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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歐盟法

第一節 歐盟的一級法與二級法規定

為促進男女積極平權,美國以「affirmative action」一詞,中文譯稱有「優惠性 差別待遇」9、「積極平權措施」10,由國家透過積極作為,以「積極平權措施」實 踐憲法平等權保障人民「實質平等」之意旨。從歐盟法上則使用「積極措施」

(positive action),本質上是否與上開美國法上所稱之「積極平權措施」完全一致,學 者間仍有爭議。然而,此種積極實踐憲法保障實質平等意旨之政策或具體作為,且 已被列為歐盟基本人權憲章之重要內容,由各國普遍採行積極措施來促進並消弭男 女間不平等。歐洲聯盟在一級法與二級法有男女平權之規定,歐洲聯盟法院也有重 要判決,這些是本節的討論重點。

歐盟之各種憲法性或基礎性條約,以及據此由歐盟機構訂定之派生法律

(secondary law)、行政法規及命令、對外簽屬的條約等,構成歐盟法概念。歐盟法之 廣義概念進一步包括歐盟判決、解釋以及歐盟透過相互承認原則所致力於法律調合

8歐盟的平等權規定得區分為「禁止歧視」與「積極平權」,於章末將簡單介紹歐盟禁止歧視規定,

這個附帶說明的意義在於,就本論文第四章擬引介之英國法,係以單一之一部平等法而涵蓋二者,

閱讀者必須有兩方面的理解。

9 此種譯法見廖元豪(1996),〈美國「種族優惠性差別待遇」(Racial Affirmative Action)合憲性之研 究〉,東吳法律學報,9 卷 2 期,1996 年 8 月,頁 37-38;王玉葉(1998),〈美國最高法院處理優惠 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案件之新趨勢:Adarand Constructors, Inc. v. Peña 案例之評析〉,焦興鎧主 編,《美國最高法院重要判決之研究:1993~1995》(Essays on Important Decisions of the U.S.

Supreme Court: 1993~1995),臺北市: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頁 183-184。

10 此種譯法見吳秦雯(2015),〈歐盟平等權保護中之積極平權措施〉,收錄於洪德欽、陳淳文、陳靜 慧、吳志光、黃舒芃、吳秦雯、楊通軒、陳麗娟(2015),《歐盟法之基礎原則與實務發展(上)》。台 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中心。

(legal harmonization)之各會員國法律11。歐盟法源主要由「歐盟條約」(Treaty on the European Union, TEU)、「歐洲聯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for the European Union, TFEU)12;歐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依據現行歐盟條約第 6 條第 1 項13,也成為歐盟條約成文法;歐洲人 權公約依據同條第 2 項亦有同樣法效力,為直接有效之歐盟一級法規範。

壹、條約層次(一級法)

里斯本條約修訂後,歐盟運作條約第 157 條第 4 項允許各會員國得採取「積極 平權措施」來達成實踐上之男女完全平等(full equality in practice between men and women);同羅馬條約第 119 條第 4 項以及阿姆斯特丹條約第 141 條規定14,在「公 部門雇用」(public employment)領域,會員國得對於低性別比例者(under-represented sex)於職業活動(pursue a vocational activity)採取特別積極平權措施(specific

advantages),來克服職業生涯的不利益15。其第 3 項規定,歐盟國會以及議會,應於

1957 年 3 月 25 日的兩項羅馬條約,依此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 EEC),其後依 1992 年 2 月 7 日馬斯垂克條約(舊的歐盟條約),成立「歐洲聯盟」並將 EEC 更名「歐 洲共同體」(European Community, EC),1997 年 10 月 2 日阿姆斯特丹條約及 2001 年 2 月 26 日尼斯 條約修正部分馬斯垂克條約,2007 年 12 月 13 日里斯本條約修改並更名為現行之歐洲聯盟條約以及 歐盟運作條約,於 2009 年 12 月 1 日生效。

13 歐盟承認於 2000 年 12 月 7 日歐盟人權憲章所規範之權利與自由與原則,並於 2007 年 12 月 12 日 於 Strasbourg 實施,與歐盟條約有相同法律價值(the same legal value as the Treaties)

14 原為羅馬條約第 119 條,於阿姆斯特丹條約時修正為第 141 條;里斯本條約簽訂後修正為歐洲聯 盟運作條約第 157 條,其規定為社會政策建立男女平等原則,其中第 4 項涉及積極平權。條文為:

