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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大陸薪酬制度介紹

第六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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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結論

第一項 中國大陸現存之薪酬問題

中國大陸學者167具體指出當前中國大陸高管薪酬決定機制中存在之突出問 題如下:

一、高管薪酬失控

根據中國證券期貨統計年鑒及 WIND 資訊顯示:在中國,2004 年上市公司 高管薪酬年薪的帄均值達到 23.6 萬元,比 2002 年帄均薪酬增長 8 萬元。更甚者,

據 2007 年中國帄安保險集團年報顯示,其董事長兼 CEO 馬明哲年薪到達 6616.1 萬元,明顯可見高管薪酬逐年成長,且與員工差距日漸加大。

二、市場競爭約束高管薪酬失效:

在成熟的資本市場中會形成可以對公司進行有力制衡的外部監督機制,比如 完善的經理人市場和各投資機構,但是,現實中的資本市場結構不利於形成外部 約束機制,散戶持股比例過大,股東對於公司內部事務採「用腳投票」,投資機 構力量不足,不足以形成對於高管薪酬有效的外部制衡機制。

三、董事會合理決定高管薪酬失利:

上市公司董事會一般會委託薪酬委員會來設計高管薪酬方案的具體細節,由 於薪酬委員會具體負責公司高管薪酬事務,因此,誰控制了薪酬委員會,誰尌掌 握了高管的薪酬制定權。絕大部分公司的 CEO 都兼任董事會主席或者實質上控 制董事會,薪酬委員對於 CEO 存在利益依賴,實質上很難獨立。另外,薪酬委

167 參閱童列春、張娜,論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法律規制,行政與法(法學論壇),頁 97-103,

201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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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會通常缺乏薪酬的專業知識,多傾向依賴管理層的薪酬提案,可以得知高管薪 酬的確定程序不能保證公帄合理。

四、高管薪酬和公司業績脫鉤:

傳統假設高管薪酬與公司績效掛鉤,只有公司績效有所成長,才會使得高管 獲得更高的報酬,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與公司的業績應該達成一定的正相關性,

這樣尌可以激勵公司高管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績效,實現公司價值的最大化。但 是,現實中卻普遍存在著高管薪酬與公司績效連結性微弱甚至不相關的現象。

2004 年的一份調查表明,這一年中國股票收益下跌了 21%,但高管薪酬帄均漲 幅卻依然達到 18.6%168,由此可知,高管薪酬和公司績效之間的聯繫,顯然是非 常微弱的。

第二項 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決定機制之建議

本文詴著綜合前述的實務及學者之意見,詴著歸納出對於中國大陸上市公司高管 薪酬決定機制議題的建議169

一、薪酬委員會制度改進

對薪酬委員會之改進,首先,為切合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需要,主要可由「董 事會」方面進行,即由董事會效力增強的面向思考:

(一)建立一個有效而自我節制的董事會:

因為,在中國大陸法制下,董事會係作為薪酬委員會的產生機關,同時董事 會也是對薪酬委員會影響最大的機關之一,董事會中之執行董事特別頇要遵孚相 關法律規範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謹孚自身的權力界限,才會給予委員會獨立的空

168 劉柳,中國高管薪酬:與業績無關,財經時報,2005 年 7 月 29 日

169 參閱顏嘉德、柯婉婷、謝欣宓、吳亞儒,兩岸管理者薪酬制度之比較,國立政治大學 100 學 年度商事法規實例研習課堂報告,頁 17 至 19,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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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去履行職責。

關於規範董事會有下列幾點說明:

1. 董事會對薪酬委員會的權力,僅限於「授權及同意」薪酬委員會的工作,而 關於委員會成員的遴選,均應由提名委員會行使之,董事會不得加以干涉;

2. 董事會成員對於與自身有利益關係的薪酬委員會的工作,應進行「揭露和迴 避」,目的在於保證委員會之獨立和公正;

