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研究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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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筆者認為主任管理員肩負中堅幹部之責任,對於戒護任務達成或管理員於戒 護上遭遇時,常須作出決策判斷,爰認為「價值認同」之重要性更優於「團隊合作」。 另,已陞任主任管理員者,因曾獲得「陞遷」之滿足,爰更容易有長遠目標,期能再 陞任「科員」或更高職務。
管理員則是戒護工作階層中人數最多者,「團隊合作」及「生活與工作平衡」係 該階層最重要之2 項準則;至於在核心需求之表現上,則以人際關係需求為優先,生 存需求最不重要。筆者認為,研究結果反映出「團隊合作」成為管理員決定留任之最 重要因素,原因在於:戒護工作本身即需仰賴高度之團隊合作,才能降低戒護風險,
產生最好之戒護效能。而「生活與工作平衡」為第二重要,可能係因為桃園監獄管理 員期待能改善過度負荷之勤務,以維持生活品質,進而增強持續留任之動力。
約僱管理員最重要、次重要之留任因素以及核心需求排序,均與管理員相同,筆 者認為係因為二者工作內容相同,而有此結果。然而,在研究發現中,另發現一個有 趣的現象,社會通念常認為「約僱管理員」係因外界工作機會少,為求穩定及溫飽,
而暫時至矯正機關工作;然而在本研究結果中,卻有反常現象,在約僱人員心目中「外 界工作機會少」卻係最不重要之因素。筆者認為,「外界工作機會少」應係約僱職員
「求職時」考慮之因素,然而如係考慮「留任」時,則已非重要因素。
第二節 研究建議
壹、對於基層戒護人員的建議
一、瞭解「監獄-受刑人」之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後所帶來之影響
許宗力大法官在釋憲協同意見書提及「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是「解 構監獄與受刑人之特別權力關係」最常被提起的名句。
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瓦解,部分基層戒護人員常存在「是否以後我們都不能 管理了」或「我們與受刑人是不是處於平行關係?」之疑惑與焦慮。爰筆者就特 別權力關係解構簡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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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前 解構後
圖6- 1 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前後差異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繪製。
「監獄管理」仍是法賦予戒護人員之「公權力」,從圖 6-1 可知,監獄管理 與受刑人的關係,並不會因解構而變成平行關係;至於特別權力關係解構與否最 大的差異,在於法的縝密性:修正前之監獄行刑法較不縝密(如圖中左側三角結 構中之虛線),爰監獄對於受刑人之許多行政行為,雖無法源依據,社會普遍仍 能接受係「監獄管理」之合理措施。但隨時間推移,特別權力關係逐漸在不同群 體中逐漸解構(如:公務員、師生關係等),觀念也帶進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
20中。相較於一般公開、透明的社會,外界更易擔心封閉的機關,所為之管理措 施,在無法依循的情況下侵害人權;而法學界認為較佳的解決方式,即是使「法 治」更加縝密(如圖中右側三角結構中之實線),以減少「人治」之情形。單以 新修正監獄行刑法法條數量,即能引以為證:已從原先之94 條增加至 156 條。
易言之,監獄牽涉受刑人之各項行政行為,外界已難接受係「內部管理」,
而需以「法律」加以檢視;至於實務上所遇法律規範模糊之處(甚至無規範),
在尚未明朗前(在判例或解釋生成前),監獄管理將趨於保守,或以利於「受刑 人」之解釋為考量。
20 此指 2020 年 1 月 15 日公布,同年 7 月 15 日施行之監獄行刑法。
監獄 管理
受刑人
監獄 管理
受刑人
修正前 監獄行刑法
新修正 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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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稔監獄及行政法相關法規
解構「特別」權力關係之後,便是回歸「一般」行政關係。解構前監獄認為 受刑人係屬「內部管理」之一環,但解構後受刑人則應被視為「一般民眾」,爰 以各項管理措施,即便是在「機關內」發生,也被視為是對「外」發生效力的「行 政處分」;大可想像受刑人僅是在監獄內長期「洽公」之民眾,機關對民眾所作 所為,自然是對「外」發生效力。
