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老人住宅選擇因素分析
第三節 老人住宅服務使用之影響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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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老人住宅服務使用之影響因素分析
本節擬以安德遜服務使用行為模式三因素及影響服務使用之限制因素 為基礎,參考前幾節文獻回顧資料,分成個人決定因素及限制因素兩大部 份探討老人住宅服務使用之影響因素。
一、 個人決定因素
本研究擬依安德遜服務使用行為模式將個人決定因素分為基本屬性因 素、使能因素、需求因素等三項主要因素作分析。
(一)基本屬性因素
基本屬性因素為個人具有某種特質而較易去使用老人住宅服務,包括 人口學的變項,如省籍、社會結構變項及個人健康狀況等。本研究參考相 關文獻之影響因素,選取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健康情況、教育程度及 現有子女數等變數加以討論。
1.職業
陳莉華(2007)以長庚養生文化村入住者為研究對象,經研究發現,長 庚養生文化村之入住者在統計個人屬性變項中,以軍公教退休者為多數(陳 莉華,2007:122)。
2.性別
男性與女性老人之居住安排與生命歷程有相當差異(關華山,1996:
45);過去研究顯示,女性高齡者認為與女子同住為理想居住方式之比例 比男性高齡者多,而男性接受入住老人安養機構之比例比女性高(內政部,
2005:69-70),男性高齡者獨居之機率大於女性(羅紀瓊,1987:83-107)
但也有研究顯示女性入住老人住宅之意願比男性高(丁宗賢,2005:5-1)。
3.年齡
年齡變數涉及老人健康情形、行動能力與生命歷程變動,對老人住宅 選擇會產生影響,年齡越高之高齡者選擇入住老人住宅的動機會比較消極
(丁宗賢,2005:3-1),但也有其他研究發現年齡是預測老人服務使用的 顯著因素,年齡越老者使用的正式服務越多(徐思媺,20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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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狀況
依內政部統計處調查 65 歲人口將來養老時認為最理想之居住方式作 分析後發現也有同樣趨勢。雖 65 歲以上國民大多仍認為「與子女同住」為 認為最理想的居住方式,但認為「僅與配偶同住」及「獨居」為最理想的 居住方式之比例有越來越高的趨勢。若是父母一方喪偶、健康不佳、兩代 同住或同鄰的機率較高(曾瀝儀、張金鶚、陳淑美,2006:58)。
5.教育程度
教育程度隱含老人思想傳統的程度,教育程度越高的老人較不拘泥於
「從父居」及「養兒防老」的傳統觀念,傾向選擇獨立自主的生活,即教 育程度越高的老人較偏好與子女分居,且較有意願居住老人住宅(羅紀瓊,
1987:83-107;張雅惠,2005:5-2;丁宗賢,2005:5-1)。
6.健康情形
老人住宅收住對象受政府法令規定以收容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主,由 於我國老人住宅有著時代背景,許多人仍殘留有濟貧印象,調查顯示國人 大多不了解安養機構,而且認為身體健康不佳時是選擇入住的主要時機(魏 平,2007:52)。
7.現有子女數
依行政院經建會將老人福利設施需求增加的原因歸類為人口結構高齡 化、平均壽命延長、疾病型態轉型,失能者人數大幅增加、家庭結構核心 化、婦女就業人口增加、家庭所能負擔的照顧功能日漸式微等原因(行政 院經建會,2002:3)。楊靜利(1999)則發現老人會與子女同住是受到子女 數量與個人特質之影響,其指出年紀愈大、喪偶者與子女同住的意願較高,
並認為近年來老人居住安排偏向獨居或與配偶同住並不是受到子女數的因 素所導致,而是同居傾向的降低(楊靜利,1999:167-183)。
陳建良(2006)從第二代家庭內部的權力架構切入,提供親子居住安排 的另一種觀點,以丈夫、妻子在家庭中的權力架構和跨家庭成員的互動研 究親子同住和同鄰的居住安排以及其居住距離選擇的關係。其研究結果發 現:親子居住安排顯著受到家庭成員相對權力的左右,夫妻兩人對於親生 父母的關照都超過配偶父母,初婚時父母曾同住或協助照顧子女者顯著提 高日後同住或同鄰的機率等(陳建良,2006: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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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能因素
指個人獲得老人住宅服務使用的能力,使能因素涵蓋家庭資源變項及 社區資源變項。家庭資源變項,包括:居住區域、家庭總收入、主要經濟 來源、家人對選擇服務的意見等。而離老人最近並涉入老人生活最多的是 由親屬、朋友與鄰居所構成之非正式支持系統(呂寶靜,2007:5)。也 有學者研究發現,未接受來自子女協助的老人(Logan & Spitze,1994:
S30-S31)、較不常與子女接觸的老人(Krout,1984:286)、獨居的老 人(Penning,1995:243)均較可能使用服務。社區資源變項,包括:居 住於偏遠地區或都會區、社區老人住宅服務資源之多寡、設施與人口比、
社區老人住宅服務可近性與可得性、社區老人住宅服務價格等。在當地居 住期間較長、住在城區的老人,其網絡提供較多非正式照顧與支持(呂寶 靜,2005:17)。
