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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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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一節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網 路1技 術 的 進 步 , 打 破 傳 統 意 義 上 時 間 和 空 間 對 資 訊 傳 遞 的 阻 礙 , 也 使 得 越 來 越 多 的 企 業 或 個 人 將 經 營 或 消 費 搬 上 網 路 , 據 e M a r k e t e r 新 研 究 報 告 「 中 國 電 子 商 務 : 2 0 1 5 年 市 場 動 態 」 顯 示2, 2 01 5 年 中 國 零 售 電 子 商 務 銷 售 額 占 全 球 的 4 0% 以 上 , 成 為 全 球 最 大 的 電 子 商 務 市 場。另 外,依 據 中 國 電 子 商 務 中 心 所 發 佈 的 數 據 顯 示3, 2 01 5 年 上 半 年 , 中 國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額 為 人 民 幣 7 . 63 萬 億 元 , 同 比 增 長 30.4%。 其 中 , B2B 交 易 額 人 民 幣 5.8 萬 億 元 , 同 比 增 長 28.8%。

網 路 零 售 交 易 ( 用 戶 對 用 戶 ( Customer to Customer, C2C)) 規 模 人 民 幣 1.61 萬 億 元 , 同 比 增 長 48.7%。 而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民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第 十 三 個 五 年 規 劃 綱 要 ( 簡 稱 「 十 三 五 」 規 劃 綱 要 或 十 三 五 ) 中 更 將 電 子 商 務 定 位 成 經 濟 新 動 力 , 在 國 務 院 制 定 的 十 三 五 綱 要 性 文 件 「 國 務 院 關 於 大 力 發 展 電 子 商 務 加 快 培 育 經 濟 新 動 力 的 意 見 」( 國 發 ( 2015 ) 24 號 文 ) 中 , 強 調 要 激 發 電 子 商 務 的 創 新 動 力 、 創 造 潛 力 、 創 業 活 力 , 欲 在 「 十 三 五 」 末 期 ( 2020 年 ) 建 構 統 一 開 發 、 競 爭 有 序 、 誠 信 守 法 、 安 全 可 靠 的 電 子 商 務 大 市 場 , 可 以 預 見 電 子 商 務 在 未 來 幾 年 中 , 於 促 進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將 更 加 吃 重 。

1 網路在中國簡體用語中稱為「網路」,為使本文用語一致,文中所提及中國法律、法規或學術

著作中的「網路」一詞,皆統一改為台灣常見用語「網路」,先予敘明。

2 eMarketer, Ecommerce Drives Retail Sales Growth in China, (Sep. 25, 2015),

http://www.emarketer.com/Article/Ecommerce-Drives-Retail-Sales-Growth-China/1013028

(last visited November, 29, 2015)。

3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5 年(上)中國電子商務市場數據監測報告,頁 8,201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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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即 便 中 國 大 陸 電 子 商 務 市 場 規 模 成 長 迅 速 、 市 場 商 機 龐 大 , 但 受 限 於 相 關 法 規 制 度 仍 未 完 備 、 業 者 法 治 精 神 薄 弱 及 其 相 關 維 權 配 套 措 施 仍 不 健 全 , 導 致 市 場 運 作 缺 乏 秩 序 , 各 類 網 路 銷 售 侵 權 、 仿 冒 、 偽 劣 商 品 的 違 法 行 為 層 出 不 窮 , 甚 至 名 列 中 國 網 路 零 售 十 大 熱 點 被 投 訴 問 題 的 榜 首4, 根 據 中 國 國 家 商 標 總 局 「 中 國 商 標 戰 略 年 度 發 展 報 告( 2014)」統 計 , 全 中 國 工 商 系 統 刪 除 違 法 商 品 資 訊 3.6 萬 條 , 責 令 整 改 網 站 1.4 萬 個 , 關 閉 網 站 2201 個 , 立 案 查 處 違 法 案 件 7746 起5。 從 數 據 中 顯 然 可 以 看 出 , 網 路 商 標 侵 權 已 成 為 中 國 社 會 中 嚴 重 的 經 濟 議 題 , 消 費 者 與 權 利 人 均 面 臨 一 定 程 度 的 風 險 。

從 上 述 數 據 可 知 在 這 些 網 路 商 標 侵 權 訴 訟 中 , 以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為 被 告 的 情 形 為 大 宗,多 半 發 生 在 C2C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模 式6中 , 因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之 法 律 地 位 及 所 應 承 擔 的 合 理 注 意 義 務 尚 有 許 多 爭 議 , 以 致 各 國 法 院 的 判 決 結 果 大 相 徑 庭 ,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難 以 適 從 , 也 因 此 引 發 筆 者 研 究 興 趣 。 雖 然 目 前 各 國 對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的 法 律 定 性 見 解 不 一 , 但 多 數 認 為 若 其 行 為 若 屬 僅 為 已 註 冊 之 銷 售 者 提 供 無 形 空 間 的 場 地 -交 易 平 臺 , 供 使 用 者 進 行 交 易 活 動 , 並 不 參 與 交 易 過 程 者 , 因 沒 有 直 接 涉 及 於 商 業 上 使 用 商 標 之 行 為 , 通 常 無 須 擔 負 直 接 侵 權 責 任 。 儘 管 如 此 , 近 年 來 各 國 實 務 普 遍 認 為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提 供 平 臺 服 務 時 仍 應 盡 到 一 定 的 注 意 義 務

