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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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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經 由 前 述 章 節 理 論 探 討 及 訪 談 結 果 之 實 證 分 析 , 本 章 結 論 將 針 對 研 究 結 果 作 一 總 結 , 說 明 本 論 文 之 研 究 發 現 , 並 嘗 試 提 出 可 行 性 政 策 建 議 。

第 一 節 研 究 發 現

本 研 究 採 用 個 案 分 析 與 深 度 訪 談 方 式 以 臺 北 市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為 觀 察 焦 點 , 探 討 臺 北 市 政 府 整 合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的 決 策 與 應 變 能 力 , 依 循 本 研 究 之 章 節 安 排 與 討 論 脈 絡 , 本 節 針 對 本 研 究 發 現 說 明 如 下 :

壹 、 人 民 重 視 治 安 甚 於 隱 私

根 據 本 研 究 觀 察 , 人 民 重 視 打 擊 犯 罪 重 於 保 護 個 人 隱 私 , 對 於 監 視 系 統 的 設 置 通 常 抱 以 歡 迎 的 態 度 , 甚 至 爭 取 攝 向 要 照 到 自 家 門 口 , 據 基 層 員 警 表 示 , 有 監 視 錄 影 器 設 置 的 地 點 治 安 事 件 確 實 較 少 發 生,實 務 上 只 有 糾 紛 發 生 時 當 事 人 才 會 針 對 監 視 錄 影 設 備 有 意 見。

但 監 視 器 設 置 在 里 辦 公 處 相 較 於 設 置 在 警 察 機 關 , 其 隱 私 權 的 保 護 較 容 易 受 到 質 疑,因 里 辦 公 處 為 不 特 定 第 三 人 可 以 隨 意 進 出 的 場 所,

具 有 高 度 隱 私 的 公 共 場 所 攝 錄 畫 面 在 里 辦 公 處 公 開 播 放 已 屬 不 妥 , 里 長 為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礙 於 人 情 對 於 里 民 調 閱 要 求 很 難 拒 絕 , 造 成 治 安 與 隱 私 的 兩 難 。

研 究 發 現 , 里 長 、 民 政 部 門 公 務 人 員 、 民 意 代 表 或 基 層 員 警 均 反 映 一 般 民 眾 接 納 監 視 系 統 的 程 度 高 , 認 為 公 共 場 所 的 隱 私 較 無 爭 議 , 理 由 是 不 做 壞 事 就 不 必 怕 被 攝 錄 , 畢 竟 , 有 誰 會 在 公 共 場 所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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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妥 當 公 開 的 事 呢 ? 此 外 , 市 政 府 成 立 跨 局 處 小 組 完 成 錄 影 視 系 統 整 合 案 , 警 察 局 建 置 的 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調 閱 規 範 嚴 謹 , 以 公 權 力 管 理 涉 高 度 隱 私 的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 確 實 相 對 增 加 資 訊 隱 私 的 保 全 。

貳 、 里 長 沒 有 公 權 力 , 不 適 合 管 理 監 視 器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 9 條 規 定,里 置 里 長 1 人,受 區 長 之 指 揮 監 督 , 辦 理 里 公 務 及 交 辦 事 項 。 是 以 , 里 長 工 作 事 項 區 分 為 「 里 公 務 」 及

「 交 辦 事 項 」 兩 大 類 。 如 非 政 府 機 關 交 辦 案 件 , 縱 有 違 規 事 實 , 里 長 也 不 能 逕 為 執 行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里 長 將 違 法 置 放 機 車 之 房 仲 業 者 廣 告 移 置 於 里 辦 公 處 , 業 者 控 訴 里 長 侵 害 私 權 。 經 環 保 局 召 集 法 規 會 、 交 通 局 、 民 政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 會 議 決 議 : 有 關 本 局 拆 除 設 置 交 通 工 具 上 「 隨 手 可 拆 除 」 之 廣 告 物 係 受 本 府 交 通 局 委 託 , 不 宜 再 委 託 予 里 長 拆 除 , 請 民 政 局 向 里 長 加 強 宣 導 , 如 發 現 交 通 工 具 上 「 隨 手 可 拆 除 」 之 廣 告 物 宜 通 知 本 府 環 保 局 各 所 轄 區 清 潔 隊 查 處 , 以 避 免 產 生 私 權 爭 議 。

