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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資訊科技對數位內容著作權的衝擊

第二章 文獻探討與假說建立

第三節 網路資訊科技對數位內容著作權的衝擊

鄭天澤及彭日欣( 2004 )研究發現網路侵權行為已有取代傳統盜拷或販賣盜版光碟 的趨勢,逐漸成為盜版品的主要來源。根據刑事警察局歷年來所破獲的網路犯罪案件中,

泰半的犯案者是在學的學生;在針對網路使用者的調查研究,分析其犯罪動機,名列第 一的竟是「自我的挑戰」,而牟取經濟利益排名第二( 黃讚松,2000 )。可見網際網路在 使用者的眼中,尚屬於一塊有待開發的處女地,符合新新人類的尋找刺激、展現自我的 生活類型,並利用網路科技的虛擬匿名特性而能從中牟利。

壹、 網際網路(Internet)發展簡介

人類發明電腦之後,便面臨電腦間資訊交換的問題,連接電腦與印表機的平行埠(LPT port)及連接序列埠(Com port)的 RS232 介面可說是早期電腦與電腦間的連結介面(陳錦 輝,2007)。而將一群電腦相互連結即成為網路(network),兩條以上彼此互聯通訊的網 路成為互連網,Internet 就是由數十萬條互相連接、彼此能協調合作的互連網(Forouzan, 2005)。

其 發 展 歷 史 可 追 溯 到 1950 年 代 末 期 , 正 值 美 蘇 冷 戰 時 期 , 美 國 國 防 部 DOD(Department Of Defense) 的 高 等 計 劃 研 究 署 ARPA(Advance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為因應美蘇軍事核子衝突,於 1971 年利用分封交換技術(packet-switching)建 立 ARPANET 網路。所謂「分封交換」乃指資料被分解切割成標準規格的封包(pack),這 些封包再經由許多中繼站傳輸到目的端。ARPANET 打算將分散於美國各地研究機構的電 腦資訊中心的主機連結起來,一開始只有連結四部電腦,然而這四台電腦不一定來自相 同的製造商或使用不同的作業平台。因此需要能夠彼此溝通訊息的裝置稱之介面訊息處 理器(IMP),每部電腦都連至一台 IMP,再將各個 IMP 彼此相連(Forouzan, 2005)。主機 間的通訊協定最初採用 NCP(Network Control Protocol),由於電腦間可以提供許多路 由(routing),使得在爆發核戰或天災時,任一節點或線路遭到破壞,仍能自行透過路徑 迂迴的方式而傳送到目的節點,因此並不會使整個網路因而癱瘓。之後不久,幾十所大 學和企業陸續加入 ARPANET 的行列,並發展出電子郵件、遠端資料庫作業以及可用來讓 研究員彼此交換心得的電子布告欄系統 BBS(Bulletin Board System) (施威銘研究室,

2005a;程予誠,2003)。

1973 年,Vint Cerf 和 Bob Kahn 發表了一篇有關端末間的封包傳輸控制協定(TCP) 的論文,該篇論文涵蓋封裝、資料元和閘道功能等觀念。所謂協定(protocol)就是網路 設備彼此溝通時的約定。之後,ARPANET 將 TCP 分成兩組協定(Forouzan, 2005):

一、 傳輸控制協定 TC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負責通訊傳遞間的先發工 作,將發送端的訊息( Message )切割成資料元(Datagram)、將接收到的資料元重 組回訊息及偵測資料元傳送過程有無發生錯誤或漏失。

二、 網際協定 IP(Internetworking Protocol):按照 TCP 所指示的電腦或系統位址(IP Address),帶領資料元到達正確目的地,具有傳送路徑的繞送(Routing)功能。

以上兩組協定實際上涵蓋了與其相關的數十種通訊協定,例如:SMTP、DNS、ICMP、

POP、FTP、Telnet 等等,這些通訊協定通稱為「TCP/IP 協定組合」(TCP/IP Suite)( (施 威銘研究室,2005b)。1983 年 ARPANET 採用該協定組合,使得美國境內各種不同型態網 路間得以相互連結。重要的是,上述有關網際網路的這些協定標準皆屬於開放的「公共 財」,任何人都可以免費使用。因此網際網路具有開放性標準及通訊使用成本低廉的優 點,進而促使網際網路迅速而蓬勃的發展。據 Chuck Martin(1999)的報告指出,網際網 路才花四年的時間就已達到 5 千萬上網人數,而電視卻花了 13 年方才達到相同數目的收 視人口(程予誠,2003)。