4 同前註,頁 32。

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編,中國商標戰略年度發展報告(2014),中國工商出

版社,頁 15,2015 年 4 月。

6 C2C 電子商務指網路服務供應商提供電子商務平臺和交易程式,允許交易雙方在其平臺上獨

立以競價或議價為主的網路交易模式,參見高幸玉,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概述,經濟部商業司新網 路時代電子商務發展計畫,頁 1,2010 年 5 月 12 日。

任( Vicarious Liability)及 幫 助 侵 權 責 任(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二 類 樣 態9, 其 中 : 代 理 侵 權 責 任 是 指 被 告 並 非 進 行 直 接 侵 權 行 為 ,

7 Béatrice Martinet Farano, Internet Intermediaries’Liability f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Infringement: Reconciling the EU and U.S. Approaches, TTLF Working Paper No. 14, 1, 55(2012), available in: http://www.law.stanford.edu/programs-and-centers, transatlantic-technology-law-forum, -working-paper-series.

8 成夢珊,間接侵權理論在我國商標侵權中的價值,法制與社會,第 32 期,頁 337,2009 年 11 月。

9 Mark Bartholomew & John Tehranian, The Secret Life of Legal Doctrine: the Divergent Evolution of Secondary Liability in Trademark and Copyright Law, 21 Berkeley Tech. L. J. 1364, 1366 (2006).

10 Id. at 1366, 1369.

11 Bartholomew, supra note 9, at 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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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所 造 成 的 社 會 經 濟 重 大 影 響 , 本 文 擬 以 中 國 法 制 為 研 究 中 心 , 以 世 界 最 大 的 的 C2C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淘 寶 網 為 例 , 2011 年 中 國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十 大 典 型 案 例 榜 首12的 衣 念 訴 淘 寶 網 侵 害 商 標 權 糾 紛 案13( 下 稱 衣 念 訴 淘 寶 網 案 )為 分 水 嶺 , 觀 察 中 國 實 務 對 合 理 注 意 義 務 見 解 之 演 變 , 並 據 該 案 建 構 合 理 注 意 義 務 應 有 內 涵 。 接 著 以 該 案 後 2011 年 至 2015 年 間 以 淘 寶 網 為 被 告 的 商 標 侵 權 判 決 , 特 別 是 因 網 路 商 店 售 賣 假 冒 偽 劣 商 品 涉 訟 案 件 進 行 實 證 分 析 , 歸 納 目 前 中 國 國 內 判 決 中,該 類 案 件 於 注 意 義 務 認 定 標 準 之 差 異 為 何 ?本 文 更 將 重 新 檢 討 中 國 現 行 相 關 法 制 規 定 ,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

另 外,本 文 將 以 比 較 法 分 析 Ebay 於 美 國 及 歐 盟 各 國 之 類 似 判 決 , 探 討 各 國 實 務 差 異 , 並 對 我 國 針 對 該 議 題 之 立 法 現 況 及 實 務 進 展 進 行 介 紹 。 據 前 述 分 析 基 礎 , 本 文 主 張 於 國 際 智 慧 財 產 權 領 域 居 強 勢 主 導 地 位 之 「 與 貿 易 有 關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協 定 」( Agreement on Trade R e l a t e d A s p e c t s o f I n t e l l e c t u a l P r o p e r t y R i g h t s , 下 稱 T RI Ps ) 本 身 或 其 框 架 下 訂 定 相 關 子 條 約 , 制 定 統 一 規 範 , 以 調 和 各 國 實 務 對 於 注 意 義 務 之 差 距 , 對 此 議 題 的 國 際 調 和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 並 將 介 紹 「 反 仿 冒 貿 易 協 定 (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下 稱 ACTA)」

14和 2015 年 10 月 方 達 成 協 議 之 「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關 係 協 議 ( The

12 參見 2012 年 4 月 11 日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 2011 年中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10 大案件和 50 件典型案例的通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81353(最後瀏覽 日:2016 年 1 月 4 日)

13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滬一中民五(知)終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書。

14 「 反假冒貿易協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下稱 ACTA)是美國、歐盟、日本 等 IP 強國在 2011 年所締結的針對智慧財產權執法多邊協定,為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刑事和數 位環境下執法提出了最新的標準,加重了網路交易平臺提供商的間接侵權責任和合理注意義務,

將於第四章介紹。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 Dec. 3, 2010, opened for signature May 1, 2011, available at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0/december/tradoc_147079.pdf [hereinafter AC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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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a n s - P a c i f i c P a r t n e r s h i p A g r e e me n t ), 下 稱 T PP 」15中 與 數 位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有 關 之 條 款 , 藉 此 觀 察 網 路 交 易 平 臺 提 供 商 合 理 注 意 義 務 議 題 , 在 國 際 進 行 調 和 的 發 展 現 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