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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擔負的自我觀

第二章 沈岱爾構成式自我觀之提出

第二節 無擔負的自我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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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第二節 無擔負的自我觀

康德的正當性優先主張與其道德主體觀息息相關,道德法則之基礎乃是由 自律的主體意志所構成,因此透過道德法則的特徵,也能夠推論其主體之面 貌。康德指出「一項法則若要在道德上有效,亦即作為一項責任

(Verbindlichkeit)底根據,就得具有絕對的必然性。20」道德法則必須同時伴隨 著其普遍且絕對的必然性特徵才有其效力,而這種特徵不可能在變動的經驗世 界中尋得,經驗世界可能提供實踐的規則,卻不能提供道德法則。因此,論到 道德法則,康德認為:

道德法則(連同其原則)不僅在本質上有別於其他一切含有任何經 驗之物者,而是整個道德哲學完全基於實踐知識底純粹部分。而當 道德哲學應用於人時,它不從對於人的認識(人類學)借取絲毫東 西,而是提供他(作為有理性者)先天的法則。21

人作為提供道德法則的主體,為了滿足法則的絕對必然性要求,必須被設 想為先驗的理性者。主體的先驗特徵具有兩方面的意義,第一種意義是認識論 的,第二種是實踐的。認識論上的先驗性涉及人之自我認識,人若要真正地認 識自我,即必須超越各種經驗的表象而追尋更深層的理性主體自身,這種主體 無法透過經驗去認識,而只能先驗地將之設定為認識一切的前提。實踐上的先 驗性則涉及主體的行動自由,依康德之見:

如今我們不可能設想一種理性,它在其判斷方面,憑它自己的意識 接受來自他處的指導;因為這樣一來,主體就不會將判斷力底決定

20 李明輝譯:《道德底形上學之基礎》,頁 3。

21 同上,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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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諸它的理性,而是歸諸一種衝動。22

理性者如果要自由地行動,則必須擺脫經驗世界的因果決定之法則,也就 是說,理性主體若是自律的,「這種理性必須將自己視為其原則底創制者,不受 外來的影響。」23因此,自律的理性主體必須將自身設定為先驗的自我立法 者。

康德的先驗主體觀,作為一種形上學設定,並非由分析性的方式所推導,

故在當代英美哲學領域常被質疑過於武斷與模糊。因此,羅爾斯企圖對其提出 一種同情性地修正,正如其在論到《正義論》與康德學說的關係時所指出:

正義論試圖呈現一種對康德目的王國、自律的關注、定言令式的概 念之自然地程序性的描繪。藉由這種方式,康德學說的底層結構被 分離於其形上學環境,因此能夠更清楚地了解並且相對地擺脫反對 意見。24

羅爾斯對康德學說的重構,乃是將其形上學的設定分離,而以一種「更合 於英美特質」25的方式建立康德主義式的義務論自由主義。針對羅爾斯的這種 嘗試,沈岱爾認為「羅爾斯的嘗試並不成功,義務論自由主義無法被從與康德 式主體關聯的困境中被解救出來。」26失敗的主因正在於羅爾斯的自我觀之設 定。

羅爾斯對於如何使義務論哲學脫離康德的形上學環境,卻又保持其力量的 答案是:重新提出一個正義之環境來作為義務論主張之基礎,而原初位置

(original position)的設定,就擔負起了這個角色。因此論到原初位置之角色,

22 同上,頁 77-78。

23 同上,頁 78。

24 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264.

25 Michael Sandel, Liberalism and the Limits of Justice, 2nd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14.

26 Ibid.

(sense of justice)以及理性尋求目的之價值觀(conception of the good)28。正 義感作為一種道德情感,其重要性在於使得原初位置中正義原則的思考與實踐 成為可能;對目的之判斷價值觀,不涉及個人對於自身所要追求的個別善之選 擇,僅具有使道德人在原初位置可以考量到追求目的所需的基本條件──基本善

(primary goods)──的工具性價值。可見,原初位置排除主體對個殊善之考 量,使推導出的正義原則本身不預設任何個殊目的,以此確保契約的公平性。

雖然羅爾斯的原初位置排除了參與者所具有的個殊目的,沈岱爾卻指出

「他們確實預設了一種確切的對於人的想像,一種如果我們是作為以正義為首 要美德之存有的話,所應該成為的方式之想像。」29在原初位置的背後,羅爾 斯設定了一種主體之想像,沈岱爾稱這種設定為「無擔負的自我」

(unencumbered self)。在無擔負的自我設定中,明確區分了「我有」(I have)

的目的與「我是」(I am)的自我之差別。無擔負的自我觀排除了由自身目的來 建構自我身分的可能性,這也意味著不存在當它消失時,我就無法理解我自己

27 Michael Sandel, “The Procedur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 in Shlomo Avineri and

Avner de-Shalit (Eds.), Communitarianism and Individualis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 p.18.

