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二節 遷徙界定取徑與名詞釋義
一、遷徙界定取徑:終生遷徙與固定遷徙間隔
人口遷徙的估計可分間接估計與直接估計,前者不須遷徙的具體資訊,如以 一國各地區不同時期人口數估計遷徙數的全國成長率法(the national growth rate method),或以生命表及存活率估計遷徙人口的殘差法(the residual method)進 行間接估計,後者則以具體的遷徙資訊直接估計遷徙人口。出生地法(place of birth)、居住期間(duration of residence)與直接遷徙調查三種常用的直接估計法
(廖正弘 1995:26-40)。本研究係以直接估計法進行遷徙人口的相關計算,以 下簡要說明不同遷徙測定原則及其在實際研究上的應用方式。
(一)出生地法
出生地法與終生遷徙(lifetime migration)的取徑息息相關。終生遷徙取徑 係比較出生地與現居地的差異,若調查對象目前的住處與出生時的住處不同,便 算是遷徙者,若調查對象目前居所與出生時居所都相同,則視為未遷徙者,而不 去追究調查對象出生至今的遷徙經歷。是故,以終生遷徙來界定的遷徙數量與人 次遠低於實際的遷徙數量。終生遷徙的測量與概念係由普查資料而來,各國普查 資料多有出生地變項的調查,故可藉由比較普查時居所與出生地間的差異,來界 定終生遷徙者(Newbold 1997, 2001;Rogerson 1990)。
臺灣普查資料自 1905 年至 1966 年的 9 次普查中,除 1925 與 1935 年外,其 餘七次普查皆有出生地變項,但1966 年後便僅能以籍別來代替出生地變項,但 2000 年普查則將籍別資訊刪去,故運用 2000 年普查資料將無法判別終生遷徙。
本研究以原住民族各族原鄉聚落權充其出生或成長地的替代變項,但族群原鄉聚 落與個人情感認定上的「家鄉」仍有差距,而各族群原鄉的概念亦較近似於「籍 別」的概念,即父母成長地概念,而非真實出生地。在調查資料方面,調查問卷 有明確的出生地與成長地之資訊,故在判別終生遷徙時,可直接進行地點間的比 對,較普查資料更易操作,也更可靠。
(二)固定日期法
居住期間法又可分為固定日期(fixed past data)與居住時期長度(length of residence),此兩種方式皆為固定遷徙間隔(fixed-interval migration)的觀測法。
固定遷徙間隔指的是觀測調查對象在某一區間內是否做過遷徙,作法是詢問調查 對象在某一日期的住處(通常以五年或一年為期),在此遷徙間隔(mobility interval)出生或在某一日期後出生的孩童就不被當作遷徙者看待,不被視為基礎 人口,故採用的遷徙間隔越長,被認定為遷徙者的孩童也越少(廖正宏 1995:
52)。居住時期長度則詢問調查對象目前居住地點的居住長度,以此法雖可得知 直接的遷徙資訊(direct move),但僅能判別最近一次的遷徙,亦將嚴重低估遷 徙的次數。是故,遷徙間隔越長,所能觀測到的遷徙人數更多,但依舊無法確實
呈現遷徙人次,且隨著遷徙區間拉長,回流遷徙人次低估的可能性越高。
臺灣普查僅詢問固定日期的居住地資訊,除1966 年普查以一年為期外,其 餘皆以五年為期,詢問調查對象五年前居住地址;普查中唯一可能與居住期間長 度有關的係住宅的竣工年份,然竣工不等同於入住,故住宅竣工時間亦無法作為 居住時期長度的依據。本研究運用普查資料研究遷徙時,曾分別考量終生遷徙與 固定遷徙間隔兩種不同的取徑,但為能判別遷徙之類型,故以固定遷徙間隔的方 式,以原住民族各族原鄉聚落權充其出生成長地,再以五年前居住題項判別其五 年內的遷徙方向,原鄉聚落的概念可兼顧終生遷徙的長期趨勢的考量,而固定遷 徙間隔的短期趨勢則有助於遷徙類別的建立。在調查資料方面,所觀察的區間亦 是以五年為期,詢問五年內的移動次數與方向,且有明確的前次居所資訊,故調 查之遷徙類型判斷,易較普查容易。
(三)遷徙歷史調查
遷徙調查的最普遍的形式當屬遷徙歷史的調查,遷徙歷史的調查不必然包含 所有的遷徙次數與住處,而是以某幾個特定生命階段的居住歷史作重點式詢問,
