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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地景的重新編寫—組屋市鎮的打造

第三章 聚落地景的變遷

第二節 聚落地景的重新編寫—組屋市鎮的打造

獨立建國後新加坡政府為了將國內的多元種族社會,建構為彼此和諧共存 的國族,透過了第二章第三節所述的幾項國族政策來實施,當中一項相當重要的 方法即是利用政府組屋政策。在新加坡政府逐漸取得大部分國內的土地,並以現 代化的高樓組屋取代傳統甘榜村落的過程中,創造各族共有的居住地景、以地景 作為國族符號象徵等國族理念即在當中被具體落實。

一、建屋的機構與引導計畫

1960 年設立的建屋發展局,成為新加坡自治以來打造聚落地景的最大推 手,統轄土地徵收、移殖及組屋建造事業。其後陸續設置的裕廊城鎮管理局、市 區重建局、建屋與城市發展公司則分攤了部分原先屬於建屋發展局的機能,或是 輔助其建屋事業。為了有效的管理、開發新加坡,「概念計畫」及「大新加坡計 畫」成為都市發展的主要指導方針。

(一)公共建屋的背景:獨立前的屋荒問題

19 世紀新加坡河南岸的商業區及華人聚集的牛車水等地,店屋為常見的建 築形式。這些店屋為了符合當時的需求,將一樓前部闢為店面,其他部分則供給 在店內工作的人居住。19 世紀下半葉移民的湧入使得原有建築物必須加蓋到 2 至4 樓,以提供更多的房間給勞工居住,富有的歐洲商及華商則漸搬離到郊區建 築別墅居住。在人口不斷增加、房屋供需不平衡的情況之下,新加坡市區開始出 現屋荒問題,為了能夠容納更多的人口,店屋內的房間被隔成一間間的小房間出 租,使得原本應該僅供1 戶人家居住的房子住了 7-8 家,(黎經富 1972:362;

Liu & Byfield 1995:12)有些人更甚至直接睡在騎樓走廊上。根據 1931 年 4 月 30 日的《星洲日報》報導,當時市區人口總數有 446047 人,無家可歸居住在騎 樓的居民多達4407 人。(星洲日報 1931.04.30)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受到戰爭影響,新加坡建屋速率大幅地減緩,但人口 卻仍然持續增加,店屋內的房間被隔間隔的更為密集,容納了不成比例的龐大人 口數。除了市區之外,人口亦逐漸湧向市中心外圍的郊區,形成一處處非法佔地 興建的墾民區域(squatter areas)。這些墾民區域的住宅仿照其他鄉村地區,僅用 一些舊木板及不要的金屬片或其他任何可利用的材料,來拼湊成亞答屋或鋅板 屋。(Liu & Byfield 1995:15)戰爭結束之後,在移民及人口日增的情形之下,

由於市中心區已無法提供房子容納這些新增的人口,一些較貧困的人民更紛紛遷 移到市中心以外的地區居住,墾民區域在地表上不斷地蔓生開來。而市中心區域

受到了1947 年〈屋租統制法令〉管制,屋主因無法驅趕租戶及提高租金乃放任 房屋破敗,(黎經富 1972:362)形成了嚴重的市區貧民窟問題。

因此到了新加坡獨立前夕,市中心區域破敗的超齡店屋及郊外雜亂散佈的 亞答屋、鋅板屋所形成的墾民區,成為新加坡的兩大貧民窟。據估計,市中心區 域的這些店屋容納了超過原先10 倍的人口,1960 年約有 25 萬人居住在此區域 中,而1950 年代末期約有 20-25 萬人居住在墾民區中,這些墾民區主要分布於 大巴窯、紅山、甘榜中峇魯、哥文園、加冷盆地、芽籠及麥波申等地。(陳衛忠 1973:582)

(二)建屋發展局及相關機構的設立

殖民時期以來新加坡嚴重的屋荒問題,加上島嶼土地稀少的緣故,使得新 加坡政府得以乘時代之需,大規模推展政府組屋事業。殖民時期新加坡的發展多 以市中心區域為主,隨著時間的遞嬗,大量湧入的移民及當地自然增長的人口致 使市區住宅短缺問題日趨嚴重。有鑑於此,殖民政府乃於1927 年設立新加坡改 良信託局(SIT)以負責興建廉價的住屋。改良信託局的主要職能包含有:(1)

一般改良計畫,包含造路和空地開闢計畫,以及拓寬道路;(2)徵收不合衛生條 件、不適合居住的建築物;(3)擬定土地徵用、剷平、填平以及道路建造等各項 計畫;(4)為失去家園的人提供住屋;(5)擁有從政府手中接管過來或在各種改 良計畫下徵用的土地;(6)為貧民窟開闢後巷。(謝華 1980:68)改良信託局運 作的時間由1927 年延續至建屋發展局設置的前夕為止,但其興建的住屋單位仍 然不足以解決新加坡的居住問題。

為了解決屋荒的問題,新加坡成立自治政府以後即廢除殖民時期的改良信 託局,新設立建屋發展局(HDB)。相較於改良信託局,新設立的建屋發展局權 力及職能皆有大幅擴增。1960 年 2 月 1 日建屋發展局依據〈建屋發展法(Housing and Development Act)〉正式成立,(Yeh ed. 1975:6)隸屬於國家發展部管轄,

開始著手為低收入的人民興建住屋,即政府組屋計畫。(新加坡文化部宣傳組 1961:15)建屋發展局主要負責有下列事務:(鄭章遠 1980:112-113)

1. 擬定和執行提議,策劃和工程計畫,以便:

(1)進行建造、改裝、改良和擴建任何住屋,供出售、出租或其他 用途;

(2)清除及重建貧民窟和城市地區;

(3)發展或重建部長所指定的地區;