目 前 臺 北 市 4 5 6 里 仍 有 1 3 個 里 還 沒 有 拆 掉 里 辦 公 處 設 置 的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 接 下 來 的 維 護 必 須 要 里 長 自 籌 經 費 , 若 要 拆 除 也 要 里 長 自 掏 腰 包 找 廠 商 了 , 里 長 不 拆 的 原 因 是 設 備 還 好 好 的 為 什 麼 要 拆 , 到 現 在 派 出 所 也 還 是 常 常 上 門 借 調 攝 錄 影 像 , 這 表 示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是 有 用 的 , 為 了 補 市 警 局 的 不 足 以 協 助 治 安 里 長 很 有 理 由 不 拆 。

受 訪 的 三 位 里 長 一 致 認 同 監 視 器 的 治 安 功 效 , 但 說 到 拆 監 視 器 都 不 贊 成 , 按 民 政 局 的 說 法 協 助 拆 除 是 順 應 多 數 里 長 的 要 求 , 這 是 很 矛 盾 的 點 。 里 長 維 修 經 費 不 足 所 以 故 障 , 故 障 了 不 拆 除 的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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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個 說 法 是 留 著 裝 模 作 樣 嚇 阻 用 , 另 外 一 個 重 要 的 原 因 就 是 沒 有 經 費 。 民 政 局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全 面 拆 除 , 還 是 有 里 長 不 願 意 配 合 , 究 其 原 因 , 大 部 分 的 里 長 都 希 望 將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交 給 警 察 局 接 管 , 日 後 的 裝 設 及 維 護 等 相 關 經 費 建 議 由 公 務 經 費 支 應 , 原 來 里 長 只 是 不 想 管 理 麻 煩 很 多 的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 不 是 不 願 意 拆 。

實 務 上 里 長 管 理 監 視 系 統 承 擔 太 多 的 困 擾 , 里 民 半 夜 來 調 也 要 陪 著,設 置 的 點 位 讓 里 民 不 滿 意 也 要 受 批 評,在 加 上 經 費 維 修 不 足 , 無 專 人 管 理 監 控 , 要 不 是 為 了 討 選 民 高 興 , 或 是 輸 人 不 輸 陣 為 要 與 鄰 近 里 較 量 的 心 態 , 應 該 老 早 就 拆 了 。

叁 、 里 長 監 視 系 統 警 察 局 接 收 難

臺 北 市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之 設 置 , 最 初 是 因 為 配 合 警 察 局 治 安 需 要, 以 至 建 置 達 全 國 之 冠 , 衍 生 諸 多 問 題 。市 長 在「 市 政 白 皮 書 」 政 策 中 及 相 關 會 議 上 指 示 , 針 對 本 市 之 錄 影 監 視 做 如 何 整 合 要 求 警 察 局 站 在 主 管 機 關 立 場 積 極 研 議 解 決 。

據 了 解 , 新 北 市 的 整 合 做 法 是 將 裝 在 里 辦 公 處 的 錄 影 系 統 陸 續 移 交 警 方 , 民 政 局 也 傳 達 里 長 希 望 將 里 辦 公 處 建 置 的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移 交 警 察 機 關 管 理 。 但 警 察 局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 警 察 局 認 為 里 長 建 置 的 監 視 器 機 器 老 舊 廠 牌 規 格 各 異 無 法 整 合 , 以 目 前 警 察 局 建 置 的 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功 效 來 看 , 無 論 是 價 格 或 畫 素 均 在 里 辦 公 處 建 置 機 種 數 倍 以 上 , 再 以 其 點 、 線 、 面 的 專 業 建 置 , 倘 若 將 里 辦 公 處 建 置 的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移 交 警 察 局 , 也 是 換 個 人 管 理 罷 了 , 根 本 沒 有 整 合 的 空 間 , 以 監 視 系 統 而 言 新 舊 機 器 是 完 全 不 相 容 的 , 就 是 一 個 里 辦 公 處 也 可 能 有 兩 三 套 系 統 , 以 電 子 產 品 的 特 質 不 同 年 度 採 購 的 機 種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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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難 以 相 容 , 所 以 目 前 臺 北 市 的 錄 影 系 統 除 了 密 度 是 全 國 最 高 , 因 為 是 一 次 性 採 購 , 相 對 的 他 也 是 比 較 完 善 的 一 套 系 統 。