僅問居住區域而不問詳細住址,調查遷徙歷史最大的缺點在於回答的誤差,若調 查對象須回憶的是越早期生命階段的居住地點,越有準確性之虞。本研究運用原 住民族變遷調查,在問卷設計之初便加入個人重要生命階段的居住地問項,故問 卷調查的遷徙歷史,著重於不同生命階段的居住與遷徙概況。調查資料中有豐富 的地點資訊,包含出生地、成長地、現居地及五年前居住地,可藉之重現原住民 族在不同生命時期的遷移路徑,重建個人的遷徙歷史。
普查與戶籍資料皆為靜態資料,普查僅能反應個人目前與五年前居住地的變 化,戶籍資料僅出生縣市與目前居地的資訊,僅能以固定日期法或出生地法來界 定遷徙,調查資訊則因包含齊全的地點資訊,得以重現個人的遷徙歷史。
二、遷徙名詞與基本指標
本研究所界定的遷徙係以「跨縣市」為其界定標準,遷徙的操作定義為「五
年內變換過居所,且上一個居所與目前居所分屬於不同縣市者」,若在同一縣市 內移動的本地遷徙者,視同於未遷徙。縣市係行政界線,非為主要社會經濟活動 的範疇,作為都會區基礎的鄉鎮似乎是較適當的界線,本研究以縣市作為遷徙界 限的因素有三:其一是受限於資料,普查的五年前居住地僅到縣市層級,為進行 不同資料間的對話,須統一觀察縣市別遷徙狀況;其二是為與國內遷徙調查及普 查的定義一致,蓋諸多公務統計皆以縣市為單位,故以縣市為單位來判定遷徙,
俾利後續分析時環境變數的匯入;其三是縣市雖非經濟活動範疇,但在後續分析 時,仍可以經濟活動來往較密切的都會區概念進行討論,如將臺北縣市與基隆市 合併為一區域單元進行比較。有關遷徙的各類定義,與各項遷徙指標的計算方 式,詳述如下。
(一)遷徙名詞
1.遷徙者(migrant):在觀測期間內,進行過跨縣市住所搬遷者。
2.終生遷徙(lifetime migrant):在觀測時點,已離開出生地的遷徙者。
3.短距遷徙者(short-distance mover):在縣市內移動者,但不被視為遷徙者或 稱本地遷徙者(local mover)。
4.原居地(origin of migration):遷徙者原先居住的縣市。
5.目的地(destination of migration):遷徙者移入的縣市。
6.遷出者(out-migrant):移出該縣市的遷徙人口。
7.遷入者(in-migrant):移入該縣市的遷徙人口。
8.淨遷徙(net-migration):遷入與遷出人數互相抵銷的結果,若遷出人數大於 遷入人數,則為淨遷入(net in-migration),反之則為淨遷出(net out-migration)。 9.粗遷徙(gross migration):遷出與遷入人數的總和。
(二)遷徙率與各項指標
遷徙率(migration rate)的計算與基礎人口(population at risk)有關,所謂 的遷徙基礎人口指的是有可能遷徙的人口。粗遷徙率與淨遷徙率的計算,通常以 該地的總人口為基礎人口,不同遷徙類型的遷徙率則因基礎人口不同而有相異的
計算方式。遷徙效率(migration effectiveness)或以比率(ratio)、指標(index)
的方式呈現,用以說明特定區域對遷徙人口的吸引力與遷徙過程所發揮的作用,
可用於計算成對的「原居地—目的地」,亦可用來計算一地的遷徙效率。遷徙效 率的計算方式比單獨看淨遷徙率來得更具意義(Plane 1984, 1994),遷徙效率可 用來理解某地區在人口分配體系下的動態變化(Rowland 1978)。
1. 遷入率(in-migration rate):遷入人口/總人口之百分比。
2. 遷出率(in-migration rate):遷出人口/總人口之百分比。
3. 淨遷徙率(net-migration rate):淨遷徙人口/總人口之百分比。
4. 粗遷徙率(gross migration rate):粗遷徙人口/總人口之百分比。
5. 遷徙效率(migration effectiveness):淨遷徙人口/粗遷徙人口之百分比。
6. 兩地總人口互換率:假設有兩地 A 與 B,兩地人口互換率係(A 地往 B 地 的遷徙量 + B 地往 A 地的遷徙量)/(A 地總人口數 + B 地總人口數)之 千分比。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