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研究以「親職化量表」、「關係性自我量表」與「愛情關係適應量表」為研 究工具,針對國內 948 名女大學生進行問卷調查。本章就本研究之發現進行討論。
一、 不同出生序、父母婚姻狀況之女大學生在親職化之差異情形
(一) 老大或中間子女,在親職化「功能性照顧」上程度高於老么及獨生子女 本研究結果發現,老大或中間子女親職化「功能性照顧」上程度較高,探究 其原因,老大或中間子女是家中排行較前面的孩子,隨著之後較幼小的手足出生,
老大及中間子女便容易順理成章的在家中擔負較多的家務性的照顧責任,像是洗 衣煮飯、採買、經濟支持及照顧手足等,而這確實是目前家庭中常見的現象。另 外,在華人家庭中有「長兄如父、長姐如母」的觀念,親職化亦被視為孝道的表 現(葉致芬,2004),基於孝道,當父母忙於工作時,老大或中間子女便需去填補 父母的位置並擔負起照顧年幼弟妹的責任,以致於在無形中便經驗到較多的親職 化經驗。Levine(2009)在研究中發現在家庭中第一個出生的子女,在兒童或青少 年期會有較高程度功能性破壞親職化現象。Jurkovic(1997)也指出老大(而且通常 是女性)會傾向表現照顧任務,特別是父母放棄照顧的責任時。Rogers(2006)亦在 研究中發現老大和第二子女感受到較多的親職化經驗,且這些經驗會影響他們和 手足間的相對互動,這些子女也顯現出較多的負面適應結果(高焦慮、高憂鬱和低 自尊),特別是他們所承受的責任高於他們所能負荷。
本研究結果亦相似於石芳萌(2007)、陳慧珊(2008),前者以高中職學生為樣 本,發現老大及中間子女在功能性照顧上皆高於老么和獨生子女;後者以大學生 為樣本,發現老大在功能性照顧上高於老么,但和中間子女及獨生子女未有顯著 差異。由上述研究結果可知較年長的子女,普遍較年幼或獨生子女承擔較多的親 職化功能性照顧。
(二) 「父母同住」者,在親職化「情感性照顧」程度和「不公平」感受低於「父 母同住但分房者」及「父母一方過世者」
本研究發現,「父母同住但分房」者在「情感性照顧」和「不公平性」上的分 數皆顯著高於「父母同住」者。「父母一方已過世」者則在「情感性照顧」上顯著 高於「父母同住」者。
首先探討「情感性照顧」層面,Rogers(2006)曾發現有著較高程度負荷的親 職化子女,通常來自於功能較低程度的家庭,像是低親密感、高衝突和控制性親 職型式。而「父母同住但分房」及「父母一方已過世」的家庭狀況,皆符合 Rogers 所提,顯示此兩種家庭狀況,其子女在情感性照顧的程度可能會偏高。
以「父母同住但分房」的家庭狀況而言,顯示了父母雖未離婚,但家庭氣氛 可能並不和睦。身在其中的子女為了協調及平衡衝突,往往扮演仲裁者、保護者、
勸告者、衝突調節者,甚至是父母的密友(Wallerstein,1985;Wallerstein & Kelly, 1996)。這些子女看到他們的父母因婚姻衝突而憂鬱或覺察到某一方是無助或弱勢 時,他們往往會迫於忠誠而選邊站,形成親職化(Fry & Trifiletti, 1983)。Kerr
& Bowen (1988)也指出當父母間產生衝突時,親職化兒童會積極介入父母的爭吵 與問題中。這些子女往往在情感上承受高度的壓力,角色的反轉及與父母間界線 不清的狀況,常導致他們情感上的壓縮束縛(emotional constriction)以及身體 上的症狀(Johnston, 1990)(上述引自 Fitzgerald,M.M.,2005)。由此可見,身處 於此種狀況的子女,相較於正常家庭中的子女,對父母有較多情感性照顧。
其次,以「父母一方已過世」的家庭狀況而言,國內外未有此種家庭與「情 感性照顧」呈現相關的直接研究。但若以整個親職化的範圍來看,本研究結果類 似 Levine(2009)研究,他發現單親的個體在兒童期或青少年期會有較多破壞性情 感性親職化現象。至於國內,楊佳穎(2008)單親家庭的大學生在超齡行為之親職 化程度上高於折衷家庭與核心家庭的大學生。由此可見,當子女的父母其中一方 過世,該子女可能會成為尚在人世的父或母生活及精神上的配偶,提供更多的情
感性支以維持家中的平衡,在此種情況下,其會有情感性照顧。
至於在「不公平性」的層面,「父母同住但分房」者顯著高於「父母同住」者。
研究者認為處於婚姻衝突中的父母,可能沒有足夠的心力對其子女做同等的支持 與回應,甚至顧及其子女的身心發展需求,因此子女們可能對父母提供了高度的 情緒支持,但卻無法從父母那邊得到較多的支持和回饋,在這樣的狀況下,極有 可能讓其子女有較多不公平的感受。而這部份研究結果類似石芳萌(2007),她發 現不同婚姻狀況的高中職生在親職化的「不公平性」的得分有差異,但因差異極 低,故無任何成對兩組在「不公平性」的得分有明顯差異,但「父母同住但分房」