28 雖然 conception of the good 中文直譯可作「善觀點」,然而羅爾斯卻是在一種工具性價值的意 義上使用此概念,與沈岱爾強調自我真正能夠選擇作為目的之善概念用法不同,本論文採用

「理性尋求目的之價值觀」來強調在羅爾斯的使用脈絡中,conception of the good 作為一種有 助自我追求其目的之實現的道德人屬性。

29 Sandel, “The Procedural Republic and The Unencumbered Self”, p.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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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的目的。在羅爾斯看來,「自我優先於其所承認之目的,即使是一種居首位 的目的也是自我在大量的可能選擇中所選定的。」30定義我是誰的自我,是一 種具有選擇目的之能力,卻始終與目的保持一定距離且優先於其目的之自我。

沈岱爾指出無擔負的自我之設定,為了保持正當性的優先性,而導致自我 必須被設定為與其處境保持一定距離,就此角度而言,仍步上了康德先驗自我 之設定的老路。這種自我觀的問題將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是羅爾斯的自我觀 無法支撐其分配正義原則的推導,其次則是其自我觀將造成人在面對正義原則 與善的選擇時,自我之選擇能力被剝奪,無法成為一個真正的自律主體。

沈岱爾更進一步指出,無擔負的自我觀與羅爾斯所推導的正義原則並不相 容。正義二原則作為從中所推導正義的社會契約之實質內容,沈岱爾指出羅爾 斯的自我觀實際上並無法支持其中的差異原則,而批判的核心,集中在「應 得」(desert)與「佔有」(possession)之問題上。差異原則主張「社會與經濟 的不平等應該被修正」31,而該修正的方向必須使得社會中處於弱勢的人們受 益最大。羅爾斯認為:

實際上,我們可以看到差異原則所表示的是一種協議,將自然天賦 的分配視為共同財產,並且無論結果是什麼,都一同分享這種分配 的利益。天賦所寵愛的人,無論是誰,只有在提升那些最不利的人 的環境時,可以從他們的好運中獲益。32

對於羅爾斯來說,天賦與社會的資源財富的分配從是任意性的,人們從道 德的角度看實際上並沒有佔有這些東西的資格,因此差異原則將才能與資源視 為共同財產,人們只有在能最大地促進社會最底層成員的福利之前提下,才被 允許從自己的天賦中受益。

30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 p.560.

31 Ibid. p.60.

32 Ibid. p.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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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岱爾對羅爾斯差異原則與自我觀的關係之批判性論述引入了諾齊克

(Robert Nozick)對差異原則的反對意見,主要可分為兩個部份。第一部分乃 是諾齊克認為差異原則的主張會落入一種兩難困境之中。此困境是:除非羅爾 斯設定一種先驗的自我觀,否則差異原則必然牴觸義務論自由主義所強調的個 體不可侵犯之權利,但設定先驗主體之方法又違背羅爾斯對康德道德哲學進行 修正之目的。諾齊克所言差異原則對於個體權利之侵犯,是由於如果自我的天 賦、財富是構成自我身分所必須的要素而非可以轉讓的屬性,將使得個人之天 賦與財產被納入個人權利不可被侵犯的界限之中,而差異原則視為之為共同財 產的作法,正侵犯了義務論自由主義所極力保護的自我之界限。另一方面,諾 齊克也指出羅爾斯可能藉由將自我身分之構成與其屬性(天賦、財產)分離,

來為差異原則辯護。然而,這種將自我與屬性隔絕的做法將會帶來一個「被純 化的人(purified men)」33之主體設定,這種意義上的人被剝奪了從經驗上可被 辨識之特徵,即類似於羅爾斯所想要避免的康德式先驗主體之預設。諾齊克對 差異原則的第二個批判,是針對羅爾斯從財富分配的任意性推導出共同財產之 主張的推論問題。諾齊克認為即使如同羅爾斯所言,從道德的立場上,個人缺 乏應得其財產之基礎,也不意味著該個人的天賦與財產就必須被視為共同財 產。「無論從道德觀點看人的天賦財產是否任意,他們都被賦予獲得它們以及源 自於他們的東西之權利。」34由此可知,諾齊克認為即使一個人缺乏應得其財 產的基礎,但只要在不侵犯他人的前提下,仍然對該財產享有權利。

從諾齊克的兩個批判角度著手,差異原則面對了兩個必須解決的問題,首 先是差異原則如何不訴諸先驗自我之設定來證成共同財產觀的正當性;其次,

羅爾斯必須找出更有力的理由來說明個人財產為何應該被視為共同財產,而不 能只從其道德任意性來證成。沈岱爾認為,要解決這兩個難題必須要從差異原 則所預設的主體觀著手,羅爾斯設定的自我之界限無疑是與個人的身體界限相

33 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228.

34 Ibid. p.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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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但是諾齊克的批判顯示要以這種主體設定證成差異原則的正當性是有問 題的,因此沈岱爾主張差異原則必須訴諸於交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 自我觀設定以支撐其正當性之基礎。所謂交互主體性的自我觀意味著「佔有的

符合,但是諾齊克的批判顯示要以這種主體設定證成差異原則的正當性是有問 題的,因此沈岱爾主張差異原則必須訴諸於交互主體性(inter-subjectivity)的 自我觀設定以支撐其正當性之基礎。所謂交互主體性的自我觀意味著「佔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