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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與討論

第五章 原住民族遷徙特質、模式與決定要素

第四節 摘要與討論

本章自調查資料檢視原住民族在長期的遷徙路徑及五年內近期遷徙特質,並 以全臺調查為基準,比較臺北縣與花蓮都市地帶原住民在遷徙行為上的異同。同 時運用全臺調查資料,建構初級遷徙、重複遷徙與回流遷徙的決策模型,探究影 響遷徙的相關要素之作用方向,從中找出政策可施力之處。

一、終生遷徙:啟動遷徙齒輪

觀察原住民的終生遷徙,原住民確實較易進行遷徙,非本地人再次遷徙的機 率遠高於本地人,顯示出遷徙是需要經過學習的,一旦開始遷徙便更容易再度流

動。原住民在15 歲前的生活範疇仍以原鄉為主,之後便陸續離開出生地與成長 地,遷徙至都會地區。蓋15 歲是完成基本國民教育的年齡,僅少數原鄉地區設 有高中/職以上學校,致使原住民學生不得不離開原鄉到其他區域就學。約四成 四的原住民在早年或成年後都做過遷徙,原鄉出生或成長者係以成年後的外流為 主,在非原鄉出生或成長者,在15 歲前便已外移,在成長後才遷徙者傾向於往 第三地作連續遷徙,而不會回到出生地。多數的都市原住民是成年後才遷徙至都 會地帶者。終生遷徙的遷徙路徑分析亦透露,不論是在於何時離開原鄉,一旦「離 鄉」便啟動個人日後遷徙流轉的機制,兒童時期隨父母離鄉、因升學就業因素而 離鄉等等,一旦離開原鄉再度回流的比例極低。

從長期的遷徙歷程可看出,花蓮都市地帶雖為東部都市化程度較高的地帶,

但與北縣的流動模式卻極不相同。花蓮縣僅二成左右的外來人口,但北縣卻有四 成三是外來人口,此與臺北縣作為原住民原鄉之外的第二大集中縣市的特質有 關,北縣外來人口的比例甚至高於全臺的四成二,足見北縣對遷徙人口的吸力,

且對連續遷移者的吸力最強。

二、調查之遷徙特質

觀察自五年內近期遷徙特質,全臺與花蓮地區原住民的回流遷徙係教育正向 選擇,全臺原住民的連續遷徙亦是教育正向選擇,北縣連續遷徙並無明顯的教育 選擇性,花蓮地區呈現兩極的傾向。自勞動狀態的差別遷徙來看,花蓮地區失業 者的回流傾向特別突出,全臺原住民亦是以失業者的回流傾向較為明顯,顯示回 流對失業者而言,有減輕經濟壓力的效用。全臺原住民以就業者的連續遷徙傾向 較明顯,花蓮地區則以非勞動力連續遷徙傾向較明顯,北縣則是失業者連續遷徙 傾向較明顯。

相較於全臺原住民,花蓮都市地帶與北縣的流動性相對較低,花蓮都市化區 域流動性比北縣還低。花蓮有較高的重複遷徙率,係因花該地以本地人居多,僅 少數為非本地人,該地的重複移動人口多為返鄉型的移動,這類移動者若回到家

鄉,將成為穩定性相對較高的一群,較不會再次流動。北縣重複遷徙率極低,係 因北縣有較多的非本地人,重複遷徙人口雖較初級遷徙多,但重複遷徙率不易凸 顯;而北縣之重複遷徙率係以連續遷徙高於回流遷徙,顯示北縣的重複遷徙人口 主要是由外地所轉入,由於這類遷徙者有能力轉戰第三地,加上過去遷徙經驗的 累積,當北縣生活與工作亦不能使其滿意時,較有能力繼續轉戰其他勞動市場。

調查資料中遷徙人口在空間流動狀態上,比較普查資料所呈現的遷徙大局,臺北 縣、桃園縣與臺中縣同為遷徙的主要移入地點,且三縣市彼此交換,與普查發現 的北部體系與中部體系的互動一致。南部與東部體系亦出現交換型態,高雄市對 全臺原住民的初級遷徙佔有重要位置,但連續與回流遷徙較無明顯的在高雄市集 中的趨勢,臺東縣初級遷徙人口往花蓮縣、高雄縣移動的傾向,但同樣也有往桃 園縣遷徙的傾向,普查中所呈現的南部體系與東部體系的交換形式在調查資料中 並不明顯。調查資料亦未出現如普查所示的中部交換體系,僅連續遷徙有臺中市 移往臺中縣的遷徙現象,而臺中縣連續遷徙者係以移往臺東縣為主,回流遷徙者 則往桃園縣移動。相較於中部、南部與東部體系的不明顯的流動形式,調查資料 顯示出北部區域「全贏」的趨勢,北縣原住民的調查資料更為凸顯,北縣原住民 的遷徙範圍幾乎僅以北部地區為主,若有回流則回到花東兩縣市;花東兩縣市同 樣是主要的移出地點,東部體系同樣扮演人口輸出的角色,一如普查的發現,花 蓮縣與北部體系呈現交換的態勢,與鄰近的臺東縣亦呈現緊密的互動。

