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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與性質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步驟

第一節 資料來源與性質

本研究使用的資料來源多元且性質各異,包含人口登記資料、普查資料與調 查資料。以戶籍登記資料與普查資料,掌握原住民族人口結構及其空間分布,並 運用普查與調查資料進行原住民族遷徙社經地位取得之研究。Ledent 與 Rees

(1986)曾比較人口登記資料與普查資料運用在遷徙研究上的差異,人口登記資 料屬移動取向(movement approach),重視的是遷徙事件(event)所發生的次數,

包含區域內的移動、搬遷,而普查資料則偏向歷程取向(transition approach),

重視總體遷徙量(flow)與遷徙流向的呈現(Ledent and Rees 1986:358)。由於運 用資料的屬性不同,所界定的遷徙亦不相同,以下分別說明資料特性及其於遷徙 研究運用上的考量。

一、普查資料

戶口及住宅普查係政府定期舉辦的基本國勢調查,目的在於了解全國人口質 量、家庭結構、就學就業及住宅使用狀況,以供政府研訂施政計畫、規劃國家建

設發展之參考。臺灣自1905 年便開始進行普查,至今已舉行過十二次普查。13戶 口普查制度自廿世紀初施行至今,可分為兩階段:一為日本治臺時期,一為國民 政府來臺迄今。日治時期共辦理過七次普查,1905 與 1915 為「臨時戶口調查」,

1920-1940 則為「國勢調查」,每逢西元末位數「0」年進行普查,逢「5」年辦理 簡易調查;國民政府遷臺後,迄今辦理過五次普查,自1956、1966、1980、1990 年,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主計處辦理過四次,至1997 年公布戶籍法、1999 年戶 口普查法廢止,2000 年轉由行政院主計處舉行第五次戶口及住宅普查(主計處 2001)。

1966 年普查始加入人口遷徙資訊的登記,但歷次普查觀察的遷徙間隔

(interval)並不相同:1966 年所詢問的是一年前的居住地點,而 1980、1990 與 2000 年皆以五年為期。若詢問的遷徙間隔越短,遷徙數量便越可能低估,故以 五年為期的遷徙間隔所能呈現的遷徙量應高於一年為期的遷徙間隔;遷徙間隔越 長,將有越多新生兒將被忽略,且回流遷徙的人數亦被低估,雖可掌握到較多的 數量,但相對地將疏漏更多的遷徙事件。居住期間(duration of residence)亦為 重要的遷徙資訊。普查中並無現址的居住期間,可用居住長度來回推個人是否進 行遷徙。但若僅以現址居住的時間長度來推估遷徙是否發生,將無法辨識出遷徙 的類型,若遇上回流遷徙者搬回原址居住,更無法判斷其遷徙的方向與時間,故 居住期間多半作為遷徙的參考,而非主要判斷依據。

研究遷徙行為,除目前居住地與上一居住地外,出生地或成長地亦為重要資 訊。臺灣自1905 年首次普查以來,普查便已包含出生地題項,至 1970 年,便取 消出生地的登記。普查尚包含籍別資訊,在缺乏出生地資訊時,勉強可用籍別代 替出生地,但籍別資訊於2000 年普查中亦已不再登錄。1940 年以前的普查資料 並無對原住民族群身份有單獨的註記,直至1956 年普查資料首度出現高山族原 住民族的族別紀錄(王人英 1967)。當時原住民身分係登記在籍別題項中,1966

13 普查自 1905 年舉行後,至 1940 年前每五年舉行一次,而後因二次大戰,至 1956 年才恢復普 查,每十年一次,為配合聯合國建議的普查時間,於1970 與 1975 年之普查僅進行抽樣調查,

爾後每年西元年尾‘ 0’年進行普查。

年普查之祖籍資訊亦包含原住民族群身分,爾後的普查即使仍有籍別登記,但在 紀錄上卻將原住民劃入臺灣本省籍,及至2000 年普查,始單獨紀錄原住民身分。

是故,1956、1966 及 2000 年普查乃研究原住民族人口分布與遷徙的重要資料,

然則,1956 及 1966 年普查檔已不可得,僅能參考普查報告書有關鄉鎮欄位的表

二、戶籍登記資料

臺灣現行戶籍登記制度係以日治時期的戶籍制度與「警察-保甲」組織與地 方行政區劃為基礎,逐漸發展而成,主要目的在於記錄人口的特徵與變動以作為 行政參考(林勝偉 2007)。戶籍登記分為身分登記與遷徙登記,本研究僅以2007 年戶政登記資料探索原住民族人口變遷狀況,而未以戶籍遷徙登記作為主要的遷 徙判準,部分係因遷出登記未能涵蓋所有遷徙行為,主要顧慮則為臺灣戶籍遷徙 登記與現實差距甚大。遷徙登記包含遷入、遷出與住址變更的遷徙登記,然遷徙 登記在遷出與遷入的認定上,規定凡離開戶籍管轄區域三個月以上(不包含兵 役、就學、監所收容或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須登記遷出,但在遷徙研究上,就 學人口、遠洋漁業作業者,或勞力仲介至海外工作者,其居所變動與關係網絡的 建立及中斷、經濟地位的改變等皆具意義,但這些移動人口便不包含在遷徙登記 的範圍內。

