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建議
依據研究結果,以下將針對制度政策、政府部門和培力單位三個面向,為社 區組織培力方案提出相關建議。
壹. 給制度設計的建議 一、 調整方案的設置規劃
(一) 增加輔導人力,提升社會關注
首先需要思考的是:本方案是否定位為提供所有社區予專業輔導的普遍 性計畫?目前看來,方案的對象為台北市所有社區,那麼輔導人力的增設非常 重要。目前南北區培力團隊的模式大致皆為一位工作者負責兩個行政區,以 2018 年社區發展協會數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2019)估算,一位工作者所 負責區域內(以南港區與信義區為例)至少有39 個社區發展協會;而依照培 力計畫之約定,每區培力單位一年至少要輔導72 個社區發展協會,則平均一 位工作者需至少為24 個社區予以輔導。
雖然方案也體諒工作者的案量壓力,認為聚焦重點社區做深度高頻率的 輔導即可,但作為一項與人、與關係緊密相關的工作,培力工作者還是會需要 消耗精力與不同社區建立與維持關係,留意不同社區的狀況;再者當重點培力 以外的社區有需要而主動聯繫時,工作者也不可能因為案量已滿而不提供輔 助。因此,期待讓更多專業人力加入培力實踐,予以社區培力更多的關注與協 助,長此以往增加可深入工作的社區數量以協助培力效益質的提昇。
(二) 調整標案時長,提供培訓機會
黃彥宜(2016)指出,委外契約在執行目標上的不確定和期程短的特質會 增加培力團隊變動和人員流動,進而影響工作者在實踐社區串連和對話的操
作性。如果能夠適當延長方案承辦時間或是減少承辦單位的輪換,定能有助於 讓關係的建立更加扎實深入。目前方案時長相較於之前的兩年已經調整為三 年,更符合學者認為之專業工作者從進入社區到完成協助退出社區的工作週 期(Twelvetrees, 2008)。或許制度上可以在承辦單位的延續性上作思考和調整,
讓培力團隊可以持續累積與社區的關係。
但另一方面,在本研究進行的過程中就已歷經了三名培力團隊工作者的 離職,可見縱使承辦單位不變依然會存在方案人員的流動。若要保證方案執行 的有效性,人力的增加是錦上添花,執行人員的能力才至為關鍵。建議從制度 上設置工作培訓和輔導,內容包含關係建立與互動、資源調動與評估、自我覺 察和成長幾個面向,讓培力工作者能夠有更強的能量帶動社區一同成長。例如 在關係層面,可以幫助培力工作者看到關係建立的重要性,認識到社區內可能 存在複雜的權力關係,學習到周旋於權力結構下所需的協商、談判等人際互動 技巧。在資源層面,則是可以幫助工作者瞭解不同專業在社區內的服務取向和 內容,促進理解與連結。而自我成長的部分可針對職前的觀念調整,減少上文 所討論之工作中的理想與現實的衝撞;過程中的自我調適,以期盡可能減少工 作者的工作落差和疲憊感。
(三) 調整評估方法,設置工作彈性
參考培力方案的成果報告可見,目前方案在評估培力團隊的工作成效時,
更多是以量化模式,統計各單位每季在課程、工作坊、實地培力的服務家數,
以及各單位針對社區組織培力工作諸如電話諮詢、財務輔導、媒合專業社群等 各類工作項目的次數,但數字無法盡然呈現培力工作中社區的逐步成長。另外,
若想慢慢種好社區工作這棵大樹,期望他能開枝散葉能夠遮風擋雨,少不了時
間的投入與培養。如果在培力工作中一昧急於在有限時間內要求壯觀的數字,
工作者當然也會盡力交出滿意的數據,只是數字是否有實切意義則耐人尋味。
因此在方案成效評估方法的設置上除了參考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增加 與一線培力工作者的協商,讓數字不僅僅是數字,透過討論獲取具有共識的指 標,讓目標的達成是朝向彼此的期待而非各自應付。例如有工作者期待社區經 過培力是可以有所進步的,或許可以在統計社區組織培力工作每個項目的次 數之餘,嘗試呈現更多社區在經由培力後發展程度或思維面向的改變,如尋求 基本協助像是財務輔導、簡單諮詢的社區,有多少會躍為思考特色發展和方案 規劃。
