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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

以下提出本文之結論:

一、關於競爭者訴訟之概念,學者間並無統一之定義,本文建議將其以概念 要素之方式表現,即競爭者訴訟需具有競爭關係之存在與公行政介入此兩大要 素,競爭者並據此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利益。關於競爭關係之概念與競爭狀 態應有所區別。競爭狀態是一種現象,是一動態過程,而競爭關係則是在個別法 秩序規範下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之自然人或法人,其中一人對於所欲追求的目標 或利益,會對另一方不利,彼此之間存在著此消彼長關係,而此種此消彼長關係 是必然的。競爭者訴訟之內涵要求須有公行政之介入的實益在於,其可顯示出競 爭者訴訟概念之建立,目的不是在給與競爭者免於市場自由競爭下所受到不利益 的保護機制,而是要讓競爭者對抗公行政對競爭者所為之不法行為。

二、關於競爭者訴訟之類型,防禦型的競爭者訴訟可涵蓋競爭者防禦訴訟、

國庫防禦訴訟、利益防禦訴訟。攻擊型的包含要求行政機關給予競爭者與其他受 益者相同之待遇或利益。亦包含要求命行政機關應積極採取相關之干預措施,以 消除競爭者與其他競爭者間原已存在之不平等之競爭者平等地位訴訟。競爭者排 擠訴訟亦屬攻擊型競爭者訴訟。惟因為行政訴訟本來就是在保障實體與程序權 利,仍然不排除未來在個別法規中設計出不同實體或程序權利,或因有不同競爭 關係型態、不同結構,而發展出新的競爭者訴訟類型。

三、競爭者訴訟與鄰人訴訟於私人間利益衝突型態皆有反向型的利益衝突的 情況,但鄰人訴訟卻不會產生替換關聯型的利益衝突。而替換關聯型的利益衝突 在討論應提起之訴訟種類以維護原告權利時,有其特殊性,於訴訟權能之判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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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不同之論理依據,故兩者應有所區分。

四、行政訴訟目的有權利保護與法規維持兩大目的,我國行政訴訟法應是以 權利保護說為主,法規維持說為輔之設計。特別是救濟管道之開放應以權利保護 說為最低標準,始符合憲法訴訟權有權利便有司法救濟之意旨。

五、訴訟權能是為排除單純民眾訴訟與單純利益訴訟。訴訟實施權為訴訟當 事人得以自己名義對訴訟中所主張即爭執之權利義務,進行法律爭訟之權限。在 具體之訴訟事件中,具有訴訟實施權,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或被告而受本案判決 之資格,為當事人適格。此些概念和訴訟權能之功能有所不同。而訴訟權能主張 之程度應以可能性理論較為可採。

六、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與第五條所稱之權利與法律上利益,在解釋上應無區 分之必要。兩者都是指值得法律保護之利益,屬於主觀公權利。也正因為係爭條 文要求須於權利受到損害始得提起行政訴訟,可見我國仍是以被害者訴訟為主。

惟關於利害關係者訴訟模式之採用,於我國目前行政訴訟條文應無擴大適用,至 於未來是否擴大適用,此屬立法政策的問題。

七、在判斷是否具備訴訟權能之理論運用方面,撤銷訴訟與確認行政處分無 效訴訟可援用相對人理論以取得訴訟權能。若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且為利害關 係相反之第三人,則是以保護規範理論予以判斷是否具備訴訟權能之要件。在提 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案件,有無行政處分存在並非重點,此亦是以保護規範理論予 以判斷。至於一般給付訴訟一般來說應和課予義務訴訟同樣是以保護規範理論予 以判斷。惟基於基本權之防禦功能,若具有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則提起一般 給付訴訟亦符合訴訟權能之要件。

八、是否賦予個人主觀公權利,立法者應有較佳的解決能力與民主正當性,

故應先由立法者決定主觀公權利之範圍。惟於立法時須考慮到憲法基本權對立法 者之影響。而於判斷立法者是否有意賦予人民主觀公權利,此法規之解釋亦須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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乎憲法基本權解釋之意旨。若立法者的確無意賦予人民主觀公權利時,則基於基 本權防禦功能,應允許基本權受到影響之人,可直接援引憲法上基本權作為訴訟 權能之依據。

九、在涉及到多邊利益衝突之情況,傳統之保護規範理論的分析與探討,無 法明確說明問何須保護第三人與說明私人利益衝突之間之關係,而衝突調和公式 之建立則是有助於此些問題的解決。此公式之內涵為須有一秩序規範存在,且該 秩序規範在具有對立性與牽連性的私人利益衝突之間,須有一評價、限制及相互 衡量的規定,使得一方之私人利益之實現須以犧牲他方之方式達成的衝突調和方 案。因衝突調和公式所被賦予權利之私人,可以國家作為義務主體,請求國家實 行該調和方案。也就是說請求權行使的對象是國家,並非私人。

十、關於提起競爭者訴訟所涉及之訴訟種類,會因為競爭者起訴之目的與公 行政之介入方式而受到影響。此可依競爭者起訴之目的分成防禦型競爭者訴訟與 攻擊型競爭者訴訟,而在攻擊型之競爭者訴訟中,競爭者排擠訴訟有其特殊性,

