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組屋社區中的「混合」空間

第四章 聚落組成與空間變遷

第二節 組屋社區中的「混合」空間

在國族建構的理念下,殖民時期聚落所呈現的族群居住領域隔離,甚至是 華人地方群體的居住領域隔離,被政府視為是相當不利國族發展,而欲予以破除 的現象。新的組屋地景的推動雖然起因於新加坡島嶼土地稀有及長期屋荒問題,

但藉由組屋社區社會空間的操弄,來達到國族建構目標,成為政府透過組屋政策 落實國族理念相當重要的一環。土地徵收及組屋計畫先破除了殖民時期聚落的社 會空間,政府再透過在組屋社區中打造的各式社會空間,來達成國族建構的意識 形態。

一、組屋房型規劃與社經階層混合

新加坡在不同時期建造的組屋大樓,內部房型的設計有所差異。最早在建 屋發展局的第一個五年建築計畫(1960-1965)中,首先著手興建一房式至四房 式的應急型及標準型組屋。在第二個五年計畫(1966-1970)中,再新增有樓地 板面積較大的一房式至四房式的改良型組屋。1970 年代初期新推出了五房式的 組屋,1980 年代再推出公寓式(executive)組屋;(Tan & Phang 1991:18)1997 年11 月更宣布將開始興建專為老人打造的小套房(studio apartments)。(Foo ed.

1998:100)組屋房型越大,房價亦越高。根據建屋發展局的統計資料顯示,迄 2008 年 3 月 31 日,建屋發展局所經營的住宅地產部分共有 885140 個單位,當 中房型較小的一房式、二房式及1990 年代開始專為老人所打造的小套房比例約 佔5.8%,三房式有 25.1%,四房式有 38%,五房式有 23.5%,公寓式及 HUDC 住房共占7.6%。(HDB 2008:65)

在基本建築房型的配置上,原先建屋發展局所興建的組屋為了使居民之間 的社會、經濟地位能夠相稱,通常一棟建築大樓僅包含一種房型,房間數越少的 房型,這樣的原則就限制的越嚴格,而有時候三房式與四房式或四房式與五房式 的房型會混雜在同一棟大樓中。(Liu 1975a:137)但後來為了能夠在公共建屋中 平衡不同的社經群體,在進行發展規劃時乃在同一個選址規劃中讓不同房型的建 築大樓混雜在一起,或是在同一棟住宅大樓裡面混合著相近社經階層的房型,像 是二房式與三房式混合、三房式與四房式混合、四房式與五房式混合。(Wong &

Yeh eds. 1985:71)藉由房型配置的設計創造出混合不同社、經階層的社會空間。

二、組屋中的族群比例與族群混合

建屋發展局所進行的組屋住房分配方式,亦是政府藉以落實國族理念的一 大手段。建屋發展局的住房分配長久以來採取「先到先服務」的基本原則,也就

是利用登記租、買房子的時間,給予登記號碼,來決定配房的先後順序。在「先 到先服務」的原則底下,各時期所採取的配房方式經歷下列的轉變:(Wong & Yeh eds. 1985:248-250)

1. 個別登記系統-1962 年起建屋發展局採行「個別登記系統」的方式來進 的人在家屋地產中混合在一起的原因。(Straits Times 1965.07.19)1982 年時任國 家發展部部長的鄭章遠亦認為,公共建屋協助新加坡轉型為一個真正的新加坡社 群,「如同公共建屋的名字所指出的,不再有社群聚居的情形。今日生活在建屋 發展局地產的社群們確實是一個單一的新加坡社群。」(Straits Times 1982.01.02)

族群混居在組屋地景之中,被新加坡政府視為是新加坡國家社群的象徵。此外,

施,而是在於以社會和種族整合為基礎,建造了全新的社區。公共建屋計畫成為 在不同的移民人口組成的不同種族、宗教、語言及經濟群體背景底下,促進一個 有凝聚力的國家的手段。…。廣大的公共建屋計畫使得政府有機會將人口混合,

