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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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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之動機

在民國 94 年,交通部台灣區高速公路總局(以下簡稱高公局)依照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以下簡稱ETC)建置 與營運」一案,在過程中發生許多爭議,一開始宇通公司與遠東聯盟及健元電子 收費企業聯盟、交通任我行電子收費聯盟易利通電子收費公司、宏碁股份有限公 司、速通企業聯盟等 7 位申請人,參與高公局辦理ETC一案之甄選,經甄審委員 會進行資格預審後,高工局以民國 92 年 12 月 25 日業字第 0920031444 號公告 宇通公司、遠東聯盟及宏碁股份有限公司為合格之入圍申請人。經協商及綜合評 審後,高工局又以 93 年 2 月 27 日業字第 0930005550 號公告甄選決定遠東聯盟 為最優申請人,宇通公司為次優申請人。宇通公司對該公告不服,於 93 年 3 月 25 日向高工局提出異議。嗣認高工局未於法定期間為適當處理,又於 93 年 4 月 9 日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會)提出申訴。工程會審議中,高工 局於 93 年 4 月 26 日作成異議決定為「異議無理由」。工程會接續就雙方爭議疑 有違法之爭點予以審議後,認遠東聯盟於招商截止日 92 年 11 月 20 日前,僅提 出經外國認證機構TÜV認證之紅外線計次電子收費系統功能英文版,未將該英文 版再經公證、認證,且未一併提出經公證之中文原本,而高工局未依申請須知第 2.8.1 節及促參法第 43 條與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視遠東聯盟為不合格申請人,

僅此部分於法未合,於 94 年 1 月 7 日以促字第 093003 號作成「原異議處理結果 有關公證、認證部分撤銷;有關設立建置營運公司發起人、修改投資計畫及公平 協商部分不予受理;其餘申訴駁回」審議判斷。宇通公司於是對於上開審議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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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利於宇通公司之部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而該案件歷經 台北高等行政法 94 年度訴字第 752 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度判字第 1239 號判決審理後做出決定,最後,遠通聯盟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被行政法院撤銷,但 宇通公司也無法遞補遠通聯盟最優申請人之資格。在這案例中延伸出諸多值得探 討之處,特別是由於本案中涉及到遠通公司、宇通公司等多邊行政法律關係,而 宇通公司在此提起行政訴訟,學者認為此為典型的競爭者訴訟

(Konkurrentenklagen)之案例。2

原告宇通公司曾於一審起訴時主張:「1.原告於本件訴請撤銷被告之違法公 告處分及決定、撤銷工程會不利原告之審議判斷、及撤銷遠東聯盟最優申請人之 資格,符合撤銷訴訟之要件。…. 遠東聯盟未在公告之招商截止日提出合格且經 公證認證之系統功能認證文件、欠缺招商文件所要求之「多車道自由車流」、未 依規定辦理招商階段該作之系統功能實測、未於投資計畫列明所有車內設備單元 之成本費用、隱匿用路人負擔、修改不合格之規格數據、提出實績資料虛偽不實、

假藉 APPIAN 營運實績參與甄審,為不合格申請人,被告未視遠東聯盟為不合格 申請人,違反公平協商,又未合法處理原告之異議,被告之決定及處分明顯違法。

遠東聯盟不合格,原告是被告公告之次優申請人,依公告招商文件及促參法令,

原告有權遞補,被告之違法處分及工程會審議判斷未撤銷被告違法處分、未撤銷 遠東聯盟最優申請人之資格並使原告遞補之決定,當然侵害原告之權利及法律上 利益,原告自得請求撤銷該等處分及決定。

2.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應作成由原告遞補為最優申請人之處分,符合行政訴 訟法第 5 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在「排他性競爭者訴訟」情形,同為競 爭者之原告要達到目的,單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尚有所不足,因第三人之許可不撤

1 本案例事實之整理參考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52 號判決。

2 參見程明修,〈行政訴訟類型之適用-有關雙階理論、行政處分是否消滅的爭議〉,《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第 81 期,2006 年 4 月,頁 116-117。

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稱為鄰人訴訟(Nachbarklagen),3我國行政法院實務對此概 念亦有承認。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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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領域中,提起競爭者訴訟之人應如何判斷其是否有權利,而使競爭者可以在 權利遭受到侵害時,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身權利?

最後原告還主張:「1.原告於本件訴請撤銷被告之違法公告處分及決定、撤 銷工程會不利原告之審議判斷、及撤銷遠東聯盟最優申請人之資格,符合撤銷訴 訟之要件。... 2.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應作成由原告遞補為最優申請人之處分,

符合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定課予義務訴訟之要件。」其同時主張撤銷訴訟與課予 義務訴訟。在此引發本文疑問的是,提起競爭者訴訟是否皆要合併提起撤銷訴訟 與課予義務訴訟?是否有可能提起其他行政訴訟種類?若有可能提起其他訴訟 種類,影響提起不同訴訟種類的因素為何?上述之問題皆引發本文研究之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