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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選擇能力之喪失

第二章 沈岱爾構成式自我觀之提出

第三節 自我選擇能力之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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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中的共同財產觀若要獲得堅實之基礎,就必須依賴一種能夠構成佔有主體 之身分的社群觀點,羅爾斯的自我觀正好排除了這種觀點的可能性。因此,沈 岱爾認為羅爾斯必須訴諸一種交互主體性的自我觀,這種自我觀擴展了主體之 界限,將差異原則中共同分享財產的他人一同納入了主體之自我定義中,其經 驗性的特徵與社群對主體身分之建構性主張,分別解決了差異原則的兩個正當 性危機,重新建立堅實的基礎。

自我的身分一旦納入了交互主體性的面向,將會導致徹底衝擊羅爾斯哲學 的整體架構。為了達到分配正義所必須設定的共享財產之主體性,處於原初位 置中的自我,必須將其所處的社群一同納入考量,不能再被設想為排除了其偶 然屬性的個人。由於社群考量闖入了原初位置的自我界限之中,其中的契約主 體若要達成一致的協議,勢必需要將個別的社群價值、目的納入考量,而對義 務論自由主義堅持的正當性優先之主張形成挑戰36,使得正義原則的推導必須 涉及對善的討論。即使交互主體性的闖入會破壞羅爾斯的義務論自由主義之籌 劃,沈岱爾仍認為這是羅爾斯難以避免的問題,因為無擔負的自我觀不只無法 提供差異原則所必須的共同性主體,沈岱爾將更進一步指出,由於缺乏社群關 係作為自我之構成性要素,將導致其試圖保持的主體自我選擇之能力暴露於危 機當中。

第三節 自我選擇能力之喪失

誠如前文所指出,羅爾斯的自我觀設立了「我有」的目的與「我是」的自 我之區別。自我作為具有選擇能力的選擇主體,其自我定義優先且不依賴於任 何其所具有的個殊目的。原初位置的設定,在最低限度的善之考量下,使得自 我能在理想的正義環境之設想中,擺脫個人特殊目的之影響,回歸到純粹作為

36 如本章第二節所述,義務論自由主義的正當性優先主張,不只是正當性在道德考量上應當優

先於善,更涉及了正當性在其原則的推導上不依賴於對善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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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理性選擇主體的角度,制定所要遵守的正義原則。

羅爾斯致力於制定一種公平的契約,作為優先於任何對於善之考量的正義 原則。沈岱爾指出,公平的契約必須由兩個方面的要素來確保:

當兩人做出一個協議時,我們通常能從兩個觀點評估其公正性。我們 可能詢問做成協議時的狀況,參與者是否是自由的或被強迫的,或者 我們可能詢問協議的內容,雙方是否都獲得公平的份額。37

一是參與者在自由情況下的同意,另一則是契約潛在的公平性,兩者構成 契約之公平性的必要條件。前者涉及意志的同意,後者涉及契約內容所帶來實 質上的互利。原初位置的設想將人放在無知之幕之後,無知之幕的設定排除了 在契約過程中,人對於自身偶然具有的自然天賦與社會條件之特殊考量,而正 義原則即是在這種狀態之下人們所能達成一致同意的社會契約。其中包含了主 體的同意,同時又確保了整個契約過程的公平性,得出的正義原則因此同時滿 足了公平契約所需的兩點要求。

沈岱爾卻認為正義原則在嚴格的意義上,並不是一種基於同意的契約,原 因就在於羅爾斯的自我觀之設定。羅爾斯對於功利主義的批判之一,就是功利 主義所主張的正當性基礎,乃是由效益最大化原則來證成。正如羅爾斯所指 出:

從契約論的立場來看,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無法僅僅靠擴展理性審 慎考量的原則到由公平的旁觀者所建構的欲望系統之方式,就達到一 個社會選擇的原則。這樣的作法並沒有嚴肅地對待個人的多元性與區 別,也沒有把人們將同意的東西作為正義的基礎。38

羅爾斯反對功利主義的效益最大化原則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為效益最

37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106.

38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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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原則將人歸劃到同一個價值系統當中,並沒有認真對待人的多元、獨立 性。這種對於多元性的重視也體現在羅爾斯對於契約的看法之中,蓋「『契約』

一字本身就設定了這種多元性。」39功利主義與義務論同樣強調合理證成的正 當性原則,然而羅爾斯在論到兩者的區別時,特別強調了契約預設了多元的意 志主體,因此避免了效益主義未嚴肅對待個體之獨立性的弊病。然而,沈岱爾 認為羅爾斯試圖以原初位置來提供正義原則之契約環境的做法,又重蹈了功利 主義的覆轍。如其所指出「既然無知之幕帶來的影響,剝奪了原初位置的成員 所有區別的特徵,這將使人難以了解他們的多元性可能存在於何處。」40原初 位置設定一個排除了契約者對於自身偶然特徵之考量的環境,在契約者們都不 清楚個人之間的差異之時,人們將具有相同的理性判斷,而能夠達成一致的公 平契約。然而這種作法也代表了原初位置的契約實際上是一種沉默的契約,在 其中的契約者不需要與其他人們討論,僅須利用理性的反思能力就能構思出契 約的內容,不同的主體只要充分發揮其理性能力,所理解之結果也不會有所差 異,因此,原初位置所預設的主體,實際上是一種不具有多元性的理性主體。

