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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綜上所述,家庭照顧事件的發生,不僅是男性照顧者個人受到影響,而是整 體家庭都必須一同承受;從中,更可以看到家庭照顧的脈絡,乃是深深受到傳統 社會規範、孝道文化與性別秩序所形塑,在在顯示了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之間微視 的依賴關係,體現了鉅視的社會關係(劉香蘭,2015)。

因此,照顧責任並非是僅由家庭、甚至是照顧者個人來承擔,老年照顧更應 被視為社會共同的責任,透過國家政策與實務工作共同維護國民健康、保障國民 的健康權(health right)5,解除照顧者與被照顧者面對長期照顧的困境。據此,

研究者依據政策制度層面、實務工作層面與未來研究層面提出以下建議。

壹、政策制度面

一、提升照顧服務資訊的可及性

我國為因應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的長期照顧需求,於 2007 年便開始 執行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為了因應人口老化的快速趨勢、核定服務對象涵蓋範圍 不足、長照相關專業人員人力不足以及減輕家庭照顧者的照顧負擔等接踵而至的 挑戰,於2017 年更開始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 2.0,目標在建立以社區為基礎的 照顧服務體系,希望能夠落實在地老化、提升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生活品質(衛 生福利部,2016)。

建立支持家庭、照顧服務社區化的政策走向,乃是符合大部分國人希望年老 後能夠由親屬提供照顧的想法;然而,在政策資訊的可及性上,似乎稍嫌不足。

現今的長期照顧資源的申請,能夠透過長照專線直接與各縣市的單一窗口「長期 照顧管理中心」聯繫,由中心受理、提供需求評估、擬定照顧計畫,並進行資源

5 依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人有權享有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標準,國家應充分

的協調與連結(衛生福利部,2016);然而,從訪談結果可以發現,男性照顧者 面對照顧工作帶來的衝擊,會自己會主動尋找其它資源協助,但多數的受訪者卻 不知道長照管理中心、也不知道長照專線。他們找尋照顧資源的方式多是以上網 查詢或詢問親友為主,甚至是直覺地想到聘請外籍看護工協助。另外,依據遠見 雜誌的調查,蒐集806 份 40 歲以上民眾問卷得知,實際知道或瞭解長期照顧管 理中心者僅佔36%(滕淑芬,2015);大明二女兒也表示:「因為家裡這樣子,我 就會看更…更對於長照這塊新聞就會…點進去看。」可見在一般民眾的生活情境 之中,對於長期照顧是有距離的,通常都是在家庭發生照顧事件時,才會開始接 觸相關資訊、尋求社福資源的協助。

以訪談結果來說,即使男性照顧者瞭解如何尋求其他資源,但對於長期照顧 政策提供的服務內容並沒有全面地理解,僅熟悉單一或部分服務項目。像是仍希 望能夠與母親同住的小牛,便有提到使用日間照顧服務的經驗;但當研究者提及 居家服務時,小牛便詢問:「你講居家服務是類似像…哪個機構…類似像怎樣的 機構?」

現今長期照顧計畫2.0 的實施,服務項目更從 8 項增加至 17 項6,並將服務 分級以整合社區整體的資源與照顧模式7,對於如何將資源輸送至需求者手中,

首要便是讓需求者理解自己適合何種服務;因此,對於如何提升長期照顧服務資 訊的曝光度、提升民眾對於服務的理解,乃是未來政策推行上能夠多加斟酌考量 的部分。

6 新增的9 個服務項目包含: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成立複合型服務中心與巷弄照顧站、失 智症照顧服務、小規模多機能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社區預防性服務、預防失能或延 緩失能與失智服務、延伸至出院準備服務、銜接在宅臨終安寧照護(衛生福利部,2016)。

7 服務分為 A、B、C 三級,依序為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複合型服務中心與巷弄照顧站。由 A 級提供B、C 級技術支援與整合服務,另一方面促使 B 級與 C 級普遍設立,提供近便性照顧服 務(衛生福利部,2016)。

二、由服務提供者主動尋找服務需求者

除了提供被照顧者的服務增加之外,針對家庭照顧者的相關服務,即便《長 期照顧服務法》8已將家庭照顧者納入服務對象;於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 中,亦 成立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衛生福利部,2016),但對於男性家庭照顧者來 說,像是中年世代的大明與小熊,將照顧視為「家庭責任」,由自己或家庭承擔;

而且也不會將自己視為「需要幫助的對象」,並不會主動向外人求助。大明面對 因為照顧議題而與手足發生爭執,更稱之為「家醜」,甚至認為自己沒有向外求 助的「資格」。大明二女兒即說道:「我爸就覺得說,阿我就身體好好的,我如果 不自己照顧的話,是不是別人又會覺得說我不孝什麼。」因為顧及「面子」、守 護男性剛毅的陽剛形象,以及受到孝道規範所束縛,特別是高齡男性家庭照顧者,

