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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組織公民行為

本節將就組織公民行為的起源、內涵、重要性、構面及相關研究等,

分別說明如下:

一、組織公民行為的起源

Barnard 於 1938 年最早提出組織公民行為概念,可說是組織公民行 為的最早始祖之一。他認為組織的永續經營端賴員工自動自發、相互合 作、激勵創新、互相尊重,組織欲達成績效目標,也是靠員工主動互相 幫忙的行為,而這種自發主動合作行為不是由正式組織所能完全脅迫,

也不是正式規章所能完全控制。相反的,此種合作行為需要一些非正式 組織的運作才有驟效,他提出了這種行為觀點的重要觀念也是組織公民 行為最重要的理論基礎。

Bateman 和 Organ 在 1983 年合著一篇探討工作滿足感和個人自發性 工作意願相關的文章,乃正式將員工這種自發性展現與組織正式規定無 關的利社會行為(prosaically behavior)定名為「公民行為」;之後 Organ

(1988)認為「公民行為」的這個概念是以組織為研究焦點,所以又將 其命名為「組織公民行為」。因此,組織公民行為這個名詞才正式開始 出現在組織行為學的領域,學界對此概念陸續不斷地提出理論和實證的 研究。

之後,Katz 也在 1964 年提出了相近的概念,他指出組織要運作流 暢,員工必須表現出三種行為:第一種行為是組織內部的環境、文化吸 引員工,讓其願意留於組織中;第二種行為是員工必須服從組織內所要 求的規定;第三種行為是指員工必須展現創新及自發性的行動,實現組 織目標。Katz 所提出的第三種行為是員工表現自發性行為,與組織公民

二、組織公民行為的內涵

Bateman 和 Organ(1983)將 Katz 提出第三種工作角色外的行為,

定義為組織公民行為,意即員工的一種自覺的個體行為,其行為並無明 確規範正常的報酬體系,且這種行為對於提高正向的組織功能是有幫助 的。這些行為一般都超越了員工的職責程度,完全出於個人的意願,與 正式獎勵制度無關,也非角色內所要求的行為。所以歸納文獻,組織公 民行為主要有四種特色:第一,代表人們除了致力於遵從組織規定的事 項外,還經常自動自發付出額外心力,去從事一些直接、間接有利於組 織的事情。第二,一種自我裁量的自動自發行為,即「主動行為」(余 鑑、于俊傑、蔡尚鈞、劉曾若,2011)。第三,組織公民行為的出現與 正式報酬並無直接相關。第四,組織公民行為對於組織長期效能及成功 運作扮演關鍵性角色。

Robbins(2001)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有助於組織整體績效的提升。

Piccolo 與 Colquitt(2006)亦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部屬為成就團體目的,

放棄個人利益,熱心服務、認真盡職、投入工作、協助同事,並做出對 組織價值與目標有正面貢獻的組織公益行為。國內學者江岷欽及許道然

(2002)認為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成員超越組織正式角色規範的行為,

這種行為通常是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而且對組織績效或效率都具有 相當程度的正面意義。黃柏勳(2003)對組織公民行為之定義,是在非 基本工作要求條件下,所表現主動、積極、盡責、正面與利他行為。鄭 燿男(2004)延伸 Organ(1988)之觀點,認為組織公民行為是基於非 正式工作上的要求,且能自發性表現出有利組織、群體與個人的行為,

同時兼顧工作上的創新作為。歸納以上國內外學者們的定義,組織公民 行為就是不受組織正式獎懲制度強制規範,在無條件下,自動自發從事 有利於組織績效的行為。

綜述,組織公民行為乃是組織成員超越組織強制性的正式職務或工 作說明書所規範的行為,這種行為通常是組織成員的自發性展現,而且 這種行為是有益於組織績效。展現此種行為的員工通常不受組織立即或 直接予以懲處。換言之,組織成員展現這種對組織運作有利的行為,完 全是出自於自己的意願,與組織的正式獎懲機制無關。

三、組織公民行為的重要性

Organ(1988)認為,隨著時間的推演,組織公民行為逐漸積累,

便能夠提高組織的績效。具體表現為:組織公民行為有利於形成一種積 極的團隊氣氛,創造一個使人更加愉快工作的環境,並能增強組織對環 境變化的適應能力,創造組織的社會資本,進而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和 組織的效能。

又,依據 Podsakoff、MacKenzie(1997)及 Poncheri(2006)指認,

組織公民行為對組織目標的達成是有重要影響,同時也會影響組織或團 隊的績效,以及能夠提高整體組織的績效(Borman & Motowidle, 1993)。

因此,將各學者對於組織公民行為之研究,彙整提出下列的重要性:

(一)可以衡量組織績效指標:MacKenzie、Podsakoff 和 Fetter(1993)

及 Organ(1990)研究均發現,主管除了根據角色內行為來考 查屬員的績效外,也會根據其組織公民行為作為考評的參考。

當屬員展現較多組織公民行為時,通常主管會考評較好的成 績。Allen 和 Rush(1998)的研究也發現,員工表現出高度組 織公民行為進而觸發了主管的正面情感,使他們的考核獲得 良好的成績;同時,組織公民行為也影響了主管關於升遷、