肆 、 一 支 換 一 支 的 爭 議

警 察 局 建 置 的 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為 1 3 6 9 9 支 , 大 於 里 辦 公 處 里 長 的 建 置 的 數 量 1 1 5 6 3 支 , 照 理 說 一 支 換 一 支 是 沒 有 問 題 的 , 基 層 員 警 也 表 示 當 初 建 置 1 3 6 6 9 支 參 考 的 就 是 里 辦 公 處 的 設 置 數 量。然 而 , 里 長 對 警 察 局 設 置 的 這 一 套 新 系 統 最 不 滿 意 的 地 方 就 是 既 然 說 是 取 代 , 為 什 麼 不 能 一 支 換 一 支 呢 ? 里 長 紛 紛 表 示 我 本 來 設 了 幾 支 警 察 局 設 了 幾 支 , 根 本 不 夠 , 有 里 長 堅 持 不 拆 的 理 由 就 是 , 警 察 局 把 我 現 在 有 設 置 的 點 裝 一 裝 我 就 拆 , 一 支 換 一 支 是 實 務 上 里 長 很 普 遍 的 堅 持 , 只 是 公 部 門 考 量 的 與 里 長 考 量 的 並 不 相 同 , 警 察 局 考 量 以 治 安 及 交 通 要 點 為 原 則 , 主 要 目 的 是 為 預 防 犯 罪 、 真 破 刑 案 及 還 原 真 相 與 里 長 現 場 取 證 的 角 度 不 相 同 , 加 上 警 察 局 設 置 監 視 錄 影 系 通 功 能 多 樣 化 , 非 單 單 攝 錄 巷 弄 畫 面 , 一 支 換 一 之 理 論 很 像 說 的 通 , 但 在 執 行 面 公 務 機 關 還 是 有 他 專 業 的 堅 持 。

另 一 個 爭 議 點 是 警 察 局 監 視 器 設 置 的 數 量 不 夠 , 經 由 訪 談 資 料 彙 整 , 監 視 器 設 置 再 多 都 不 夠 , 里 長 的 看 法 是 最 好 公 平 看 待 , 一 戶 幫 他 設 一 支 就 不 會 有 爭 議 了 , 這 聽 起 來 很 公 平 的 做 法 也 很 矛 盾 , 真 的 那 麼 簡 單 一 戶 護 設 一 支 也 不 需 要 交 由 警 察 專 業 來 建 置 了 , 好 像 發 消 費 券 一 樣 按 人 頭 發 一 發 就 好 , 不 需 要 專 業 考 量 。 也 有 里 長 認 為 , 覺 得 不 夠 就 自 己 花 錢 裝 一 支 吧 , 實 務 上 , 現 在 商 家 自 行 設 置 的 監 視 系 統 確 實 越 來 越 多 了 。 說 監 視 器 設 置 數 量 永 遠 達 不 到 滿 意 是 必 較 容 易 接 受 的 說 法 , 即 使 每 家 門 口 裝 一 支 也 不 是 東 西 南 北 都 照 的 到 ,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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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 政 府 經 費 有 限 , 不 可 能 通 通 挹 注 在 特 定 需 求 上 。

新 公 共 行 政 的「 民 主 行 政 」典 範 , 與 傳 統 公 共 行 政「 效 率 行 政 」 典 範 不 同 。 新 公 共 行 政 強 調 服 務 機 關 的 社 會 目 的 , 而 非 服 務 機 關 的 自 身 利 益 。 傳 統 和 古 典 公 共 行 政 不 外 乎 尋 求 更 有 效 率 、 更 經 濟 的 公 共 管 理 , 思 考 如 何 在 有 限 的 資 源 提 供 更 多 更 好 的 服 務( 效 率 ), 或 是 在 支 出 較 少 的 情 況 下 維 持 既 有 的 服 務 水 平( 公 平 ),而 新 公 共 行 政 更 關 心 的 是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是 不 是 可 以 強 化 社 會 公 平 呢 。 也 就 是 說 施 政 要 考 慮 到 所 有 人 , 不 要 只 為 某 些 多 數 的 利 益 來 考 慮 , 還 要 特 別 為 被 忽 略 的 人 著 想 。 ( H . G e o r g e F r e d e r i c k s o n 原 著 , 曾 冠 球 、 許 世 雨 譯 , 江 明 修 審 定 , 2 0 0 7 : 1 7 - 5 7 )

