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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模式建構與求解設計

第一節 模式建構

三、 目標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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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模式建構與求解設計

5-4

三、 目標式

目標一:提高 TOD 站區內發展密度(Max 捷運使用量)

中高密度發展可提高土地利用、運輸系統經營與能資源設施使用效率。

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目標一係以最大化TOD站區內捷運使用量為目標,

其定義如式5-1,而綠色都市主義能資源應用內涵則於目標六界定,其中 第 個TOD站區內含括之規劃單元可由 集合表示,各站區之捷運使用量 則可由各使用分區樓地板面積( )、旅次發生率( )與捷運使用比率

( )進行估算。

Max 式 5-1 目標二:提高 TOD 站區內土地混合使用程度(Max 土地混合使用熵值)

土地混合使用可提高活動便利性、縮短起迄點旅行距離,並營造具有 活力之都市街景。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目標二係以追求各TOD站區內 土地混合使用熵值總和之最大化為目標,其定義如式5-2所示。其中式5-3 與式5-4為輔助變數定義式,其數值皆由決策變數 決定,前者表示第 個 捷運站區範圍內, 使用分區樓地板面積總和占該站區總樓地板面積之比例

),該變數並將於式5-2分子作為亂度值之計算依據;後者則表示第 個 捷運站區內是( )否( )配置有 使用分區之樓地板面積,

若 捷運站區規劃單元集合內配置有k使用分區之樓地板面積大於0,則

= (式5-4上式),否則 = (式5-4下式),該關係式並可以式5-5與 式5-6加以表示,該變數並將於式5-2分母對各使用分區(k)進行加總,以 計算各捷運站區內使用分區配置之種類數,若對其取自然對數則可得熵值 正規化之調整因子。

Max

式 5-2

Where

式 5-3

式 5-4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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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大眾運輸導向土地使用規劃模式

5-5

式 5-5

式 5-6 目標三:追求 TOD 站區內親生物開放空間(Max 單位樓地板面積可享有之

親生物開放空間)

親生物開放空間可促使都市與自然結合、舒緩 TOD 高密度發展造成之 環境衝擊、提高生活品質、保護生物多樣性及其棲地,並調節都市微氣候。

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目標三係以最大化 TOD 站區內單位樓地板面積可 享有之親生物開放空間為目標,配置上並以捷運站區為衡量單位。式 5-7 分子表捷運站區內之親生物開放空間,其中開放空間用地以 表示,

其餘使用分區( )可提供之親生物法定開放空間則可由各單元使用 分區配置面積( )、法定空間留設比率( )、綠覆率( ) 加以換算;式 5-7 分母則表示各捷運站區內配置之總樓地板面積。

Max

式 5-7

目標四:提高 TOD 廊帶內非機動運具專用道之可及性(Max 可受自行車道 服務之需求量與旅次端點數量)

自行車道配置可提高非機動運具可及性,並促使綠色運具使用與運具 移轉行為,進而減少私運具使用排放之二氧化碳,達到碳中立發展目標。

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目標四係以最大化 TOD 廊帶內可受自行車道服務 之需求量與旅次端點數量為目標,其中 表捷運廊帶內自行車道候選節點 集合,而自行車道使用需求則可由候選節點是否受到自行車道服務( )、 樓地板面積( )、旅次產生率( )與自行車使用比率( )估算,其 定義如式 5-8 所示。其中輔助變數 之定義如式 5-9 所示,其表示節點 i 是( )否( )受自行車道服務,並於式 5-8 中作為需求量計算 之依據,該變數數值則由決策變數 決定,其表示 i、j 節點間是( ) 否( )配置有自行車道,對單一節點 i 而言,若捷運廊帶內至少有 一節線能將節點 i 與其相鄰節點 j ( )加以連結,則 (式 5-9 上式),否則 (式 5-9 下式),該關係式並可以式 5-10 與式 5-11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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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Max 式 5-8

Where ,

式 5-9

式 5-10

式 5-11 目標五:抑制 TOD 站區內停車使用需求(Min 私運具停車空間)

停車需求管理可抑制私運具使用,並減少石化燃料使用對都市涇流與 水資源造成之汙染。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目標五係延續 TOD 規劃理念,

以最小化 TOD 站區內都市計畫停車場用地樓地板面積配置量為目標,其 定義如式 5-12 所示。

Min 式 5-12

目標六:追求分散式水資源設施配置效益(Max 替代成本貨幣價值)

水敏感都市設計可因應節水型社會紓緩供水壓力,並促使水資源循環 與再利用。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目標六係以最大化分散式水資源設施 配置效益(貨幣價值)為目標,規劃上並僅就住宅、商業、工業使用進行 配置,配置效益則由水資源設施設計處理容量( )、單位購水替代費用

( )推估而來,其定義如式 5-13,其中單位購水替代費用係指分散式 水資源設施每度再生水生產(單位供水)可節省之購水成本。

Max 式 5-13

目標七:確保通盤檢討後健全之都市發展機能(Min 可發展用地變更規模)

基於前章課題分析基礎,為避免可發展用地過度變更排擠其他使用 分區之劃設,並影響都市機能之健全發展,目標六係以最小化可發展用地 變更規模為規劃目標,其定義如式 5-14 所示。

Min 式 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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