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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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我國自民國 28 年 6 月 8 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2 條)公告 發布實施「都市計畫法」以來,屆經修法共 9 次,其中民國 53 年 9 月 1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69 條)、民國 62 年 9 月 6 日(總統令修正 公布全文 87 條)及民國 77 年 7 月 15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49~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50-1 條條文)之修正過程中,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 取得年限從 10 年至無取得年限1,起因於民國六、七十年間大量訂定 都市計畫地區,並劃設公共設施用地,茲因本法係由中央訂定,而公 共設施用保留地之取得為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如欲於 年限內取得非屬地方財政可負擔;然而取消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年 限亦構成該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適當自由處份。
有鑒於此,民國 88 年 4 月 6 日(內政部(88)台內營字第 887267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2 條)由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 法」,主要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歷史建築物保存及公共開放空 間之提供問題,同時也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因被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未 能及時徵收補償所構成之特別犧牲;另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總統華 總一義字第 09100239060 號令)增訂都市計畫法第 83-1 條,確立前開 辦法之法源依據,實施迄今新北市計有 644 個申請容積移案件,送出 基地面積約為 69.89 公頃,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總面積約有 121.61 公頃。
以往相關文獻多著墨在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有效取得2、接受 基地之最適劃設範圍(林莉婷3,2000)、與國外制度之比較研究(張 瑞雲4,2007),顯少針對該基地在接受容積移轉後針對基地本身及其 週邊所帶來之影響、居民對其居住環境改變認知度等面向探討本政策 滿意度。
1民國 77 年 6 月 28 日再次修正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刪除現行條文第 1 項及第 2 項有關公 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期限。(引自立法院全球資訊網,2012,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lis.ly.gov.tw/lgcgi/lglaw?@109:1804289383:f:NO%3DE01161*%20OR%20NO%3DB01 161$$11$$$PD%2BNO,取用日期:2012 年 10 月 28 日。)
2蔡碧雲,
1999,
《容積移轉接收區劃設之研究─以公共設施用地為例》,國立成功大學都 市計劃研究所碩士論文。3林莉婷,2000,《建構容積移轉接收基地選址之研究》,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與都市設 計研究所碩士論文。
4張瑞雲,2007,《我國容積移轉法制之研究-兼與日本容積移轉制度之比較》,國立政治 大學地政學系、私立中國地政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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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經由新北市申請容積移轉的案件中得知,接受基地多為都市計畫 區之住宅區、商業區及工業區,依上開法令及「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 討實施辦法」等規定,分區之劃設須輔以公共設施用地一定比例5之配 合,因此分區容積率依鄰里性公共設施比例及人口密度來訂定,各都 市計畫區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須予平衡始能提供良好的生 活環境,惟當該基地接受容積移轉後,容積率之提升必然增加人口移 入,此時原本平衡之公共設施、開放空間是否因此失衡?
爰此,為降低增額容積對接受基地預期產生之影響,各縣市政府 爰於各該「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對容積移轉接受基地設 定各式條件。以新北市政府為例,其審查要點6明定接受基地不得位於 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面臨道路寬度或連接道路面寬未達 8 公尺之土地、毗鄰古蹟之土地、
山坡地之土地、實施容積管制前已取得建照之土地、未實施容積管制 地區之土地、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及獎勵之土地,顧名思義,即預先排 除環境脆弱敏感區土地(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河川區、毗鄰古 蹟之地及山坡地等)、道路狹小地區(道路寬度未達 8 公尺)、及維持 容積管制制度之運作(實施容積管制前之建照、未實施容積管制之地 區及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及獎勵地區);並另指定捷運車站用地一定距離 得 為 接 受 基 地 以 實 現 大 眾 運 輸 導 向 發 展 ( 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TOD)7效益。亦即表示同一主要計畫區內或同一縣市 主要計畫區內排除前述環境敏感區、道路狹小地區等特定地區之外所 有土地,皆有可能成為容積移轉之接受基地。因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對 週遭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環境敏感等影響並未全然排除,且容積移轉 對接受基地的各式影響(如生活品質(Quality of Life, QoL)、房地價 值、居民觀感、社會公平、居住安全、消防維護及犯罪率等)亦未有 定論,爰擬就接受基地周邊居民認知及對政策的滿意度為主題進行研 究,以通盤檢討容積移轉政策之利弊得失,俾供作為後續政策推行或 修正之依據。
5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17~22 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予設置之比例,
其中第 18 條更明確規定變更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達 1 公頃以上,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 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
6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第 3 點規定不得為接受基地之土地。
7大眾運輸導向(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 TOD):以大眾運輸系統為中心,緊密規劃 空間使得以在步行容許範圍內藉搭乘大眾運輸系統、人行及自行車系統等方式,滿足行 動需求,減少交通流量與能量消耗,提高經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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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衛生組織8(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曾於 1961 年世 界衛生報告中針對理想居住環境提出四大基本理念,分別為安全性9、 健康性10、便利性11和舒適性12;而近年來,都市環境居住生活品質被 視為實施都市計畫之重要施政方針(Rezvani, Mansourian, and Sattari, 2012:1),生活品質可分為主、客觀面向來探討,主觀因素可分為四大 面向,分別為物質的、經濟的、社會的和鄰近的因素,客觀因子則以 擁擠度、社會經濟狀況、安全和鄰近、住所和人口統計等為影響重點
(Elsa, 2009),因此,本研究將以國內外相關居住環境品質認知之文獻 選取適當因子,透過新北市申請容積移轉案件中,周邊居民對其居住 生活品質改變之認知以問卷方式加以分析,進而了解從容積移轉制度 實施以來之政策滿意度。
二、研究目的
(一)遴選適當影響居住環境品質因子,透過問卷調查了解居民對 居住環境品質的主要考量因子,並提出建構容積移轉接受基 地應符合之要件。
(二)透過問卷調查得知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周邊住民所感受其居住 環境之改變,藉以了解我國實施容積移轉制度自實施以來是 否感到滿意。
(三)容積移轉制度除了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保存之問題外,
是否為其接受基地周邊帶來外部性,進而提出政策建議。
8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簡稱世衛組織或世衛(WHO)成立於西元 1945 年,是聯合國屬下的專門機構,國際最大的公共衛生組織,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引 自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網站,
http://zh.wikipedia.org/zh-tw/%E4%B8%96%E7%95%8C%E5%8D%AB%E7%94%9F%E7%
BB%84%E7%BB%87,取用日期:2012 年 10 月 28 日)。
9安全性:無危害人類生命及生活,使人類得以免除恐懼的環境,為最基本的生活條件。
10健康性:健康乃人類幸福的根源,必須杜防公害危及居民的健康,並普及各種保健設施。
11便利性:公共設施的適當配置及交通工具之合理使用可促進彼此間的溝通,達到活動效
率的提升,使得居家生活得以方便進行。
12舒適性:提供居民舒適愉悅之生活環境,包括心理上與生理上的寧適以及社會生活環境
的提升。(註 9~12 引自王怡勛,20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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