就有效擔保男女勞動生活之完全平等對待,本原則不限制會員國針對低度性別代表之職業工作或為 防止或衡平職業部門,採行或排除特別的有利措施。

15 E.Howard , EU Equality Law: Three Recent Developments, 17(6) European Law Journal , 785(2011)

16 specific advantages in order to make it easier for the underrepresented sex to pursue a vocational activity

因里斯本條約通過(第 6 條第 2 項)而同步生效之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其第 21 條 第 1 項與第 23 條第 1 項也明定禁止性別歧視,其規定,男女平等必須於各方面被確 保,包括雇用、工作以及報酬;「平等原則」並不阻止對於「性別比例較低者」

(under-represented sex)維持或採行特別積極平權措施,並明確指出其為歐盟法之重要 法律原則。

歐盟運作條約第 8 條規定,與歐洲共同體條約第 3 條第 2 項內涵相符,規定各 會員國需致力消弭男女間不平等,並促進兩者間平等。而這些條約之義務,並非要 求會員國須完全依照歐盟法來制定其國內法,而是應將歐盟法內涵納入會員國立法 中。

性別積極平權因具有重要性,而逐漸成為歐盟一級法所規範,。此處用詞為

「並不阻止」,但畢竟不積極要求,應予注意。歐盟條約類如一般國家之憲法,所 以條文多具有抽象性,而須有進一步法律加以落實,此即由歐盟二級法之任務。本 論文關注之公部門女性員工優先進用升遷條款,多依據於如上一級法規範,然而迄 今歐盟一級法以及歐盟基本權利憲章與相關規定仍然持續發展,本論文限於篇幅,

而不予討論。

貳、指令層次(二級法)

歐洲聯盟於 1976 年肯認禁止性別歧視原則,並制定 76/207/EEC,有稱為「男 女平權指令」、「男女平等對待指令」等,雖然已在 2009 年正式停止適用,惟其內 涵仍保留於「2006 年性別對待指令(重鑄)」(Gender Recast 2006/54/EC) 。然而,歐 盟判決歷來男女平權,尤其是女性優先進用條款之建立,均於 76/207/EEC 指令適用 期間內大抵完成(以下稱本指令),其內容涵蓋迄今以來男女平權之相關指令內涵,

or to prevent or compensate for disadvantages in professional careers.

representative),亦即在該部門中,女性員工與男性員工人數比例相較下,處於較低 的情形,通常情形為女性處於低性別比例,本論文為兼顧原文義,以「低性別比 例」加以稱之。對於此種群體,予以「積極措施」來改善其於各領域上(尤其是工作 雇用領域)之不利益。本論文為討論方便,於歐盟以下判決所稱指令,即以此作為討 論。

76/207/EEC 指令作成於 1976 年 2 月 9 日,男女平等原則適用於工作雇用、職業 訓練以及升遷、工作條件17 。本指令在本論文所關注之女性優先進用問題上,為相 當重要之歐盟法規定,且多數具指標性意義之判決,均出自本男女平權指令。

本指令第 1 條第 1 項指出規範目的在於,將「男女平等待遇原則」(the principle of equal treatment for men and women)於進入雇用、升遷、職業訓練與工作條件上,

促使會員國將其原則付諸實現(put into effect)。同條第 2 項指出,本指令適用範圍在 社會安全領域,其中當然包括工作進用升遷,而且適用於公部門與私部門。部長理 事會就社會安全有關之男女平權之逐步實現,經由歐盟執委會建議案,將建立規 定,來界定社會安全之本質與範圍及其有關適用之安排。

第 2 條規定:以下所稱「男女平等對待原則」係指,不得基於性別,尤其有關 婚姻、家庭者為直接或間接之歧視(第 1 項)。本指令不反對各會員國將特定之職業 性活動以及就其適當之所必要的教育訓練等,若性別就其種類而言係構成不可或缺 條件,排除本原則之適用(第 2 項)。本指令並不反對女性保障法規,尤其與懷 孕 或生產有關者(第 3 項)。

為本論文重點關懷者為--本指令不反對會員國採行促進男女機會平等之措施,

尤其經由排除本指令第 1 條第 1 項所列之領域中影響女性機會不平等之既有法規(第 4 項)。

17 資料來源: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1976L0207 (最後造訪日期:2017/5/31)

以上顯示,本號指令所採行之男女平權係限定一定領域且係逐步實現,旨在促 成機會平等,必須由歐盟執委會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