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發展社會企業分析
第三節 社會企業類型分析
對於社會企業的類型,基本上有兩種討論,一是以企業化的邏輯來管理機構,一是 以非營利組織的基礎,創造出新的社會企業組織或事業組,並以企業經營的手段創造收 入與獲取資源。由於,非營利組織的種類很多,且特性各異。因此,所發展的社會企業 也產生各種不同的類型(林吉郎,2006)。不過、非營利組織因為受到產品類型的限制、
本身能力不足及必須依循使命的影響,非營利組織在選擇商業化的類型及行銷的手法 時,會有更多的考量(蕭盈潔,2002)。
在政府補助與民間捐贈的大餅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喜憨兒基金會選擇開發「未被利 用的經濟力量」,即非營利組織的產業化,替代傳統的慈悲與愛心,以創新的思維來取 得資源、解決問題以落實使命。只不過在當時 1997 年時,它並不知道這是一種商業化 的表現。當時,喜憨兒基金會設計了自力自生的項目,開創喜憨兒烘焙屋,走向實際的 生產銷售提供工作機會,再讓所獲得的收入盈餘,替代部分操之在人的捐款收入及政府 補助,也創造其嶄新的公益品牌(蘇國禎,2008)。
本節依組織擁有社會資本多寡與商業程度,將其分為四種類型:積極促進就業類 型、在地社區類型、非營利合作社類型、非營利組織的商業化類型。
一、積極促進就業類型(社會資本較多、商業程度較高)-A
這種類型在臺灣最為常見,通常關切被社會排除的弱勢團體,尤其是身心障礙者,
藉由提供工作給這些對象,並促進就業機會而進入勞動力市場(O’Hara,2001;Boschee,
2003)。
多數這一類型的社會企業是由身心障礙者領域的志願性、非營利組織所經營,他們 設立工作坊或庇護工場,以提供職業訓練機會與就業機會。然而,他們通常相當程度依 賴政府的直接或間接的支持,經費來源結合了政府的補助款、社會大眾捐贈以及營業利 潤(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編著,2012)。
研究者經訪談並彙整 A 類型社會企業,其社會資本以及投入商業程度,分析如下:
(一)社會資本
Bourdieu 將社會資本的概念導入社會科學論述的先驅,其從階級和網絡關係的角 度來定義社會資本。他認為:一切的資本應以經濟資本為基礎,而不同類型的資本(如:
社會資本、文化資本及象徵資本),都可從經濟資本中獲得。而網絡內的關係,促成了 不同型態資本之間轉化的動力。亦即當行動者無法從經濟資本取得所需時,透過社交關 係或許是一條可以協助達成目標的途徑。即社會資本可視為是一種真實且潛在的資源總 合,其促成資源的可轉換性(王中天,2003;陳欽春、江明修,2005;Bourdieu,1986)。
天然有機產業為未來世界性產業,A 積極投入,並於 2007 年申請「天然食品直 接銷售通路」,藉由其庇護工場,經營「直接客戶銷售服務」與「經銷商銷售通路」,
並建立 Love Nature、Love Joy 品牌,希望可以提昇庇護工場天然有機產品推廣銷售成效。
不過,有機產品品牌選擇性高,所以,雖目前尚可維持營運,礙於市場競爭激烈,應調 整經營策略以達永續經營。
訪談瞭解:A 的社會資本有組織收入、企業資源與政府補助三部分。
1.組織收入:
A 大部分的收入仍來自於販售或生產的產品,顯示 A 多年來的品牌與品質努力,已 有不錯成效;部分則來自基金會自籌款部分;至於捐款部分,受限物價上漲、失業率高 等因素,捐款經費越來越少。所以,A 為了永續經營,設立對外營業的庇護工場,希望 能成為一個轉機。
「販售或生產的產品。」(A14)
「財團支援。」(A24)
「幾乎沒有捐款。」(A30)
在這個部分,研究者認為:A 尚須加強其品牌辨適度,建議可強化看不見的品牌價 值,或以故事方式讓民眾留下印象等。如何成為顧客心目中的優質品牌,不僅須維持良 好的、固定的產品品質外,尚須行銷「知名度」,並朝向深化顧客的「指名度」為努力 目標。
2.企業合作:
導入與蕃薯藤的合作模式,經營理念為以「社服專業」加上「有機專業」,以專業 照顧身心障礙者就業的精神心力,推廣天然、健康飲食觀,並經由餐廳經營,呈現食物 最真實、最自然的風味。期盼在激烈的市場中差異化,建立消費者對於「育成蕃薯藤」
品牌的依賴與忠誠度。
另訪談過程得知:在合作中,蕃薯藤同意將其約 20 萬人的會員資料,提供給 A 運 用,讓其邀請蕃薯藤會員前來消費;而且,蕃薯藤為臺灣唯一通過有機認證的麵包烘焙,
銷售成績相當亮眼,其將轉移天然有機麵包的烘焙技術給 A 的慈育庇護工場,產出的產 品交由庇護工場販售。
「跟番薯藤有合作。」(A38)
研究者認為:未來 A 將朝著新的經營方式-以天然有機餐飲製作與外場服務出發,
首要應先提升服務能力,譬如員工的行銷能力,如此一來,在業務推廣過程中才能藉由 優質服務,建立良好顧客關係的重要課題。
3.政府挹注:
政府對於非營利組織設置庇護工場雇用與訓練身心障礙者,有補助與其他方面的協 助。譬如:依「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社立及獎助辦法」第 14 條,補助以下項目:(1)
