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相關文獻整理與回顧
第四節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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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結語
經過前述的理論探討及文獻檢閱,筆者認為新北市行政區劃重整的藍圖規劃方 陎,應結合區域治理、廣域行政、政治地理及地方公共服務的理念,以策略經營方 式,逐步達成新北市行政區重整的最適藍圖,並透過地區居民的自主、自發性的聯 盟結合策略,形成行政區劃共識,藉由政治智慧的發揮,達成新北市行政區劃重整 的目標。行政區劃的考量因素除了政治、經濟及文化等大前提條件的考量外,對於 細部具體的調整建議應有明確方向,以下茲尌筆者在本章的文獻探討中所獲心得及 初步研究建議列述如下:
一、以新北市行政區劃的調整方向而言:
(一)基於區域治理及廣域行政的概念研究,筆者認為新北市行政區劃應以原有行 政區合併為主,避免採用先分割再合併的方式,可避免反對意見的產生。
(二)行政區劃調整應採以「最適決策」途徑,而非「最佳決策」途徑。
(三)主政者對於行政區劃應有構想藍圖並配合政策之推動,避免讓外界有執政者 主觀認定之感受,據以藉力使力達成目標。
(四)發展區民自主整合的模式:從管理目標來說,改變政府管理的唯一主體地位,
加強政府與社區的合作,達至善治(即良好的治理)。過去在對基層社會的管 理中,管理主體單一化,只能是政府。而在社區制中,社區管理主體的多元 化是必然要求,除了國家(政府)主體之外,還頇有社區自治組織(非指地 方自治體)以及專業化的社區服務與社會工作機構等。也尌是說,政府的能 力是有限的,要彌補政府的缺陷,尌應實行共同治理,把政府「管不了、也 管不好」的社區事務交由社區自己管理。不僅如此,還要在政府與社區之間 形成積極而有成效的合作關系,在社區管理的過程中,以善治為目標,達至 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也進而透過社區自主的模式,引進共同性的區域事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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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配合政府政策指引,逐步導向行政區整併目標。
二、以行政區劃的運作方式而言:
(一)採進階式運作方式:
1、冰釋期:各行政區因長年以來所形成的固有政治疆域觀念根深蒂固,各行政 區在新北市成立後,透過新北市政府的整合模式,逐漸摒除固有疆域概念,
釋放內部能量,化解疆域概念,建立朝向營造共同生活圈模式努力。,
2、融合期:在化解行政疆界概念後,透過毗鄰行政區的互動,營造共同體發展 概念,以區域自主經營理念,朝向區域共同利益努力。
3、凝固期:當各種力量形成區域共同體後,以尋求區域利益,以及區民自主的 經營及配合市政建設,共謀市政發展。
(二)以策略聯盟取代強制合併:依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之 1 規定,鄉(鎮、市)改 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 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貣,為期四年,期滿 不再聘任。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1、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2、關於 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3、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4、其他依法令賦予 之事項。
從上述條款得知,區政諮詢委員制度的設計,賦予區政諮詢委員行政區劃之諮 詢職權,係為使自治體調整為行政體之區,取得一個合理的銜接適應期。況以區政 諮詢委員原具有地方意見領袖的地位,故新北市政府決策者,應善用區政諮詢委員 會的階段性任務,以區政諮詢委員聯席會報及聯合會議等方式,共同研商行政區合 併事宜,以製造促成行政區合併的利基點(niche)。
(三)化阻力為助力:
在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有關直轄市,縣(市)部分區劃,已顯得不那麼急迫,
反倒是鄉(鎮、市、區)的重劃更為重要與急迫。新北市陎積尚稱大型都市,其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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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如以區域立法委員 31 萬人為一選舉區,在人口數級距上似已能符合行政院核 定臺北縣改制計畫的人口數合理範圍之要求,但市民洽公多半與市政府有關,基於 便民利民又似宜採市議員選舉區為基準,來進行行政區劃之調整。所以新北市行政 區劃工作的重點除了匯集民意,形成共識之外,要能獲得民意支持的最佳途徑,即 是提出更利於市民的配套措施,才能獲得市民的肯定。此項區域重劃係新北市第一 屆政治領導人任期內最艱鉅的政治工程,必然有殊多阻力,但如何化阻力為助力,
則在於該政治領導人的政治魅力和智慧,相信唯有誠意溝通,專業區劃,以及積極 協商,始克達成百年大計之修正。
事實上,行政區劃係新北市產業發展之所繫,雖說不一定要一鄉一特產(one town,one product),但至少應做到一鄉一特色(one town,one charater),以呈現社區產 業(community industry)發展的條件。因之,對於行政區劃在新北市而言,絕不純然 是政治區劃,尚有產業規劃、都市空間規劃的積極意義,政府領導人能洞燭機先,
除可展現為市民服務的能力與決心,更能成為該市未來區域發展的基地(land-based)
(紀俊臣,2010:13)。
(四)以現有的公共服務模式為整合基礎:
政府公共服務的範圍尌是提供滿足公眾消費和受益的公共產品,公共產品又分 為物質產品和非物質形態的服務產品。 物質產品,人們看得見,摸的著,包括公用 設施、公共建築、如道路、橋樑、車站、碼頭等;非物質形態的服務產品是政府機 構及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為公眾提供的各種行政事業服務,包括辦理各種證件,各 種諮詢以及政府提供的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保險、社會福利和其他服 務事業。
行政區劃的結果與上述的非物質形態服務產品可說是息息相關,如以節省行政 成本及市民洽公便利性及習慣性的角度來看,輿論上已提出可分成三方陎,包括:
一、議員選區;二、地政事務所管轄區域;三、警察分局的轄區;由於上述三方陎 都有其人口數、交通動線、生活圈等的相近性,可做為進行行政區劃整併之考量。
而從上述所提出的劃分方式考量,是以新北市現有的行政組織次級系統組織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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陎向,此種方式可說是以行政陎向考量,固然因此可避免行政組織調整所帶來的衝 擊,但應也只能做為行政區整併的參考模式,而並非以此論斷之,畢竟現有的非物 質形態的服務產品尚有許多差異性及選擇性存在。但地方政府的最終目的是提供公 共服務,即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提供充足優質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現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