案的實際遞送(陳錦輝,2007;施威銘研究室,2004)。早期網際網路尚未 普及之前,P2P 只應用於學術與計算方面,1999 年創立 Napster 公司的 Shawn Fanning 利用該技術建立一音樂檔案分享平台,在網路上大為流行( Merriden, 2001)。P2P 軟體 之核心概念在於用戶彼此間之分享互易,而非僅單方之無償取得,如交換分享的數位內 容檔案為具有著作權的音樂 MP3、影片、電腦軟體或電子書等,這對智慧財產權將產生 不容忽視的威脅,此一網路下載利器即可能讓盜版「行為」更普遍或從事該行為的「意 圖」更為強烈(謝銘洋,2008)。 一般 P2P 依其檔案交換搜尋連線方式大致分為以下兩類(胡又川,2007): (一)、 具有檔案索引伺服器之點對點(Peer to Peer)檔案交換網路: 此形式兼具主從式和對等式架構的特徵,其架構如圖 2-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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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具有檔案索引伺服器之點對點(peer to peer)檔案交換系統

圖 2-2 上方就是提供檔案索引服務的伺服器(File Index Server)。在此架構下,該 伺服器會分別把所有的用戶端 A 和 B 想要開放分享的檔案建立索引。當用戶端 A 想要某 個檔案時,便會請求伺服端提供該檔案的索引資料(以虛線表示),用戶端 A 檢視傳回的 檔案索引,發現其想要的檔案在用戶端 B,此時便可以直接和擁有該檔案的用戶 B 進行 連線並下載該檔案。同理,用戶 B 亦用相同的方式取得用戶 A 的檔案,如此一來就達到 用戶彼此交換或分享檔案的目的了。此種架構使得伺服端的負荷量相較於圖 2-1 的架構 大為減少,因此整個系統運作也較為順暢,即使在低頻寬的環境下仍然可以在網路終端 分享檔案(Nelson, 2001 )。實際應用的例子,如之前國內的 Kuro 和國外風行的 Napster 皆屬於這種混合式的點對點架構。然而 Napster 和 Kuro 及其用戶因涉及著作人之「重製 權」和「公開傳輸權」而遭致起訴和求償,此案引發社會對於 P2P 軟體的關注和討論, 並促使 P2P 使用者紛紛轉移至完全點對點 P2P(如下圖 2-3 所示)(許博然,2008)。

(二)、 完全點對點 P2P(Pure peer to peer)傳輸架構: File Index Server

File Index

數據

圖 2-2   具有檔案索引伺服器之點對點(peer to peer)檔案交換系統
圖 2-3   完全點對點(Pure peer to peer)檔案交換系統
圖 2-6   態度作為認知、情意和行為三種過程的產物(Chaiken,1993)  圖 2-6 顯示,一個人的行為過程中,常會顯露出自身對該行為所持態度的訊息(Fazio  & Zanna, 1981; Bem, 1972)。當從事一些具有道德爭議的行為,如:非法下載 MP3、 盜拷光碟等,相較於不從事該行為的人對此一倫理議題持有一種較寬容的態度;另外, 研究亦指出個體的態度和行為間具有高度一致性。由此可推斷,行為影響態度或者態度 影響行為,亦即當態度較為明確或強烈時,其行為意向亦較明顯(Ajzen &
圖 2-7   TRA 理論架構(參考來源:Davis et al., 1989;王懋雯,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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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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