(4)發展鄉村或農業地區,以安頓那些受建屋發展局的發展計畫或 其他經部長批准的移殖計畫影響的人。

2. 管理所有歸屬建屋發展局的土地、房屋、建築物或其他產業。

3. 展開建屋發展局在執行職務時的一切必要的研究和調查工作。

4. 在部長的同意下,以規定的利息提供貸款,使人民能夠購買任何已 發展地段或部分地段。

5. 負起建屋發展局在執行其所有或任何職務方面一切有必要的其他 事務。

為了處理上述業務,建屋發展局內部最初設置了7 個部門以專司其責,分別是秘 書處、財政部門、統計及調查部門、建屋部門、地產部門、都市更新部門、移殖 部門,(Yeh ed. 1975:7)其後建屋發展局內部組織架構或主要負責事務歷經了 數次的調整。

除了建屋發展局之外,為了開發裕廊地區大片土地作為工業衛星城鎮,政 府在1968 年另設置有「裕廊鎮管理局(JTC)」以專門負責裕廊鎮工業的開發與 管理,裕廊鎮管理局除了進行工業區的開發之外,並在市鎮內建造低價的公共組 屋,提供充足的社會、休閒、公民設施以吸引人口居住。(Singapore Planning &

Urban Research Group 1970:3)1974 年 4 月政府將建屋發展局內部的都市更新 部門劃出,獨立設立「市區重建局(URA)」,直接隸屬國家發展部管轄,專司市 中心區域的發展計畫。(鄭章遠 1980:116)而最初政府設置建屋發展局的目的 是為低收入居民提供住屋,在新加坡屋荒問題逐告消解後,政府乃在建屋發展局 之外獨立成立了一家「建屋與城市發展公司(HUDC)」,替中收入戶居民建屋。

建屋與城市發展公司自1974 年展開了住房建築計畫,專替中收入戶建造公共建 屋,後來因為發展了幾年之後,所興建的住宅明顯與建屋發展局的地產形成排外 飛地,為了避免不同收入階級在住宅空間上形成明顯的隔離,自1980 年開始建 屋與城市發展公司新建的房屋,被整合到建屋發展局地產發展的通盤計畫中。

1982 年建屋與城市發展公司及裕廊鎮管理局的公共建屋經營機能,更被整併入 建屋發展局中,使得建屋發展局成為新加坡單一的建屋機構。(Straits Times 1982.03.27)2003 年 7 月 1 日起建屋局縮小規模,專門作為負責公共住屋事務的 機構,制訂並推行政策,而原先的建築和諮詢服務由它的獨資子公司建屋發展企 業私人有限公司負責。(新加坡年鑑 2004:160)

自 1960 年以來新加坡轉型發展成為現代化都市樣貌,除了 1974 年獨立設 置市區重建局以司市中心區域的發展之外,建屋發展局可說是在新加坡的開發,

特別是公共建屋計畫及新市鎮計畫的推動,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三)引導計畫

為了有計畫的進行都市開發,早在1952-1955 年新加坡政府即構想了「大

新加坡計畫(Master Plan)」作為都市計畫的發展控制,引導土地利用的物理發 展,亦即進行土地利用的機能區劃,此項計畫於1958 年經過政府的批准生效。

其後為了能夠通盤而整體的對新加坡長遠發展進行控管,政府另外構想了「概念 計畫(Concept Plan)」作為策略性的土地利用及交通計畫,成為大新加坡計畫的 上位指導原則。概念計畫的目的是引導新加坡未來40-50 年的長期總體發展趨 勢,而大新加坡計畫則是著眼於未來10-15 年的中程發展情形,並將概念計畫 的規劃更詳細地落實。是故當概念計畫進行調整後,為了能夠反映最新的土地使 用規劃,大新加坡計畫亦必須進行檢視與修正,迄今,大新加坡計畫已經過了8 次的重新檢視與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在2008 年。(URA 2008:i)兩項計畫都是 為了引導、管理新加坡土地發展所擬訂的計畫,在計畫中將土地進行機能區的劃 分以限制其發展類別,亦即將不同的機能從空間中分離開來以進行發展上的控 管。

二、土地徵收與移居政策

興建公共建屋所面臨到的一大課題即是土地來源問題。除了自殖民政府手 中所接收的軍隊用地,及陸續進行的填海造陸工程所取得的新生地之外,(Tan &

Phang 1991:31)私人土地的徵用更是政府發展用地的重要來源。1963 年 1 月 1 日,建屋發展局內部正式設立「移殖部門(Resettlement Department)」專門負責 處理移居事務。為了能夠取得私人土地作為公共用途或特殊用途,早在1920 年 的殖民時期政府即制訂了〈土地徵收條例(Land Acquisition Ordinance)〉,作為 私有土地取得的依據。1959 年新加坡自治以後,政府曾於 1961 年對〈土地徵收 條例〉進行修正。(Wong & Yeh eds. 1985:40)在獨立建國後,新加坡政府於 1966 年新制訂了〈土地徵收法案(the Land Acquisition Act)〉取代原先的〈土地徵收

Phang 1991:31)私人土地的徵用更是政府發展用地的重要來源。1963 年 1 月 1 日,建屋發展局內部正式設立「移殖部門(Resettlement Department)」專門負責 處理移居事務。為了能夠取得私人土地作為公共用途或特殊用途,早在1920 年 的殖民時期政府即制訂了〈土地徵收條例(Land Acquisition Ordinance)〉,作為 私有土地取得的依據。1959 年新加坡自治以後,政府曾於 1961 年對〈土地徵收 條例〉進行修正。(Wong & Yeh eds. 1985:40)在獨立建國後,新加坡政府於 1966 年新制訂了〈土地徵收法案(the Land Acquisition Act)〉取代原先的〈土地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