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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殺青之後

第一節 研究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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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八章 殺青之後

第一節 研究結論

2007 年,台灣家暴法納入同志保障後,與女同志親密關係暴力論文相繼誕生,但 多以整體暴力類型做探討,難以深入知悉不同暴力類型的認知與受暴者的因應。研究 者在文獻爬梳中發現女同志親密關係的精神暴力為大宗,其中自殺威脅的態樣比例最 高,故本研究從同志親密關係精神暴力中的自殺威脅為出發點,探討當自殺並非單純 自殺公共議題,而是成為一種「控制」的精神暴力時,究竟會如何發生,而身為倖存 者的看法與因應又是如何。爰此,為回應本研究之問題,研究發現如下。

第一個研究發現為本文嘗試提出自殺威脅循環圖,說明女同志親密關係在父權結構下

的不安感,讓自殺威脅成為控制恐懼及維持親密關係的手段。在簡家欣(1996)文中提及,女

同志的社會處境對其親密關係不利,會連帶引發女同志不安全感與恐懼。而女同志隱 含與男性競爭的情緒下,容易引發嫉妒、吃醋、佔有慾較強等情感反應(謝文宜,2008)。

感情經營的變化會出現嫉妒、吃醋、佔有慾強的情緒,尤其是未出櫃的女同志,

在分手後因經常面臨無人訴苦的狀況,必須獨自面對分手的傷痛造成心理上的負擔,

故採取自我傷害的行動(劉安真,2011);楊喬羽、沈瓊桃(2018)的研究中顯示,除了感 情因素之外,性少數者的情緒困擾、自殺意念明顯高於異性戀者,可能原因來自於結 構性歧視與自我懷疑產生心理健康問題。

本研究受訪者自殺威脅的時間點大多落在提出分手請求之後,當他們表達分手的 意願,自殺威脅就伴隨而來,與過往精神暴力文獻對方為了繼續維持親密關係的而做 出自殺威脅的行為相符。但除此之外,本研究發現並非只有分手才有能引發自殺威脅,

在關係中能否維持優先權也是重要考量。優先權的概念取自於 Stark(2007)指出相對人各 樣脅迫控制手段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奪取受害者的主體性,實現相對人對受害者有「優 先權」的信念,用來解釋控制行為延續,即便親密關係結束,一旦加害人認為其對受 害人有優先權,控制手段就難以終止。

過往文獻提出女同志伴侶面對關係衝突時,相較於異性戀,會更願意展現平權以 及進行溝通,強調平等關係(曾秀雲、謝文宜、蕭英玲,2008);但是,在本研究發現卻 看到女同志伴侶關係在面對關係衝突時,不如文獻中所描寫的和平。既有文獻從父權 體制中看見女同志伴侶並沒有如異性戀伴侶的性別差異而導致的性別不平等,兩個相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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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警政的性別友善尚待進步,但警政能處理倖存者所害怕的財產風險,避免威 脅者在家中死亡,變成凶宅,導致房價的下跌,以警政系統作為一種宣示,是相當有 效的方法。但可能因此增加出櫃的風險,隨著求助警政系統因此而曝光同志身分抑或 是上新聞頭條而加深社會對同志的汙名,且對於處理倖存者的罪惡感無濟於事。因此,

多數倖存者並未採用報警的建議。

最終,從研究結果中能夠看見,女同志倖存者在自殺威脅事件中與異性戀的異同。

相同之處,同樣身為人,自殺的熟悉度會影響如何處理自殺事件,是屬於放任威脅抑 或是拯救者姿態。普遍社會存在的自殺迷思:「想死的人並不會真的去死。」在本研 究中也造成了關鍵的影響;相異之處在於女同志的特殊性,因為父權體制帶給女同志 親密關係的不安感,又以社會性別的劣勢致使自殺作為威脅的手段,與一般異性戀男 性的自殺威脅的脈絡不盡相同;再者,以女同志倖存者而言,T 婆文化作為一種角色 的期待,其背後驅力形成一種難以逃脫自殺威脅循環的 T 婆陷阱;當女同志因非正式 資源稀少而選擇向公領域求助時,出櫃之議題因伴隨著汙名與歧視,讓女同志儘管已 經走到公領域後仍有所卻步,再度退守於私領域。因此,性別友善的求助環境實為重 要,國家體系是否能建置性別友善的氛圍,讓同志無須因出櫃所帶來的風險而錯失求 助於公領域的機會,讓同志能夠像異性戀在需要時得到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