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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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先以文獻回顧資料、台北縣永和市老人福利設施供給現況及問 題點分析,確定研究主題及界定研究假說,再以台北縣永和市為研究範圍 透過問卷調查收集所需資料。以安德遜服務使用行為模式三因素及影響服 務使用之限制因素為基礎,透過卡方檢定、因子分析、羅吉特迴歸分析及 交叉分析等量化分析方法,實證影響台北縣永和市 50 歲以上人中、老年人 選擇老人住宅服務之相關因素。再依據本研究分析成果探討提高使用老人 住宅服務意願之因素及適合國內老人需要之老人住宅類型,作為開發業者 及政府部門訂定老人住宅政策時參考。
一、 實證影響民眾選擇老人住宅服務之因素
實證選擇老人住宅服務因素之成果分為,第一部份為個人決定因素,
包括基本屬性因素、使能因素、需求因素。第二部份為限制因素,包括缺 乏老人住宅之資訊、老人住宅缺乏可近性、合理的租金及沒有合適老人住 宅類型等因素,其分析研究發現如下:
(一)個人決定因素對使用老人住宅服務意願之影響 1. 在「基本屬性因素」方面
經本研究實證檢定,「職業」、「年齡」、「教育程度」及「現有子 女數」等因素在考慮入住老人住宅意願之人數比例有明顯差異;且「性別」、
「年齡」、「健康情況」、「現有子女數」等變項對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 有顯著影響。在職業別方面以「工業」、「服務業」及「軍公教」的受訪 者其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較高,研究結果與陳莉華(2007)之研究結論一 致;沒有子女或現有子女數越多時考慮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越低;女性受 訪者入住老人住宅意願較男性低;過去有研究認為身體健康不佳時是選擇 入住的主要時機(魏平,2007:52),本研究發現,健康情況很好之受訪 者較健康情況不太好之受訪者入住意願高,顯示民眾對老人住宅之觀念已 漸漸改變。
本研究發現,年齡在 50 歲至 69 歲之間的受訪者,年紀越輕考慮入住 之願意越高,而 80 歲以上的受訪者不考慮入住的人數比例較高。年紀越輕 之民眾對老人住宅之接受度有越來越高的趨勢。依內政部戶政司統計,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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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地區的家戶人口數 1956 年時平均每戶人口數為 5.7 人,1990 年時下降 為 4.0 人,2000 年下降為 3.4 人,至 2009 年底已降至 2.96 人,台灣地區 家庭結構正在大幅改變,家戶人口數逐漸縮小,可以預測老人住宅之需求 將會越來越多,本研究發現可作為政府機關或開發業者於評估老人住宅需 求量時參考。
2.在「使能因素」方面
本研究經以問卷調查作實證分析發現,不同「家庭總收入」之受訪者 對選擇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有明顯差異,「主要經濟來源」及「家人對選 擇服務的意見」則沒有明顯差異;在「服務使用之負擔能力」方面,對老 人住宅服務使用之負擔能力越強則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越高。
在家庭總收入方面,收入「121~180 萬」與「181~240 萬元」的受 訪者在「願意考慮入住老人住宅」上有較高的人數比例,而「<60 萬元」
的受訪者「不願意」的人數比例較高,研究結果與張雅惠(2005)之研究 結論一致。過去老人住宅主要以社會救濟、濟貧為主,目前老人住宅需求 已朝兩極化發展,高所得者希望透過老人住宅服務享受悠閒養生的退休生 活,低收入高齡者則有老人住宅補助滿足居住需求,因此過去社會救濟導 向、濟貧為主的老人住宅政策應有所改變
3.在「需求因素」方面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藉由照顧服務產業之發展,擴大相關勞力需 求,有效促進就業,於 2002 年研擬「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期結合民 間力量,共同發展照顧服務支持體系。2004 年並將「老人住宅」列為優先 推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項目,鼓勵開發大型老人住宅,但試辦三年 後,已於 2008 年停辦。自從該方案停辦後,政府部門即不再重視老人住宅 市場的後續發展,也未提出較具體的政策目標。
本研究以「退休後是否有居住老人住宅的意願」為題調查入住意願,
有效受訪者在考慮是否可能會去住老人住宅的情形以「是」較多(51%),
「否」較少,計 218 人(49%),研究發現有效受訪者退休後考慮去住老 人住宅之受訪者多於不願意者,顯示民眾有老人住宅的需求。另依據內政 部 2000 年老人狀況調查,65 歲以上人口對老人安機構的需求(包括覺得
「很需要」與「需要」的)為 32.42%,而 50-64 歲人口對老人安機構的需 求(包括覺得「很需要」與「需要」的)為 38.77%,顯示近幾年來,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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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以上民眾對對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有略為提高,但在「50 歲~64 歲以下」
