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背景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是因為我的工作的期程很短3,我郵寄了機構例行性的針對拒訪個案所設計的關 懷小卡,上述寫了我的名字以及正式資源的求助電話,在服務並沒有任何進展之下就 結案了,日後也未曾接獲對方回電。

在衛生體系下,工作視角多為醫療觀點,這件事讓我在正式資源系統裡看見了 女同志親密關係自殺的第一線震撼,雖然我無法確定這兩位女同志伴侶是不是互相威 脅,但讓我不禁好奇在社會處境不被看見的女同志伴侶的自殺行為,但我能給的東西,

除了那封裝著制式關懷卡的平信,卻也不能夠再多了。

參、研究所實習

在心理衛生領域工作了四年之後,我進入了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就讀,

選擇了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以下簡稱熱線)作為實習的機構,在親密關係小組內 所辦的同志親密關係暴力課程裡,看見了現代婦女基金會的統計數據,女同志親密關 係暴力內的精神暴力為 100%,且以自殺與自殘為大宗,這個數據震撼了當時的我,我 回想起以前在工作上、生命裡的經驗,原以為精神暴力與自殺是特殊案例,卻在這個 數據上得到了支持,心想我的題目已經慢慢成形。

在這三段經驗我皆僅能窺探一二,只是表面卻無法深知其脈絡,於是這個論文 題目漸漸成形,我想了解女同志如何看待親密關係伴侶的自殺威脅?自殺威脅的女同志 在親密關係內的脈絡是什麼?如何去因應自殺威脅?

第二節 研究背景

2017 年 5 月 24 日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民法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 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正式鳴響了亞洲同志婚姻的第一槍。但 依據《2017 臺灣同志(LGBTI)人權政策檢視報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2018)指 出在檢視同志人權與現行政策後,同志人權議題依然缺乏法律政策規範與保障或是因 執法人員的缺乏多元性別敏感度、反對同志勢力的介入以及法律規範設計不足,使得 同志的權利在台灣依然無法受到妥善的實質保障,顯示同志要在台灣生活受到實質的 保障仍然有一大段挑戰要走。

3 在自殺防治追蹤服務中,針對進案的個案服務時程為 3 個月到 6 個月,屬短期危機處遇模式。

力被害人向正式社會支持求助的比例不高(潘淑滿、游美貴,2016;羅燦煐,2011)。

國內有不少質獻探討同志親密關係的樣貌以及求助歷程,開始從「同志」親密 欣潔,2011;李姿佳;2012;李姿佳、彭治鏐、呂欣潔 2013);加入女同志 T/婆角色扮 演探討親密關係暴力與工作者觀點的同志親密關係暴力期刊(潘淑滿、楊榮宗、林津如,

控制行為(Stark,2007),台灣在 2015 年將〈家庭暴力防治法〉定義修正為「家庭成員 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代表台灣

5 台灣自殺防治學會暨自殺防治中心ttp://tspc.tw/tspc/portal/index/為台灣自殺防治業務主要網站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物質濫用,除了在青少年的自殺危險因子內將性傾向納入考量外。並未見針對成年性 少數的所發展出防治的策略,自殺防治策略的缺乏多元文化意識是造成在自殺防治系 統內無法看見女同志自殺的原因之一。

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國內著墨女同志自殺者研究甚少,更遑論女同志自殺者的 伴侶,描繪自殺者伴侶的詞彙僅有自殺遺族,國外學者 Andriessen(2009)指出自殺遺族 的定義為「因為重要他人自殺死亡而這個失落改變了自殺遺族者的人生。」;Jordan 與 McIntosh(2011)則將自殺者遺族的定義為:「因為他人的自殺經驗到高程度的心理、

生理以及社會方面的痛苦的人,且持續一段時間」,兩項定義皆是限於經歷他人自殺 死亡事件,承受痛苦的那群人;在國內自殺防治策略裡,李明濱(2009)將自殺者遺族列 為國內自殺防治服務對象之一,其引用美國自殺學會創辦人 Edwin Shneidman,使用

「倖存者」的名稱來稱呼自殺者的親友。指因為自殺死亡事件,而遭受痛苦及悲傷之 人,所以「倖存者」的定義很廣,可以是自殺者的家人、朋友,甚至於只是和他有接 觸的人們,研究者認為此論述反映了國內自殺防治的目標僅是「避免死亡」,而當

「無法避免死亡時」,那些受自殺身亡事件影響的人的憤怒、悲傷與痛苦才有可能被 看見,才有「資格」成為被服務的對象;換句話說,當自殺未完成時,身邊的人的恐 懼與憤怒是被忽視的,這也是在自殺防治系統內未曾看見女同志伴侶如何因應伴侶的 自殺行為的主因。

研究者認為經歷他人自殺死亡當然是痛苦的,但並非要對方死亡,才會經歷痛 苦,在相關的自傷6研究也曾指出自傷不但對個體本身有害,而重複發生也讓在身旁照 顧者感到擔憂而緊張(林杏真,2002;Ross & Mckay,1979);反映了儘管只是自傷行 為,並非死亡事件,也會影響身邊親密的人。

因此,既然我們在自殺系統內看不見女同志,女同志親密關係暴力內自殺威脅 的高比例,我們對於此現象只知表面但不知其背後內涵,自殺威脅是如何發生的?台灣 的制度在缺乏多元性別敏感度之下,女同志是如何因應伴侶的自殺威脅的行為?而在缺 乏社會性別優勢的女同志親密關係,T/婆文化又是如何影響女同志的經驗詮釋?是本研 究想要探討的重點。

6 這裡的自傷指的是不以死亡為目的的自我傷害行為。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