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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性與善之優先性論爭

第二章 沈岱爾構成式自我觀之提出

第一節 正當性與善之優先性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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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沈岱爾構成式自我觀之提出

沈岱爾哲學,乃由其成名之作《自由主義與正義的侷限》為起點,以批判 義務論自由主義之角度而崛起。此哲學進路造成沈岱爾的哲學論述時常招致建 構性不足的質疑,本論文所欲探討的自我觀議題也是如此。沈岱爾本人並無提 出一套完整、體系化的自我觀論述,然而筆者認同曾國祥論及沈岱爾哲學時所 述,這種批判特色「並不意味著說沈岱爾欠缺對自己思想體系的鋪排,只是他 的見解散見於該書之中,而有待讀者加以重建。」13若欲探討沈岱爾自我觀之 建構,參考其批判性論述的片段以重建其自我觀之面貌實屬必要。本章即是藉 由回到《自由主義與正義的侷限》的批判性觀點當中,以疏理沈岱爾對羅爾斯 的批判與修正,並進一步探討沈岱爾的修正觀點如何解決自由主義遺留下來的 問題,最後重整散布在其批判過程中零散的自我觀論述,使之成為一個清晰的 系統化觀點。

本章將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探討政治哲學中正當性(right)與善

(good)之間的優先性爭論;第二部分討論沈岱爾如何批判羅爾斯哲學中的自 我觀設定;第三部分則分別從「正義原則」與「善」兩個面向,探究羅爾斯的 自我觀對主體選擇力量的剝奪;第四部份疏理沈岱爾本人對自我之觀點以及從 中衍生的政治主張。最後,綜合本章的觀點,指出沈岱爾自我觀對當代政治哲 學研究之影響與意義。

第一節 正當性與善之優先性論爭

為求更清晰的處理沈岱爾對義務論自由主義之批判論述,筆者將先整理在 沈岱爾思想系統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正當性與善孰為優先?」之問題脈絡。在

13 曾國祥,<論沈岱爾之行動性理論:一個哲學保守主義的重塑>。收入《政治與社會哲學評

論》,第六期(2003,09),頁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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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及政治學的目標時,亞里斯多德明確地指出:

一般都認為,以善為追求目標之學問,應有支配與指導一切學問之權 力。此種學問即政治學。14

從古希臘傳統為始,政治學乃至倫理學領域,都以「善」為追求的目標,

此情況一直延續到康德哲學崛起後才開始轉變。康德倫理學主張為義務而義 務,認為道德不該以義務以外的善為目的,這種主張徹底翻轉了過去西方倫理 學將義務從屬於某種目的之傳統,帶來了倫理學的哥白尼革命。康德政治與道 德哲學問題的首要考量,由「一個事物或制度是否為善」,轉向詢問「一個事物 或制度是否正當」。康德道德哲學重新定義倫理學的對象,將其由對善的追求轉 向對正當性的探尋。為避免議題失焦,筆者對於正當性與善的優先性之爭在西 方哲學史中的轉變與發展過程並不深入討論,只期透過疏理此論爭在沈岱爾所 處的當代政治哲學語境中的核心,使沈岱爾哲學所論述的問題脈絡更為清晰,

並使得其主張更易於理解。因此,筆者將從正當性所具有的「普遍的必然性」、

「合理的程序性」以及「具體化為權利」這三個特徵來界定正當性優先之主 張,並透過與善的比較,凸顯正當性與善之論爭所關注的議題核心。

一、 正當性原則具有普遍性

如上文所述,正當性被當作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首要目標的轉向是從康德 哲學開始的。「道德哲學……必須為人類底意志(只要它為自然所觸動)決定其 法則。」15康德在其《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的開頭中,便定義了道德哲學的 工作在於探討人類意志的法則,並進一步強調建立一門純粹的道德哲學之必要 性。「每個人都得承認:一項法則若要在道德上有效,亦即作為一項責任

(Verbindlichkeit)底根據,就得具有絕對的必然性。」16道德法則的有效必須

14 Aristotle 著,高思謙譯:《尼各馬科倫理學》(台北:台灣商務,2006),頁 3。

15 Kant 著,李明輝譯:《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台北:聯經,1989),頁 2。

16 同上,頁 3。

正當性原則的另一個特徵是合理性(justified)17之要求。所謂合理性,即 意味著該原則能夠被某種程序或方式所證成為正確。以康德哲學為例,在其道

17 從柏拉圖以來,傳統知識論把知識視為由真的(true)、合理的(justified)以及信念

(belief)三個要素組成,其中合理的意味該知識是經適當程序所證成。文中提到的正當性原 則,正如同傳統知識論對知識的要求一般,需要被適當的程序所證成為正當的。

18 當 right 作為一種道德判斷的標準,有些中文學者翻譯為「正當」,有些則翻譯為「對」,甚至

也有學者兩者通用,見林火旺,<多元價值和「對」的優先性>,收入《臺灣大學哲學論評》,

第二十五期,1992,頁 35-52;以及林火旺:《羅爾斯正義論》(台北:臺灣書店,1998)。可見

兩者實際上可以共通使用。然而,在中文的脈絡中,「對」通常作形容詞,較少作為名詞來使

用,在英文脈絡中卻經常將 right 作名詞使用。因此,考量行文時的通順與一致性,本論文在 right 作為形容詞時,將採「正當」或「正當的」為其翻譯;在其作名詞用的脈絡中,則譯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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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而其具體實踐於各個政治體制、法規之中即構成所謂「權利」。因此義務論 自由主義者對於正當性的重視,反映於政治與法學領域則成為對普遍權利的關 注。人具有某些不可被侵犯的普遍權利,它們優先且獨立於任何非普遍的道德 考量,並成為義務論自由主義在政治領域最為重視的議題之一。

在《自由主義與正義的侷限》的導論中,沈岱爾開宗明義即說明其所要批 判的自由主義乃是持正當性優先於善的倫理主張,也就是義務論自由主義觀 點。義務論自由主義的正當性優先主張,可以分為「道德考量上的優先性」,與

「道德原則推導的獨立性」兩個面向。前者所指是進行道德考量時,正當性必 須總是優先於善而被考量,不得以其他善的價值侵害正當性考量;後者則意味 正當性原則本身的推導並不依賴於任何善觀念,是獨立推導的。

並非所有的自由主義者都在此二方面的意義上主張正當性優先於善,如彌 爾(John Mill)即認為正義與權利的重要性是由功利原則所證成,也就是說,

正當性之所以必須被優先考量,是因為其最有助於促進社會的利益。在此觀點 中,雖然在道德考量上,正當性較之個殊善應當佔有優先地位,然而作為一種 道德根據,支撐正當性的重要性者,仍然是其所促進的利益。與此相反,義務 論自由主義強調正當性為道德之基礎,無需依賴對善之考量就可獨立界定,使 其有別於其他同樣重視正義與個人權利的自由主義分支,並且可追溯到康德的 義務論道德哲學傳統。

康德認為道德哲學的核心課題在於探討決定人類意志的法則,這種法則決 定人類應當如何行為,而善「在這法則之後並通過它來得到規定」19。可見在 康德的道德哲學中,法則非由對善的考量來界定,而是由法則本身之正當性來 確保。正當性作為道德根據,其界定必須優先且獨立於善,而善卻必須依賴於 正當性才能被定義,明確地界定了正當性與善在作為道德根據之推導上的先後

「正當性」。

19 Kant 著,鄧曉芒譯:《實踐理性批判》(台北:聯經,2004),頁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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