社區老人住宅服務資源多寡與資源接近性受到居住區域的影響。有些 研究指出居住地區在都會區或都市化程度高,對於社區資源覺知愈高,愈 會運用資源滿足個人需求(李怡真,2000:20;Andersen et al.,2002:35)。
以香港為例,香港因土地資源有限,不少基層家庭地方淺窄,老人家可藉 由入住老人院舍減輕家人日常照顧的心力,也可以為家人的居住環境騰出 多一點寶貴的空間。依香港政府 2010 年統計,目前香港有接近百分之七的 長者入住老人院舍,且供不應求,目前長者若要申請入住資助安老院,要 輪候兩年多;如果長者健康和自理能力較差,需要入住護理安老院,輪候 時間更長達三年多。
本研究係以台北縣永和市為研究範圍,永和市目前現有老人住宅僅有 中興社區安養堂一處,且僅以低收入之老人為服務對象,因此有關社區資 源變項對老人入住老人住宅意願之變項擬併至老人住宅服務使用之限制因 素中探討,使能因素方面僅針對家庭資源變項作探討,詳細說明如下:
1.家庭總收入
收入因 素對福 利服 務 使用的 影響正反面皆 有(羅紀瓊,1987:
83-107),張雅惠研究發現當高齡者所得在三萬元以上時,選擇老人集 合住宅居住型態的機率會增加約三倍(張雅惠,20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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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經濟來源
依內政部 2002 年臺閩地區老人狀況調查資料顯示,65 歲以上國民主 次要經濟來源,以子女奉養(含媳婦、女婿)者最多佔 51.72%,其次為政府 救助或津貼者佔 22.58%,再次為自己退休金、撫卹金或保險給付者佔 17.35%;50 至 64 歲國民主次要經濟來源,是以自己工作或營業收入者最 多佔 47.61%,其次為子女奉養(含媳婦、女婿)者佔 29.28%,再次為配偶 提供者佔 19.84%。
65 歲以上國民之經濟狀況,以大致夠用者最多佔 64.24%,其次為有 點困難需要補助者佔 21.53%;50 至 64 歲國民之經濟狀況,以大致夠用者 最多佔 61.42%,其次為有點困難需要補助者佔 20.25%,再次為相當充裕 且有餘者佔 13.97%。65 歲以上國民平均每月生活費,以 6,001~12,000 元者最多佔 32.47%,其次為 6,000 元以下者佔 28.38%;50 至 64 歲國民 平均每月生活費,以 6,001~12,000 元者最多佔 29.13%,其次為 6,000 元以下者佔 19.84%。50 至 64 歲國民平均每月生活費為 14,520 元比 65 歲以上國民平均每月生活費 10,796 元多出 3,724 元。
3.家人對選擇服務的意見
施教裕(1994a)與黃源協(1992)指出:家人互動、與親友接觸及 社團活動影響老人使用福利服務的重要指標。過去學者曾提出,家人會影 響老人使用服務的態度,若家人(特別是兒子)感受到老年父母的服務使 用會招至「不孝」之指責,則會表示不贊同的態度,家人的不贊成可能就 成為服務使用的障礙因素(呂寶靜,2007:98)
(三)需求因素
需求因素為個人主觀的自覺,是最直接且最重要影響使用老人住宅服 務利用行為的因素,張幸家(2009)研究發現未擁有房屋所有權、居住安 排為自己(含配偶)單獨居住與僅與他人居住者、日常功能(ADL)障礙數越 多的中老年人,較會去使用機構式照護服務(張幸家,2009:70-75)。
張宏哲(2002)研究社區老人使用福利服務情形,發現對服務資訊認知及 感受性需求最具解釋力(張宏哲,2002:183-232)。丁宗賢(2005)研 究發現女性、有接受子女奉養、有房屋權屬、高可支配所得及高教育程度 之高齡者,入住老人住宅動機較為積極(丁宗賢,2005:5-1)。Krout(1985)
指出:對公共服務認知不足,是未能加以運用或低度運用服務的主要原因 之一。依台灣省公私立仁愛之家自費安養院民意調查指出:老人遷入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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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仍以消極的或無其他選擇餘地的原因居多,如:孤單一個人或子女無 暇照顧;而積極的或主動選擇的原因較少,如:圖清靜、想多交朋友(台灣 省政府社會處,1993:3)。
日本住宅自有率(homeownership)長期維持在 60%左右,出租住宅 佔住宅存量將近四成,東京都會住宅自有率甚至僅有 40%,出租住宅佔 55%。日本出租住宅供給主要由民間提供,約佔 70%,政府提供 13%,屬 建設廳所轄法人組織「住宅公團」提供佔 5%,其他尚有其他團體提供出租 住宅,約佔 10%。對於民間部門,政府提供融資等措施鼓勵民間提供出租 住宅,近年來由於日本高齡化比例逐漸增加成,因此更加重視在宅服務與 老人出租住宅之提供。
依主計處調查,1981 年台灣地區住宅自有率為 73.33%,而依經建會 最新統計,2008 年台灣地區住宅自有率已高達 87.36%,租押住宅僅佔 8.37%。台北市、高雄市與台灣省的住宅自有率均呈現持續增高的趨勢,
但台灣省的住宅自有率高於台北市與高雄市,顯示都市化程度較高地區的 住宅自有率會較低。華昌宜(2010)指出:「台灣的『出租住宅』太少了,
大家才會被逼的去買房子」,花敬群(2001)研究發現,民眾購屋的投資 獲利動機並沒有想像中強烈,租賃住宅品質低劣,才使得民眾不得不以購 屋為住宅消費目標(花敬群,2001:134)。
以德國為例,該國房價穩定,主要是因為德國政府視住宅政策與教育、
醫 療 一 樣 , 視 為 社 會 福 利 的 一 環 , 興 建 大 量 的 平 價 出 租 國 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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