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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流通政策與補助計畫介紹

第四章 政府相關產業輔導計畫

第一節 智財流通政策與補助計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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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政府相關產業輔導計畫

依據新制度理論場域的概念,市場是一個制度化的場域(institutional fields)(Fligstein & Dauter, 2007)。以專利市場而言,市場是由專利供給方、

專利需求方、仲介者、以及指導他們行動與交易標的物(智財權)的規範 者,所共同建構的(DiMaggio & Powell, 1991)。一組共享的正式與非正式的 規則、標準、慣例、以及規範統治著合作、競爭、以及交易進行的方式。

台灣專利市場是一個正在浮現的新興市場,王本耀(2007)認為由於專 利仲介廠商在台灣是新興產業,與政府法規制度及整體建構環境有極大的 關係,除了企業本身必須具有競爭力之外,尚需產業環境的整體建構及國 家政策工具的扶植。

本研究認為目前專利仲介者所生存的台灣專利交易市場,政府一系列 的補助方案是產業規則制定的主幹,而專利仲介組織、專利供給方與需求 方為了符合補助計畫的行動策略,就是專利交易的枝幹,共同建構成為目 前的樣貌。以下分別說明是那些政府補助方案專利仲介組織。

第一節 智財流通政策與補助計畫介紹

民國 88 年科技基本法下放以及相關辦法,民國 91 年政府開始投入資 源積極建構適合專利交易的環境,本研究將補助計畫分為兩階段(如圖 3 所示):

一、智財觀念推廣階段:【台灣技術交易機制發展計畫】、【研發服 務發展計畫】。

二、專利交易應用階段:【智慧財產流通運用計畫】、【智慧財產價 值創造計畫】、【中小企業即時技術輔導計畫】、【推動企業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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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管理制度計畫】、以及【強化企業智慧財產經營管理計 畫】。

壹、科技基本法(民國 88 年)

為使國有專利技術研發成果不再受制於國有財產法的限制,台灣政府 於民國 88 年通過科技基本法,並於第六條採取美國的立法例,對權益歸 屬採下放的原則。科技基本法規定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 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得將全部或一部分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 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前項智慧財產權及成果之歸屬及運 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 要件、期限、範圍、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 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

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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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科技基本法鬆綁後,行政院即訂定「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 及運用辦法」,政府各機關也根據此法規訂定相關規定,逐步建構了台灣 技術移轉的法制。規範範圍包括:

1.補助大學成立技術移轉辦公室 2.補助大學及研究機構成立育成中心 3.推動產、學、研合作機制

國科會除了加強原有的產學合作之外,還訂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 會補助學術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作業要點」與相關的獎助規定,對各研究 單位的技術移轉中心與技術移轉優秀的單位加以補助與表揚。

經濟部技術處則訂有「經濟部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 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對科技專案與業界科專加以規範。在這些基礎法制 建構完成後,國內各研究機構都已建構技術移轉的基礎規範並設置網站提 供相關技術移轉的資訊與服務。

參、學術研究成果實用化、推動研發聯盟

除此之外,為了進一步加強學術研究與產業的結合與商業化,以提高 國家科技競爭實力,經發會產業組分別針對學術研究成果實用化、推動研 發聯盟等議題提出共識建議。

首先在學術研究成果實用化方面,由國科會推動補助學術研究機構成 果管理與推廣機制。至於教育部則修改大學法,並於第十一條中明文規定,

各大學得設各種研究中心,由學校視實際需要籌組各種研究中心,經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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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通過,將設置辦法報教育部審核,以協助各種研究中心在學校行政組 織中取得法定地位,以使此等研究中心在行政運作上能順利進行。另外,

教育部也訂定「國立大學區域資源整合發展計畫」,鼓勵各大學成立校級 研究中心。

在推動研發聯盟方面,根據經建會產業組「政府應於一定期間內研擬 整套機制,建立大學、政府機構、研究機構、業界與研發服務產業間之創 新研發運作機制,並推動業界之研發聯盟」的決議,經濟部持續推動「加 強科技專案創新前瞻研發比重執行要點」,並運用業界科專推動業界研發 聯盟。

在國科會方面,則持續加強推動產學合作研究計畫。在教育部方面,

除推動跨校整合性產學合作外,還規劃建立技術移轉制度,推展研究成果 專利化與實用化,並檢討彙總現行規定,研擬大學推動產學合作之配套措 施,並擴大技職學校與產業界研究合作與交流的措施。

肆、台灣技術交易機制發展計畫(民國 91 年~96 年)

