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本節依據研究所得結果,依序給予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創作者、數位藝術 政策與補助相關之政府部門、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觀者及後續研究者相關建 議,列述如後。
一、對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創作者的建議
本研究依深度訪談分析所得之結論,對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創作者提出三 點建議,分別是創作主軸須建立於深刻的觀念與體悟,而非追逐於科技的表象。
其次為數位藝術家在創作時需注意作品安全性的問題。且創作者應熟悉人機互動 領域之互動裝置設計原則以助於掌握作品預期呈現的效果。
(一)創作主軸須建立於深刻的觀念與體悟
本研究訪談結果顯示,許多數位藝術家皆表示,雖然數位藝術的特質與科技 發展緊密相關,但數位藝術家創作之概念主軸與發展應建立於深刻的觀念與體 悟,而非沉迷於科技發展之中。因為科技日新月異,無法追逐,所以藝術家必須 作為一個反思的人,回到自己文化體系與生長環境中找尋題材,並以人文思維回 應科學問題(陳冠君,2006)。王品驊(2006)也表示,臺灣從 80 年代末期逐漸 出現能與觀者互動的裝置作品,而這種經由科學原理或機械工具的技術特性與藝 術結合,所產生有別於傳統藝術形式的作品,往往最能體現生活在現代科技文明 中的生活體驗與對此種時代特性的反思。
因此,對藝術家而言,如何在科技理性與藝術思維間取得平衡,而不至落入 技術導向,是創作者需省思的問題。本研究並建議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創作的後 起之秀在創作的發想上,應從藝術內涵著手,而非沉迷科技所帶來之聲光奪目的 效果。
(二)創作時須考量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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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之結果顯示,數位藝術家在創作時,通常也會考量到作品的材質,有 受訪者甚至表示「媒材就是語言」。在數位藝術中,每種媒材的獨特性,都會直 接影響藝術家的創作情緒、作品的展現結果與觀者體驗(林珮淳、莊浩志,2002)。 張恬君(2000)也表示,藝術形式因著藝術家使用的媒材而有不同的風貌,藝術 家用恰當的媒材物化外顯,以讓觀賞者清楚明白。而透過新素材來開拓舊有素材 的局限性,是新一代年輕創作者另一個關注的重點(遙亦,2008)。因此,本研 究也建議數位藝術創作者在創作時,應慎選創作媒材,因為適合的媒材將能承載 數位藝術家的創作概念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創作時需注意作品安全性的問題
因為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互動性的特質讓觀者可直接參與作品互動,所以在 創作時也產生了許多作品安全性考量。許多參與本研究之臺灣數位藝術家也以親 身經歷表示,數位藝術家在創作時,需特別注意作品安全性的問題,包括作品互 動介面與作品展示高度等等,以讓觀者不易隨易帶走互動載具或破壞作品為創作 或佈展的原則。且受訪之數位藝術家表示,在作品中不設置互動載具,而是鼓勵 觀者拿出自身物品與作品互動的方式,成效十分良好。因此本研究建議數位藝術 創作者在創作時應特別考量作品安全性的問題。
(四)創作者應熟悉人機互動領域中之設計原則
本研究訪談結果發現,有部分數位藝術家在創作時會以預示性為主要考量。
Faimon 和 Weigand (2009)即表示,了解設計原則有助於藝術創作。因為人機互 動領域中的互動設計方法與原則有助於軟體設計師與數位藝術家在從事軟體設 計時避開造成使用者或觀者困惑的盲點(Edmonds, 2010)。因此,數位藝術家在創 作時,若先熟悉人機互動領域中的設計原則,將更可掌握觀者與作品之互動狀 況,也就越有可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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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數位藝術政策與補助相關之政府部門建議
本研究訪談結果發現,雖然部分數位藝術家有受到政府對數位藝術創作相關 補助之滋養,但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所以針對相關部門之政府官員建議可分為建 立起橫跨科技與藝術領域的平臺與建立完善且公開的作品審查機制,分述如後。
(一)建立起橫跨科技與藝術領域的平臺
本研究訪談結果指出,政府應與學校聯合成立科技與藝術實驗室或交流平 臺,讓數位藝術家可享有技術支援的管道,且讓藝術人才與科技人才可在實驗室 環境中自由創作,以激發出不同的火花。