伍 、 正 義 沒 有 那 麼 客 觀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發 文 函 知 各 里 2 0 1 3 年 起 將 不 同 意 里 辦 公 處 以 公 務 經 費 維 修 理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 換 個 說 法 此 後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若 要 繼 續 運 作 , 里 長 必 須 自 籌 經 費 維 護 , 截 至 2 0 1 4 年 3 月 仍 有 1 3 個 里 願 意 繼 續 維 護 。 2 0 1 4 年 3 月 2 7 日 臺 北 市 議 會 第 1 1 屆 第 7 次 定 期 大 會 顏 聖 冠 議 員 及 洪 健 益 議 員 亦 針 對 里 長 是 否 可 繼 續 使 用 里 鄰 建 設 服 務 補 助 經 費 維 修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提 出 質 詢 。

里 長 受 區 長 指 揮 監 督 , 但 實 務 上 區 長 要 指 揮 監 督 民 選 的 里 長 確 實 有 其 困 難 。 就 監 視 器 整 合 而 言 , 政 府 機 關 有 他 可 以 掌 握 的 資 源 , 既 然 里 鄰 建 設 經 費 預 算 為 公 部 門 編 列 就 要 有 所 堅 持 。 民 政 局 函 知 各 里 辦 公 處 不 再 同 意 以 公 務 經 費 維 護 里 鄰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 如 果 經 過 了 一 年 堅 持,因 為 民 意 代 表 為 1 3 個 未 拆 的 里 長 爭 取 公 務 預 算 維 修 就 改 變 堅 持 , 那 麼 當 初 因 為 怕 再 也 沒 有 公 務 經 費 維 修 而 配 合 拆 除 的 里 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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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何 以 堪 , 或 是 當 政 策 依 民 意 代 表 意 見 改 變 後 , 在 下 一 次 會 期 換 另 外 一 批 里 長 來 吵 。

伍 、 警 力 有 限 , 民 力 無 窮

都 市 地 區 快 速 發 展 , 犯 罪 問 題 日 趨 複 雜 化 , 在 警 力 有 限 的 情 形 下 , 如 何 運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優 勢 , 來 協 助 偵 查 各 項 犯 罪 之 工 作 及 改 善 社 會 治 安 實 為 重 要 課 題 。 我 國 將 監 視 錄 影 系 統 視 為 防 堵 犯 罪 及 強 化 治 安 的 利 器 , 而 基 層 地 方 人 士 , 皆 以 設 置 監 視 器 作 為 服 務 鄉 里 的 表 現 , 強 化 基 層 治 安 , 並 作 為 其 實 際 政 績 之 表 彰 。

近 年 來 社 區 治 安 漸 漸 由 打 擊 犯 罪 的 作 法 轉 變 為 預 防 犯 罪 的 政 策 , 社 區 居 民 透 過 鄰 里 環 境 安 全 的 營 造 來 減 少 犯 罪 發 生 。 環 境 安 全 設 計 的 目 的 並 不 是 建 立 更 堅 固 的 堡 壘 , 而 是 採 取 主 動 的 作 為 來 減 低 犯 罪 的 機 會 , 並 幫 助 居 民 對 其 居 住 環 境 重 獲 責 任 感 與 控 制 力 , 以 充 分 發 揮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的 精 神 。

本 市 現 有 4 5 6 位 里 長 , 里 長 對 區 域 發 展 有 重 大 影 響 力 , 是 社 區 組 織 與 發 展 的 重 要 決 策 者 , 其 對 里 鄰 發 展 的 決 定 方 向 及 對 凝 聚 里 鄰 團 結 與 共 識 將 影 響 當 地 犯 罪 的 發 生 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