「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機制發展計畫(TWTM)」工作大項可分為三大類:

建置技術交易資訊網及服務中心、辦理國際技術交易展、以及建立流通運 用服務能量。

「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機制發展計畫」需要整合統籌的單位,因此,2001 年 11 月成立台灣技術交易整合服務中心(TWTM)及其資訊網,TWTM 整合服務中心在「台灣技術交易市場機制發展計畫」的工作項目包括:建 構及維護涵蓋國內外可交易技術/專利項目之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推 薦具潛力可交易項目、技術/專利交易諮詢及媒合服務、提供企業智慧財產 管理諮詢輔導、辦理技術交易商談會、提供技術鑑價支援服務、培訓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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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專業人才、引介企業融資/創業輔導服務、與國外著名技術交易平台策 略聯盟,並舉辦國際性技術交易博覽會,促進技術交易國際交流合作,辦 理智慧財產技術服務業服務能量登錄等。

台灣技術交易市場資訊網上亦提供全球技術交易搜尋引擎功能,透過 與美國 Yet2.com、英國 BTG、德國 IRC、台灣智慧局、中國大陸火星 863 等全球技術交易相關資訊網連結合作,使用者僅須透過 TWTM 資訊網,

鍵入一次關鍵字即可查詢合作的全國國際技術。另一方面,每年秋季也定 期舉辦國際技術交易博覽會,邀請國內外技術交易相關單位參展,讓技術 交易供需方能透過面對面的商談,提供另一種國際技術交易管道(經濟部技 術處, 2004)。

伍、研發服務發展計畫(2005~2008)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行政院核定「研發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

94 年 2 月第 7 次全國科技會議決議推動研發服務發展計畫。

研發服務發展計畫運用台灣研發工程人力之優勢、國內對研發服務市 場需求之潛力與委外研究發展將成為未來發展趨勢等機會,吸引國外研發 服務中心來台設立研發中心,並發展我國成為亞太地區的研發重鎮。研發 服務發展計畫提供的服務包括:

一、諮詢訪視服務

為使研發服務單位及研發需求單位,瞭解研發服務發展計畫可以提供 之服務資源及服務方式,進而運用服務資源。該計畫提供諮詢訪視服務,

支援企業進行研發活動或解決相關問題之媒合服務。

二、R 類能量登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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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技術服務機構服務能量登錄標準作業手冊」,鼓勵技術服務機 構提升專業服務能量,進而取得工業局認證資格,並結合工業局專案計畫 輔導資源。

 R1 研究服務項目:提供研究報告、分析及規劃。

 R2 研發技術服務項目:技術預測、投資評估、專用技術或軟硬體 系統、商品化或量產化、提供創新或創業育成服務、設計、實驗、

模擬或檢測。

三、研發服務社群(RDLC)

R&D Link Community (RDLC)透過研發服務合作機制的推動,結合 大學學術研發成果、研發服務業者及廠商,推動形成 R&D Link Community,

創造研發服務產業效益。

 Link R&D Network:整合產官學研各方資源,創造多元的研發服 務合作網絡,將國內豐富的研發能量成功釋放至產業界。

 Link Supply & Demand:促進研發服務業者與研發能量單位的合作 (研發服務供給者) ,並最終應用於產業界(研發服務需求者)。

 Link University & Industry:推動形成關鍵技術研發服務群聚,發 掘台灣新興產業。推動形成地區性研發服務群聚,協助傳統產業 轉型或發展特色產業。

四、推動研發成果加值服務模式

學校提供欲加值之專利清單成為大平台,再透過小平台(智權業者)將 學校所擁有之專利案件進行專利分析、評量、組合,並提出專利加值應用 說明書,以作為學校專利授權、讓售或其他單位合作之專利加值應用及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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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之參考,使學校之專利發揮最大效益。

五、智慧財產管理規範推行服務(TIPS)

台 灣 智 慧財 產 管 理規 範 ( Taiw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 System, TIPS)可協助企業或組織建立一套系統化的智慧財產管理制度,

藉由符合 TIPS 規範的要求,除審視廠商本身智慧財產制度不足之處,亦 可使廠商有效管理內部的智慧財產。

TIPS 最大特色在於融合 ISO 9001:2000 品質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ISO)

中「規劃-執行-檢查-行動(Plan-Do-Check-Action)」的模式,此模式不僅 可解決廠商零散管理智慧財產的缺點,並可達到持續改善的目的。

TIPS 非針對大企業,它適用於所有組織,一個機關或機構中的單位或

TIPS 非針對大企業,它適用於所有組織,一個機關或機構中的單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