更重要的是,戶籍遷徙登記的確實性令人存疑。戶籍法雖規定遷徙應在遷徙 發生或確定後的一個月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但過去研究指出,戶籍登記資 料存在許多「人在籍不在」、「籍在人不在」等人籍不符現象,民眾在遷徙的申報 上往往延遲或未能確實登記,形成小區域人口統計上的誤差(熊瑞梅 1989;劉 克智 1979)。王月鏡將遷徙登記不實者區分為四種類型,一為移居先於登記日期 者的拖延登記者,一為已登記但未移居者,一為移出地與登記資訊不符者,一為 已遷出卻未登記者(轉引自熊瑞梅 1989)。在上述四類現象中,移出地與登記資 訊不符者可能是連續遷徙與慣性遷徙者,因遷徙頻繁故僅辦理某次遷徙登記,而 已遷出卻未登記者中,亦包含回流遷徙者,因暫時移居他處,或回流原址而忽略 登記。遷徙登記理當可提供第一手資訊以作更細緻的遷徙類型區分,然多數遷徙 事件將因登記不實而無法追蹤。

戶籍登記資料係戶政統計的基礎,戶政統計雖無族別的統計,但對於原住民 全體人口的統計,則可幫助我們了解原住民全體的分布狀態。目前所能取得的原

住民人口統計,多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計與分布,原住民縣市別的人口統計最早 可追溯至1971 年,直至 2008 年共有 38 年的長期資訊;縣市層級資訊雖不足以 判定原住民離鄉與否,但藉由分析原住民族在不同年代在各縣市的人口數量,可 大致掌握其分布與遷徙的長期趨勢。

三、調查資料

除普查資料與戶政統計外,「臺灣原住民社會變遷與政策評估」調查資料為 本論文的另一重要研究資料。該研究係承繼1983 年李亦園主持的山地山胞政策 評估研究,旨在檢視原住民族於廿年來在諸面向的變遷,與原住民對相關政策的 意見。鑑於原住民族原鄉人口普遍外移、都市原住民族人口逐年成長,相較於 1983 年僅調查山地鄉平地鄉原住民族,2007 年的變遷調查亦涵蓋非原鄉部分。

原住民族變遷調查係近年內以原住民族為主的學術調查中規模最大者,且調查範 圍涵蓋山地鄉、平地鄉與西半部非原鄉地帶,對全臺原住民族進行政治、就業、

文化、教育與語言等政策與現況的調查研究。以面訪方式進行,研究對象為 18 至64 歲的原住民族,該計畫已於 2007 年年底完成調查工作,成功完訪 2,057 人,

粗完訪率為45.0%。17

原住民族變遷計畫研究係根據2007 年戶籍登記資料為調查之母體名冊,調 查時訪員至中選受訪者戶籍登記地址進行面訪,若無法詢問到外移者的聯絡方 式,便無法追蹤外移人口,可預見回收的成功樣本多為留在戶籍地者。事實上,

以戶籍地址進行的調查基本上都有選擇性偏誤(selective bias)的疑慮,運用調 查資料時須留意樣本偏誤在研究上可能隱有的風險:以戶籍資料為母體名冊進行 調查時,實地面訪時所接觸到的多為留在戶籍地址者,這些受訪對象不論在人口 特徵或遷徙行為特質上,都不同於那些已離開戶籍地且難以追蹤到的中選樣本,

不論是原鄉與非原鄉訪區,成功完訪的樣本在本質上都屬流動性較低的群體,此 類樣本所呈現的遷徙數量與遷徙傾向,應較實際情形為低,如原鄉訪區中,所能

17該計畫於 2008 年二月於花蓮都市地區追加樣本調查,故樣本數與完訪率亦將不同。本文運用 的係該調查的主體資料進行模型建構,但同時運用花蓮地區追加樣本進行描述比較。

掌握的初級遷徙者人數應較實際少,而非原鄉訪區中則會低估回流遷徙的數量。

不論是戶籍登記資料或普查資料,主要依據皆為戶籍地址,以戶籍資料進行 遷徙研究,將因寄籍、遷移者戶籍未即時更新等人籍分離的現象,低估遷徙的數 量,而在偏遠鄉鎮的地籍資料又常與戶政機關登記資訊不符,調查資料係實地面 訪,除可免除此類疑慮外,面訪員實地按址調查,得到許多外移人口的地址與聯 絡方式,除可篩除人籍不符的狀況,還可提供外移者的流向與狀況,以作為遷徙 研究之參考,且能確實掌握到較多的遷徙人口。18

本研究運用該調查資料探討遷徙、職業轉換與社會流動間的關連性,並著重 於空間遷徙與社會流動兩者的關連性。主要運用調查中三個不同時間的居住資訊

(十五歲前成長地、目前居住地、上一個居住地)及五年內是否遷徙的題項,運 用成長地與居住地進行居住身分的判別與遷徙類型及歷程的判定。

四、田野調查

除運用次級資料與調查資料進行分析外,本研究亦於 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4 月間進行原鄉田野調查。藉由參與指導教授的研究計畫,多次至東部、中南 部原鄉參訪,進行為期數日的田野調查,走訪臺東縣、花蓮縣、嘉義縣、高雄縣、

除運用次級資料與調查資料進行分析外,本研究亦於 2006 年 11 月至 2008 年4 月間進行原鄉田野調查。藉由參與指導教授的研究計畫,多次至東部、中南 部原鄉參訪,進行為期數日的田野調查,走訪臺東縣、花蓮縣、嘉義縣、高雄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