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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何謂專利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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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專利交易市場是缺乏效率的,缺乏效率源自於專利交易過程充滿不確 定性。專利仲介者如何在專利交易過程中創造自己存在的價值以及必要性,

首先必須協助買賣雙方減低交易成本,接著必須透過專利仲介組織的仲介 能耐,進一步協助買賣雙方完成交易。

因此,文獻探討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先了解專利交易市場以及不 確定性。第二部份透過交易成本理論以及資源(能力)基礎觀點來解釋專利 仲介組織存在的條件。

第一節 何謂專利交易市場

壹、將技術知識轉化成財產以及所有權

傳統經濟學將知識視為潛在公共財(latent public good),特性包括非 競爭性(non-rivalness)、非排他使用(nonexcludability of use)、不會耗盡 (inexhaustibility)、與無限擴張(infinite expansibility)(Nelson, 1989)。也就 是說,知識有正向的外部性,但只要不過度放任使用而不管理(over-grazed),

就不會發生共有財悲劇(tragedy of the commons)2(Hardin, 1968)。

然而,有效益的(useful)知識研發費用龐大,但研發成果卻可以極低的 邊際成本移轉再使用,或是藉由技術外溢效果而擴散(Foray, 2004)。由此可 知,這些特徵導致「搭便車(free riding)」以及「不願意投資研發資金在 知識生產上」的問題上升(Olson, 1971)。所以,廠商除非有避免搭便車的 配套措施,以及獲取合理投資利潤的機會,否則是不會投資知識生產的。

2當一項資源是為大眾所擁有(或由另一個角度而言,這項資源其實沒有任何人

擁有絕對的所有權),則這項資源的下場就是為人們所消耗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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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IPR)就是創新知識的保護制度。專利權,是智財權的 特定形式,是一種註冊的權利。專利權使得發明人保有創新成果的所有權,

以相似卻不完全一樣的方法來擁有實體權。

專利權是由各國專利辦公室授與發明人或是承續人一段期間的權利

(一般最多 20 年)。專利申請書必須揭露該項發明的資訊,揭露內容須清 楚到在該領域擁有優良技能的人也可以複製完成該技術 (Art. 83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

專利內容聚焦在法律以及技術語言,以確保該項專利受到明確的保護。

個人、公司、或任何團體都可以申請專利。一旦專利進入申請階段,專利 內容就可以在專利辦公室被公開取得。

專利核准表示專利擁有者獲得暫時的獨占權利,這段期間擁有者可以 製造、使用或販售任何以這項專利而產生的產品。這表示專利所有權人擁 有法律的權利,排除其他人對其發明商業化,但同時有權授權或販賣給他 人,這就是專利「知識專享性」。

雖然智慧財產權不能等同於實體財產權,卻有助於主張知識是財產以 及將所有權歸於發明人,對創新性知識的創造提供經濟誘因—但前提假設 是智財權市場運作正常,可將專利移轉給那些願意付出最大代價的人。

「知識專享性」是影響智財權制度效率的關鍵,提供法律障礙來防止 複製與仿冒(Teece, 1998b)。但是,即使專利所有人擁有法律所有權,仍然 無法禁止競爭者繞過該項專利作發明,而且專利申請所必須揭露的資訊量,

就是那些發明人保密技術而不申請專利的原因(Cohen, Nelson, & Walsh, 2000)。

運作完善的智財權市場,協助所有的市場活動者,取得完整且低成本 的資訊的專利資訊。以上條件要能夠成立,就必須揭露已獲證的專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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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由專利辦公室以及專利資訊中心提供資訊服務,提供開放以及免費的資 料庫,如 PATLIB 或 EPOLINE 可以查到專利擁有者、發明人、優先權日、

異議程序、專利內容,以及與技術、法律、商業策略觀點相關的更進一步 專利的技術描述。這些專利資訊似乎使得專利交易變的可能,並因此改變 那些原先沒興趣其他人使用他專利的發明人(David & Foray, 2001)。

但是,即便資訊透明,專利交易還是不效率的,可能是因為專利資料 庫的開放性以及透明性對於促進交易而言不是非常重要(Troy & Werle, 2008)。

知識是開放的、透過非市場機制擴散以及生產,透過非商業誘因所驅 使(David, 1998; Nelson, 2004),這樣知識也能像傳統商品一樣買賣嗎?

