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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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除了反映實務情況,本研究亦以組織行為之觀點分析戒護工作。導入「留任 因素」之相關理論,與職員之理念、情緒、行為及機關條件等加以交互檢視,印證理 論之實踐及其不足處,並期待能藉由理論帶給實務工作不同啟發。
綜上,本研究問題如下:
一、基層戒護人員為何留任矯正機關持續服務?
二、考量留任因素中,孰重?孰輕?
三、討論不同職稱之基層戒護人員留任因素差異情形。
四、激勵理論解釋我國基層戒護人員留任因素之適切性。
第三節 重要名詞解釋
壹、矯正機關
犯罪矯正擴及刑事執行、羈押、少年觀護等機構及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黃徵男、
賴擁連,2015)。依性質可分為監獄、少年輔育院、技能訓練所、矯正學校、看守所、
少年觀護所及戒治所等7 類。
貳、戒護管理
戒護(Custody)即警戒(Surveillance)、保護(Protection)之意,換言之,從事 戒護工作者除須防止異於常態的事故發生外(如:脫逃、自殺、暴行、鬧房、騷動、
暴動)亦需保護及協助收容人之生活起居(黃徵男、賴擁連,2015)。
本研究歸納監獄行刑法及相關矯正法規,將戒護主要工作分為下列幾項:
一、 收容人身體搜檢及違禁物品檢查。
二、 處理收容人擾亂秩序之行為,常見行為包含:脫逃或圖謀脫逃、暴行、聚眾騷 擾、劫奪。
三、 遇天災、事變時受刑人之安置。
四、 受刑人生命、安全之保護:如:受刑人有自殺或自殺意圖時,得先收容於保護
(鎮靜)室、受刑人遭其他受刑人脅迫或劫奪產生身體、財物產生危害時,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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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員應予制止。
五、 受刑人因特殊情事而暫時出監時,應隨行防止脫逃:如返家探視、戒護監外作 業、在監內無法為適當醫治時移送醫院等。
而其他戒護管理及相關細部業務,則可由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9 條窺之,
包含:
一、 特殊物品管理:門戶鎖鑰管理,武器、戒具、消防器、通訊器材與監視系統之 使用、練習及保管。
二、 維護監獄安全:監獄之戒備,管理員之訓練及勤務分配。
三、 與受刑人生活相關之業務:受刑人飲食、衣著、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受 刑人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受刑人行為狀況考察及獎懲之執行,接見、發受書 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舍房、工場之查察及管理,受刑人解送及脫逃者之追捕 等事項。
參、基層戒護人員
指直接從事戒護管理工作,與收容人長時間接觸且互動頻繁之第一線職員,本研 究探討之對象為矯正機關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及約僱管理員。
基層戒護人員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監所管理員 列為四等考試,屬法務行政職組矯正職系6。筆試考科包含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緖論、
英文、國文作文、公文、國文測驗、監獄學概要、監獄行刑法概要、刑法概要、犯罪 學概要;體能則以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男性在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在 6 分 20 秒 以內為及格;其他應考資格略以,學歷在高中職以上,年滿18 歲至 45 歲,並達身高 標準(男性身高需 165 公分,女性身高需 160 公份,但具武術能力者不在此限)之 健康國民。至於約僱管理員則由各矯正機關招考聘任,而無須通過國家考試。
6 依中華民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 10600096801 號令修正發布,自中華民國 109 年1 月 16 日起,法務行政職組矯正職系將改列為法務職組司法行政職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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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部分,矯正機關管理員職等係委任第三職等至委任第五職等,而二分之一主 任管理員得列至薦任第六職等(如某監獄18 名主任管理員,則有 9 名得列第六職等)。
參照公務人員給與標準,委任第三職等本俸級,每月薪水為2 萬 2,435 元,而至薦任 第六職等最高俸級者,每月薪水為3 萬 6,500 元、本俸專業加給委任第三職等為 1 萬 8,370 元,至薦任第六職等可達 2 萬 1,420 元。約僱管理員則以個人所具知能條件(含 學、經歷)依據「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支給,依不 同報酬薪點,折合月薪2 萬 7,434 元至 3 萬 4,916 元。
另,自2019 年 1 月 1 日起,矯正機關增支專業加給調整為:直接戒護第一級月支 標準為每月4,500 元、直接戒護第二級月支標準為每月 4,000 元(約僱管理員無支領);
另,現行職務為日勤者每月值勤費為7,600 元,而夜勤人員約為 5,600 元。綜上,基 層戒護人員月薪約介於3 萬 3,034 元至 7 萬 20 元之間7
。
肆、留任(retention)
本研究將「留任」定義為現職基層戒護人員,認為繼續於同機關服務,尚符合其 生涯規劃(留任之相關研究將於第二章探討)。雖然國家培育一名矯正人員,任職其 他矯正機關同樣可以貢獻所長,惟各機關收容人數、性質及環境均有所別,爰本研究 著重探討基層人員留任於「現職機關」之考量因素,而非探討留任於「整個矯正體系」
之考量因素。
7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2019)發布之新聞稿,2019 年 1 月本國籍全時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 4 萬 3,916 元,另,依該處(2019)編製之國民所得摘要統計 2018 年平均每人民間消費支出每年 40 萬 5,054 元(每月約3 萬 3,75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