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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議和後對宋、遼之影響

第一節 盟約對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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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議和後對宋、遼之影響

第一節 盟約對宋之影響

宋景德元年(西元 1004 年)十二月七日,真宗從澶州城內(今河南濮陽市 西)遣使持盟約,與遼朝使者一同赴城外的遼營報聘;五天之後,遼向宋回致 盟約,因構和條款業已事先商議確定,故回書格式主要是在引述宋方文字後發 誓遵守。至此,宋、遼便以這種古典的方式完成兩國間和平條約的簽訂,史稱

「澶淵之盟」。

一、「澶淵之盟」誓書內容

《長編》卷五十八載有「澶淵之盟」的宋朝誓書,內容如下:

維景德元年,歲次甲辰,十二月庚辰朔,七日丙戌,大宋皇帝謹致誓書 於大契丹皇帝闕下:共遵成信,虔奉歡盟,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每歲 以絹二十萬匹,銀一十萬兩,更不差使臣專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般運至雄 州交割。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兩地人戶,不得交侵。或有盜賊逃,彼此無 令停匿。至於隴畝稼穡,南北勿縱驚騷。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 壕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創築城隍,開拔間道。誓書之外,各無所求。必 務協同,庶存悠久。自此保安黎獻,慎守封陲,質於天地神,告於宗廟社稷,

子孫共守,傳之無窮,有渝此盟,不克享國。昭昭天監,當共殛之。遠具披 陳,專俟報復,不宜,謹白。292

陶晉生先生將「澶淵之盟」的內容概括為六個方面:293

(一)友好關係的建立和歲幣的交割:共遵成信,皮奉歡盟。以風土之宜,

助軍旅之費歲以絹二十萬匹,銀一十萬兩,更不差巨專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 般送至雄州交割。

(二)疆界的規定: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地人戶,不得交侵。

(三)互不容納叛亡:或有盜賊道逃,彼此無令停匿。

(四)互不騷擾田土及農作物:至於隴畝稼牆,南北勿縱驚搔。

(五)互不增加邊防設備: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澡完葺,一 切如常。即不得創築城院,開拔河道。

292 《長編》卷五十八,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辛丑條,頁 1299。

293 陶晉生,《宋遼關係史研究》,(臺北:聯經出版社,1983 年),頁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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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條約以宣誓結束。誓書之外,各無所求務協同,庶存悠久。自此保 安黎獻,慎守封隆。質於天地神抵,告於宗廟社極孫共守,傳之無窮渝此盟,

不克享國。昭昭天監,當共座之。遠具披陳,專侯報復,不宣。

觀看盟約簽訂前雙方情勢,遼發動戰爭揮軍至澶州城時,已攻佔部分宋朝 之城池,就上述誓書中所規定的,宋每歲奉給遼朝「絹二十萬匹,銀一十萬兩」

之納幣求和,是屈辱的行為,但從另一角度看,此次戰爭是遼朝挑起的,戰爭 在宋朝境內進行,在議和的時候,遼朝已經佔領了宋朝的一些城池,而宋、遼 通過講和,確立宋為講和付出鉅額歲幣下,兩國「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地人戶,

不得交侵」、「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澡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 創築城院,開拔河道。」,即遼退出宋國境,並無條件歸還送所侵占宋之領地,

兩國沿邊州軍各守疆界,互不侵犯,原有城池維持舊貌,雙方不再維修武備的 條款上,正符合的。

然而因此次係遼軍至宋國境引發戰爭,受害最大的莫過為宋了,特別是主 戰場的河北地區百姓,在戰火摧殘下,人民流離失所,莊稼、耕具、房屋破壞 殆盡,糧食、耕牛、財物遭人搶掠。所以結束戰爭對宋而言,至少可減輕北部 領地承受戰火,更何況宋雖在戰爭初期占了上風,但遼一非弱者,執意衝突下 去,宋並不一定能獲得到最終勝利。

北宋統一中原以後,與北方的遼進行了二十多年的戰爭,雙方經過反覆較 量,都認識到一統的時機還不成熟,宋與遼欲想攻滅對方獨霸天下都是不可能 的,是以簽訂和約,息兵休戰,保持各守半壁江山的現狀,雖非兩國最佳選擇,

實也最符合當時雙邊最大利益。

二、誓書對宋之影響

「澶淵之盟」是一千年前中國境內兩個民族政權間由長期戰爭狀態走向和 平相處的轉捩點,評價這一歷史事件,需要考慮歷史背景、雙方經濟軍事實力 對比、人心向背等多種因素,最根本的,要看這一事件對人類文明程度的提高,

亦即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所產生的作用來衡量。而對以農業立國的宋朝,通 過締結「澶淵之盟」結束數十年的戰爭狀態, 促成一個一百二十餘年的和平安 定環境,當然必定也將推動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依據盟約簽訂後宋朝社會 發展狀況,其必定可所產生一定程度之「社會效益」。

(一)減輕國家財政負擔

北宋立國以來,不斷受到外患困擾,所面臨的外敵不僅騎兵強大,而且經 濟基礎也穩固,足以與北宋長期對峙。北方民族強大的地緣政治壓力,使北宋 王朝將防務當成國家的主要任務,圍繞這一中心,則必須形成一個強大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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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由於北宋王朝將防禦北方遊牧民族政權作為主要目標,因此,雖然北宋是 中國古代經濟充分發展時期,社會經濟取得了令人驚歎的光輝成就,但財政盈 餘更多地被投入到軍事防禦中,而非用於生產性投資,導致北宋繁榮卻貧弱。