基於方案時長有限數據未必能在短時間有呈現顯著差異,故在方案的操 作和成效解讀上,建議為培力團隊提供更多彈性和信任。尊重不同專業背景的 工作手法,細如指標的用詞可改成更為日常的遣詞,減少不同專業間的理解和 習慣差異,例如採取「執行量」、「工作次數」替代「服務家數」。在解讀方案 成果時除了嘗試賦予數字意義,也可允許培力團隊在成效上有更多質性的描 述和呈現。例如針對重點社區的成果方面增加展現社區狀態的演變,讓人可以 看到社區想望的變化以及工作者不斷調整進階的協助;再者,在成果展示時結 合社區參訪,讓政府人員乃至社會大眾與工作者一起「走上街頭」,直接感受 社區培力有效之處,討論與分享特定方案成功的原因(Twelvetrees, 2002)。
二、 促進輔導機制的資源轉動
為了發揮社區基層組織的功能,政府各部會都有各自針對社區的培力或發 展政策,若是能促成不同單位輔導團隊的合作,構建跨領域的對話平台,將更 有利於資源的互通與連結,在共同與社區工作時能夠相互配合溝通情況。細化
至社會局本身,目前針對社區的工作項目亦有技能課程、資源補助、社區認證、
培力輔導等多項內容,建議促成這些資源的相互補充。例如以培力輔導作為發 散連接,讓社區認證中基礎組織能力欠佳的社區發展協會可銜接已有的基礎技 能課程作學習和提昇;重視參考培力工作者的判斷和看法,對於申請資源補助 的社區,尤其是政府特請培力團隊協助完善者,在提交補助申請計畫書時宜附 上培力工作者的建議,補助審核部門可結合工作者建議進一步評估計畫是立即 通過、延緩通過或是不通過,增加補助的考量彈性,也讓獲取補助的社區能夠 以更優秀的規劃實踐社區發展。
除了以社區為對象凝聚各類團隊和資源,承接方案的培力團隊之間也需要 相互學習與合作。由目前的實踐可見,兩個培力團隊各有其專業優勢,但兩個 團隊也難免會被作為比較、形成競合,建議定期開展工作討論(區別於工作會 報),由人團科承辦人員組織培力團隊分享近期工作困難、互助討論解決辦法、
連結外部資源一同輔導等;為團隊合作營造機會,如兩個團隊合作策劃和開展 針對社區的培訓或工作坊,促進不同專業的長短互補。
三、 更新社區的相關法令
雖早有學者就「社區發展法」草案進行研擬與建議(賴兩陽、吳明儒,2012), 但目前對於社區發展業務的推展仍主要遵循只有法規命令位階的《社區發展工 作綱要》展開;而社區發展協會的相關規範則是籠統地由《人民團體法》納管。
更新已有法令並完善社區發展工作的法制化或許能幫助社區發展對象的鬆綁,
鼓勵更多民眾參與社區事務;給予社區發展協會這樣的人民團體更多發展自由,
進而促進各種社區力量的蓬勃向上實現根本性發展動能的提升(林家祺,2016;
行政院,2017)。
貳. 給政府部門的建議 一、 協助信任建構
對於培力方案中出現的難以獲取社區信任的狀況,李易駿(2016)已早有 察覺培力團隊與社區關係建立時或存障礙,其指出因為在委外方案中的工作關 係更多是由培力團隊主動建構,因此社區在初期不一定會表現出參與意願,工 作者的培力工作也未必能夠獲取社區的認同和協助;相反,如果是社區主動與 培力團隊建立關係,意味著社區對自身的問題和需求有初步想法,也會比較願 意配合和支持培力團隊的工作。對此,除了在當培力團隊初次進入社區時邀請 作為公權力代表的承辦人員予以協助或陪同,本研究建議政府可協助方案的推 廣和宣傳,例如在社會局內的其他社區方案中藉機向社區普及培力方案的內容,
增加社區對方案及其專業團隊的瞭解和接觸主動性,減少社區對培力團隊的不 信任和猜疑。
二、 培力政府人員
在社區培力方案之下,不止一線工作的實務工作者需要具備培力相關知能,
政府人員也需要補習增進。政府人員著眼於績效的展現,實則是缺乏相關知能的 表現(黃彥宜,2016)。因此建議藉由培力和充權,讓政府人員對社區培力有更 多的瞭解,進而引導政策相關制定者放開心態、接納自下而上需要時間才能看到 成效的狀況;在與培力團隊溝通過程中,予以更多理解和協商空間減緩溝通摩擦,
減少工作人員的在上下期待擠壓過程中的熱情消耗。
至於在方案困境中發現政策意向和資源取向會無意中約束了社區發展的方 向,黃彥宜(2012,2016)則是反思指出社區因資源和合法化的被控而與政府形 成層級關係,成熟的社區或可巧妙規避管控,但發展不夠成熟的社區會為配合資
源補助或政策考評等「遊戲規則」而疲於辦理活動、處理小問題,難以處遇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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