此類型是須以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合併提起。惟在某些競爭者有所謂候補資 格權利時,競爭者單獨提起撤銷訴訟,即因該候補權利,則可以獲得該許可處分,

故可以允許其單獨提撤銷訴訟。若是主管機關要分配的許可雖有限額,但不只一 個,而是有多個時,應可允許單獨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但於聲明主張中請求行政 法院命行政機關依照其法律見解做出新分配決定。

十一、預防性不作為行政處分之訴訟是否承認學說有所爭議。本文以為,基 於有效權利保護之觀點,應允許於人民符合無期待可能性之要件時,可提起預防 性不作為行政處分之訴訟。

關於競爭者訴訟之問題,除了訴訟權能與訴訟種類等問題以外,還可能涉及 到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競爭者如何參加訴訟等問題。本文礙於研究主題,並無法 處理上述問題,此留待未來予以探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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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競爭者訴訟涉及到私人與私人利益之衝突,受到不利益行政行為影響 之競爭者,藉由行政爭訟以維護自身權利,以解決紛爭雖屬正確。惟若所有紛爭 都必須留到司法途徑予以解決,將造成司法機關過大之負擔,所以最好的方式還 是要先由立法機關在條文中規定私人與私人利益衝突時之解決方案,並進而由行 政機關在此過程中做出調解決定,以解決紛爭。至於紛爭解決之方案如何設計,

此必須考量到個別法領域的特點與個案情況,此留待未來實務與學者針對相關領 域加以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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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一)中文部分:專書

吳 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12 版,2012 年 9 月。

吳 庚,《行政爭訟法論》,5 版,2011 年 1 月。

吳 庚,《憲法的解釋與適用》,初版,2003 年 4 月。

吳绮雲,《德國行政給付訴訟之研究》,司法院,1995 年。

李建良、陳愛娥、陳春生、林三欽、林合民、黃啟禎合著,《行政法入門》,3 版,

2006 年 1 月。

李惠宗,《行政法要義》,6 版,2012 年 9 月。

李惠宗,《憲法要義》,6 版,2012 年 9 月。

林騰鷂,《行政訴訟法》,3 版,2008 年 1 月。

法治斌、董保城,《憲法新論》,4 版,2010 年 9 月。

徐瑞晃,《行政訴訟法》,2 版,2011 年 8 月。

許育典,《憲法》,3 版,2009 年 7 月。

翁岳生主編,《行政訴訟法逐條釋義》,2002 年 11 月。

翁岳生主編,《行政法(上)》,2006 年 10 月。

楊坤樵,〈經濟行政法上競爭者訴訟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29 輯第 2 篇,

2012 年 12 月。

彭鳳至,〈德國行政訴訟制度及訴訟實務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第 19 輯第 17 篇,1998 年。

葉百修、吳綺雲,《行政撤銷訴訟之硏究》,司法院發行,1990 年。

陳 敏,《行政法總論》,7 版,2011 年 9 月。

陳清秀,《行政訴訟法》,3 版,2009 年 10 月。

陳計男,《民事訴訟法論(上)》,3 版,200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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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陳榮宗、林慶苗,《民事訴訟法(上)》,4 版,2005 年 1 月。

蔡志方,《行政救濟法新論》,3 版, 2007 年 11 月。

Schmidt-Aßmann, Eberhard 著,陳英鈐譯,〈法治國與民主國的憲法決定〉,收錄 於:《行政法總論作為秩序理念─行政法體系建構的基礎與任務》,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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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張桐銳,〈既成道路認定之法律救濟問題〉,收錄於:王必芳主編,《2008 行政管 制與行政爭訟》,2009 年 11 月,頁 217-268。

許宗力,〈基本權利對國庫行為之限制〉,收錄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一)》, 2006 年 8 月,頁 1-71。

許宗力,〈基本權的功能與司法審查〉,收錄於:氏著《憲法與法治國行政》,2 版,2007 年 1 月,頁 181-206。

張桐銳,〈既成道路認定之法律救濟問題〉,收錄於:王必芳主編,《2008 行政管 制與行政爭訟》,2009 年 11 月,頁 217-268。

程明修,〈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收錄於:氏著《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理 論》,2 版,2005 年 10 月,頁 271-326。

廖義男,〈課予義務訴訟中所謂「依法申請」之意涵-以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並 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收錄於:

司法院編,《行政訴訟二級二審制實施十週年回顧論文集》,2011 年 6 月,頁 1-26。

劉宗德,〈行政訴訟制度〉,收錄於:氏著《制度設計型行政法學》,2009 年 5 月,

頁 475-683。

陳英鈐,〈撤銷訴訟的訴權-個人權利保護與法秩序維持之爭〉,收錄於:《行政法 爭議問題研究(下)》,頁 981-1008。

陳新民,〈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收錄於:氏著《憲法基本 權利之基本理論(上)》,5 版,1999 年 6 月,頁 285-354。

陳愛娥,〈「有效權利保障」與「行政決定空間」對行政訴訟制度的影響〉,收錄 於:司法院編,《行政訴訟制度相關論文彙編》,1998 年 6 月,頁 49-79。

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收錄於:劉孔中、李建

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收錄於:劉孔中、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