(二)建立完善且公開的作品審查機制
而在政府相關補助與申請計畫上,本研究之訪談結果也顯示,有部分計畫的 申請時程太過囫圇吞棗且經費不足。且受訪者也根據其審查經驗表示,因為在資 源有限的情況下,獲獎隊伍大多為資歷豐富的團隊,年輕藝術家卻較少有發揮的 機會。
因此,本研究建議政府相關部門之官員應建立起完善且公開的作品審查機 制。且政府應限制參與競賽團隊中年輕藝術家的人數比例,或將年輕藝術家與資 深藝術家分開申請,以保障年輕藝術家的創作能量。
三、對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觀者的建議
本研究綜合相關文獻顯示,Valenti 等人(2010)特別說明,數位藝術之互動裝 置作品通常含有一定程度的感官體驗,因此觀者的背景尤為重要。觀者在與作品 互動之前,必須先具有一定的知識背景,否則極容易沉迷於作品科技技術帶來的 視覺刺激,而忽略藝術家所欲傳達的作品意義(陳明惠,2011)。
因此,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觀者在參與作品時,除了可享受作品帶來的感 觀體驗外,應也要思考作品背後所欲表達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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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後續研究者之建議
本研究主要是從創作者的角度探討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建議後續研究者可 延伸探討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展示面向與觀察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觀者體 驗等來擴大研究視野,啟發不同的實務價值。
(一)探討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展示面向
依本研究結果可知,數位藝術家在創作時,也會考量到作品之展場環境與作 品展示時的安全性等等問題。且近年來,國際當代藝壇亦對於互動作品情有獨 鍾,幾乎所有國際大展皆邀請此類藝術家提出相關展出計畫(姚瑞中,2002)。
Hornecker 和 Stifter(2006)也表示,時下博物館越來越頻繁地結合數位藝術於展示 科技之中。並增加了鼓勵遊客直接參與互動的裝置(Bartindale et al., 2011)。策展 人胡朝聖(2003)亦指出,眾多企業積極與數位藝術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結合,以 期能透過富有前衛與創造性精神的數位藝術來提升企業產品形象,並且誘發消費 者的消費動機。
因此,本研究建議後續研究者,可延伸探討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展示面 向,包含美術館展示、博物館展示與商業展示等規劃與差異。
(二)觀察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的觀者體驗
本研究主要關注於數位藝術家創作互動裝置的各面向。但數位藝術十分強調 觀者體驗(江凌青,2012)。Edmonds 等人(2009)即闡明,在創作數位藝術之互 動裝置時,考量觀者體驗就如同考慮一種創作素材。Bilda、Bowman 和 Edmonds (2008)甚至表示,觀者體驗在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裡是主要的議題之一,因為觀 者體驗建立於互動之上,而觀者參與作品互動才能讓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作品產 生意義。因此,本研究建議後續研究者可納入觀者體驗的面向,以比對數位藝術 家的創作考量與觀者體驗之間的差異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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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研究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相關政策與補助
依本研究結果得知,多位受訪者皆討論到政府相關政策與補助的問題,包含 公告獎助資訊到截稿時程過短,科技與藝術人才缺乏交流平台,獎助對象並無區 分資歷,易造成大者恆大的現象,得獎作品的版權問題等等。因此,除了建議政 府部門可建立起橫跨科技與藝術領域的平臺與建立起完善且公開的作品審查機 制之外,並建議後續研究者可針對數位藝術與數位藝術之互動裝置相關政策與補 助領域深入研究探討,藉此釐清政府與藝術家之間的觀念差異,以成為雙方之間 溝通的橋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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