Jessop (2007)認為知識應該被視為虛擬商品(fictitious commodity)3。 當知識被視為虛擬商品時,就可以在市場進行交易。第一、知識生產以及 流通必須受到保護,否則不會透過市場交易。第二、在知識經濟中,雖然 知識不是為了銷售而生產的,僅是人類智慧的禮物,但知識有價。第三、

知識經濟若要存活在市場中,知識必須要能透過價格制定來確保供給與需 求雙方的平衡。國家政策與專利政策在知識商品化的流程中,擔任重要的 角色。

貳、專利交易與市場

專利法將新穎的技術知識轉化成財產以及所有權。使得專利可以販售,

可以授權。專利所有權移轉的合約包含從賣方到買方(或是被授權方從授權 方)取得專利,以及後續將這個專利應用在商業目的時的規範。被移轉的技

3Polanyi(Polanyi 1957: 68–76) 將勞工、土地以及錢視為虛擬商品一樣,因為他 們都必須透過市場來組織,雖然他們不是為了被銷售或被購買才被生產,並且明 顯地不是商品,然而他們透過市場交易,以他們是商品的方式組織,所以將知識 也視為虛擬商品,更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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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知識是以去脈絡背景的財產型態(decontextualized institutional form of property)被移轉,接著還必須整合進新的脈絡背景中(Troy & Werle, 2008)。

逐步從工業時代過渡到知識時代,受法律保護的智財權越來越常在跨 國以及跨產業疆界之間交易。在不同國家以及產業的調查指出產業經濟所 謂的「技術市場」越來越重要(Arora, Fosfuri, & Gambardella, 2001)。

Kamiyama、Sheehan & Martinez (2006)認為「專利市場大且持續成長」,

但因為私人合同是保密的,而且缺乏法律義務揭露交易的誘因,這是為什 麼無法取得實際的數字來說明專利市場的產值。然而,自從許多 OECD 國 家要求揭露跨組織授權合約,可發現「在主要的 OECD 國家」跨國的智財 權授權收益(包含專利、商標以及著作權)從 1985 年的 10 billion USD 成 長至 2004 年的 110 billion USD(ibid.: 17, 18).

1990 年,法國僅從國際專利授權以及銷售就獲得 330 million 歐元。

2003 年收入更上升至 2.4 billion 歐元。同時段,德國的收入則從 1.3 上升 至 2.7 billion 歐元(ibid.: 18)。由 German Bundesbank 所做的調查發現,國 際專利授權以及銷售,在 2005 年將近 4.1 billion 歐元(Deutsche Bundesbank 2006: 15)。

從上面的數據可能會以為全球專利交易盛行,但是其實大部分跨國授 權卻是發生在集團企業裡。2005 年,跨國授權比例在大部分的 OECD 國 家中超過 50%(Kamiyama et al., 2006)。在德國,則超過 90%(Deutsche Bundesbank 2006: 23)。但是集團內的跨國授權活動不能視為專利的市場交 易,並且稱他們為外部交易也有點奇怪。

由此可知,不是所有的智財權交易都是透過市場交易的。將有用的新 穎知識財產化,並將所有權以專利的型態分配給個人或是公司,這是專利 市 場 交 易 的 必 要 條 件 , 但 是 這 樣 還 不 足 以 使 專 利 市 場 浮 現 (Fligste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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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一般來說,市場不是自然形成的。依據新制度理論場域的概念,市場 是一個制度化的場域(institutional fields)(Fligstein & Dauter, 2007)。以專 利市場的而言,市場是由生產者賣方以及顧客/買方、仲介者、指導他們行 動以及交易標的物(智財權)的規範者,所共同建構的(DiMaggio & Powell, 1991)。一組共享的正式與非正式的規則、標準、慣例、以及規範統治著合 作、競爭、以及交易進行的方式。這個市場的認知架構,可能包含產業以 及管理的經濟學所提供的知識(MacKenzie, 2007),創造交易以及利潤機會 的認知,並指導(潛在的)市場行動者策略。

在新興以及浮現的市場中,很多認知架構的元素都不是隨機的,而是 透過進入該市場的行動者所型塑的,並常常模仿相似的市場(Fligstein, 1996)。在這樣的制度場域裡,交易的產品是共同認定的,並促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