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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未來展望

第二節 未來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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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修正教師法確立訴願及教師申訴為雙軌制,兩者不得任意轉 換。提升教師申訴評議決定之法律效力,並避免行政資源之浪費。對此相關條文 修正值得肯定。

司法院釋字 736 號解釋及及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 會議決議作成後,教師救濟之深度及廣度面臨重大改變。所謂深度,係指救濟層 級而言;廣度,則指救濟標的之範圍。過去教師法對於教師不服學校或主管機關 之措拖,經教師申訴救濟後如仍不服,並非皆可提起行政訴訟,而是須視該措施 是否具「行政處分」性質,且受特別權力關係影響,實務上認為教師救濟應比照 公務員,非影響身分、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或是其他對權利有重大影響情形,不 得提起行政訴訟,甚而對於懲戒、記過、成績考核,其性質僅為學校基於內部管 理所為之必要處置,非屬行政處分,則排除訴願及行政訴訟等救濟手段,僅能透 過申訴、再申訴進行救濟。因此學校措施性質,往往決定能否提起行政訴訟,進 而限制教師救濟「深度」及「廣度」。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作成,推翻傳統實務見解,原符合有權利即有救濟 之原則,凡學校措施得提起教師申訴者,皆得提起行政訴訟,實務上勢必須因應 教師救濟制度變革,同時面臨變改後所帶來之訴訟類型與問題。除司法院釋字 736 號所臚列之曠職登記、扣薪、年終成績考核留支原薪、教師評量等情形外,

行政法院實務過去皆以未改變身分及未對財產權產生重大影響,而予以駁回之超 額介聘、遷調介聘、課務安排、職務調整等情形,將成為新興訴訟議題,尚待解 決。

第二節 未來展望

為使落實教育基本權,使教育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學童受教權利。對於教師 身分及權利之維護應更加全面,本文擬自行政、立法及司法三個面向,探討未來 改革之可能性。

一、行政監督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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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L. Kandel 將教育相關事項加以區分成「教育之外在事項」及「教育之 內在事項」,前者包括制度建立、硬體建設、人事任用及經費核撥,國家應盡力 協助使其完善;而包含教學自由之教育內在事項,原則上國家行政不應過度干預,

其目的在於使教育內容具多元性,真實呈現多元社會之不同面貌,其內涵包括課 程編成、教材選擇、教學方式、學習評量及專業自由。因此,然而我國國民義務 教育階段,教師教學自由受課程綱要規範,課程設計須符合課程綱要學習目標、

教科書須依課程綱要編成、教學評量亦須符合課程綱要需求,雖課程綱要本身不 具強制性,惟教育主管機關透過評鑑或經費補助等方式,引導學校及教師配合主 管機關所擬定之教育策略,大幅削減教師教學自由權。

此外,高中職以下教師相較於大專以上教師,缺乏關於學術研究自由之保障。

教育主管機關一方面希望學生能多元學習及自主發展,一方面對於教師課程內容、

教學方式及教材選用範圍予以限制,形成相當矛盾之現象。

在教師身分上,教師從過去被視作公務人員,至今被視為勞動者,享有團結 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然而主管教育機關對教師勞動三法卻予以諸多限制,諸如 教師工會所作成之團體協約,依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教師爭議權,除事項及內 容受行政院勞動委員會勞資 3 字第 1000127140 號函所限制外,教師亦不具備罷 教之權利。相較於其他先進國家,實乃有改善之空間。

二、立法條文增修

關於此次教師法修正廣納同各方團體意見,為回應社會期待,除針對不適任 教師態樣與範圍進行調整外,對於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及教師申訴救濟之缺失,

進行更詳細、嚴謹之修正,本文亦深表贊同,然而對於許多備受爭議之事項,部 分甚至於行政院修正草案中雖有所提及,然而修正教師法卻未將其立法明文化,

諸如:一、教師寒暑假之勤務問題;二、教師是否有擔任行政之義務;三、教師 聘約準則之法源依據及定性;四、超額介聘及遷調介聘是否應法律保留等。此類 相關問題並未藉由此次修法加以明確化,甚為可惜,應作為未來修法應再行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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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教師申訴制度亦是本次修法之重點,修法前,教師申訴制度與訴願救 濟間,兩者關係複雜不清,當教師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為之措施為行政 處分時,教師申訴可作為訴願先行程序,同時亦可作為訴訟先行程序,實務上不 乏教師換軌救濟,表面上看似讓教師擁有多元選擇,實際上卻因程序繁複,使教 師不得及時獲得救濟,且救濟耗日費時,造成行政資源浪費。修正教師法確立訴 願及教師申訴為雙軌制,兩者不得任意轉換。提升教師申訴評議決定之法律效力,

並避免行政資源之浪費,對此相關條文修正值得肯定。

惟針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對於第一級申訴評議決定不服,得提起再申 訴並未修正,制度設計易使措施機關(學校)與評議決議機關,或上監督機關與被 監督發生行政上衝突。本文以為可比照訴願制度,將教師申訴簡化成一級制,並 修正為專屬管轄,除簡化救濟程序,亦可確保教師之審級利益。

此外,受司法院釋字第 736 號解釋影響及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3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決議作成後,除擴大定行政處分之範圍外,教師提起行政訴訟不 再受公務員「重要性理論」限制,教師為確保救濟權利,教師申訴將取代訴願,

成為教師行政救濟主要途徑,是以現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應立 法提升至法律層級,另申訴評議委員專業部分,目前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會 之委員,具法制專長者,佔半數以上;惟縣市地方政府並未跟進,故應立法於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增加外聘法制專長人員之規定,確保其獨立性及專業性。同時對 於教師申訴織組、程序應有更詳盡規範,目前實務傾向類推適用訴願法,本文建 議未來可明文加入條文中。

三、司法實務整合

依司法院釋字 736 號解釋之意旨,凡有權利及有救濟,不應因身分職業而有 所區別,教師行政訴訟標的不再侷限於改變身分及對財產權有重大影響之情形。

然而司法院解釋已然作成,教師訴訟之標的,新興訴訟標的勢必大量出現,下級 法院卻未及跟上腳步,實務上不乏沿用傳統見解或是錯誤解讀釋字之意旨現象,

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學校措施,應採用何種訴訟類型?審查密度為何?其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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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及標準為何?對此目前實務見解仍未趨統一。由於行政法院見解歧異,或提 起訴訟之教師可能不諳法令,將導致判決遲遲無法定讞。

面對此問題,除仰賴時間及案例累積,使行政法院形成穩定見解外;本文在 教師申訴及訴願案件中,其實已累積相當案例,亦可作為提起訴訟或是行政法院 作為借鑑參考,同時亦有助於為保障國民教育權,讓教師權利有更全面之保障,

司法機關應對對教師行政訴訟有更全面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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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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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三七號判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3:1 期,頁 93-130,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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