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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結果與分析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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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容積移轉接受基地興建後周邊居民對居住環 境品質改變之認知,進而了解對現行政府所提出之容積移轉政策之滿意 度,經由問卷分析後及模式建構之信效度檢驗之結果,以新北市中和地區 接受基地為案例,相關結論與建議說明如下:

第一節 結論

本計畫透過國內外有關居住環境品質、社區滿意度、容積移轉制度 及國內相關法令資料分析、彙整後,經由研究假設接受基地興建前既有 環境滿意度、接受基地興建後對居住環境品質改變,包含正面環境改善、

負面改變影響、容積移轉政策之修正建議及其滿意度之問卷調查。

經由因素分析與結構模式驗證後,既有環境滿意度為外因潛在變 數,其因素構面為「外部空間」及「個人感受」,而在接受基地興建後居 住環境品質正面改善係採問卷題項之觀察變數所組成,分別為「環境更 為良好(v19)」、「提昇房地產價值(v20)」及「喜歡環境改變(v21)」;

在負面改變影響之因素構面為「空間壓迫」及「停車困擾」,在政策修正 建議則由「空間留設」、「視覺調合」所組成之因素構面,最後是容積移 轉政策滿意度部分採問卷題項「滿意度(v32)」及「給予量體太大(v33)」

之觀察變數所組成,經由分析後,提出以下結論:

一、容積移轉基地最小面積申請案件達半數

新北市訂定「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中有關最 小面積之規定為 300 平方公尺,且面臨 8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經由中 地區 61 個接受基地之案例得知,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下計有 29 個案件,其在 500 平方公尺之案例約有 10 件,我國目前在整體開發地 區多限定最小開發規模,規劃本意在集中留設開放空間及避免都市蛙 躍式發展,另新北市政府於 103 年 2 月 25 日發布住宅區最小開發規模 應為 600 平方公尺,商業區則為 1,000 平方公尺,因此應併同檢討接受 基地為 300 平公尺,避免違背前開之規劃原意。

二、接受基地多選址於生活機能較佳之區位

本研究於辦理接受基地案例分析中,發現多位於學區、公園、捷 運站、市場等生活機能較佳之地區,同時基地只要符合條例即辦理申 請,因此辦理都市計畫提供足敷公共設施已為人口聚居地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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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三、容積移轉接受基地對面臨計畫道路寬度之影響

新北市政府於「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以 負面表列方式提出「面臨道路寬度未達 8 公尺,或連接道路面寬未達 8 公尺之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之項目,而研究結果發現,辦理容積移 轉之接受基地多不在意是否面臨較寬敞之計畫道路,只要附近生活機 能佳即辦理接受基地之興建,此舉造成了鄰近地區交通量增加,路邊 臨停現象增加,亦使得整體視覺景觀相當突冗,因此也使得周民居民 認為「停車困擾」為居住環境改變影響之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於政策修正建議中,應留設防災道路、退縮空間皆為交通影 響之因素,顯示接受基地周邊路寬不足為主要導致受訪者認為環境不 佳之主因。

四、對照興建前後環境改變牽動政策滿意度

在接受基地周邊居民對居住環境改變之負面影響主要因素為空間 壓迫及停車困擾,本研究所遴選之問卷調查對象為接受基地周邊之居 民,且該基地已興建完成並已有居民入住,因此可有效比對興建前後 環境改變之影響。

研究結果發現在既有環境滿意度與政策滿意度為負向關係,因此 在對受訪者解釋接受基地與容積移轉政策滿意度時,普遍認為是因為 該基地影響到原本良好的居住環境,而本研究為避免有引導式問卷之 情事,因此在興建後改變影響以正負交叉混雜方式設計問卷題項,而 本研究之假設驗證了既有環境滿意度愈高,其接受基地之開放空間留 設,並不會對周邊環境感覺到更良好,因此本研究亦驗證了現行容積 移轉政策法令對於開放空間、整體都市天際線之規範尚不足,應有待 檢討與修正。

五、空間壓迫與年齡、職業、居住年期影響差異

經單因子變異數分析及以 HSD-Tukey 最實在顯著差異法辦理事後 檢定,研究結果發現由環境日照、犯罪率、景觀協調性、環境燥熱度、

居住壓迫及開放空間擁擠度所組成之空間壓迫因素,比對其年齡、職 業及居住年期,可得知在居住環境逗留時間愈長的受訪者,包含居住 愈長的勞動中年人口對整體環境影響較為明顯,因此證明居住在接受 基地周邊之居民,多半對興建前後之空間感受度是相當明顯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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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可證明因為感受到環境改變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降低了民眾容積移轉 政策的認同度。

六、犯罪率、日照及燥熱度已非影響環境品質之主因

有關居住環境品質文獻顯示出犯罪率、日照及燥熱度為理想居住 環境品質之指標,惟本研究於問卷調查辦理敘述統計分析皆低於平均 分數,因此國內對於該三項指標,建議未來在研究有關居住環境品質 可不在考量範疇內。

七、修法對居住環境品質之改善仍有限

新北市政府自民國 94 年訂定「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 審查要點」迄今共修法四次,本研究考量接受基地會因修法後在申請 容積移轉而有不同環境之改變,因此所遴選三處分別為民國 92 年、95 年、101 年興建完成之基地辦理問卷調查,研究結果顯示相較於興建後 之環境,多較為喜歡興建前之環境,因此可推測其修法之幅度尚不足 為民眾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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