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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校外教學法律責任

民國 102 年 10 月 22 號,因指導教練疏失,導致新竹縣忠信學校王姓女學生在垂降 過程中墜落而死亡,指導教練因此涉及業務過失罪嫌(陳慶居,2013)。

在校外教學活動過程中,要完全避免意外發生是有困難的,一旦在進行校外教學的 過程中發生意外,可能會涉及到法律責任的問題,在上述新聞事件中,教練的失誤為導 致意外發生的主因,因此涉業務過失致死罪。但只要是學校所安排的校外教學活動發生 意外,即便意外發生的原因非來自學校或教師本身,校方和教師依舊難辭其咎,成為家 長或社會指責的對象,一旦意外發生,可能產生的責任成了教師的壓力來源,因為害怕 承擔可能的責任,而降低學校或教師進行戶外教育活動的意願。

目前我國已有許多的民間團體致力於推行校外教學,針對校外教學教師法律責任問 題,雲林華南國小校長陳清圳認為教師帶校外教學一旦發生意外,許多家長會對學校及 老師提告,造成推動校外教學上許多的困難,應推動校外教學除罪化,如果老師按照規 定程序實施戶外教學,萬一發生意外,老師不應該有刑責(林志成,2013)。本節將探討 與校外教學相關的法律責任,以了解教師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與責任。

校外教學活動,亦屬於學校教育活動,在活動過程中,學校與教師在其所能保護及 監督的範圍內,負有「安全注意義務」,學校和教師有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如果在過程 中發生了意外,則必須視學校和教師是否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來判定學校及教師是 否具有民事上或刑事上的法律責任。而校外教學活動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交通事故」

及「活動事故」,因此,勢必要做好規劃,以減少意外發生。本研究將在此就「安全注意 義務」、「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活動事故之法律責任」及「規劃」等四個部分作探討:

一、安全注意義務

「教師在教育活動中負有防止學生的身體或生命因教育活動而遭受侵害

沈銀和(2000)指出注意義務是一種職業上的社會概念,按照一般社會人士 想法來看,認為應該注意到而疏忽未注意,那就有責任。

我國刑法(2013)第 14 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 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 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對於應該注意而未注意,以及明明會發生卻當作 不會發生者,一旦發生意外,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在教育活動具有危險時、或者對於特定的危險,教師認為有發生的可能時、

或者是在現場監督指導社團活動時,教師基於教育專業,在這些狀況下負有安 全注意義務;此外,若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教師知道後,也必須照顧學生及通 學生家長,也屬於安全注意義務(楊守全、王正偉,1991)。

但如果教師已善盡安全注意義務,並且盡其最大能力在注意上,還是發生 意外事故,且意外發生的原因不是教師可以控制的,則不該視為教師之過失(張 孟東,2006)。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時應判斷是否具有危險性、判定安全注意義 務,帶隊教師對於可能發生的危險,應該事先做好相關防範,以減輕事故後教 師可能須承擔的責任。

二、 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

學校所舉辦的教育活動,若在活動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可能造成以下 兩種法律責任,包括「旅遊活動之旅客運送責任」以及「其他肇事者之侵權行 為責任」。「旅遊活動之旅客運送責任」主要以民法第六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當 旅客因為運送過程受傷或者是運送延遲時須負起相關責任;而「其他肇事者之 侵權行為責任」,則是在校外教學發生交通事故時,旅客可向侵權行為責任的 肇事者請求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刑泰釗,1998)。

三、活動事故之法律責任

校外教學活動屬於學校教育活動,因此,學校與教師負有安全注意義務,

如水域或山區具有較高的危險性,教師則必須做好必要的防範,若是因教師本 身疏於防範,對於應該注意者未注意,帶隊教師可能就必須負起一定的法律責 任(楊守全、王正偉,1991)。

