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6

6-4:不 同 服 務 年 資 教 師 實 施 游 泳 教 學 面 臨 困 境 排 序 的 一 致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 6-5:不 同 學 校 規 模 教 師 實 施 游 泳 教 學 面 臨 困 境 排 序 的 一 致 性 有 顯 著 差 異 。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範 圍 與 研 究 限 制 如 下 列 所 述 :

一 、 研 究 範 圍

( 一 ) 研 究 地 區 方 面

本 研 究 以 台 南 縣 國 民 小 學 作 為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區 域 。

( 二 ) 研 究 內 容 方 面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台 南 縣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在 不 同 背 景 變 項 下 , 實 施 游 泳 教 學 在 基 本 常 識 、 教 學 場 地 設 備 、 教 學 師 資 、 課 程 規 劃 、 學 校 社 區 互 動 的 認 知 及 實 施 游 泳 教 學 面 臨 困 境 排 序 的 一 致 性 等 六 方 面 的 差 異 情 形 。

( 三 ) 研 究 對 象 方 面

以 94 學 年 度 台 南 縣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之 教 師 為 研 究 對 象,包 含 教 務( 教 導 ) 主 任 、 教 學 ( 教 務 ) 組 長 、 健 體 領 域 教 師 及 級 任 教 師 , 以 上 均 不 含 代 理 、 代 課 教 師 、 兼 任 教 師 、 實 習 教 師 等 。

二 、 研 究 限 制

( 一 ) 研 究 方 法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以 問 卷 調 查 為 主 , 並 輔 以 訪 談 法 , 由 於 問 卷 調 查 法 以 修 改 編 製 的 自 陳 量 表 為 主 , 題 目 無 法 兼 顧 研 究 參 與 者 內 心 所 有 範 圍 , 且 因 無 法 現 場 說 明 , 故 對 填 答 者 是 否 了 解 研 究 問 題 無 法 得 知 ; 而 在 訪 談 法 , 立 意 取 樣 的 對 象 有 限 , 以 上 二 者 為 本 研 究 限 制 之 一 。

7

( 二 ) 取 樣 誤 差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取 樣 以 台 灣 地 區 台 南 縣 為 範 圍 , 又 問 卷 調 查 以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為 範 圍。在 訪 談 方 面 包 含 現 職 主 任、組 長、教 師 及 教 育 局 體 健 課 課 長 為 對 象 , 無 法 涵 蓋 各 層 級 教 師 , 取 樣 有 限 為 本 研 究 限 制 之 二 。

( 三 ) 研 究 推 論 的 限 制

本 研 究 因 受 限 於 研 究 者 時 間 及 經 濟 的 不 足 , 僅 以 台 灣 地 區 台 南 縣 國 民 小 學 為 研 究 範 圍 , 在 研 究 結 果 、 解 釋 與 推 論 方 面 無 法 擴 及 其 他 地 區 是 為 本 研 究 限 制 之 三 。

第六節 名詞界定

茲 就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重 要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所 示 : 一 、 國 民 小 學

「 國 民 小 學 」係 依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教 育 部,1979)第 二 條 規 定:「 凡 六 歲 至 十 五 歲 之 國 民 應 受 國 民 教 育。」第 三 條 規 定:「 國 民 教 育 分 為 二 階 段 , 前 六 年 為 國 民 小 學 教 育 , 後 三 年 為 國 民 中 學 教 育 。 」 本 研 究 所 指 「 國 民 小 學 」是 指 94 學 年 度,台 南 縣 境 內 前 六 年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之 公 立 國 民 小 學,依 據 台 南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資 料 統 計 顯 示 : 台 南 縣 境 內 公 立 國 民 小 學 共 計 有 169 所 。

二 、 游 泳 教 學

「 游 泳 教 學 」 係 指 國 民 小 學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教 學 課 程 內 , 其 所 編 排 教 學 內 容 中 包 含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水 上 遊 戲 、 水 上 運 動 、 游 泳 基 本 動 作 及 簡 易 水 中 自 救 能 力 等 , 使 學 生 對 水 域 運 動 有 基 本 的 認 識 , 達 到 減 少 意 外 發 生 為 目 的 之 師 生 活 動 歷 程 。 本 研 究 所 稱 「 游 泳 教 學 」 係 指 台 南 縣 國 民 小 學 透 過 健 康 與 體 育 領 域 教 學 課 程 , 在 體 育 教 學 課 程 時 間 內 , 安 排 學 生 至 校 內 自 有 或 利 用 校 外 公 、 民 營 游 泳 池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游 泳 技 能 及 簡 易 水 上 救 生 技 巧 , 使 學 生 熟 悉 水 性 、 習 得 正 確 的 游 泳 基 本 知 能 , 了 解 正 確 的 親 水 觀 念 , 達 到 減 少 意 外 發 生 並 充 實 休 閒 生 活 樂 趣 的 活 動 。

8

三 、 游 泳 能 力

「 游 泳 能 力 」係 指 依 據 教 育 部 於 民 國 90 年 公 佈 之「 提 升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中 程 計 畫 」, 其 目 標 鑑 定 標 準 為 : 國 小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不 限 泳 姿 須 換 氣 能 游 15 公 尺( 教 育 部,2001)。而 本 研 究 所 指「 游 泳 能 力 」:係 依 據 台 南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頒 定 「 台 南 縣 『 黑 琵 泳 士 』 - 學 生 游 泳 能 力 檢 測 實 施 計 畫 」 測 驗 標 準 , 第 一 級 , 不 限 泳 姿 須 換 氣 游 15 公 尺 ; 第 二 級 , 不 限 泳 姿 須 換 氣 游 25 公 尺。參 加 檢 測 通 過 學 生,以 縣 長 名 義 頒 發 黑 琵 泳 士 檢 測 合 格 證 書( 附 錄 一 ), 由 各 校 利 用 公 開 場 合 表 揚 以 玆 鼓 勵 並 擴 大 實 施 成 效 。

四 、 服 務 年 資

「 服 務 年 資 」 係 依 據 教 育 部 所 頒 訂 「 各 級 學 校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暨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要 點 」 第 一 條 : 各 級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在 職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 至 每 年 7 月 底 連 續 實 際 從 事 教 學 工 作 屆 滿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成 績 優 良 者 , 於 每 年 教 師 節 分 別 致 贈 慰 問 金 。 本 研 究 所 指 「 服 務 年 資 」 即 依 此 要 點 為 劃 分 區 隔 之 依 據 。

五 、 學 校 規 模

「 學 校 規 模 」 係 指 全 校 班 級 數 而 言 , 一 般 分 為 大 型 、 中 型 、 小 型 三 類 型 。 杜 登 明 ( 1981) 認 為 大 型 學 校 的 班 級 數 應 為 多 少 班 以 上 , 或 小 型 學 校 應 屬 多 少 班 以 下,並 無 法 令 依 據,依 研 究 者 方 便 可 隨 意 分 類。教 育 部( 1965)

編 印 之 「 國 民 學 校 設 備 標 準 」 中 , 關 於 中 高 年 級 體 育 科 設 備 標 準 方 面 , 學 校 規 模 的 分 類 為:12 班 以 下,13 班 - 24 班,25 班 - 36 班,37- 48 班。本 研 究 所 稱 之 「 學 校 規 模 」 是 依 據 台 南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辦 理 全 縣 聯 合 運 動 會 之 國 民 小 學 競 賽 分 組,而 區 分 為 6 班 以 下( 含 )、7- 12 班、13 班 - 24 班 、 25 班 以 上 等 4 組 。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