貳、 全球資訊網 WWW(World Wide Web)發展簡介

WWW 是 World Wide Web 的縮寫,簡稱 web,又稱 W3 或 Triple-W,主要建立在超鏈 結(Hyper Link)與超文件(Hyper Text)的概念上。1945 年美國學者 Vannevar Bushg 首 先提出超文件(Hyper Text)的概念,此乃全球資訊網的基本核心。後來在 1980 年代,一 位任職於瑞士日內瓦歐洲高能粒子物理實驗室 CERN(The European Lab for Particle Physics)的研究員 Tim Berners-Lee 提出一種稱為超文件標記語言 HTML,並採用簡易的 標記(Markup)建立相異物件間的連結關係。Tim 所建構的系統由伺服端和客戶端兩部分 所組成,伺服端為一 Web 伺服器或稱網頁伺服器,而客戶端只要執行網頁瀏覽軟體(或稱 瀏覽器)就可以透過超文件傳輸協定 HTTP(Hyper Text Transfer Protocol)向 Web 伺服 器取得網頁內容。網頁內容一般以 HTML 語法所撰寫而成的 HTML code 及其所連結的檔案 為主。HTML code 經瀏覽器解譯執行後,再將結果呈現在客戶端的螢幕上(陳曉慧,2006)。

瀏覽器於 1991 年推出,但只能瀏覽純文字頁面;1993 年美國伊利諾大學國家超級電腦 中心 NCSA(National Center for Supercomputing Applications)的程式設計師推出了 可以瀏覽彩色圖片的瀏覽器 Mosaic,自此全球資訊網邁入新的紀元(陳錦輝,2007)。

如今,WWW 可說是 Internet 最成功、最普及的一種服務。各大軟體公司競相推陳出 新的瀏覽器版本供網民們使用,如:網景公司(Netscape)的 Navigator、微軟公司的

IE(Internet Explorer)、Google 公司的 Chrome、Mozilla 的 FireFox、蘋果的 Safari 4。

早期網頁所呈現的內容較屬於靜態、缺少互動的,而現在發展出許多外掛在瀏覽器上的 輔助程式,如:FLASH、JAVA 等;以及內嵌於 HTML 中的伺服端程式,如:ASP、PHP、JSP、

SQL 等;用戶端的程式,如:Java script、Visual Basic script 等。這些發展使得現 今的網頁內容能跳脫早期 HTML 的框廐,讓網路世界呈現五彩繽紛、多采多姿的動態效果 ( 陳錦輝,2007;Norton, 2007 )。

參、 網路上重製、暫時重製及公開傳輸問題 一、 重製

「重製權」(right of reproduction)是我國賦予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中的一項 重要權利。為因應網路資訊時代的衝擊,政府也適時修改此項法條,按著作權法第三條 第五款「重製」定義為:『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性之重複製作 』。該法條將一切有形的或無形的重製行為一網打盡。

因此,網路上使用任何軟、硬體方式以擷取數位著作物內容,將其內容儲存於另一不同 之儲存媒介,就構成了「重製」。將著作以影像掃描、數位化或部分數位化亦屬重製之行 為(蔡明誠,2003)。重製行為必須符合著作權法第 44 至 63 條規定之合理使用範圍,否 則就有可能侵害其著作權,也就是大眾一般所稱的「盜版行為」。例如:未經著作人的同 意擅自從網路上的電子佈告欄(BBS)或部落格中截取會員發表之文章或通訊內容,經網路 下載 ( Download )之後重製成光碟並販售圖利,這樣的重製行為當屬非法(蔡明誠,

2003)。

二、 暫時重製

從上述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五款中也明白指出所謂的「暫時性的重製」亦屬「重製」。

