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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競爭者之訴訟權能之探討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目的、類型與實體裁判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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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競爭者之訴訟權能之探討

第一節 行政訴訟之目的、類型與實體裁判要件

競爭者欲藉由行政訴訟提起競爭者訴訟,其具備之實體裁判要件為何?此涉 及到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目的。行政訴訟會依不同之目的而有不同行政訴訟類 型,其中訴訟權能之概念在行政訴訟扮演何角色?是否所有行政訴訟類型都需要 此等概念?必須先行探討。故本節以下將先從行政訴訟之目的論述,再輔以不同 行政訴訟類型探討,因不同行政訴訟類型所須之實體裁判要件為何,並將以訴訟 權能之概念為中心,討論訴訟權能與其他實體裁判要件之不同處。

第一項 行政訴訟之目的

行政訴訟之目的因各國社會歷史發展因素,而有所不同。學者一般在討論行 政訴訟之目的時,大都以「法規維持說」和「權利保護說」兩者為論述出發點。

行政訴訟之目的不同,連帶影響在設計行政訴訟制度,所需考量的相關因素。以 下分別敘述此兩種目的在制度設計上有何不同,最後討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之設 計。

第一款 法規維持說

法規維持說,也有稱為行政自律說。此說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為了維持 行政合乎法規範秩序,要求行政權予以自律,以達法規範之正確適用。此說更進 一步強調,行政訴訟制度須避免司法過度干涉行政之活動。此說可見於早期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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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與 19 世紀北德普魯士各邦所採之制度。1其制度特色有:2

(一)在行政法院組織方面,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權之審查,未必要獨立於行 政權之外,其有可能隸屬於行政權之下。

(二)在訴權範圍方面,司法審查程序的發動,不以原告個人主觀公權利可 能受侵害為前提要件,此種模式可以容許更多促使審查發動之方式,主張行政救 濟者之訴權範圍可大為擴張,甚至可能擴大到民眾訴訟(Popularklage)、團體訴 訟等均屬之。此制度下甚至容許「對己訴訟」與「機關訴訟」。

(三)在這概念下,不僅無區分主觀公權利及客觀法規範之必要,甚至連外 部與內部法之區分亦可能不須再予以維持,行政法院審查的權限因此將擴張到行 政組織的內部行為也一併審查。

(四)因為此說認為,行政訴訟目的本身就是行政的自我反省,所以在行政 自己內部的控制方面,行政自己則須承擔大部分功能。若是行政內部已經承擔了 大部分功能,那麼便無需由行政法院去處理一切行政異議案件,行政法院之審理 權限將採取列舉主義。在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方面,則會盡量採取職權進行主 義。關於救濟程序之決定,會以客觀法律狀態為基準,甚至為了要符合客觀法律 之要求,容許為更不利益之決定。在訴訟繫屬之後,則是不允許當事人任意撤回、

和解。訴訟種類則是以撤銷訴訟為原則。最後,關於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提起,

原則上也不允許。

第二款 權利保護說

採取權利保護說之學者認為,行政訴訟的目的是在保護人民權利,至於維護

1 參見李惠宗,《行政法要義》,6 版,2012 年 9 月,頁 574。

2 參見陳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頁 1256;盛子龍主筆,〈第 1 條:立法宗旨〉,收錄於:

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2002 年 11 月,頁 26-27;蔡志方,《行政救濟法新論》,2007 年 11 月,3 版,頁 4;李惠宗,前揭(註 1)文,頁 576-577;林騰鷂,《行政訴訟法》,3 版,2008 年 1 月,

頁 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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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秩序之正確應用,只是附隨的作用。在保護人民權利與維護法規秩序有所衝 突時,則是以保護人民權利為優先思考。此說以南德學派為最主要之倡議者。3其 制度特色有:4

(一)關於行政法院組織方面,此說學者認為,行政訴訟制度既然在於保護 人民權利,那麼在人民權利受侵害時,則必須要有一立場公正獨立之司法機關職 司審判,此審判機關須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

(二)在訴權方面,只有在人民主觀公權利有受侵害之可能時,才允許人民 提起行政訴訟予以救濟。也就是說,採取此說則訴訟種類將限於被害者訴訟,至 於像是民眾訴訟,因為和人民權利侵害無關,則是不允許提起。

(三)在行政法院的權限方面,為了給予人民充分之保護,行政訴訟審理權 限範圍,應採概括權限規定。而因行政訴訟並非行政自我反省制度,所以行政法 院僅能審查行政行為之合法性,不包含合目的性。至於行政的內部行為,行政法 院則是無法介入審查。

(四)此外,關於行政訴訟程序之進行,會以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主。救濟程 序之決定,則是不容許為更不利益原告之決定。而在訴訟繫屬後,允許當事人得 任意撤回、於無礙公益之前提下得和解。關於訴訟種類則是採取多元化之設計,

不限於撤銷訴訟,還有可能發展其他訴訟種類,例如: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訴訟 等。最後,基於保障人民權利,關於暫時權利保護之制度,此說學者認為應予以 廣泛承認。

第三款 我國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我國早期曾依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成立平政院掌理行政訴訟,其仿照法國之