培訓以及報酬分配的決策行為。所以,組織公民行為不僅給 員工帶來精神上的美譽,也能帶來實質的組織酬賞。所以,

組織公民行為早已成為組織建立激勵制度的衡量工具之一

(張力仁,2011)。

(二)可以提升組織生產力:員工具有利他行為、公私分明、負責盡 職及協助同事等行為,可讓管理者免於陷入風暴,那麼就可 以有更多的時間在從事生產性的活動,進而提升管理者的生 產力。

(三)可以降低離職率及留任優秀人才:組織公民行是組織中的潤滑 劑(Organ, 1988),不斷給予組織增添能量,可以縮減員工 與組織之間的距離,減少團隊的衝突,相對地創造出一個和 諧與相互扶助的工作環境,如此,組織的凝聚力大,員工相 對的離職率也會降低,並且增加組織的忠誠度,使員工留任 率提升。

(四)可增加組織績效的穩定性:Boline 和 Turnley(2003)指出,

員工能自願自發無條件地付出比本份職責外的行為,是有助 於提升組織的績效。如果員工減少缺席率,願意承擔較多的 工作量,或是表現出盡責的態度,就可以穩定組織績效。

四、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

Bateman 與 Organ(1983)以單一構面來分析組織公民行為,其中 包含幫助新進員工進入職場氛圍、能善用與維護組織資源、能夠容忍對 不愉快的工作環境與抱怨等行為,都稱為組織公民行為。

Smith、Organ 和 Near(1983)將組織公民行為分成利他主義行為

(Altruism)與一般順從行為(General Compliance)兩個構面。Williams 和 Anderson(1991)則以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OCBO)、個人的組織 公民行為(OCBI)兩個構面來衡量。組織的組織公民行為是指成員積極 從事對組織有所助益的行為,例如,當員工認為無能力去勝任工作時,

會主動自我充實以提升自我知識效能。個人的組織公民行為指個人在人 際互動之間所表現的利他行為或間接對組織有利的組織公民行為,例如,

自動幫助他人解決問題或對直屬主管的配合(Cropanzano, Rupp, & Byrne, 2003)。

Organ(1988)的研究中,融合 Smith 等人(1983)及另外加入了三 種行為,成為五個構面:(1)利他行為(Altruism):自願性幫助組織 成員處理或解決與組織相關工作的問題,例如一個資深員工主動自願協 助新進員工順利步上工作軌道,而這幫助的行為並非資深員工的工作範 圍內;(2)盡職行為(Conscientiousness):係是員工在其工作角色表 現上,能夠符合或超過標準的行為,例如一位員工即使在請假或休息時 間,仍會全力投入在工作上;(3)運動家精神(Sportsmanship):即員 工在工作中有積極的表現,並對於工作環境的各項要求均能容忍且不會 有怨言,例如新政策的實施可能造成員工極大的不便,但他還是會接受,

而無任何怨言;(4)禮貌行為(Courtesy):是指員在工作上能夠尊重 他人,且能夠事先主動告知其他成員對於工作中可能發生的任何問題,

例如,在組織中某部門可事先通知另一部門未來的工作重點,以做提早 準備與規劃;(5)公民道德(Civic Virtue):是指員工能夠持續的關心、

參與投入組織的正式活動,例如成員對於知識管理及相關報導文章,利 用公餘時間討論,並提出意見。

Farh 等人(1997)以 Organ(1988)及 Podsakoff 等人(1997)的研 究為基礎,以台灣為研究樣本編製了華人組織公民行為量表,提出五個 構面:(1)利他行為(altruism toward colleagues):係指無條件協助組 織 中 其 他 成 員 ( 上 司 及 同 事 ) 工 作 上 的 問 題 ; ( 2 ) 認 真 盡 職

(conscientiousness):係指在某些工作角色上,主動做出超過組織要求

願意向外推薦組織、維護組織聲譽、提出有助於組織成長的建議;(4)

人際和諧(interpersonal harmony):係指避免追求個人權力,以及不利 於公司與同事的事物;(5)保護公司資源(protecting company resources):

係指避免做出違背公司政策或是公器私用的行為。Podsakoff、MacKenzie、

Paine 與 Bzchrach(2000)更這一步的將過去學者相關的研究進行文獻 整理,將組織公民行為的特質歸納為七個構面,分別為助人行為、運動 家精神、組織順從、組織忠誠、自動自發、公民道德,以及自我發展。

林淑姬(1992)認為東方與西方在社會文化和結構上有所不同,因 此根據 Organ(1988)所提出的組織公民行為架構,及參考 Podsakoff 等人(1997)所修訂的問卷內容,並依據台灣企業組織的特性,蒐集相 關資料,提出了六個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1)認同組織:是指員工 能夠盡力維護組織形象、積極參與組織相關活動,並且能主動對組織提 出具有建設性的改善方案及有利於組織整體的建議;(2)協助同事:

林淑姬(1992)認為東方與西方在社會文化和結構上有所不同,因 此根據 Organ(1988)所提出的組織公民行為架構,及參考 Podsakoff 等人(1997)所修訂的問卷內容,並依據台灣企業組織的特性,蒐集相 關資料,提出了六個組織公民行為的構面:(1)認同組織:是指員工 能夠盡力維護組織形象、積極參與組織相關活動,並且能主動對組織提 出具有建設性的改善方案及有利於組織整體的建議;(2)協助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