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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屋政策下的傳統地方社群空間變遷

第四章 聚落組成與空間變遷

第三節 組屋政策下的傳統地方社群空間變遷

都市計畫中的「清除方案」是新加坡由傳統社會邁向現代化社會的轉捩點。

就第三章第二節的研究可知,新加坡政府在清除墾民區或貧民窟以取得發展用地 之前,如果當地居民自己沒有其他的調節方案的話,則由政府提供公共建屋作為 移殖方案,根據Liu 及陳衛忠指出,這些公共建屋所在位置即靠近居民原先的家 園。(Liu 1975a:118;陳衛忠 1973:583)但筆者認為,這樣看似合於情理的遷 居方式,事實上卻造成了華人地方社群空間的瓦解,亦即破壞了人群聚居的情 形。以下將由聚落、家庭兩個不同層面,分別討論其社會空間瓦解情形。

一、傳統聚落空間的瓦解

由於華人佔新加坡人口的絕對多數,因此1989 年在組屋中實施的族群比例 限制對其影響並不大,而是對於馬來人、印度人等少數民族有較大的影響力。(Sin 2002:1367)對華人來說,移殖政策所造成的影響較族群比例限制來的大許多。

1960 年以來建屋發展局著手進行的私有土地徵收、清除方案及組屋計畫,

導致了新加坡島上甘榜村落與傳統市鎮的快速瓦解,大批的人口被自原先的居處 遷出,重新安置到政府在各地所興建的高樓組屋中生活。最初在1960 年,居住 在政府所興建的公共建屋人口比例僅有9%,(HDB 2008:60)廣大的人口居住 在鄉村地區或是市中心區域的傳統店屋中。在建屋發展局推動的土地徵收及移殖 政策的實施之下,至1970 年居住在政府組屋的家戶比例上升為 39.3%,而居住 在傳統店屋及亞答屋、鋅板屋的家戶比例則快速下降為 40.6%,1980 年兩者比 例依次變動為72.2%、13.7%,至 2000 年新加坡有高達 88%的家戶居住在建屋 發展局的政府組屋中,傳統店屋、亞答屋、鋅板屋的家庭戶數已不及1%,(Tan

& Phang 1991:13;Leow 2000a:74)住屋形態的轉變反映了建屋發展局進行地 景改造的進程,也代表了甘榜村落與傳統市鎮瓦解的情形。

土地徵收是甘榜村落與傳統市鎮瓦解的開端。強制性的土地徵收政策使得 人民即使不願意,但最終卻也不得不搬離長久生活的家園。廣大而明顯的公眾利 益及相應配套的移殖政策,使得土地徵收的過程中未曾爆發過人民與政府之間對 立的顯性衝突,但卻不乏出現人民採取柔性抵抗,不願搬遷的例子。而政府為了 能夠取得土地,雖不會以武力的方式來對付抵抗搬遷的居民,但會透過諸如斷 水、斷電等方式來迫使人民不得不進行搬遷。92如前新加坡國家發展部的常任秘 書嚴崇濤所舉的一個例子:「在裕廊,曾有一個農夫在小山丘上建了個小屋,無

92 筆者於 2006.07.20 在新加坡訪談年約 70 餘歲的 HAM 個案的訪談資料。

論我們提供什麼賠償,他都不肯搬遷。我們派了鏟泥車把小山丘附近的土地都剷 戶。(Straits Times 1962.07.09)人民抵抗搬遷的例子在 1970 年代以後逐漸減少,

或許是因為對政府移殖政策疑慮的消除,抑或許是因為現代化高樓生活已成了不

讓整個甘榜的人居住在同一棟組屋裡面,因為那個時候怕人民會亂,怕有黑社會 淚或道別」,(Straits Times 1981.08.06)這則報導似乎可作為在一般遷居狀況下,

甘榜村落居民是被分散到不同處的佐證。另外,1989 年元月 7 日國發部部長 S Dhanabalan 在草根領袖新年聚落致詞回顧到過去族群聚居情形時舉例提到,昔日 廣東人住在牛車水、福建人住在直落亞逸、潮州人住在實籠岡上段、海南人住在 美芝路與密駝路,(Straits Times 1989.01.07)顯見政府除了意識到華人在居住空 間上特別集中之外,並察覺到在語言的分類原則下,於各地形成了華人地方社群

傳統。(Zeng 2006:86、89)是故在這樣的國家社會脈絡底下,受訪者所提到的

「分配」、「分派」組屋方式,應當是由政府提供「有限的選擇」,這個由政府所 提供的住屋選擇,在建國初期地方社群勢力仍然相當強大,且政府將族群聚居視 為是不利國家和諧的情形之下,(Sin 2003:532)利用都市計畫的進行來打散並 減弱傳統地方勢力是相當可能且可行的,在1980 年代以後整個政治及社會趨於 安定,強制性作法的必要性即相對地降低,可以在遷居的作法中增加多一點的彈

98 筆者於 2007.07.14 在新加坡訪問 TUM 個案的訪談資料。

性,如訪談個案中顯示同一村落居民遷居到同一處組屋區的例子。

但不論同住在一個聚落的華人地方社群被遷居到島上多個不同區域,抑或 被遷居到同一個區域的鄰近組屋中,遷居的同時即是傳統聚落內人群社會空間瓦 解的開始。筆者試舉兩個不同類型的田調個案以說明之:

(一)TM 甘榜

TM 甘榜在政府於 1960 年代中期徵收該地作為組屋興建用地之後,甘榜居 民乃被逼遷至各處。當時因為居民多是種菜、養雞鴨、作豆干維生,因此有許多 人選擇自行再遷往其他鄉村謀生,但後來也陸續地再被逼遷,而從事工商業的則 多搬入政府組屋居住。在各自的遷居之後,目前光是負責原甘榜廟宇事務的16 名理事就分居於11 個不同的地區(都市計畫區)。99

