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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關務作業通關流程相關研究探討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海關關務作業通關流程相關研究探討

在通關作業方面,海關係執行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機關,為簡化 貨品通關程序及建立標準化作業,有責任建置一套通關便捷程序及建 立標準化作業,讓貨物快速通關及往來貨物貿易便捷順暢,惟由於進 出口產品日新月異,電子高科技產品變化快速,海關常因驗貨人員及 估價人員專業知識不足,影響貨物通關便捷及迅速。海關通關關貿網 路目前又未與國際網路及其他國際資訊交換,尚無法達到作業無紙 化。簡化通關作業流程要做到通關時間縮短,有關報單類別的再簡 化,如進出口保稅報單雖已由原來三十三種簡併為十二種,惟種類仍 未完全達成無紙化簡化的目標。輔助貨物追蹤及查驗機具不足,如大 型 X 光機尚未建置,影響通關便捷化。海關執行國家政策,有些機關 業務需委由海關代辦處理,造成仍有部分機關無法與關貿網路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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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仍須採C2(免驗應審)或 C3(應予查驗)通關方式之人工查驗 及審核,影響通關速度。又海關通關之關貿網路系統仍是封閉式未對 外開放,並非像網際網路採取對外開放式,海關一般線上用網際網路 申請核辦案件不多,開放性不足。

海關採取之因應策略是,需再積極推動貿易便捷化(Facilitation)

改革-採用風險管理精神:關務之執行及推動係以查緝與徵稅為兩大 重點,查緝目標在於對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採取必要措 施。徵稅則以關稅稽徵,配合國家經貿政策,執行保護、安全維護等 任務、並以促進國際貿易活動的便捷,提供相關正常業者一個便捷、

透明簡單的通關環境,減少不必要的非關稅障礙。但為防不肖廠商或 業者藉著便捷化同時進行走私毒品、槍械、彈藥、管制物品,破壞經 貿體系、金融秩序,更嚴重影響國家及社會安全,WTO 貿易理事會 相關會議中,也建議各會員體研議以風險管理理念掺入便捷化中,以 達到有效打擊犯罪行為。

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對於 21 世紀海關的詮釋,21 世紀海 關應建立全球海關網絡,與政府各機關協調整合邊境管理措施;運用 現代化資訊科技設備電子化邊境管理(建構單一窗口),簡化及縮短 貿易流程,並使物流供應鏈資訊流得以無缝隙串接;應運用現代化科 技查驗貨物及進行風險管理,使海關以有限資源集中於高風險貨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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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使絕大多數合法貿易順暢通關;並應與業者建立夥伴關係,共 同維護貿易供應鏈安全與便捷。

有關管理及服務再透明化(Transparency)-角色的轉換:依照 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關務組織(WCO)、京都公約(Kyoto convention)、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sia 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等關務組織與公約之規範,各國海關在業務上做法是要對業 者之監管,由『控管關係』調整為『夥伴關係』;對貨物的監管,由 以往的『移動監管』改為『稽核監管』;查驗貨物,則以風險管理理 念取代過去『量能查驗』,集中力量嚴查『高風險貨物及廠商』。因 此我國海關必須揚棄過去舊有思維與身段,加強與民間相關業者相互 交流。加入 WTO 後我國即可成為關務程序簡化與調和國際公約的觀 察員,雖然海關現行的部份作業措施已與京都公約的規範相符合,諸 如實施貨物通關自動化,縮短通關時間,實施先放後稅、預先清關、

彙總清關、快遞貨物專區、倉儲業者自主管理、旅客紅綠線通關等等,

惟如何有更宏觀作法及進一步簡化通關作業程序,如何落實京都公約 有關關務的規範與建議,是我們當前重要思考的課題。

通關作業簡化(Simplification)應落實—資訊技術更簡單化:為 與國際接軌成關務國際組織與公約之規範,海關必須研擬大量應用資 訊技術,採用風險管理、稽核式監管﹔及與國內有關主管機關、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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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台北關稅局 1. 一般進口貨物通關流程

