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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法之檢討

第三節 我國現行規定與政策之檢討

於掌握我國憲法規定與釋義之後,得檢討我國當今的規定。我國現行法律如公務 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並沒有「女性公務人員優先任用升遷」之規定。性別 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係集中於「禁止歧視」,而沒有名額保障規定。

壹、關於法律保留原則

以上三種名額規定,第一種涉及政務官,與公務人員較無關連,第二種與第三

內國法化之前,行政法院或許早就可以依據大法 官有關婚姻家庭自由的解釋,賦予本國 人民在 其外籍配偶遭拒絕入境或居留案件中一定的訴訟地位,而不需等待兩公約的內國法化,頁 98。以 上,劉定基(2016),〈國際人權公約內國法化對司法實務的影響―以行政法院裁判為觀察中心〉,

《法令月刊》,67 卷 10 期,頁 78-103。

373 張文貞(2014),〈性別平等之內涵與定位:兩公約與憲法之比較〉,《國立台灣大學法學論 叢》,43 卷特刊,頁 771-838,頁 815。

374國際審查是由締約周期性地(4 年 1 次)接受聯合國人權機構的檢視,以監督該國的人權狀況。由 於我國暫時無法參與聯合國,便獨創「在地審查模式」。

375 陳長文(2017),〈落實兩公約 從司改會做起〉,中國時報,社論。資料來源: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70527003379-262105(最後造訪日期:2017/5/31)

種則顯然有德國法的色彩(但名額比例仍然有別),最大的差別載於德國係規定於法 律中。

由於女性保障名額規定干預男性競爭者之工作、服公職之平等權,而且屬於重 大的干預,因為男性競爭者將被排除(德國法稱為「重大基本權干預性」),所以依 我國憲法第 23 條,應以法律為規定。

貳、關於各部會委員會、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代表之「三分之一之性別比 例」之檢討

這個比例並沒有實證的依據,所以是很粗糙的政策結論。德國法 2015 年之包裹 立法,對於(1)聯邦政府所設置之監督性之委員會,包括監事會、行政委員會、其他 相類之具有監督性權責之委員會,以及(2)聯邦重要的委員會(指聯邦政府至少有權派 任一個成員席次或就該組織成員選任聯邦政府有權聽取意見者,或該委員會被聯邦 政府依本法宣告為「重要之委員會」),就前者,該法規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單一性別比例必須達到 30%,自 2018 年起,兩性比例須達到 50%;相關之聯邦機 構應促成男女等比例性。若無法於如上期程達成目標值,則各機關應立即通知聯邦 主管部,該通知中並應說明理由。就聯邦重要委員會之席次分派要求(Vorgaben für wesentliche Gremien),則課予相關之聯邦機構(die Institutionen des Bundes)應促使男 女等比例之代表,並沒有設定硬性比例與期程。

我國如上規定若有任何的正當性,則應是在於,為避免對男性競爭者於短時間 造成過大的衝擊,而且制度採初步引進,而且有如上德國法之參考。這個比例只是 階段性的目標而已,旨在避免過於急躁所可能招致的強烈反對。

肆、針對一般公務人員之「三分之一之性別比例」之檢討

「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規定,就一般公職人員而言,從「簡任官的拔 擢」或是「升任簡任官前的九職等官員」,以單位為基礎,在資歷相當情形下,優

先晉升少數性別,以達到各單位中每一職等符合三分之一性別比例為原則。

一、比較法之觀察

從比較法而言,德國儘管規定女性公務人員則上應達到與男性同一比例,但期程 則是由各機關於「性別平等計畫」加以裁量決定376,所以得有較長的達成期。英國法 亦然。就此以觀,我國也得規定目標值為二分之一,但不規定達成的期限,但這樣的 立法例又不無失諸空泛。

二、就簡薦委之官等

就民國 105 年數字而言,截至 105 年 3 月底,全國公務人員中男性人數 20 萬 1,730 人,占 58.14%,較上季底減少 0.17 個百分點;女性人數 14 萬 5,242 人,占 41.86%,較上季底增加 0.17 個百分點。就簡薦委三個官等而言,委任人員男性比率 為 42.75%,女性所占比率為 57.25%,較男性高 14.50 個百分點。薦任則男性比率 為 47.03%,女性所占比率為 52.97%,較男性高出 5.94 個百分點,另簡任人員之女 性比率,則由上一季之 30.63%,續增為 31.11%377

376 該計畫的制定必須經由機關職工委員會之參與,所以並非由機關首長單方決定。

377 數據資料:銓敘部及所屬機關各官等職員性別統計(截至 105 年 3

月)http://www.mocs.gov.tw/pages/detail.aspx?Node=1120&Page=4230&Index=4 (最後造訪日期:201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