「暫時重製」在網路資訊世界裡的例子可說是不勝枚舉。如一般電腦為增進程式處理資 訊效率,會將資料先從儲存媒體(如:光碟、硬蝶等)讀取資料後,暫時重製一份存放在

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Random Access Memory)中,以方便 CPU 快速的存取運算,當電腦 程式執行完畢或關機時此留存在 RAM 中的資料就自然消失不見。比方像瀏覽器在瀏覽網 頁時、觀賞影音串流檔案時、資料封包在網路遞送或接收時、資料庫的存取更新等皆有 暫時重製的過程。而網頁代理伺服器(Proxy server)亦是引發著作權爭議的暫時重製裝 置,它的重製是介於暫時(temporary)與永久(permanent)之間,Proxy 伺服器設有一個 快取空間(Cache),它將近期瀏覽過的網頁重製暫存於此快取中,以方便使用者再度瀏覽 該網站時從該伺服器中下載即可,如此省卻了等待網路傳輸的時間(陳錦輝,2007)。

此外,平常我們在瀏覽某些動態的網頁時會產生 Cookies 檔案,例如:ASP/PHP/JSP 所撰寫的購物網站、拍賣網站、搜尋網站等。Cookies 雖然是一個小小的文字檔,卻記 錄著當下使用者瀏覽某些網頁的資料。它存放在客戶端中,當使用者連至該網頁時就會 讀取該 Cookies 檔案,如此使用者的狀態就一覽無遺了(陳錦輝,2007)。諸如此類的暫 時重製活動在電腦與網路使用上極為常見,如凡此皆須徵求著作權人同意或透過合理使 用來區別其合法性,將使得網路用戶動輒觸法徒增困擾與不便,有鑑於此我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內容為網路傳輸過程因其技術上必須有暫時重製的需要,包括網 路瀏覽、快取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的現象,

此過渡性且使用合法著作的情形下,是為「重製」的例外情況(著作權法,2007a)。

三、 公開傳輸

在數位網路資訊時代,無論身處何處,只要連上網際網路就可以瀏覽全世界的各種 資訊,也可以發表自己的看法,還可以跟網友交換意見,這些都拜網路傳輸科技之賜。

然而這也牽涉到有關著作權的一項新權利,稱為公開傳輸權。為因應此一國際趨勢,我 國於 2003 年在著作權法中增設「公開傳輸權」。所謂「公開傳輸」乃指以有線、無線電 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透過影像或聲音向公眾傳達或提供著作內容,其中包含使公眾 得於隨意決定之任一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傳送或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2007b)。

洋,2008)。在這一權利之下,若要將一件著作放到網路上向多數人進行傳輸,或是放在 網路上供不特定人下載,即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始為合法,沒有經過同意的傳輸,就 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

肆、 網路的檔案交換傳輸模式與其對著作權的影響

對著作權人而言,網路上的非法重製行為可說是最大的威脅,而網路的一項重要功 能即是檔案傳輸。在網路上,從本地端電腦將自己的檔案傳至他端的電腦稱為上傳 ( Upload );反之,從他端電腦的檔案傳輸至本地端電腦稱為下載( Download )。藉由 上傳與下載的傳輸過程達到其檔案交換的目的,其實網路傳輸的行為就已含有資訊重製 的功能,而軟體壓縮技術的進步無疑讓網路下載檔案的速度更快、相同時間內下載的檔 案數量更多。最具代表性的數位壓縮檔案格式即是 MP3, MP3 能將原有的檔案壓縮至原 來的十二分之一的大小。所佔的記憶空間愈小意味著更容易攜帶、更快速的在網路上傳

對著作權人而言,網路上的非法重製行為可說是最大的威脅,而網路的一項重要功 能即是檔案傳輸。在網路上,從本地端電腦將自己的檔案傳至他端的電腦稱為上傳 ( Upload );反之,從他端電腦的檔案傳輸至本地端電腦稱為下載( Download )。藉由 上傳與下載的傳輸過程達到其檔案交換的目的,其實網路傳輸的行為就已含有資訊重製 的功能,而軟體壓縮技術的進步無疑讓網路下載檔案的速度更快、相同時間內下載的檔 案數量更多。最具代表性的數位壓縮檔案格式即是 MP3, MP3 能將原有的檔案壓縮至原 來的十二分之一的大小。所佔的記憶空間愈小意味著更容易攜帶、更快速的在網路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