原初位置的主體之多元性被排除,不僅與羅爾斯對個體獨立、多元性的重 視背道而馳,更將導致正義原則無法符合契約論觀點之下「契約」一詞之意 義。沈岱爾解釋契約一詞可能有兩種不同的意義,第一種是知識論的,第二種 是意志論的。前者如同對 2+2=4 這個命題的認可一般,是一種對知識的有效性 的承認,不牽涉到選擇與意志;後者卻是一種預設著多元性的共同選擇,不同 的人就一個主張達成一致,牽涉到意志行為。羅爾斯的契約論中「契約」一詞 之意義,因著其對個體意志之選擇性與多元性的重視,必然是採取後者,即意 志論的意義。

只是正如沈岱爾所分析:

39 Ibid., p.16.

40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p.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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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位置的秘密─以及其被視為正當性的力量之關鍵─不存在於他們 在那裡做了什麼,而在於他們理解了什麼。重要的不是他們選擇了什 麼,而是他們看見了什麼;不是他們決定了什麼,而是他們發現了什 麼。41

由原初位置的自我所推導出的正義原則,實際上不是一種被選擇遵守的契 約結果,而是當人們把自己抽象成一種排除所有偶然性因素所構成的主體後,

所發現到的一種看待社會的觀點。隨著原初位置中無知之幕落下,人的多元性 也隨之消除,在無知之幕背後之人所進行的,並非是對於不同主體間的協議進 行選擇,而是對某些知識命題的同意,意志論意義上的契約也因多元性的消失 而不復存在。這種結果,正代表了藉由原初位置來確保契約之公平性的嘗試,

因為設定了無擔負的自我作為契約之主體,剝奪了人作為契約主體的意志選擇 能力,而與羅爾斯的契約論觀點相矛盾。因此主體對正義原則的認定,被劃歸 為一個知識論而非意志選擇的議題,導致羅爾斯希望確保的選擇主體在原初位 置實際上無法「選擇」所要遵守的契約原則,而只是認識到了在原初位置中人 們普遍會具有的看待社會的觀點。

然而,這只觸及了羅爾斯的無擔負自我觀導致主體選擇能力之喪失的其中 一個面向,沈岱爾認為無擔負的自我觀所導致主體選擇能力之喪失,不只表現 在面對正義原則之時。無擔負的自我觀將善與目的排除在選擇主體的身分構成 之外,造成人的自我認識只能觸及自我表面的欲望和偏好,而無法深入到更深 刻構成自我的價值觀與善觀念。人對於自身追求的善之選擇必須訴諸於人的自 我認識,然而無擔負的自我觀所導致自我認識的膚淺化,將使得自我對善的選 擇被限制在現有欲望的層面,因此造成自我在面對善的抉擇時,如同面對正義 原則之時,失去了真正地自我選擇的能力,而將做決定的關鍵讓位於現有的欲 望與偏好。在考察無擔負的自我觀如何導致自我認識的膚淺化結果之前,重新

41 Ibid., 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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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羅爾斯之主體面貌將有助於了解兩者之因果關聯。

在羅爾斯的政治哲學架構下,構成整個社會契約的單位就是所謂的「道德 人」,其基本特徵被設想為具有正義感以及理性尋求目的之價值觀。正義感作為 一種道德情感,在羅爾斯哲學系統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正義感的重要性主要 有兩個面向,首先,正義感作為一種以道德為對象的依附情感,使得人會期望 以原初狀態的觀點來思考、表達作為理性平等的存有者之本質,所以才有可能 為正義原則訂立一個現實的契約,並且願意按照正義的原則產生具體的行動;

其次,正義感也是原初狀態所試圖表達的對象,正義感(道德情感)的對象,

即正義原則,就是正義感自身的表達。原初位置的設計,就是幫助人們可以在 一種被規範的視野下,排除其他以自然情感為考量的理由,充分發揮正義感的 作用,來制定合乎正義的政治原則。對目的之判斷價值觀,則是一種理性的能

即正義原則,就是正義感自身的表達。原初位置的設計,就是幫助人們可以在 一種被規範的視野下,排除其他以自然情感為考量的理由,充分發揮正義感的 作用,來制定合乎正義的政治原則。對目的之判斷價值觀,則是一種理性的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