中年人方面,其入住意願提高很多,顯示未來老人住宅市場應會越來越大。
陳政雄(2006)依據日本的經驗研究發現,當老年人口比率在 10%以 下時,為了確保照護品質,也節省社會成本,可將分布在各地需要照顧的 老人集中到機構設施裡,由專業人員給予較好的服務。當老年人口比率在 10-15%時,為了確保老人居住環境的安全、舒適,晚年的親情,機構設施 需求是必然擴大,必須於社區開發中,依據老年人口比率規劃「老人住宅」
(陳政雄,2006:126);因此,政府主管機關應重視老人住宅的需求問 題,並提早擬定因應對策。
本研究針對需求因素研究發現,不同「理想居住型態」之受訪者對選 擇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有明顯差異,其它變項則沒有明顯差異。以羅吉特 迴歸分析顯示,認為居住老人住宅為最佳居住型態之受訪者,考慮入住老 人住宅之意願最高;認為與子女同住最理想養老居住型態之受訪者,考慮 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最低。
(二)限制因素對使用老人住宅服務意願之影響 1. 在「老人住宅之資訊」方面
缺乏知識的限制係指缺乏對老人住宅服務資訊認知、不知道老人住宅 可提供那些服務;不認為有使用老人住宅服務需求,或對老人住宅有錯誤 印象。本研究是以「是否聽過老人住宅」及「對老人住宅之印象」兩項變 數作實證分析,實證結果發現「是否聽過老人住宅」對選擇入住老人住宅 之意願有明顯差異。永和地區供身體健康生活能自理老人居住的安養機構 僅有公立中興社區安養堂 1 家,但該堂以收容年滿 65 歲以上之低收入戶老 人為主,並未開放給一般自費安養的老人使用,因限定使用資格且對外很 少宣導,因此不知道有中興社區安養堂的受訪者高達 64%,甚至都沒聽過 老人住宅者也高達 17%,顯示出老人住宅資訊非常不足的問題。
本研究調查發現,民眾對老人住宅的印象已產生改變,受訪者對老人 住宅之印象是健康、有錢的人居住的地方居多,認為老人住宅是救濟貧民、
臥病老人居住的地方等「負面」印象的反而較少。此與過去研究認為老人 住宅是「乞丐寮」、以遷入機構為恥的結論不同(胡人傑,19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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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老人住宅服務之可近性」方面
本研究調查發現,在選擇老人住宅時,會留在原來居住的地方(留在老 家及熟悉的社區)或子女居住地養老」的比例高達 76%以上,且認為「與子 女居住地之距離」的重要程度高過於「與現居地之距離」。老人住宅最適 合的位置是「與現居地或子女居地同一社區」,若不在同一社區,則以在 1500 公尺以內最適合,研究結果與林玉子(2004)提出,老人日常活動距離 之理想尺度為 500 公尺有些微差異,但仍在步行方便到達之範圍內。
3.在「老人住宅服務使用意圖」方面
本研究發現在「使用老人住宅服務之意圖」這類因素中,經統計在所 有選擇因素中以「是否能提供緊急醫療協助」得分最高,顯示受訪者認為 老人住宅能緊急醫療協助最為重要,其次為使用老人住宅之費用,再其次 為經營者的管理能力、服務品質及商譽。
在考慮可能會去住老人住宅的理由中,以「可以過著悠閒的養生休閒 生活」、「有完善醫療照護設施與服務」及「有完善專為老人設計的設施 及安全空間較安全」之等理由最多,顯示現階段需求者對老人住宅服務需 求最重視硬體服務設施的規劃及醫療照護之提供。在不願入住老人住宅之 理由中,除「自已有房子沒有住老人住宅的需要」所佔比例最高外(74%),
其次即為「不想要離開家人或熟悉的環境」(37%)。開發「複合化多機 能的老人住宅」、「降低收費」及「在現居地或子女居地附近的老人住宅」
可提高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
4.在「老人住宅類型」方面
依據調查資料分析適合永和市之老人住宅類型方面,選擇老人住宅規 模在 50 戶以內之受訪者最多,若老人住宅可與其它設施複合化開發時,則 認為以「醫療保健設施(如醫院、衛生所)」及「社會教育設施(如社區 文化中心、文化中心、圖書館、社區大學)」最為適合。其空間組合型態 方面,以老人住宅與其他設施分成兩棟各自獨立(分棟型)不同設施間以 共用空間連結最為適合。
在合理租金方面,超過八成的受訪者認為租金在一萬五千元以內最合 理,顯示一般民眾希望低租金入住老人住宅;但經羅吉特迴歸分析顯示,
認為合理租金越高之受訪者,考慮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越高,顯示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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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不在意租金時,其入住意願越高,此趨勢與家庭總收入越高,入住意願 越高之趨勢一致。
二、 增加入住老人住宅意願之因素分析
本研究調查發現,受訪者認為提供「複合化多機能的老人住宅」及「降 低收費」最能提高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其次為「在現居地或子女居地附 近的老人住宅 」、「老人住宅與老年年金或社會保險結合」及「大型休閒
本研究調查發現,受訪者認為提供「複合化多機能的老人住宅」及「降 低收費」最能提高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其次為「在現居地或子女居地附 近的老人住宅 」、「老人住宅與老年年金或社會保險結合」及「大型休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