3 參見李惠宗,前揭(註 1)文,頁 575。

4 參見盛子龍主筆,前揭(註 2)文,頁 25-26;蔡志方,前揭(註 2)文,頁 4;李惠宗,前揭(註 1)文,

頁 576-577;林騰鷂,前揭(註 2)文,頁 39-40;陳敏,前揭(註 2)文,頁 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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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法院,將平政院隸屬於大總統之下,而非隸屬於司法權之一部分。但關 於訴權方面,則是認為處分侵害人民權利時,始可提起行政訴訟。在此時期已有 權利保護和法規維持說兩種制度之融合,學者有認此是參考德國和法國兩國之行 政訴訟制度。5後來北伐成功,民國二十二年成立行政法院,正式受理行政訴訟 案件,到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前,即一般所稱行政訴訟舊制時期。在此舊制時 期,和平政院時期不同處在於將行政法院隸屬於司法院。而舊行政訴訟法僅有撤 銷訴訟,並無其他訴訟類型,行政訴訟範圍比較小。6有鑑於行政訴訟種類太少,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新施行之行政訴訟法,則是增加了行政訴訟種類課予義務 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等,也擴大了權利救濟範圍。在此波行政訴訟法 之全面修正,進一步指出行政訴訟制度之目的與應有之功能,行政訴訟法第一條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之條文)規定:「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 行政權之合法行使,增進司法功能為宗旨。」依此條文,學者主張我國是兼採權 利保護說與法規維持說。7惟若兼採此兩種目的,那麼在行政訴訟制度上之設計,

例如:訴權、法院體制、訴訟種類等等將如何搭配?是否會有所衝突?都值得省 思。因此有學者建議,應先將行政訴訟制度之主要目的確立,再搭配主要目的設 計行政訴訟制度。8

本文以為,上述學者之呼籲值得贊同。因為法規維持說與權利保障說在制度 之基本設計上的確有些許不同。以訴權為例,權利保障說強調須有權利受到侵害 始有訴權,但法規維持說卻不以此為要件。若兼採此兩種目的,那麼在訴權範圍 之界定應要以何種模式,便產生疑義。故本文以為,上述建議應先確立行政訴訟 之主要目的,是可支持的見解。

至於我國行政訴訟主要目的為何,學者有認為在二次大戰後,世界各國之趨

5 參見林騰鷂,前揭(註 2)文,頁 15。

6 參見林騰鷂,前揭(註 2)文,頁 17-19。

7 參見劉宗德,〈行政訴訟制度〉,收錄於:氏著《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2009 年 5 月,頁 486-487。

8 參見蔡志方,前揭(註 2)文,頁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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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訴訟制度最主要的目的。13

惟雖以權利保護為最主要之目的,但並不代表法秩序之維持就不是行政訴訟 制度之目的。毋寧,是指以權利保障說為主要目的,法秩序之維持則是次要目的。

也就是說,行政訴訟制度之設計應以權利保障之面向設計,若是未符合憲法訴訟 權之要求,則有違憲之虞。至於,法規維持說所採之相關訴訟類型,例如:民眾 訴訟、對己訴訟、機關訴訟等,是否採取此些訴訟類型,則是立法形成之空間。

此須視相關條件是否成熟,比如說法院之負荷能力。

第二項 行政訴訟之類型

關於行政訴訟類型之分類觀點,學說上有許多討論。以下將以與本文討論最 有直接關聯性之行政訴訟類型為討論重心,茲分述如下:

第一款 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

若從原告和行政訴訟制度目的以觀,行政訴訟之類型可以分成主觀訴訟與客 觀訴訟。所謂主觀訴訟是指,以保護個人的權利為目的之行政訴訟,原告是否具 備起訴的資格,必須行政行為涉及到其權利。客觀訴訟是指,行政訴訟類型之目 的並非直接為了保護個人權利,而是為了達成特定的立法目的。例如:行政合法 性的控制、維護公益或解決機關的權限爭議。行政訴訟法第四條之撤銷訴訟、第 五條之課予義務訴訟、第六條之確認訴訟、第七條之損害賠償訴訟與第八條之一 般給付訴訟都是以請求保護原告之權利或給付請求權為主,所以是屬於主觀訴 訟。而行政訴訟法第九條,目的是維護公益,則是屬於客觀訴訟。14

第二款 被害者訴訟、利害關係者訴訟與民眾訴訟

13 相同見解,蔡志方,前揭(註 2)文,頁 138;徐瑞晃,《行政訴訟法》,2 版,2011 年 8 月,頁 18-19。

14 參見劉宗德,前揭(註 7)文,頁 495;林騰鷂,前揭(註 2)文,頁 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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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從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類型,可近一步區分成被害者訴訟

(Verletzenklage)、利害關係者訴訟(Interessenklage)、民眾訴訟(Popularklage)。 所謂被害者訴訟是指,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必須是其權利因為違法之行政行為所 侵害為要件之訴訟。民眾訴訟可分成廣義與狹義的觀點,廣義的觀點是指,任何 人皆可指摘違法之行政行為;狹義的觀點是指,只有限於一定範圍的居民或具備 特定資格的人可以指摘違法之行政行為。利害關係者訴訟則是介於被害者訴訟與

(Verletzenklage)、利害關係者訴訟(Interessenklage)、民眾訴訟(Popularklage)。 所謂被害者訴訟是指,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必須是其權利因為違法之行政行為所 侵害為要件之訴訟。民眾訴訟可分成廣義與狹義的觀點,廣義的觀點是指,任何 人皆可指摘違法之行政行為;狹義的觀點是指,只有限於一定範圍的居民或具備 特定資格的人可以指摘違法之行政行為。利害關係者訴訟則是介於被害者訴訟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