每個建屋發展局建造的新市鎮及住宅區都有均衡的族群混合。…。1960 年代及 70 年代政府透過大規模的移居及家屋計畫破除了族群聚居的現象,藉由人口的 重新分配來達成族群整合,…。」(Straits Times 1989.01.07)在往後 Dhanabalan 接受《海峽時報》記者訪問時另表示:「自1970 年代開始(房屋建造速率高),

HDB 在分配新的住房時即在先到先服務的原則底下,將種族均勻分配到各個新 市鎮」,(Straits Times 1989.01.31)顯見在看似為了公平所採行的住屋分配原則之 下,實際操作時卻蘊含了國家有意分散族群,以將各族整合為新加坡國族的想 諧的方法。」(Straits Times 1989.01.07)是故,就政府的思考觀點而言,認為破 除族群聚居現象使各族之間互相參雜居住,有助於族群之間彼此的了解,可達到

「族群整合」與「國家穩定」。各族群在空間上呈現居住領域隔離抑或是混居,

被加諸了強烈的國族論述,族群聚居所形成的居住領域隔離被賦予了不利族群和 諧、妨礙國家穩定發展的負面意象。政府所持的假設,即為族群聚居現象對於國 家和諧一致是有害的。而由表12 的數據可以得知,Dhanabalan 所謂的種族聚居 情形是指,住宅社區中的某個族群人口比例高於該族群在新加坡總人口所佔的比 例。換言之,他認為組屋社區中的人口必須維持能反映新加坡人口中的族群比 例,方有助於國家社會穩定。

表12 1988 年出現種族聚居的住宅區(例舉)

住宅區 相對高比例的種族 住宅區 相對高比例的種族

勿洛 馬來人23% 紅山(Bukit Merah) 華人83%

友諾士 馬來人23% 紅山(Redhill) 華人88%

德曼花園 馬來人26% 亨德申 華人87%

達曼裕廊

(Taman Jurong) 馬來人21% 義順 印度人與其他9%

後港 華人85% 甘榜爪哇 印度人及其他15%

說 明:以家戶作為單位來計算人口比例。

資料來源:Straits Times 1989.02.17.

圖13 新加坡昔日與 1989 年新的種族聚居地分布(例舉)

說 明:「舊的種族聚居地」係指殖民時期以來所形成的種族性聚落;「1989 年種族聚居地」

則代表在組屋社區中所形成的種族性社區。

資料來源:根據Straits Times 1989.01.07 刊登的〈Past and Present〉地圖重繪。

在國家發展部部長 Dhanabalan 拋出新加坡某些地區的鄰區單元出現了特定 種族聚居的趨勢,必須採取新的政策來防止這樣的情形繼續發展惡化的議題之

後,全國上、下即針對此議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在討論的過程中,有些人贊同 政府的觀點,認為族群混合對於新加坡社會的整合與和諧是相當必要的,支持政 府必須採取措施來防止族群聚居的情形擴大。(Straits Times 1989.01.07)但也有 人指出族群聚居的情形並非是特意集中的,而是因為經濟因素,如新市鎮房價 高,馬來人無法負擔因此購買勿洛/淡濱尼的二手屋,或是想要與親戚、朋友住 在鄰近地區而形成。(Straits Times 1989.01.13;Straits Times 1989.01.17)儘管族 群集居的現象對於新加坡國家發展尚未造成問題,政府仍擔心當這樣的現象持續 下去之後,新加坡將會回到1965 年以前的那種族群間不和諧的社會狀況。在經 過了一段時間的討論協商之後,政府於同年的2 月 16 號宣布了組屋社區中新的 族群比例限制政策,並於該年的3 月 1 日開始付諸實施。這項新政策利用新加坡 人口中的族群比例,以及建屋發展局登記的各族群新家戶的房屋需求數為考量,

制定了每個鄰區及大樓單元的族群住房混合比例(參見表13)。(Business Times 1989.02.17)

表13 每個鄰里單元及大樓中的族群混合比例

允許的最大住屋(flats)比例 族 群 佔新加坡人口比例

鄰區(Neighbourhood) 大樓(Block)

