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結論
第三節 結語
輿論中的負面形象,以及他們與表演工作的關係。從【童盟會】個案分析看來,
兒童表演者的超齡形象(許多時候是表演所需)和演藝工作,因為違背「浪漫童 年」建構出的兒童形象,所以引起新聞媒體和社會大眾負面評價。由於研究者已 經花了不少篇幅在【童盟會】中參賽者的童星建構,以及參賽者與該節目場域的 互動情形上,也來回地與《兒童權利公約》對話,所以在本文的最後,為了能更 貼近台灣的脈絡,研究者透過討論《台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102,進一步了解 兒童表演者的勞動權益:主張兒童保護論的台灣社會是如何規範兒童勞動的呢?
所有兒童表演者,以及【童盟會】參賽者如何受該法規保障呢?
此法規的訂定起因於 2010 年童星小小彬事件。該位童星因為密集的演藝活 動,所以缺課嚴重,引起民眾關切,甚至投訴社會局。社會壓力迫使台北市勞工 局針對兒童表演者制定出《台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然而,該法規抄襲《勞 動基準法》對童工的規定,所以同樣忽略了兒童群體中,不盡相同的生理和心理 發展情形,例如國小一年級生和國中一年級生之間有明顯的差異。此外,雖然該 法規明確條列出危險性工作,例如「散布 有 害輻射 線場所之工 作」、「處 理爆 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但是對於「工作性質和環境應無礙兒童身心發 展」卻沒有任何說明。綜言之,《台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制定得粗糙,使得 雇主擁有很大的法律解釋空間,對童工的保障很是有限。想當然,該法規也無法 真正保障兒童表演者的勞動權益,讓他們「 面臨『工時過長過晚 』、『工作環 境 危 險 』、『 傷 害 兒 少 身 心 』、『 影 響 就 學 權 益 』 四 大 危 機 」(張舒涵,
2012.02.08)。然而,政府單位似乎缺乏保障兒童勞動者的決心。從 台北 市 勞 工局 針對 小小 彬事 件發 表的 聲 明 即可窺 知 一二:「 因 為電影 電視及所有 文 化 表 演 工 作 , 基 本 上 是 象 徵 人 類 文 明 進 程 , 所 以 臺 北 市 一 方 面 須 鼓 勵 文 創 產 業 讓 文 明 文 化 大 步 向 前 , 但 另 一 方 面 我 們 亦 必 須 提 防 童 星 工 作 傷
101 本研究為了較為完整地描繪【童盟會】場域的生產情形,所以受訪者包括兒童參賽者、他們 的家人和製作單位。但是,基於研究初衷,主要的研究對象是兒童參賽者和他們的家人。
102 雖然《勞動基準法》有童工的相關規定,包括定義 16 歲以下的受僱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 從事危險工作,以及工作時數等等,但是在這定義的年齡範圍裡,兒童的身心發展情形存在差 異,例如國小生和國中生的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不同,而且該法規也並未定義危險工作,使得 雇主有很大的解釋空間。一言以蔽之,《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保障有限,有待完善。也因為如 此,2010 年小小彬事件發生後,各方都在關注台北市勞工局制定的法規,期盼它能夠真正保障 兒童勞動者的權益。沒想到,《台北市童工工作輔導要點》大半是抄襲《勞動基準法》對童工的 規定而來(陳俊諺,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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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童 星 身 心 健 康 。 至 於 把 童 星 當 童 工 而 沿 用 勞 基 法 之 規 定 , 必 須 去 瞭 解 其 來 源 , 由 於 勞 基 法 源 自 工 廠 法 製 造 業 內 對 童 工 的 保 護 , 因 而 ,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謹 慎 處 理 小 小 彬 事 件 , 亦 很 持 平 看 待 所 有 童 星 表 演 工 作 , 希 望鼓 勵文創產業」。不難看出台北市勞工局不僅缺乏決心,甚至是傾向站 在演 藝工業那邊。
以【童盟會】的兒童參賽者為 例,他 們 往 往 從 早 上 一 直 錄 影 到 晚 上 , 有 時 候 甚 至 是 半 夜 。 但 是 , 這 樣 的 情 形 無 「 法 」 可 管 , 因 為 他 們 和 其 他 成 人 選 秀 參 賽 者 一 樣 , 簽 的 是 表 演 契 約 ( 旨 在 約 束 參 賽 者 在 比 賽 期 間 , 以 及 比 賽 結 束 後 的 三 到 六 個 月 之 內 , 不 得 上 其 他 節 目 ), 但 不 是 工 作 契 約 , 所 以 不 具 備 勞 工 身 份 , 也 就 不 在 《 勞 動 基 準 法 》 或 《 台 北 市 童 工 工 作輔導要點》的保護之內。而且,如本研究發現,【童盟會】參賽者通常 不 會 感 覺 被 剝 削 , 因 為 不 論 是 長 時 間 的 錄 影 、 微 薄 的 車 馬 費 , 還 是 自 我 揭露、配合節目效果的演出,都做為生存心態,決 定 參 賽 者 的實 踐 活 動 。 不 過 ,正 因為 如此 ,更 應該 要 完善 法 規 , 提高勞 動意識103。
研究者認為,由於生產場域的結構力量強大,政策和法規的制定顯得格外重 要;而且,本研究也發現兒童表演者的相關爭議在在反映童年的變遷,還有台灣 社會對兒童(及其權利)的不了解和不重視。因此,台灣社會中的兒童應享有什 麼樣的權利,以及政府應該賦予他們什麼權利、應該保障他們什麼權益,才是解 決爭議的關鍵。也因此,面對現代童年的轉變,研究者認為危機可以是轉機,因 為它向我們拋出一個極為重要的思考課題:我們的社會要培育出怎麼樣的成人
(所以我們就會主張怎麼樣的童年)。此外,面對《勞動基準法》和《台北市童 工 工 作 輔 導 要 點 》 的 不 足 , 研究者認為可以借鏡西方,例如英國法律規定:
兒童表演者的身邊要有家長/監護人的陪伴、超過一定時數的話,要雇用家教、
家長必須從兒童表演者的所得撥出一定比例,做為教育經費(O'Connor, 2008);
還有,鑑於兒童參賽者接連在《英國達人》節目中放聲大哭,英國政府計劃修改 現行規定,以要求真人秀節目必須申請許可證,才能讓兒童參賽者上台表演(BBC 英倫網,2012.05.25)104。
103 例如,把兒童勞動和兒童權利等等相關知識納入義務教育的課程裡。
104 不過,許可證的法規訂定目前還停留在蒐集大眾意見和專家評估的階段。僅在去年(2013 年)
2 月做出一份政府報告,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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