(1)進口人以報單向貨物存放地海關報運進口(得依關稅法委託報關 業者辦理)。

(2)海關電腦接收報單訊息,核定通關方式(C1、C2、C3)。

(3)核定為 C1 者,免審免驗,徵稅放行;核定為 C2 者,應審免驗,

通知報關行遞送報單及相關文件;報關行依通知於「翌日辦公時 間終了以前」向海關「遞送」報單等文件,海關核對無誤,徵稅 放行;核定為C3 者,應審應驗,報關人應將書面報單送交海關,

並派員會同查驗,查驗完畢經審核無誤後,徵稅放行。

(4)海關核發(或報關行自行列印)稅款繳納證。

(5)納稅義務人持向銀行繳納(或用電子轉帳),並傳輸通知海關。

(6)海關將放行訊息傳輸至報關行及貨棧。

(7)報關人持運送文件到貨棧提領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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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8 保稅區貨物通關流程圖 2. 保稅貨物通關流程

(1)以報單向所在地海關通報進儲國外貨物(得依關稅法委託報關業 者辦理)。

(2)海關電腦接收報單訊息,核定通關方式(C1、C2、C3)。

(3)核定為 C1 者,免審免驗,通知放行;核定為 C2 者,應審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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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港區貨物進入保稅區或課稅區需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 單,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照國外貨物進 出口保稅區及課稅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我國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方式

所謂自由貿易港區具體而言,是指「在一國領土之上,國家關稅 領域之內,加以劃定准許外國商品貨物豁免關稅、免除通關之手續,

且可以在此區內自由流通或再出境的一個特定區域」[2]。換言之,自 由貿易港區乃劃設特定區域,集商業貿易、製造加工與倉儲運轉於一 體,作為開放度最高之經濟區,甚至將其視為境外之地,以特別立法 排除國內法令之適用,尤其是關務行政及課稅領域防線之調整,並賦 予高儲運作業效率及深層次產製加值等功能,使自由貿易港區滿足供 應鏈之各種需求,及對貨品時效性(Just-in-time)的要求,所以臺灣 在全球供應鏈的角色將大幅地強化,及在本土生根茁壯的臺灣企業,

將會是最大的受益者[1]。

經建會的「自由貿易港區」規劃不僅提供各國際企業絕佳的地 理位置優勢外,更允許在區內進行深層次加工,主要是為與鄰近國 家競爭,期望貨主能充分利用我國製造、加工能力,以產生數倍的 附加價值,鞏固臺灣成為全球供應鏈的重要節點。因此根據「自由 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我國自由貿易港區應具有一、單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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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二、貨物自由流通,三、廠商自主管理,四、簡化國際(含 大陸)商務人士簽證作業等四大特色[3],其中以國際物流角度而言,

貨物若能在此區內不受管制的自由流通將是自由貿易港區成功最重 要關鍵因素。

三、臺灣加工出口區

臺灣加工出口區是一關稅特別區,由政府劃定某一範圍,從事以 製造、加工、裝配等為主的外銷事業,以及在產銷過程中所需要的倉 儲、運輸、裝卸、包裝及修配等事業[3],所以加工出口區也可說是具 備了自由貿易港區的某些功能。加工出口區設置的目的在促進投資、

發展外銷、增加產品及勞務輸出[7],加工出口區也不負眾望地締造了

「臺灣經濟奇蹟」。

在加工出口區貨品出入區之管理方面,政府更為便利加工出口區 保稅貨物於進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所以取消駐區海關辦理通關。因此 區內事業輸出入貨品之流程,除由原來的二段式報關簡化為一段式報 關外,也配合稽查作業的貨物控管流程納入電腦管理,提供給廠商多 重選擇,使貨物的管理運用更為通暢。且加工出口區已納入境外航運 中心的範圍,所以目前已准許大陸貨品進入區內從事簡意加工,突破 兩岸未能直航的不方便與降低額外的成本負擔[8]。

然因加工出口區進出口通關作業自由化的程度仍顯不足,有違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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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快速通關之流程,所以才會以簡便通關程序的國際物流中心出現,

未來我國若欲推動自由貿易港區,則可採「境內關外」之模式,結合 自由貿易港區深層加值之優勢與物流中心的簡便通關,達到符合企業 全球化及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所需,進而活絡我國的經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