的分數較其它偏高。由此可見,父母婚姻關係是否良好,影響著父母是否還有足 夠的心力去照顧子女,給予子女適度的回應,若父母間因兩人關係衝突不斷而耗 費掉許多心力,自然而然會減少對子女的關注,而導致子女心理上的未能獲得足 夠的支持,而有到較多不公平感受。
(三)小結
綜上多個研究結果可發現,長子女及中間子女因出生較早,自然而然成為父 母家事上的小助手,因此功能性照顧偏高。
此外也可發現,父母的婚姻狀況會影響子女的親職化程度,特別是家中「父 母同住但分房」及「父母一方已過世」者,由於家庭功能較弱、衝突較多,以至 於子女需要對父母投入更多的情感性支持,造成其情感性照顧偏高。而身處在「父 母同住但分房」家庭中的子女,極可能因未父母未有足夠心力回應子女的付出,
而會有較多不公平感受。
二、不同出生序、父母婚姻狀況之女大學生在愛情關係適應之差異情形 (一)獨生女在愛情關係適應的衝突/矛盾感受,顯著高於老大
本研究發現出生序的不同確實對愛情關係適應造成顯著的差異,但只發現在
「衝突/矛盾」的向度中,獨生女顯著高於老大,但出生序在「滿意/成長」及「自 主/共生」兩向度上則沒有顯著的差異。在國內外的研究中,關於出生序對愛情關
係適應的研究不多,本研究亦未發現有完全類似的研究結果,只能從相關的研究 中討論本研究結果。
關於獨生子女與老大在愛情關係適應上的差異,可從以下文獻看出些端倪。
Alder(1927)對各出生序子女的描述反應出子女行為上的特質,老大常會表現出負 責任、值得信賴的態度;而獨生子女較自我中心的特質。
綜合上述文獻可發現,老大似乎能較真實的去經營一段愛情關係,務實的成 份高過熱情或浪漫,而獨生子女或老么可能因易有自我中心的特質,在關係中亦 需要不斷被關注,而可能較無法照顧另一半需求。
(二)父母婚姻關係狀態對女性愛情關係適應之探討無顯著影響
本研究發現,父母的婚姻關係狀態對女大學生的愛情關係適應各分量表未達 顯著,研究假設未獲得支持。
研究者在一些實徵研究中發現了與本研究相類似的結果。Westervelt &
Vandenberg(1997)研究發現父母的婚姻狀態和成年初期子女的愛情關係並沒有顯 著的關連性,但父母婚姻關係的衝突,會造成子女在愛情關係上的困難(引自 Ottaway,2010)。Heifetza等(2010)研究發現在離婚家庭的青少年比起完整家庭 的青少年,報告更多約會狀況、更多對親密關係的敏感度,但對於親密關係的品 質,兩組青少年沒有顯著差異。David(2001)針對父母離婚對成人初期子女在親密 關係上的影響,結果發現父母離婚不一定會造成負面的影響,有時父母離婚對家 庭關係會有較多的改善。
由上述結果可知,父母婚姻狀態並不完全等同於父母婚姻關係的品質,探究 關係狀態或許無法真正了解到父母關係對子女的實際影響。由於此部分非本研究 的重心,因此留待後人進一步探究。
(三)小結
在愛情關係適應中,獨生子女在「衝突/矛盾」的向度中,顯著高於老大,探 究其原因可能是獨生女從小得到較多的關注,看重對方對自己的注意力,相較於
老大照顧他人,尋求真實愛的特質,獨生女這樣的行為特質若在未來的愛情關係 中持續,將可能在適應過程中有較多衝突矛盾感受。
至於父母婚姻關係對子女愛情關係適應的相關,本研究未達顯著,研究者認 為父母婚姻關係狀態或許無法真正了解到父母關係對子女的實際影響,因此尚待 後人做進一步探討。
三、探究華人女性親職化程度對於個人愛情關係適應的影響
(一) 親職化程度較高者,在愛情關係適應中會有較多衝突矛盾感及共生現象產生 在女大學生不同親職化程度對愛情關係適應各面向之影響之研究結果顯示,
親職化程度高者,在與他人的關係中有較多衝突矛盾感受,和他人之間也有較高 度依賴關係。此結果與 Burt(1992)、Schoppe-Sullivan (2007)等人的研究結果類 似,其研究指出親職化子女,自我界限不是太過於鬆散擴張就是過於僵化固著,
不是太過於自我揭露就是太過於自我保護和防衛,因此對親密關係有較低的滿意 程度。Levine (2009)研究也指出,個體自陳其在親密關係中面對的苦惱越多,通 常也自陳其在兒童及青少年期經歷越多破壞性親職化經驗。而 Bourassa(2010)研 究中也發現,在兒童期有較多親職化經驗的個體,會有較高程度的強迫性照顧行
不是太過於自我揭露就是太過於自我保護和防衛,因此對親密關係有較低的滿意 程度。Levine (2009)研究也指出,個體自陳其在親密關係中面對的苦惱越多,通 常也自陳其在兒童及青少年期經歷越多破壞性親職化經驗。而 Bourassa(2010)研 究中也發現,在兒童期有較多親職化經驗的個體,會有較高程度的強迫性照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