(二)LZ 甘榜

LZ 甘榜於 1980 年代因政府欲在當地興建政府組屋的緣故而被迫遷村,當 時甘榜的居民幾乎全部遷移至位於宏茂橋的組屋居住。但在歷經20 餘年的時空 變遷,各個家庭中因為人口的成長、新生、結婚而分居,目前原甘榜居民的居住 地,包含最早分配遷居的宏茂橋在內,至少就分散於17 個不同的地區(都市計 畫區)。100

TM 甘榜的居民在面臨政府逼遷的時候,許多村民自行找尋調節方案而搬遷 至其他的鄉村居住,同一甘榜的居民當時即分散於各處,傳統社會空間因而完全 解構。相較之下,LZ 甘榜遭逼遷的年代較晚,當時組屋的居住方式已成了必然 的趨勢,且島上難以再覓得其他的鄉村地區居住,是故該甘榜的居民多接受了政 府的遷居方案,搬入位於宏茂橋的組屋居住。由於遷居地在空間上仍存在著某些 鄰近性,是故當時政府逼遷對於社會空間僅是初步的瓦解,在政府推動之下快速 地由傳統社會進入了現代化社會,才是致使其日後真正瓦解的主因。

二、傳統大家庭同住形態的解構

除了前述傳統聚落空間的瓦解之外,高樓組屋取代傳統華人聚落所產生的 另一項影響,即是致使華人社會文化中的傳統大家庭居住形態產生解構。昔日的 國會秘書(文化與教育)Sha’ari Tadin 曾經公開表示,建屋發展局的住房只對兩 個,最多是三個小孩的家庭合適,公共建屋足以限制每個居住家庭的大小。(Straits

99 筆者於 2007.07.29 在新加坡訪問原 TM 甘榜居民的訪談資料。

100 筆者於 2007.07 在新加坡訪問原 LZ 甘榜居民的訪談資料。

Times 1972.08.07)而 Liu 亦指出,由於政府高樓組屋的樓地板面積缺乏彈性,使

30-32、38)在新加坡自治以前的 1957 年華人戶口結構中,單人戶口占 17.0%、

無核心的戶口占4.3%、具有一個家庭核心的戶口占 66.6%、多核心家庭的戶口 占12.1%,(葉華國 1968:442)顯見殖民時期華人社會係以小家庭制為主流。

建屋發展局設立最初十年所興建的組屋房型,幾全為一房式至三房式的組 屋,僅有小部分的四房式組屋。1970 年代以後轉以興建三房式至五房式,以及 公寓式、HUDC 兩種較高級的房型為主,1974 年以後則大致停止建造一房式與 二房式的組屋。(Wong & Yeh eds. 1985:65)儘管新建組屋的房間數有提升,但 就最大的五房式或是公寓式的房屋而言,最多亦僅能提供4 間臥房,頂多適於折 5.2%,(Leow 2000b:ix、24;Leow 2000a:72)可見華人社會中的大家庭居住

101 在 SIT 時期申請公共建屋的最小家庭人數為 5 人,1961 年 10 月 HDB 將此限制調降為 4 人,

1962 年 6 月只要家庭人數達 3 人即可申請一房式組屋。(Straits Times 1962.06.26)1964 年居者有 其屋方案推動之後,購買房屋的家庭人數限制被下修至2 個已婚的夫妻,1967 年針對租賃組屋 的家庭人數同樣下修為2 個已婚夫妻。申請租屋家庭人數的調整是為了配合政府推動較小家庭的 政策。(Tan & Phang 1991:19)

形態更加減少。

家庭制度的變遷其實也改變了家庭成員間的聯繫網絡(人-人關係),及在 空間上的移動路徑(地-地關係),為了更瞭解新加坡傳統大家庭的解構過程,

以下舉兩個個案實際說明之:

(一)個案TUM 的家庭

個案TUM 的家庭原先居住於碧山亭內的甘榜,其家庭主要成員有父、母親 及5 個兄弟、5 個姊妹。在 1982 年遭政府逼遷以前的家庭結構屬於大家庭制,

除卻已經嫁人的3 位姊姊之外,同住的的家庭成員包含有父、母、大哥家庭、二 哥家庭、三哥、自己、弟弟及2 位妹妹,人數至少有 11 人。

1982 年因政府徵收碧山亭土地作為都市發展使用,TUM 的家庭及與其居住 在同一個甘榜的村民乃被逼遷,並分配到政府興建的組屋居住。由於政府組屋的 房間數較少,不適合容納成員眾多的大家庭,加上政府逼遷時有補助優先新購住 房,因此當時已成家的大哥及二哥的家庭,即自原先的家庭結構中析出,分別購 得位於後港及宏茂橋的組屋另立家庭。而TUM 及其他單身的 4 位兄弟姊妹則跟 隨父母遷入位於宏茂橋的四房式組屋居住,家中同住的成員減少為7 人。其後隨 著年紀的增長,兄弟姊妹再因各自的婚嫁而遷出,另外組織新的家庭,在宏茂橋 的四房式組屋則留由三哥家庭與父、母同住,原先在碧山亭甘榜的大家庭結構,

已析為一個個的小家庭或是折衷家庭形態(見圖14)。

目前分散在不同居處的兄弟姊妹們,大致以父、母親所居住的宏茂橋作為

目前分散在不同居處的兄弟姊妹們,大致以父、母親所居住的宏茂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