真宗朝宰相王旦曾說:「國家納契丹和好己來,河朔生靈,方獲安牆,雖每 歲贈遣,較於用兵之費,不及百分之一。」294,仁宗朝大臣富弼認為「自此(澶 淵之盟)河、湟百姓凡四十年不識干戈,歲遺蓋擾,然不足以當用兵之費百一 二焉。」295;王旦、富弼所言比例,主要為說明「澶淵之盟」中宋朝遺遼歲幣 數額不大,反過來說,宋朝每年目於抵抗遼軍侵擾的戰爭費用(起碼景德元年 的戰費)則相當龐大,按「不及百分之一」、「不足以當用兵之費百一二」粗略 計算,每年戰費當在二千多萬至三千多萬兩匹之數。澶淵訂盟時,王旦任參知 政事、權留守東京事,富弼曾任仁宗朝宰相,也曾兩次出使遼朝,距「澶淵之 盟」才四十多年,二人所言戰爭費用當與實際支出相符。

以三、四千萬兩匹銀絹投入戰爭,卻使耕地荒蕪、家園破敗、流民四起,

給社會造成巨大災難;反之,談和後,以此費用於發展農業、手工業生產等,

其正效益與負效益差距之大,自不可以銀兩計算。另盟約締結後,真宗即大幅 度裁減兵員,景德二年正月,「罷北面部署、鈐轄、都監、使二百九十餘員。」

296;不久,「省河東部署、鈐轄司使臣百餘人,又省河北諸州戍兵十之五,緣邊 三之一。」297,裁減兵額所省之防務費當在數百萬兩以上。毋庸置疑,省卻上 述兩項開支,確能給「今帑藏無餘財,倉廉無餘粟」298的宋朝財政減輕很大壓 力。可以說,減少龐大戰爭費用和壓縮河北防務開支,為以後宋的經濟發展提 供了經濟支援。

(二)減緩人丁徵召入伍

遼軍多為騎兵,長於遠途奔襲,左沖右突,機動性強,為應付戰局需要,

宋朝數萬至十數萬禁軍常常要長途移防調動,各軍州常備軍需物資自然不夠用,

需要「飛挽芻粟」,《長篇》載「令計所在軍儲,分兵屯戍,勿復調民飛挽」299

「詔河北強壯……餘並遣歸農,令有司市耕牛送河北」300,以至「芻當粟之飛 挽,金帛之委輸……不可勝數」301,「河朔人民無日休息」302。景德之役,除了 調用河北民夫車馬之外,竟要徵用京畿民車303。飛挽費用姑且計入「戰爭費用」,

294 《長篇》卷七十,真宗大中祥符元年十一月癸未條,頁 1578。

295 富弼,〈上河北守禦十三策〉,《歷代名臣奏議》卷三百二十七。

296 《長篇》卷五十九,真宗景德二年正月乙卯條,頁 1309。

297 同前註,景德二年正月戊辰條,頁 1312。

298 《長篇》卷五十三,真宗咸平五年十月癸未條,頁 1157。

299 《長篇》卷五十九,真宗景德二年正月己巳條,頁 1313。

300 同前註,真宗景德二年正月壬子條,頁 1307。

301 《長篇》卷四十四,真宗咸平二年二月癸亥條,頁 932。

302 《長篇》卷五十八,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乙末條,頁 1297。

303 同前註,真宗景德元年十一月戊午條,頁 1281。載「戊午,詔官所僦京畿車乘,並籍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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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徵用數本應從事農業生產的民夫、車馬,給國民經濟帶來的損失,則當如 何以銀兩計?真宗時宋朝於西部和北部都在用兵,且北部戰事連年不斷,除每 年防秋之外,遼人時有三、四月間犯邊騷擾,入籍、黥面的宋軍士兵中常有逃 亡者,「詔澶州逃亡軍士,限兩月首身釋罪,仍舊隸籍」304。為彌補主力軍兵力 之不足,維護主力軍團之間的聯絡,在河北等多處都招募「強壯」,如咸平三年,

詔「河北民家二丁、三丁籍一,四丁、五丁籍二,六丁、七丁籍三,八丁以上 籍四,為強壯。」305,其性質頗似今之民兵,河南以汝、潁、陳、蔡、宋、毫 之間尚簡選五、七萬人,河北地處抗遼前線,強壯之數應當多於此數。這麼多 人,平時要訓練,戰時要隨主力行動,自然要「傷農」澶淵盟定, 戰兵停戰,

強壯歸農,且令有司買耕牛給他們用於務農,自然給當時農業生產增加了一支 生力軍。

戰爭必然造成交戰雙方將士與戰區黎民百姓死傷。景德之役,宋、遼雙方 作戰死傷將士數目,史書無確切統計,僅舉雙方攻守最激烈的瀛州之戰為例,

蕭太后和聖宗盡遣精銳,並親自「鼓眾急擊,矢集城上如雨,死者三萬餘人,

傷者倍之,竟弗能克」。宋守將李延渥率所部和貝冀援軍堅守城池十數日306,宋 軍死傷人數無記載,但從男僧女尼也參與守城的記載著307,應當不低於遼軍死 傷人數。故景德之役雙方將士死傷人數最保守的估計,也應在六萬人以上。至 於那些既無自衛能力,又無防守設備的戰區平民百姓,死傷人數當然會更多。

將士百姓死傷會帶來陣亡將士喪葬、撫恤費用應由國家財政支出,而百姓死亡 國家稅賦收入減少;此外,戰鬥減員下當權者必然會為補充軍隊員額,保證國

將士百姓死傷會帶來陣亡將士喪葬、撫恤費用應由國家財政支出,而百姓死亡 國家稅賦收入減少;此外,戰鬥減員下當權者必然會為補充軍隊員額,保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