馬來人 15.1% 22% 25%

華 人 76.0% 84% 87%

印度人/其他 8.9% 10% 13%

說 明:人口比例資料以 1988 年 6 月人口數計算。

資料來源:Straits Times 1989.02.17。

根據新政策的規定,在建屋發展局所興建的公共組屋當中,馬來人在一個 鄰區中所允許的最大住屋比例為 22%,在一棟大樓內所允許的最高住屋比例為 25%,華人則分別為 84%、87%,印度人/其他分別為 10%、13%(參見表 13)。

對於族群限制的新政策於1989 年 3 月 1 日開始實施,自該日起,建屋發展局組 屋的銷售及轉售時,每個鄰區單元及每棟大樓將受到族群比例限制(各個新市鎮 受到新政策影響的情形可參見表14),使建屋發展局的住房可以大致反映新加坡 人口中的族群比例。這項新的政策亦仍會在「先到先服務」的原則底下分配新的 住房,並且控管轉售市場的購屋對象。就二手屋的市場來說,每個屋主可以將他 的屋子賣給跟他同樣族群的人,而不受限制。以馬來人為例,如果是馬來人的比 例超過限制,在轉售市場中,馬來人可以將房子賣給任何種族的人,但非馬來人

屋主只能將屋子賣給非馬來人,不能賣給馬來人。(Business Times 1989.02.17) 資料來源:Straits Times 1989.02.15.

三、社區組織與族群整合

為了將來自新加坡各地、各族的人民在組屋社區中一同組織起來,新的社 區組織成為組屋社區凝聚力的重要推手。

1950 年代初期政府所興建的公共住屋之中即設立有民眾聯絡所(CC),作

為凝聚社區精神的機構,後來促進社區凝聚力的這項工作落於居民委員會

(RCs)、公民諮詢委員會(CCCs),及民眾聯絡所管理委員會(CCMCs)等非 政府組織上。政府利用這些社區組織凝聚社區精神所欲達到的最終作用,如同吳 作棟曾經指出的:「如果新加坡在每個新市鎮都有很強壯的社區,那麼新加坡將 可以禁得起任何的危機。如果每個社區是團結一致的,它將不會被任何的緊急事 件或風暴所動搖」。(Ang Mo Kio Constituency Residents’ Committees 1980:5)社 區意識的建構成為國族意識建構的重要礎石。 兩分支。(Wong & Yeh eds. 1985:283-284、304)聯絡所除了提供休閒娛樂功 能之外,更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溝通橋樑,也是政府向民間傳達政策,動員群眾 益,(Straits Times 1989.01.07)這些與政府密切接觸的基層組織更成為政府力量 向下滲透與政策宣導的最佳媒介。在1978 年有政府官員指出,現有的家屋地產 造成了不同階級之間的隔離與障礙,可以透過民眾聯絡所所舉辦的活動各種階級 的人民可以共同參與,以促進認同感。(Straits Times 1978.04.24)

(RCs)、公民諮詢委員會(CCCs),及民眾聯絡所管理委員會(CCMCs)等非 政府組織上。政府利用這些社區組織凝聚社區精神所欲達到的最終作用,如同吳 作棟曾經指出的:「如果新加坡在每個新市鎮都有很強壯的社區,那麼新加坡將 可以禁得起任何的危機。如果每個社區是團結一致的,它將不會被任何的緊急事 件或風暴所動搖」。(Ang Mo Kio Constituency Residents’ Committees 1980:5)社 區意識的建構成為國族意識建構的重要礎石。 兩分支。(Wong & Yeh eds. 1985:283-284、304)聯絡所除了提供休閒娛樂功 能之外,更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溝通橋樑,也是政府向民間傳達政策,動員群眾 益,(Straits Times 1989.01.07)這些與政府密切接觸的基層組織更成為政府力量 向下滲透與政策宣導的最佳媒介。在1978 年有政府官員指出,現有的家屋地產 造成了不同階級之間的隔離與障礙,可以透過民眾聯絡所所舉辦的活動各種階級 的人民可以共同參與,以促進認同感。(Straits Times 1978.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