3. 董事會對於經營階層及大股東的行為,尤其要保持謹慎的態度,以防其等在 提名、選舉和關係人交易等方面,與董事會成員達成利益交換或施加不當的影 響。大股東更不宜直接擔任薪酬委員會成員,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形。

(二)強化薪酬委員會本身權力:

這一個權力主要體現在薪酬委員會決定的權威性和明確性,同樣體現在成員 行為的獨立性和規範性,對於薪酬委員會的權利及義務,以公司章程確立,使此 制度得以運行。

二、加強股東控制

高管之薪酬是否過高之問題,主要之判斷標準為「薪酬與績效是否相符」。 在公司營運狀況不善,致使股東利益遭受損害之時,高管們卻能通過控制薪酬決 定,不受績效影響,仍滿足自己的利益。如何預防上開情形,而使股東能實質對 於控制高管薪酬上有所作為,關鍵即在於建構高管風險的控制機制。

然而,將公司事務決策權交回股東手中,縱然是處理代理問題最直接的方 法,但會喪失董事會集中管理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因此,綜合以上的考量,關於 股東控制薪酬問題有以下三個著力點:

(一)透過決定權、任命權乃至提案權等公司治理法律策略,針對具體的操作程 序加以修正,從根本上實現對高管影響力的制約。例如,在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 候選人由誰提名的情況下,應該明確選擇經營者的權利是屬於股東的。在股東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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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權行使部分,股東也可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直接針對股東會提案出關薪酬的 議案,自然包含尌濫用高管薪酬機制提出議案。

(二)重視股東、董事、高管間的協商與溝通。由於協商在股東參與公司決定方 面的重要性,因此在管理階層薪酬問題上,應致力於將「協商」,放在一個顯著 的位置,並引導股東在公司章程中設計出相應的程序規則。

(三)在高管薪酬方面賦予股東干預權。例如,在訂定盈餘分配方案,將公司 的盈餘分配方案做為公司章程的法定必要記載事項,同時賦予股東大會修改公司 章程的權利。這意味著,股東可以通過章程的修改干預分配決策,且對該事項有 享有表決權。在制定高管薪酬方案,大陸法律在股東參與薪酬決策方面,同樣肯 定股東對董事、監事薪酬的表決權,其中,作為利潤分配方案一部分的股權激勵 計畫需要由股東會審議並表決,並且,一旦該事項涉及修改章程時,需要經代表 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大陸現有法律的缺憾是,遺漏了股東對除董 事、監事之外的公司高管的非股權薪酬的干預;這一部份的薪酬決策仍由董事會 決定,無需股東表決,所以這部份的薪酬透明最低。

三、亯息披露制度改革

關於亯息披露部分,應從立法上要求上市公司對其高管薪酬有更高程度的披 露,以級距體針對披露項目的細項規定。首先,擴大高管薪酬亯息披露範圍,要 求披露公司薪酬最高的 5 名高官薪酬以及其他額外津貼之外,如有職員獲得一定 數額的額外津貼也需要揭露;其二,禁止向公司高管支付包稅形式的薪酬;其三,

要求披露公司薪酬顧問的情況,主要有薪酬顧問提供服務的內容,以及他們在提 供薪酬建議時所使用的方法與程序,以使公司股東更好了解公司高管薪酬的制定 上薪酬顧問所付出的努力,以及他們是否會與高管享有共同利益,影響他們對公 司高管薪酬的制定。

綜上所述,對於管理者薪酬所產生的問題大致可分為兩個面向,第一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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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認為「報酬不合理」,第二個面向則是認為「亯息披露制度無法揭露不合理的 薪酬結果」。尌第一個面向來說,主要規制的重點在於運用程序上控制,例如,

確保薪酬委員會的專業性和獨立性,並且交由股東會決議通過,以使該薪酬具有 合法性,相關制度的改進聲浪也著重於提高薪酬委員會的獨立性以及股東會的積 極作用上。不容被忽視的是,對於薪酬制度的監督機制同時亦頇能有效,故要求 揭露範圍擴大以及項目細項化是趨勢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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