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啟發者—文獻探討
第一節 智能障礙兒童的身心特質
智能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類,因智力與認知能力 的缺陷,影響其身心各方面的發展,除了各方面的能力較弱,適應行為也有困難。
本節探討智能障礙兒童的界定及其身心特質。
壹、智能障礙的定義與鑑定標準
隨著觀念的進步,智能障礙的定義也不斷修訂,但皆以智力表現與適應行為 能力兩項指標為主,且是必須同時並列為必要條件。以下分就美國智能和發展障 礙協會、我國教育部及我國衛生福利部的鑑定標準個別描述:
一、 美國智能和發展障礙協會
美國智能缺陷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Deficiency,簡稱 AAMD), 於 1987 年更名為「美國智能障礙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Retardation,簡稱 AAMR),又於 2010 年再次更名為「美國智能和 發展障礙協會」(The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Intellectual and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簡稱 AAIDD),並修訂完成第十一版定義,將智能障礙由「mental
retardation」改為「intellectual disability」,因為「disability」較能反映出現今 社會對於身心障礙定義的趨勢,也就是從個體與環境互動後的功能表現來界 定,以及著重於尋找出導致障礙的環境因素(鈕文英, 2010)。根據新的定 義,判斷一個人是否為智障者,需考慮三項因素:
1.智力明顯低於一般同齡者:智力是指理解、記憶、運用資料、解決問題等 抽象思維方面的能力。智能障礙者在這些方面的能力會較同齡者為低。
2.生活適應行為(adaptive behavior)明顯困難,可歸納為三個面向:概念 (conceptual)、社會(social)和應用(practical)。
3.十八歲前已呈現上述兩種現象。若於完成發育後,由於外在因素如疾病、
意外而引致的腦部受損,或老年人的記憶力、思考力衰退,並不屬於智能 障礙情況。只有在十八歲前出現智力及生活適應力不足,才會被界定為智 能障礙。
AAIDD 在新的診斷評量方面需要考量以下五點:
(1)多向度診斷模式的建立;
(2)評量採生態取向;
(3)同時考量個體功能與評量目的;
(4)將支持系統融入特殊教育與復健服務計畫中;
(5)依個體需求為基礎的鑑定及分類標準。
生活適應行為的調整,主要以功能性為主。概念方面包含:語言(含理 解與表達)、閱讀與書寫、金錢概念、自我引導等。社會方面以人際互動為 主,包含人際互動技巧、責任感、自我肯定、是非區辨、遵守指令、守法、
安全教育(避免受害)等。應用方面指實際的生活能力,包含日常生活活動
(含:飲食、行動、如廁、穿衣等)、居家生活技能(含:食物製備、環境 整理、使用交通工具、服用藥物、金錢管理、使用通訊器材等)、職業技能、
維護環境安全等。(引自李秀妃,無日期)
二、 我國教育部
我國教育部在民國 103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中,將智能障礙鑑定標 準規範於教育部頒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4),並 在此辦法中將智能障礙的標準列出,條文中第三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 本法),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 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前項所定智能障礙,
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
2.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人際與情緒行為 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 (教 育部,2013) 。
三、 我國衛生福利部
衛生福利部(2014)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2015)所制定之
《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2014)中,民國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實施新制 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其身心障礙類別由舊制的 16 類改為新制的 8 大類。此一制度採用 ICF 的理念與架構,針對個人 「身體功能」、「身體構 造」、「活動及參與」、「環境因素」等四大面向進行鑑定,,並加入需求 評估機制,透過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 組成的專業團隊做鑑定與評估,依身心障礙者的個別化需求,提供適切之福 利服務。 ICF 將身心障礙的評估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層次包含身體功能與結 構的損傷情形,以及因為以上損傷所致的活動(activity)限制,和參與
(participate)侷限的潛能與現況,在每個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類別下,再分別 觀察、測量活動(activity)、參與(participate)面向;第二層次則是指環境因素與 個人特質這兩種因素跟障礙互動的情形。藉由這兩部分的評估,幫助身心障 礙者能獲得更貼近自己需求的服務。
智能障礙屬於第一大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分為四個 障礙程度,依序說明如下:
1. 輕度:智商介於 69 至 55,或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 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
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2. 中度:智商介於 54 至 40,或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 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
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 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
3. 重度:智商介於 39 至 25,或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 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介於三歲至未滿六歲之 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4. 極重度:智商小於或等於 24,或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
或於成年後心智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 賴人長期養護,且溝通能力完全喪失(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2014;
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網-http://disable.yam.org.tw/understand.htm)。
綜合以上界定基準,教育上認定的智能障礙學生應為個體在十八歲以前的發 展期間,智力顯著低下,智商未達平均數負二個標準差,且在個人環境的適應行 為上呈現顯著的限制與困難。
貳、智能障礙學生的身心特質
每一位智能障礙學生皆存在著各種不同的差異性,但我們依舊可從多數的研 究結果,大致的歸納出智能障礙學生在身心特質的一般傾向(何華國,2009)。
以下將從生理與動作、語言發展、學習能力三方面說明智能障礙學生的身心特質。
一、 生理與動作
智能障礙者的障礙程度越重,其動作的發展越是不良與緩慢,身高、體
重及骨骼的成長皆比一般同齡者差。動作發展方面,視動控制、平衡、上肢 協調、速度與靈巧性方面都較普通兒童弱(何華國,2009)。
二、 語言發展
語言發展與智能發展的關係甚為密切,智能障礙學生通常表現在語言發 展上較為遲緩,並容易伴隨較多問題,像是發音困難、構音問題等,嚴重者 甚至無口語能力(林惠芬, 2000)。
三、 學習能力
智能障礙學生受限於先天的生理障礙,在學習上較一般同齡的學生遲緩,
以下分述智能障礙學生的學習特質:
1. 短期記憶困難
智能障礙學生的短期記憶比長期記憶差,所學的事物很快就忘記,
所以傾向用複誦或過度學習來幫助記憶,經過不斷的反覆練習使其進入 長期記憶區,就比較不容易忘記。
2. 不善於組織學習材料
智能障礙者在學習材料的組織與分類有困難,故嚴重影響到回憶已 學習材料之能力(何華國,2009)。
3. 遷移類化困難
學習遷移是指能夠利用自身已學的知識及經驗,用以解決新問題或 適應新環境的能力,也就是學習效果的擴展現象(何華國,2009)。智 能障礙學生較無法將舊有經驗歸納形成規則,來解決往後所遇到類似的 情形(林惠芬,2000),學習遷移與類化能力較弱。
4. 注意力的缺陷
智能障礙學生在面對刺激的特徵,有選擇以及注意的困難,智能障 礙學生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去辨認相關的刺激,且注意廣度也較一般人 狹窄(何華國,2009)。
綜合以上所述,智能障礙學生主要在智力表現與適應行為能力兩項標準上較 為弱勢,且在生理與動作、語言發展、學習能力的表現上與一般學生有顯著的差 異,而我觀察到的小可,就目前的鑑定標準來看,因他無法用口語表達,以及他 在動作發展上的遲緩,因此在做鑑定時的智力表現和適應行為能力均是符合標準 的,但他小可由打字及筆談所表現出的認知、想法及學習能力,卻又令我驚訝不 已,不知如何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