再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受刑人自得因其所受監獄之任何「行政 處分」,有權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在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111 條第 1 項 即可佐證:受刑人因監獄行刑所生之公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提 起行政訴訟。
綜上,戒護人員應將自身「管理者」的定位轉為「執法者」,謹記「依法行 政」,除本職熟稔「監獄行刑法」或「羈押法」等相關規定外,建議精進「行政 程序法」及「行政訴訟法」,可能比「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更為受用。
貳、對於機關戒護領導者的建議
一、施展領導才能,承擔新法上路之重任
在修正的監獄行刑法上路後,為使法能落實,將形成一系列之政策變革。變 革往往與戒護人員過往經驗有所衝擊,機關戒護領導人將成為折衝之處,肩負維 持「戒護士氣」之重任。尤其本研究結果指出「團隊合作」是矯正人員留任之關 鍵因素,而「具同理心」、「可與部屬溝通」、「保持工作熱忱」更是基層管理人員 所認為的「好長官」特質。領導人能適當施展領導能力,使基層人員在情緒上可 感受到支持,更能激勵戒護人員留任機關。
筆者建議戒護領導者,尤其對擔任夜勤勤務之基層戒護人員,更應多予支持 及關懷,因值勤時間及接觸頻繁程度不同,容易與「科長」、「專員」層級之戒護 領導者有隔閡感,甚至產生誤解;如無適時澄清,夜勤同仁較常認為與日勤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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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受待遇不公平,容易產生嫌隙而破壞戒護團隊和諧。
二、注意職員同仁留任因素之指標
地緣因素係職員留任機關因素之一,可作為戒護主管之參考指標,如在地人 多有平調其他機關之情形,則可能表示機關內存在不利職員留任之因素,應多加 留意;另一方面,如在地人留任,大多會追求穩定而少調動,有利於戒護經驗之 傳承。
工作環境亦是戒護職員的重要留任因素之一,雖然監獄環境與一般人理想的 職場環境有落差,然而領導者致力於在權責範圍所為之環境改善,均能受到基層 管理人員之肯定。
三、視職員差別需求,予以合宜之激勵措施
不同職稱之基層管理員有不同之核心需求,在評估留任因素時亦有重要程度 之差異:對於主任管理員階層者,戒護領導者可適時滿足其成長需求,如:解決 主任管理員「價值觀」衝突之困境、提供其領導管理員之建議、或以「陞遷」為 誘因提高其工作表現等;對於管理員及約僱管理員,戒護領導者則應注意所隸屬 戒護團隊(如:日勤、夜勤)中之氛圍,並且注意其「工作與生活之平衡」情形,
以適時調整工作負擔。
參、對於法務部矯正署的建議
一、對於實質工作負荷過重的機關予以衡平性獎勵
桃園監獄的超額收容及戒護人力比,常居各矯正機關之冠;然而該監基層管 理人員卻是支領第二級之戒護津貼。筆者經查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增 支專業加給標準表中」存在有「矯正機關後將依實際收容狀況、業務風險程度等,
適時檢討分級」之但書,爰如桃園監獄仍持續超額收容嚴重,建議作合適之檢討,
以為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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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該監職員在「陞遷機會」之中,因工作負荷過重,要達成其他矯正機 關之優良表現,更具難度,而降低該機關甲等考績之比例。為改善上揭情形,以 鼓勵戒護人才勇於留任工作負荷較重之矯正機關,建議規劃合適之激勵方式。例 如:對於工作負荷過重的機關,逕以其「超額收容比例」或「戒護人員與收容人 數比例」之形式條件,予以敘獎;如該機關全年無戒護事故,再增予敘獎。
二、戒護職員之定期回訓課程,應以培養法學素養為重
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剛剛上路,矯正思潮往「解構矯正機關 特別權力關係」之方向前進,建議現階段之職員回訓課程,應著重於解釋修法前 後之差異及因應措施。另,筆者觀察現行監獄管理員之國家考試科目,並不包含 行政法相關法規,建議增加「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等班別及授課時數,
以補足其履行行政程序之基本概念。
三、讓職員離「家」近
戒護職員在考量留任機關之意願時,「地緣」因素是其中之一;為降低職員 之流動率,建議在分發或輪調時,將其所欲選填之地區納入考量,除利於職員兼 顧家庭生活,亦可提升職員長期留任該機關之意願,以利戒護經驗之傳承。
四、提升矯正機關職員形象
在各界關注受刑人基本人權之同時,基層戒護人員難免產生資源「相對剝奪」
之失落感。加上影視媒體之錯誤傳播,常導致一般民眾因不熟悉或抱持揶揄心態,
而有產生「戒護管理人員欺壓受刑人」的刻版印象。
再者,「矯正機關之基層戒護人員」相較於工作性質相似之「警消人員」,努 力卻常常未能曝光;爰建議矯正署,可在與社會外界之公共關係中,正向宣傳基 層戒護人員之付出及價值;以激勵職員對於矯正工作之認同感,並塑造矯正機關 及職員的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