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民宿與民宿旅客
三、 民宿的類型
在一般大眾的觀念裡,只要是比旅館規模小的住宿場所,都 可被歸類為民宿,在這樣廣大的範圍裡,民宿有著各式各樣、大 不相同的形式,於是各家學者也開始將民宿加以分類。在研究中 發現,國外的學者大多是以民宿的經營規模大小以及所提供的餐 飲服務來作為分類的依據,小型民宿房間數量及餐點供應都較為 簡單,而越大型的民宿除了房間數較多以外,多提供較完整多樣 的餐點服務,甚至有對非住宿旅客作提供。各家學者的分類如下 表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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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9 國外學者民宿類型整理
學者 類型
Dawson &
Brown(1988)
1. home-stay B&Bs:房間數為四間或四間以下。
2. B&B inns:經營規模較大,房間數為 5 間或 5 間以 上。
Lanier &
Berman(1993)
研究中將民宿分成四種類型:
1. Homestay, host home:私人住宅將家中沒用的空 房間出租以貼補經濟及認識不同的人。主要被 定義為預約型服務及口碑宣傳。
2. Bed-and-breakfast:介於 home 和 lodge 之間,通常 提供 4~5 間房間,多為歷史悠久的房子。這通 常是經營者的副業,也不是主要經濟來源。
3. Bed-and-breakfast inn or lodge:為專業的執照經 營,也是經營者的主要經濟來源。房間數量從 2~20 間,通常需要較龐大的資本來整修及佈 置。已經開始需要雇用員工。
4. Country inn:類似 bed-and-breakfast inns,但除了 早餐之外還提供全套餐點服務,且通常是供應 給非住宿顧客。
Zane(1997) 研究中將民宿分成四種類型:
1. B&B:為小型民宿建築,提供非營利如家一般的 設備,提供 1~7 間房間,民宿主人親自提供早
4. Country inn:經營方式與前三者類似,餐點方陎除 了提供早餐也提供晚餐等,一般民眾也可以前 往消費,此類型的民宿房間數量為 8 間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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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ier, Caples, &
Cook (2000)
1. Bed and breakfast(B&B):小型獨立的住宿並擁有 現在與過去的住宅,提供 3~10 間房間,有一些
3. Small hotel:擁有 20~50 間房間,有些為歷史建築 且獨立設備,提供給遊客完全服務體驗,並且 擁有餐廳、會議設施、大廳服務與 spa,此外也 有全職的管理員工,並且根據住客需求提供高 水準的服務,如置身在小型民宿的氛圍環境當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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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民宿部分,其分類的方法非常的多元且不容易界定,
大體來說,除了民宿管理辦法是以民宿所在地點來作區分,以外 張彩芸(2002)主要以民宿所在地點的特色來作區分外,其他的學 者大多以居住在該民宿所從事的活動,或是該民宿所呈現的特色 來作區分。
(一)地點的部分所區分的類型有:
1. 民宿管理辦法(2001):
A. 民宿:根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民宿之經營規 模,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板地板陎積一百五 十帄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B. 特色民宿:根據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位於原住民 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可登記證之休閒農 場、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 地區及離島地區之特色民宿,得以客房數十五間以下,
且客房總樓地板陎積兩百帄方公尺以下之規模經營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