設施設備:依庇護工場功能獎(補)助辦公室、休閒育樂、消防設備、無障礙環境、營 運機具等設備;(2)房屋租金及修繕費用;(3)人事費;(4)行政費。其中人事費 的補助,通常對組織的挹注最具實質的效益(官有垣、陳錦棠、陸宛蘋、王仕圖編著,
2012)。另外,勞委會的「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人事費、行管費等,亦給予組織實 質的人力補充。
A 亦提到:庇護工場被公部門 5%優惠採購保障,雖然,我們是以外面市場、還有 之前銷售的通路為主,但對於關注社會福利這部分,公部門應該還是有應盡的責任。那 我們之後還是會繼續努力,不過就是我們員工條件,比較不能跟一般工商公司相比,所 以,會加強培訓課程。
「多元方案、庇護工場部分補助及優惠採購保障。」(A69-71)
其實,訪談可以瞭解,A 朝著社會企業方向發展,不過,畢竟 A 不是一般企業,無 法完全以營利或績效來增加收入,這樣可能會排擠到其社會公益目標。
(二)商業程度
非營利組織投入社會企業的運作,除了必須具備營利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以外,更 為重要者仍在於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因此,社會企業若能夠為非營利組織創造盈餘,
將能夠提供非營利組織在資源運用上的靈活度,成為其達成使命的策略手段(王仕圖、
官有垣、林家緯、張翠予,2007)。
A 主要販售其庇護工場的產品,以及經營餐廳,其餐廳屬天然有機複合式餐飲,另 規劃一個區域為賣場區,專門販售其產品。
1.庇護工場產品:
產品內容包括:(1)有機天然食品、餅乾零食、堅果果乾、五穀雜糧、調味醬等,
共有 30 餘種。(2)烘焙食品:麵包、手工餅乾、鳳梨酥、餐盒等,共計 30 種品項。
前述產品直銷管道在公家機關、學校展售、有機商店和連鎖通路,D 說:我們真的希望 藉由商品銷售使社會大眾認知「身心障礙者的工作能力與工作動機」,最後再將盈餘用 於服務身心障礙者。
「庇護工場製作或包裝的產品。」(A21)
2.經營餐廳:
A 秉持者「給他魚吃,不如教他怎麼釣魚」的精神,創新餐廳經營模式,藉由「工 作擴大化」與「工作豐富化」的過程,讓庇護性員工獨立發展,最終希望其有謀生技能,
甚至可以獨力完成開店能力,達到讓父母安心、放心、開心。
訪談結束後,研究者在忠孝庇護工場逛了一圈,其賣場區販售各種產品,譬如:有 機產品、有機蔬菜、育成品牌商品、蕃薯藤品牌商品、健康烘焙蛋糕麵包、自製熟食以 及有機蔬菜便當等;另附合式餐飲部分,則有各式餐點,並且標榜所有餐點,均為每日 新鮮現做的。
「育成蕃薯藤忠孝庇護工場與永和自然食堂的餐飲服務。」(A21)
對於研究者而言,過去完全沒有製作餐點的經驗或技能;對於庇護性工作者而言,
可想而知是更為艱難的工作。看到工場內專業人員對庇護性工作者的指導、瞭解、耐心,
內心著實有些許感動。也衷心希望這樣的第一個實體店面的通路,將來會成為育成蕃薯 藤穩紮穩打的開始與基礎。
二、在地社區類型(社會資本較少、商業程度較高)-B
自 1987 年解嚴以來,臺灣的社區與公民社會的生命力逐漸展現,各種形式的志願 結社與非營利組織紛立於地方社區中,透過其在地方社區的深耕與引領,社區意識正逐 漸凝聚,這對臺灣未來的社會脈動與發展,具有深遠影響(官有垣等,2001;黃煌雄等,
2001)。
在地社區類型的社會企業組織,是以社區發展運動所帶動出來的,擁有豐沛的社會 發展成果,鼓勵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各項事務,並試圖由共同生活的最基層單位-社區開 始,透過對居民的啟發與教育,激發居民為自己與家園打拚的熱情與共識,進而提升社 區整體生活品質(文建會,1999)。也就是說,此類型的社會企業要瞭解當地社區的狀 況,有能力動員社區居民,而且也要能夠爭取並整合必要的外界資源,最終的社會目標 為振興地方經濟。
歐盟各國在 2004 年所召開的國際研討會,發表對社區發展的基本看法:「社區發展 是強化公民社會的一種方法,藉由許多重要程度不同的社區行動,提出對社會、經濟及 環境政策發展的觀點。社區發展目的在尋求地方社區的培力,可以是以利益或認同為基 礎的社區,更可能是針對特定議題或政策鼓勵下,所成立的社區組織。透過社區發展可 以透過增強人民的能力,以成就許多的積極公民」。因此,社區組織實已成為促進社區 內社會,及經濟發展提昇社區的所得、資源及社會支持的重要方法(轉自吳明儒,2010)。
歐盟各國在 2004 年所召開的國際研討會,發表對社區發展的基本看法:「社區發展 是強化公民社會的一種方法,藉由許多重要程度不同的社區行動,提出對社會、經濟及 環境政策發展的觀點。社區發展目的在尋求地方社區的培力,可以是以利益或認同為基 礎的社區,更可能是針對特定議題或政策鼓勵下,所成立的社區組織。透過社區發展可 以透過增強人民的能力,以成就許多的積極公民」。因此,社區組織實已成為促進社區 內社會,及經濟發展提昇社區的所得、資源及社會支持的重要方法(轉自吳明儒,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