原住民遷徙率極高,初級遷徙率僅 2.9%,重複遷徙率高達 15.4%,其中連 續遷徙率為6.9%,回流遷徙率為 8.4%。自長期的遷徙歷程可知,部分原住民在 早年便已離開出生地,故總體的遷徙數量是低估的。在全臺調查的三類遷徙者,

初級遷徙是屬於較年輕、教育程度相對較低的一群,回流遷徙則年齡較長,教育 程度略低於連續遷徙者,三類遷徙者皆是已婚為多,初級遷徙者的單身比例亦 高,此與初級遷徙較為年輕有關。

三類遷徙者有六成八至八成九的極高勞動參與率,總體遷徙者有九成六的就 業率。就業人口多從事營造業、其他服務業、零售批發物流業與國防公共行政業,

一般工業與農林漁牧業的比例極低,以三級產業的比例偏高,二及產業則集中在 營造業,其他工業較少。在原居地與目的地的居所持有比例上,初級遷徙近半數 在原居地擁有屋宅,而回流與連續遷徙在原居地居所多以租賃為主,但在目的地 的居所擁有狀態,初級與連續遷徙多為租借,回流遷徙則近六成為自有。三類遷 徙者的遷徙動機以工作相關因素為主,次為經濟環境改變,回流遷徙則有較高比 例的家庭因素,回流遷徙中照顧父母的比例偏高,而初級遷徙因年齡較輕近一成 是因結婚而遷移,但遷徙基本上仍是出於經濟理性的動機。

三、遷徙的調控

原住民確實較一般民眾更易遷徙,且原住民重複遷徙的比例偏高,重複遷徙 率係原住民在前次移入地的適應與生活能力的總體表現,若滿意移入地的生活條 件,則再度遷徙的機會不高。自原住民過高的重複遷徙率凸顯出一定比例的原住 民並不滿意於前次遷徙的結果,故會有再度遷徙的行為。除遷徙意願外,更重要 的是個人的預算能力,僅少部分可擔負得起遷徙成本的人有能力再度遷徙,相較 於其他陌生的環境與勞動市場,回流風險相對較低且心理成本較低,在調查資料 中確實凸顯出較高比例的回流遷徙率。

都市原住民的身分對本地人的初級遷徙傾向的影響較小,但對非本地人的再 度遷徙的意願有重要影響,且將影響重複遷徙者的回流意願。蓋都市原住民在某 種程度上是相對較優勢的,因其有能力負擔外地較高的生活成本,也較適應大社 會生活步調,都市原住民相對較穩定、不易遷徙,若有重複遷徙也較不傾向回流,

而是往第三地作連續遷徙。都市原住民不易回流而是傾向於連續遷徙,顯示一旦 將戶籍移出原鄉便很難再回流,將戶籍移出原鄉通常是在外地已有資產而遷籍,

而有能力在外地購屋置產者通常呈現較高的穩定性,較不容易再度流動。

自遷徙決策模型中可發現工作對初級遷徙的影響較為重要。從事的行業對原 住民的初次移動影響較大,但對重複遷徙的影響並不特別明顯。行業對遷徙的影 響,除除因行業本身的特質外,亦受原居地與目的地的產業結構所決定。營造業

確實是相對較易移動的類別,但營造業對重複遷徙的影響並不特別突出,而是以 國防及公共行政業較易流動,然而國防與公共行政業的移動可能是因行政派令在 各工作單位的輪調,較不受個人意願所影響。觀察重複遷徙者的回流傾向,受原 鄉產業結構的限制,原鄉僅其他服務業有生存空間,從事其他行業者若回鄉,恐 將面臨失業或須轉往其他服務業會有較大的生存空間。由此觀之,若欲吸引外流 族人回流原鄉,活絡原鄉經濟為其首要任務,創造就業機會使族人可以回鄉自立。

區域性資本對遷徙亦有重要影響。對於土地流失、屋宅變賣的原住民而言,

即使有回鄉意願但當原鄉已無屋宅與土地,回鄉的利基便不存在。個人決定回流 與否與原鄉產業結構息息相關,當原鄉無法提供相應的工作機會時,遷徙者回鄉 的意願極低,而是傾向於作連續遷徙;一旦在外地落籍回流原鄉的機會微乎其 微,設籍非原鄉的都市原住民是較穩定的一群,當其再度移動時通常進行連續遷 徙而非回鄉,係與區域性資本有關。當原住民將戶籍遷出原鄉,在某種程度上意 味著與原鄉的社群關係的斷裂,故再度遷徙時原鄉已無拉力可將其挽回,相反 的,當原鄉還保有屋宅土地時便會吸引遷徙者回流,對家庭經濟困難者而言,回 流是相對風險較小的選擇,須擔負育兒責任時,若回流後有父母、祖父母可幫忙 育兒,將使回流更具吸引力。39

鑑此,若在原鄉推行住宅補助或相關福利,可吸引有意願但缺乏具體誘因的 重複遷徙者回流。初級遷徙與連續遷徙者在移入地的屋宅多半為租賃,初級遷徙

鑑此,若在原鄉推行住宅補助或相關福利,可吸引有意願但缺乏具體誘因的 重複遷徙者回流。初級遷徙與連續遷徙者在移入地的屋宅多半為租賃,初級遷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