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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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內容 一、 名詞定義
(一)老人之定義
「老人」的定義會因為定義的角度不同而各有不同解讀,以美國人口 普查局(U.S.Bureau of the Census)之定義,將老人人口分為三個年齡層;
「輕老期」(young old)指 65 歲至 74 歲之人口、「中老期」(aged):指 75 歲至 84 歲之人口、「老老期」(oldest-old):指 85 歲以上之人口。依我國之
【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之定義「本法所稱老人,指年滿 65 歲以上之人。」
(二)老人住宅之定義
所謂「老人住宅」早期主要是以「安老所」或「救濟院」命名,其設 置主要是以公費救濟的方式,幫助年在六十歲以上精力衰耗者孤苦無依且 經濟能力不足之高齡者為主。直到 1980 年,省立台北仁愛之家增設「自費 安養頤園」,台灣地區才首創由省方籌辦,收容自費、生活能自理老人之 機構(內政部社政年報,1980:70),當時「老人住宅」之名稱並未依不同 身體健康狀況而加以分類,官方文件大多以「安養機構」表示。
1980 年內政部公布【老人福利法】,於第 13 條規定「省(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興建或鼓勵民間興建適合於老人安居之住 宅,並採綜合服務管理方式,專供老人購置或租賃之需。」,為老人住宅 之興建提供了法源依據。但欠缺老人住宅之申請與建築設計之規範,當時 老人住宅之設計仍以一般住宅之規定設置,以出租公寓型態營運,並未有 別於一般公設安養或以收治臥床老人為主的民間安養機構,私人設立之老 人住宅多引用日本「銀髮社區」或自創「養生文化村」、「優質養老社區」
等用語,以彰顯其特殊性(龔文華,2003:18)。
1980 年內政部公布之【老人福利法】將老人福利機構分為「扶養機 構」、「療養機構」、「休養機構」及「服務機構」等四種,其中「扶養 機構」主要是以留養無扶養義務之親屬或扶養義務之親屬無扶養能力之老 人為目的;「療養機構」主要是以療養罹患長期慢性疾病或癱瘓老人為目 的。因不同健康時期之老人其所需之服務及照顧需求有所差異,1997 年內 政部為配合社會需求,順應世界潮流,第一次修正【老人福利法】時,將 老人法定年齡由原來的 70 歲調降為年滿 65 歲以上,並明定「老人福利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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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的類型包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 康機構」及「服務機構」等五類。修法時將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 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之機構 定義為「安養機構」。2003 年起,並據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編中增設「老人住宅專篇」、公布【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及【促進 民間參與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等法案。
相關法令對「老人住宅」之定義如下:(1)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老人住宅專篇】第 293 條之定義「老人住宅」:「依老人福利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興建,專供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2)依【促進民間參與 老人住宅建設推動方案】之定義:該案所稱老人住宅,係指供住宅使用之 建築物依老人福利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興建,且其設施及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 章老人住 宅規定者。(3)依【老人住宅綜合管理要點】之定義:該點所稱老人住宅,指 依老人福利法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興建,且其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 計,符合建築主管機關老人住宅相關法令規定,供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 使用之建築物。本研究所稱「老人住宅」係指依老人福利法或其他法令規 定興建,供 65 歲以上生活能自理之老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
(三)老人福利機構
由於醫療科技大幅進步,過去許多不可醫治的疾病已獲得控制,但仍 無法完全恢復原有的功能,導致需要照護的失能及障礙人口日益增加,疾 病型態亦由急性病轉為以慢性病為主,因此在 1997 年修改【老人福利機構 設立標準】,再將「長期照顧機構」分為「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及
「失智照顧型」等三種類型,詳如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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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較迫切之「都會區」民眾作為研究對象。為明確界定研究範圍,本研 究擬以收容「能自理生活者」之出租老人住宅為主要研究類型。
為探討不同年齡層之民眾對老人住宅相關議題之看法是否有差異,本 研究擬參考內政部歷年臺閩地區老人狀況調查方式,以 50 歲以上之中、老 年人為調查對象,量化分析時再受訪者分為「50 歲~64 歲以下」之中年人 及「65 歲以上」之老人兩個年齡層進行分析,以利與內政部歷年之調查資 料作比較。
(二)研究區域
因本研究以都會區民眾為研究主體,而台北縣永和市人口密度高、老 人人口比例高,且早期為推動「社區化」政策於永和市設立有收容生活能 自理老人之「中興安養堂」(社區安養堂),因此本研究擬以台北縣永和市為 研究範圍,問卷調查樣本則以居住於台北縣永和市 50 歲以上之中、老年人 為調查對象。
三、 研究內容
(一)理論基礎與相關文獻回顧
本研究藉由回顧安德遜服務使用行為模式架構、影響服務使用之限制 因素、瞭解台灣家戶結構與老人居住模式的轉變及老人居住環境之變遷趨 勢等,作為本研究之基礎。另回顧在地老化的社區照顧模式及國外多樣化 及複合化老人住宅類型之文獻與資訊,作為後續各章節分析探討之用。
(二)現有老人福利設施供給現況及使用現況分析
探討老人住宅制度及老人住宅類型的演變過程,並分析台北縣永和市 老人福利設施供給現況及問題點分析,確定研究主題及界定研究假說。
(三)影響高齡者選擇老人住宅因素基礎資料收集
以文獻回顧及問題點分析後之研究主題及研究假說設計問卷,將問卷 分成影響選擇之決定因素、老人住宅類型及基本背景資料三大部份,透過 問卷調查的方式收集所需資料。
(四)實證結果分析
問卷回收後利用 SPSS 及 SAS 統計分析軟體,進行問卷編碼與資料整 理,再利用計量分析方法如卡方檢定、因素分析、交叉分析、二項式羅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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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迴歸分析針對問卷結果進行實證分析及相關影響變數之檢定,同時探討 各種可能影響老人住宅型態選擇之變數。
(五)政策建議
綜合實證分析結果,探討都會區老人住宅影選擇之因素、增加入住意 願之因素及研究適合目前高齡者居住之老人住宅供給類型,並試擬政策建 議,提供開發業者開發老人住宅及相關主管機關未來政策修訂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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