而校外教學活動之意外事故,可能是由於當地的設施本身安全性不足,或 者是人為因素造成,如果意外之發生肇因於設施因素,則應由設施之管理者負 責;若意外事故是由於活動帶領者行為導致,則應該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如果帶隊教師,在行前已確實瞭解活動性質並作了必要的防範,還是不幸發生 事故,則不應認為教師有過失責任(刑泰釗,1998)。

校外教學意外可能承擔的責任,是教師認為的阻礙因素之一,因此,教師 必須提升對校外教學相關法律責任之認知,以避免因教師本身的過失而必須承 擔過失責任,而造成後續的困擾,對於相關法律的瞭解,也能在意外發生時對 教師本身更有保障,也能降低教師對於責任的壓力與焦慮。

四、規劃

因校外教學活動存在著風險及可能必須承擔的責任,因此學校或教師應做 好行前之規劃,以降低風險並減輕事故發生後的責任。

(一) 學校與教師之安全維護

在本章的第二節,研究者整理了校外教學實施原則中與安全相關的規 定,發現在行程前、中、後,教師都必須做好規劃並隨時注意安全的問題,

刑泰釗(1998)也指出校外教學時,學校與教師之安全維護責任包括應擬訂計

逃生途徑等有所了解;對學生進行指導,說明行程目的和注意事項,並取 得家長同意書,且因考量學生的體能;活動過程中隨時注意學生狀態及清 查人數,避免學生脫隊,並準備隨身之急救藥品;選擇合法的場域及依規 定租用車輛,行車時維持學生秩序;並防範意外事故,規劃因應措施;當 意外發生,視情況進行急救並盡速通知相關單位,才能避免損害程度擴大。

(二) 家長、學生配合事項

在上述的安全維護事項中,提到了家長同意書,因校外教學活動的風 險無法完全避免,一旦發生意外,還有可能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因此 在校外教學活動進行之前,必須將活動的內容告知家長和學生,讓家長了 解行程中有那些較具危險的活動,需要家長和學生如何配合,並透過家長 再次對於學生提醒,且發放家長同意書,家長同意書除了可以告知家長行 程內容之外,更重要的是得到家長的同意,若家長願意讓孩子參加校外教 學活動並簽署家長同意書,則表示家長同意活動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

一旦發生事故家長必須與教師和學校共同承擔,如此也能夠降低學要和教 師對於風險或責任的壓力。

(三) 保險

在校外教學相關規定中有提到,行程前應投保必要的平安保險,並視 活動地點及特質加保意外險(教育部,2008;高雄市,2007;邢泰釗,1998;

臺北市,2007)。除了對學生的保險外,在校外教學風險管理網中也提到,

學校及教師和配合業者所承擔的責任不同,即使再小心,可能還是會發生 意外,針對這類狀況保險的安排也有所不同,以保障自身權益。

我國教育機關訂定之校外教學原則中,在行前準備的部分多數都提到 必須進行保險,隊與參加活動之學生或教師可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或者

「傷害保險」以保障自身。而規劃校外教學行程及提供服務的角色主要為

學校或配合的旅行業者等,可能因本身之過失行為,對參與校外教學活動 的人員受傷或財物損失等情形,可能必須負其賠償之責任,因此可透過「責 任保險」的方式來減輕意外帶來的負擔。因此,透過保險的方式,能減少 意外事故發生時之損失及獲得補償,因此校外教學活動的規劃中,保險是 有必要的。

在美國猶他州的國家公園網站上,對於遊客在規劃參觀行程上也公告了安 全相關的注意事項,告知遊客必須攜帶水、注意天氣、小心失足等事項之前,

便先說明遊客自身應該注意可能發生的災害,以維護自身和他人以及公園內資 源的安全,認為安全建立在由客自己的判斷上,必須要做好足夠的準備及了解 再出發,並強調「Your safety is your responsibility」,認為自己必須為自己的安 全負責。因此,在校外教學活動前做好準備與規劃,是教師必須的責任,而除 了教師本身之外,教師應該讓學生了解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讓學生也 能隨時保持警惕,以降低意外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