不習慣也不願意向外尋求求助,對於個人的情緒感受更會以漠視、壓抑的方式應 對之,使得照顧負荷全累積於己身,反而是壓力最沉重的群體。

另外,透過訪談結果可以發現,雖然大部分男性照顧者在因應照顧事件上,

會展現主動積極尋求其他資源的工具性特質;然而,在他們的求助經驗中,仍有 許多不愉快的經驗。身處於偏鄉地區的成德便直言:「在鄉下資源,他們都是…

就是都各顧各的,除非你要打給他,他才會理你。否則你永遠都…他永遠不會讓 他找到你。所以我們必須要加減去問,一定要去問。」

因此,在服務輸送上,身為服務提供者應主動發掘潛在需求者,包含不願意 求助、不知道如何求助以及求助無門的家庭照顧者,落實「看的到」、「用的到」

的照顧政策。

8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 13 條規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包含:有關資訊的提 供及轉介、長照知識與技能訓練、喘息服務、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簡介,以及其他有助於提升

三、維護家庭照顧者的經濟安全

對於家庭照顧者而言,因應照顧的持續性支出與改變工作狀態(例如:請假 早退、減少工時、拒絕升遷、離開職場),大幅影響家庭與照顧者個人的財務狀 況;而照顧工作的無酬性質,更使得全職照顧者擺脫不了經濟上的依賴性(黃志 忠,2013)。擔任照顧者的男性,由於對於養家者的身分認同,照顧的經濟議題 更被他們視為不可忽視的責任,因此他們多會身兼照顧者與勞動者,沉重的身心 負荷使他們蠟燭兩頭燒,家庭照顧者的經濟壓力不言而喻。5 位受訪者便屢屢提 及因應經濟壓力的沉重負荷,已從勞動市場退休的大明最為感同身受,面對自己 目前無法「開源」又無從「節流」的處境,更造成夫妻之間因為家庭金錢運用如 何安排而爭吵。因此,本研究針對全職照顧者、身兼照顧與就業者,分別闡述政 策建議如下:

(一)全職家庭照顧者

對於全職的家庭照顧者,我國於2008 年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以保障其老年 經濟安全。國民年金保險的開辦專以25 歲以上未滿 65 歲的未就業者為對象,將 所有國民皆納入社會安全網之中,使得因為照顧而離開勞動市場的家庭照顧者亦 能夠享有老年保障,為公共年金保險制度發展寫下新的一頁。然而,如同傅從喜

(2012)與曾偉倫(2013)所言,現金國民年金因為月投保金額低,連帶影響其 老年給付金額不高,實際上能否「真正」保障家庭照顧者年老生活的基本經濟安 全是有疑慮的。

因此,對於家庭照顧者的經濟安全保障,政府應對於國民年金的給付內涵應 再斟酌調整,尤其年金改革是持續不斷的過程,隨著社會情勢而變遷,達到永續 經營更為關鍵。另外,像是已從勞動市場退休的大明,乃是運用自己的退休金支 應母親、自己與妻子的生活,如何協助類似處境的家庭照顧者資產的運用與管理,

亦是現今政策可以著墨的部分。

(二)身兼照顧與就業的家庭照顧者

而身兼照顧與就業的家庭照顧者如何兼顧,甚至是協助家庭照顧者不用離開 勞動市場,便與是否具備「友善家庭」政策息息相關。像是大明便因為必須投入 照顧而提前退休,成德也直言:「剛好時間可以配合(的工作比較好)阿!就是…

我要找的就是…可以配合爸爸的工作。」因此,針對目前友善家庭的政策,研究 者分述建議如下:

1. 家庭照顧假與照顧者津貼

透過為支持就業者照顧家庭成員,我國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了「家庭 照顧假」9,給予具有家庭照顧需求的就業者應有的保障。然而,當家庭照顧事件 的發生,接踵而至的是對於照顧工作的長期且持續性的時間投入與勞力密集,可 見一年僅有7 日的家庭照顧假並不符合家庭照顧者的實際需求。陳稜怡(2015)

也指出,我國的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又事假通常為無薪假,請假 使得薪資減少,不請假又必須雇請他人協助因應照顧需求,使得家庭照顧者不論 請假與否,皆無法消除照顧工作所帶來的經濟壓力。

另外,相較於兒童照顧,家長能夠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假10、 依據《就業保險法》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1;雖然家庭照顧假與育嬰假兩者皆 是為了保障勞工能夠平衡工作與家庭,但具體推動上的偏重清晰可見。陳雅美、

9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

9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